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2017-09-17 3页 doc 20KB 2536阅读

用户头像

is_562397

暂无简介

举报
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资料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一、森林防火基本常识 1、“森林防火”的含义是什么? 答: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2、扑救森林火灾不能组织哪些人上山扑火? 答:老人、妇女、中小学生、儿童及身残体弱者。 3、森林燃烧必须具备哪三个条件? 答:可燃物、氧气和一定的温度。 4、森林中的可燃物是指哪些? 答:森林中的乔木、灌木、杂草、蕨类、苔藓、地衣、枯立木、腐朽木、枯枝落叶以及地下层的腐殖质、泥炭等,均属可燃物。 5、大理市森林防火“十不准”是什么? 严格实行野外火源管理“十不准”,即不准焚香烧纸,不准燃放鞭炮,不准进山吸...
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一、森林防火基本常识 1、“森林防火”的含义是什么? 答: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2、扑救森林火灾不能组织哪些人上山扑火? 答:老人、妇女、中生、儿童及身残体弱者。 3、森林燃烧必须具备哪三个条件? 答:可燃物、氧气和一定的温度。 4、森林中的可燃物是指哪些? 答:森林中的乔木、灌木、杂草、蕨类、苔藓、地衣、枯立木、腐朽木、枯枝落叶以及地下层的腐殖质、泥炭等,均属可燃物。 5、大理市森林防火“十不准”是什么? 严格实行野外火源管理“十不准”,即不准焚香烧纸,不准燃放鞭炮,不准进山吸烟,不准打猎驱兽,不准烧蜂,不准烧炭,不准野外烤火、烘烤食品和烧火做饭,不准烧山开荒、炼山造林和烧牧场,不准用火把照明,不准小孩和精神病人玩火。 6、《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生产性用火和野外用火的管理应当做到哪“八个”必须? 答:⑴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村民小组同意,报村委会、办事处批准;⑵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必须落实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⑶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报县以上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⑷炼山造林、烧牧场,必须提前10天报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同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⑸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必须落实消防措施,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进行,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⑹经森林消防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消除火灾隐患;⑺实施计划烧除,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计划烧除暂行规程》进行;⑻经批准在林区开设旅游景区(景点)的单位,必须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固定吸烟点,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机具。 7、发现森林火警拨通“12119”后,应向“12119”台报告哪些情况? 答:“12119”是全国、全省统一的森林火警免费专用报警电话。任何人发现森林火警可直接拨通“12119”报警:应报告火情发生地所在的县、乡、村及具体地名、山名,火势大小或危险程度。此外,还应报告报警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法等情况。 二、引发森林火灾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在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指挥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清除的,处10—50元的罚款或警告。不服从扑火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处50—100元的罚款或警告。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500元的罚款。以上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人员,还可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0亩以上,或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林地面积150亩以上,或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750亩以上或死亡2 人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它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林地面积30亩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林地面积150亩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森林防火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1)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2)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3)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1—4项之一的,处10日以下拘留、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5—8项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2)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3)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4)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5)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7)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8)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山造林和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三)进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四、森林防火宣传标语 1、一点星星火,能毁万亩林。 2、火灾是森林的大敌。 3、谁放火烧山谁坐牢。 4、谁放火烧山谁倾家荡产。 5、小孩失火家长负责,一人失火全家遭殃。 6、森林护我家,防火靠大家。 7、冬春草木干,防火要当先。 8、造林千日功,火烧当日空。 大理镇二中政教处宣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
本文档为【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资料】,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