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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天津市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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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天津市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2014年天津市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32658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21850 农民人均纯收入 15405 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10155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1120 死亡赔偿金(城 59岁以下 653160(32658×20年)   60—74岁 32658×年限(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周岁以上 163290(32658×5年) 死亡赔偿金...
2014年天津市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2014年天津市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参照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32658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21850 农民人均纯收入 15405 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10155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1120 死亡赔偿金(城 59岁以下 653160(32658×20年)   60—74岁 32658×年限(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周岁以上 163290(32658×5年) 死亡赔偿金(农 59岁以下 308100(15405×20年)   60—74岁 15405×年限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周岁以上 77025(15405×5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市居民 21850元×年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农村居民 10155×年限(同城市居民) 丧葬费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六个月的工资额)25560元 残疾赔偿金 城市居民 32658×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农村居民 15405×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状况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50×住院天数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宿费 具体情况酌定考虑 精神损失费 50000×伤残等级系数       2014年天津市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32658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1850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405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1055元。 五、职工平均工资                  51120元。 六、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65368元。 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9954元。 八、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59144元; 2、采矿业80675元; 3、制造业62956元;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14382元; 5、建筑业56369元;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5285元; 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8947元; 8、批发和零售业58157元; 9、住宿和餐饮业36844元; 10、金融业153846元; 11、房地产业68425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6474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26432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7604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8559元; 16、教育81474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92878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1705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94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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