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轨道交通
工地
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近年来,随着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快速发展,因施工导致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损坏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市民生活,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造成较大影响。为保障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避免因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导致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电力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
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保护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落实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保护的各项规定,承担企业责任。
第二章 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 工程开工前,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乡规划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查询并收集所有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资料。施工区域无现状地下管线资料或地下管线位置难以判断,以及涉及油气等危险化学品地下管线和国防电缆等重要地下管线的,应委托勘察或测绘单位实测现状地下管线图。
第五条 及时将获得的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现状资料提交给相关单位,填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表一览表》(附件1),并保证提交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在工程开工前,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线交底,并形成相关交底资料。对需要迁改的管线,向产权单位提出迁改要求,并根据工程需要督促迁改单位及时完成管线迁改工作,并对管线迁改期间的安全文明施工负管理责任。对不需要迁改的管线,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编制管线保护
及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落实。
第三章 勘察单位职责
第七条 在勘察作业前,要认真查看相关资料和现场,了解场地内地下管线情况,必要时勘察作业前宜采取挖探孔等有效措施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
第八条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线现状资料做必要的详勘,详细列明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情况。
第四章 设计单位职责
第九条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资料及勘察文件,在总平面图上注明可能受影响的地下管线位置和埋深,以及高空电力管线等情况,对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提出明确保护措施,并在工程开工前会同建设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五章 施工单位职责
第十条 组织施工前,根据勘察、设计图纸和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资料开展管线调查工作,核实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种类、实际埋深及走向,以及高空电力线路位置、距离情况等,并在管线上方或相应位置悬挂标识,在地面标记出管线走向,写明管线保护责任人、产权单位联系方式等,完善《土方开挖前管线安全条件确认表》(附件2)并报监理审批。
第十一条 在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的情况下,根据设计单位要求和管线权属单位需求制定地下管线(高空电力线路)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地下管线(高空电力线路)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指定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保护责任人并落实相关责任,做好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技术交底,对可能损害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的施工作业,责任人应采取跟班作业,现场指导,坚持“先探后挖”原则,确认无管线后方可使用机械施工,严禁野蛮施工。施工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建立项目沟通联系
,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涉及油气等危险化学品、高压电缆、给水主管及大型排水箱涵等地下管线和高空高压电力线路影响区域施工作业7日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协调相关管线权属单位指派专人到现场监护和指导。严格按照地下管线(高空电力线路)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未经管线权属单位同意和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毗邻地下管线区域内实施机械开挖土方之前,要进行人工挖探,发现未标注或标注与实际不符的地下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报告。待建设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确认并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 汽车吊、起重机、混凝土泵车等大型吊装机械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及其附近从事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施工方案。操作人员应事先观察施工地段上方或邻近有无高压线路,作业时吊装机械的吊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必须保持与高压线路的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 加强对相关机械操作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保护的各项要求传达到一线作业人员。
第十七条 作为场地管理单位,应与管线迁改单位签订安全
,负责施工区域管线迁改工作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六章 监理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 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管线保护措施并严格按专项方案施工,在涉及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影响区域施工及管线迁改时应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旁站监理,并作好监理记录。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安全的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根据项目涉及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的类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提高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出现损坏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情况时,工程项目实施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报告。管线权属单位或应急救援队伍抢险维修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抢险维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根据本单位生产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地下管线设施及高空电力线路保护机制。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表一览表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备注
1
给水管线
2
排水
污水管线
雨水管线
雨污合流管线
3
燃气
煤气管线
液化气管线
天然气管线
4
工业
乙炔管线
石油管线
5
热力
蒸汽管线
热水管线
6
电力
供电管线
路灯管线
电车管线
交通信号管线
7
电信
电话管线
广播管线
有线电视管线
光纤管线
8
建筑物
构筑物
地下工程
查明资料情况:
建设单位(公章)
现场代表: 年 月 日
资料交接情况:
接收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四份,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水文地质情况调查,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监站各持一份,并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
土方开挖前管线安全条件确认表
工程名称
土方开挖位置
管线类型
管线产权单位
开挖时间
年 月 日
计划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管线安全条件确认情况
安全项目
安全条件
1
管线类型
2
管线数量
3
管线规格
4
管线埋深
5
阀门
6
所属产权单位
7
产权单位联系方式
8
管线影响范围
9
管线警示标识
10
管线保护方案
11
管线交底情况
12
应急预案
13
值守人员
14
其他
确认结论:
监理单位签字(盖章):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