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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程序通则

2017-09-25 3页 doc 14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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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程序通则法医鉴定程序通则 法医鉴定程序通则 [法医鉴定程序通则]法医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医鉴定程序通则。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劲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四)委托人的鉴定要...
法医鉴定程序通则
法医鉴定程序通则 法医鉴定程序通则 [法医鉴定程序通则]法医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医鉴定程序通则。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劲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九)司法鉴定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 的情形。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理由, 并退还鉴定材料。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 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 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鉴定材料《法医鉴定 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 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 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 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 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 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 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第十 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 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 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 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 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 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 确定受理的时间。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 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的。 〔法医鉴定程序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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