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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讲课

2017-09-21 13页 doc 30KB 5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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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讲课公产房讲课 公产房屋法律问题 ----讲座录音整理稿 时 间:2009年4月17日下午3时 地 点:河北饭店三楼会议室 主 讲:张 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讲座内容:公产房屋法律问题 讲座整理:曹承学、钱成霞、于雪梅 校对设计:于雪梅 公产房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今天围绕公产房话题~,包括,公产房存在的问题、审判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以及为什么这样掌握等~简单地把我在全市民事审判主管院长和民庭庭长会,议,上布臵的大致意见,与大家,沟通一下~使大家大致了解一个尺度和标准。 一、权利形成的背景、原因、历史沿革:...
公产房讲课
公产房讲课 公产房屋法律问题 ----讲座录音整理稿 时 间:2009年4月17日下午3时 地 点:河北饭店三楼会议室 主 讲:张 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讲座内容:公产房屋法律问题 讲座整理:曹承学、钱成霞、于雪梅 校对设计:于雪梅 公产房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今天围绕公产房话题~,包括,公产房存在的问题、审判实践中掌握的以及为什么这样掌握等~简单地把我在全市民事审判主管院长和民庭庭长会,议,上布臵的大致意见,与大家,沟通一下~使大家大致了解一个尺度和标准。 一、权利形成的背景、原因、历史沿革: ,关于,中国的房地产~应该说研究和搞房地产的人要了解中国当代的这段历史。因为,当代,中国一直是一个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一党执政、法制不是非常完备的这么一个国家。所以中国在历史上形成的居住和住房关系的调整~往往都适用党的红头文件或者国家的某一次中央级的会议决议等~然后才开始逐渐平稳地进入法制调整的今天。 1/16 首先~,房地产制度形成的,历史过程非常漫长。真正(的房地产制度)是从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开始有了一些市场经济的影子~才开始出现改革开放。中国历史造成的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是土改比较早。最早的地区在1941-42年就开始土改。实际,上,所有房地产问题和土改的第一步密切相关。土改就应按当时的,情况,彻底改。土改的背景大家了解,吧,:解放区农村包围城市~应先把农民发动起来~农民吃不饱~穿不暖~住不上~什么都没有~怎么办,于是提出先征收地主,的财产,~然后,是,富农~再后,是,富裕中农~让他们把耕种的,土,地上交~住宅的宅基地上交~现有的房子上交~然后分给农民。交的时候是被逼无奈迫于压力~不交就杀~所以就形成了勉勉强强把房交了~但是有可能证照手续没办、没变化,的情况,。解放区延安,土改的时间,可能早,一些,~其他地区往下发展~一直发展到五十年代~还有,一些,地区甚至连土改这个中央文件还没有执行完毕~所以就形成了建国后这一段问题堆积在哪儿。这些问题完了~然后是解放~又出现了新问题。镇压镇反~就是镇压那些恶霸、国民党高级将领等等。在镇压的同时~有一个党的政策~,就是,同时没收他们的财产,包括房产,。镇压,收缴,过来的这部分房产就按一定的方式分配给劳苦大众。但是~镇,压,了、收,缴,了~用现在的法律思维解决不了镇反问题~所以才出现了镇反的财产被强制性收走。镇反这一个运动杀了这么多~收了这么多~但它对今天政权稳定包括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还有一些不够镇反条件的人~为了讨好共产党也都把财产献出来。例如:师职 2/16 以下的国民党,军官,~不是地主恶霸只是个小混混儿,的人,~也把家里的财产献出来~于是共产党把这些也都收了~收完后就分。这些东西又都充成一个“公”字~这也就是“公”是怎么形成的。但这些“公”都应划引号。此外~镇反这项运动开展后~还有一部分,人,害怕~就逃跑了~逃到香港、台湾、海外~把财产扔下了。党把这些财产,也,收了~然后就分~于是也放在“公”产里了。再然后~三反、五反运动~这个过程中~当时也是根据国家政策需要~打击贪污贿赂、投机倒把、偷税等~打击的同时收缴财产,包括房产,。这一系列运动~都是强制性高压,政策,~以“打”为原则~打完缴~缴完罚~罚完分。,因此,形成的公产房屋的一部分因素就很复杂。然而光打不行~光打就会出现又一对立面。于是~进入到1956年~第一次公私合营。就是把大的地主、资本家、恶霸这些大,宗,的财产基本收得差不多,后,~除了自留的以外~开始征“三小”~大致是“小摊贩”、“小业主”、“小手工业作坊”。政府鼓励,“三小”,帮政府渡难关~把财产,包括房产,上交~就是把房产交给国家~国家给你租金~用逐渐回收的方法~“经租”的方式~用租金抵房款~直到相抵为止~房子就充公了。例如:两个修鞋的~开始各干各的~最后十个修鞋的组成一个合作社~腾出九间房~这九间收回来就是公产。从1956年的“一经产”,到,1958年的“二经产”~每一个运动都有征缴的对象~每一个运动都形成今天“公”字原始房屋的雏形。然后发展~58年,大跃进,~然后度荒~这时消停点~而后是四清~之后文革~文革开始~天下大乱~导致公产房现在的类型出现。 3/16 首先是 “镇反期间没收财产”----没收完的这部分财产。为什么现在五大道只能整改不能,拆迁,了~因这五大道都是人家的房子~没有自己的房子~所以出现这样的房子。再加上“代管公产”~即逃的这些人~扔下房子跑了。他的后代什么也不怕~纷纷回来要房子。要房子,就,涉及到公产房屋政策的掌握问题。 然后~又出现了“经租产”。1956年、1958年两次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在小手工业作坊、民族资本家手中征过来的房子也有很多遗留问题~例如说~过去讲究,以,身份确定,是否征缴,~既然,被,“经租产”,的,“三小”最后定的成份是职员、店员~就不是“三小”~那么再征缴他的房产就错了~所以“经租公产”又出现一类。 ,其次是,文革公产~即“文革产”。它遗留的问题,一直,到现在。 ,随,后又开始往下发展~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逐步切入法制理念~有些法制观念了。就是逐渐把房管局的行政职能和它的业务职能分开~所以又开始把过去红房本改成~就是公产房屋租赁合同。房管局一个人变成“两肩膀”~“左肩膀”是管理房子的国家管理机构~“右肩膀”是房主~大家住公产房是房客。他自己既是房主又是管理人~当然他的优势非常大。今天你家想拆改房屋时~他可以以房主的身份阻止你~说你是违法,如果他觉得用房主的身份管你~你不听~他又改成国家房屋管理者的身份~,因为,你拆改房屋是破坏国家资产~,所以,我有权管理你。 所以,根据,公产房屋形成,的历史过程,~要掌握一个基本的 4/16 原则~就是:,公产房问题,不是,依据,合同原则,来解决,。之所以给大家花时间讲公产房、准公产房、企业产、部队产的形成过程~就是想要说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历史运动没被中共否定则历史运动的每一个成果都得被保护。实际上~为什么公产房屋办着办着就办不动了~办堵了~办走形了~是因为,公产房屋诉讼,打合同关系是不对的~打法律关系是不对的~打社会效果也不对~有一些案件的“公产房屋”,诉讼,是要先看看中央的诀议将那次运动否定没否定~如果那次运动还被肯定中~那么那次运动所带来的民事财产上的各项权利义务都不发生变化~所以,这样做的,重要之处在哪儿,在于要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的建国成果。那段时间打击他~没收他,的财产,~分给劳苦大众是对今天政权巩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的~完全正确~必须拥护。所以拿着这些东西用今天律考的这些知识来打官司不行~,因此,心里不服~认为法院不知法~明明有房本~东西是我的~不腾给我等等存在一大堆误解~这些误解放在今天其实是政治错误。为什么,这些东西必须维护。今天五大道的房子一个不能发回~怎么办呢,逐渐赎买~给你钱~,但,必须维护这个成果。但有一些运动是被否定的~例如“文革”~十年文革错误~中央定了~有权纠正~但是纠正也不是用法律手段纠正~纠正要看中央红头文件怎样纠正。例如:文革期间资本家的私产、公产~黑五类的私产、公产都被国家强制性收走。在国家拨乱反正以后~从1982年到1985年国家相继出台了很多政策~对“文革产”不管当初是红卫兵、解放军、造反派、被征的资本家~被征的对象现在的所在单位负责落实房 5/16 屋政策~也就是红头文件下来时~此人在哪个单位~哪个单位负责落实~所在单位没有资金的~上报国家~国家按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把钱发下来解决这些问题。解决的方案就是~只要给你落实了就甭管怎么落实的~就完了。但是在落实中~公产房是一个政策~私产房是,另,一个政策。,对待,私产房的政策是发还所有权~如果私产房当时在文革中被收缴时已有出租或出借的房客~那在发还时甭管今天谁住着~只给你空产权~不给你实房,如果文革抄你家时~你家,自己,正住着~被赶走了~分给别人了~那么这次落实,政策,时~现在住的人是哪个单位的~由哪个单位负责请他走~把空房交还原资本家或,其,后代。也就是文革中收,缴,的是实房还给实房~收,缴,的是空房还给空房~这是一系列政策中的一部分。,对待被收缴的,公产房屋原则是不发还。公产房屋文革期间被收了~现,所在,单位给解决住房~原房现在谁住还给谁住~由他承租~为的是保障纠正一个运动遗留问题时简洁方便。类似的这些问题~就是运动中产生的公产房屋的各种后果都不是用今天的法律观念解决~所以大家在解决公产房屋个案时应有这样的观念:,考虑,这个公产房形成的历史过程是怎样的。如果没这个东西~光拿今天的租赁合同打,官司,~就是半道插入进来打,官司,~打的根基不牢。但是~如果是80年代分的房子到今天就是纯公产~,对于,这种情况(的诉讼)~今天都走入法治社会轨道。所以给大家提示的第一个问题是:中国,天津,公产房形成的背景复杂~原因复杂~解决的方法复杂~更加复杂的是党的决议是千真万确的~所以只有用红头文件的结论才能把公产房屋的问题解 6/16 决~不这样~永远解决不了。公产房屋问题决非简单~为什么说到土改,,从,土改到今天~还有很多遗留的土改的房屋。例如:红桥区的西于庄和东于庄那儿~就太复杂了~一直不敢拆~很难用一刀切,的方法解决,~不好切~所以我介绍的第一个问题作为解决公产房屋的基础~,大家,脑子里,要,有公产房屋形成的原因。 二、公产房屋相关法律的沿革 ,对于,公产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现在大家了解的一个是出租人,也叫产权人,。在公产房屋,出租人,这一栏里~最准确的说~出租人是代,替,国家行使经营管理权的房产公司~他实际在法律地位上是个准产权人~,真正的,产权人是国家~但国家是个四框,空无的,~所以得有人去实施~这个法人组织就是房产公司~代行此职责。在相对人来说~现在出现了几个类型:第一个是承租人,第二个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第三个是同一屋檐下的居住人~有可能不是家庭成员~但都在此居住。对这三种人~历史上中国是把这三种混合为一,体,。混合论的观点指导立法和司法。承租人承租房子不是,承租人,自己的权利~承租人是家庭成员和同居一处的居住人共同推举出的一个代表~,代表其他人,和房产公司签订合同~所以承租人的权利是一个代表权利~有本人权利在里面~但是更重要的是还有其他人的权利,在里面,。这时分析出公产房屋的这一对关系中~所有权人是相对的~承租权人也是相对的。两个相对人产生了一个租赁合同~才导致纠纷不断~沿革到今天。 《物权法》中没有归入承租权~《民法》里没有居住权~这些权 7/16 利的权能~在法理上没有~是大家习惯造出来的。但历史上怎么掌握,正因为刚才所讲的形成过程~历史上一直使用《公用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实际上它的法律渊源、法律立法位阶并不高~最高是到建设部~是个规章。一般情况下~天津,适,用的是天津市房管局的,规定,。天津市房管局以前是个行政机关~但它不是政府~没有政府职能~不能形成政府文件,这是过去,~但是现在是,由,政府直管~不属建委管了~现在升格了~今天它的文件有政府文件的性质~以前没有~以前它就是一个行政机关~但是房管局的局发文件在公产房屋的管理中除了大篇幅规定了管理上的内容~例如:“ 是…不得…”~也就是用今天的理念~我租给你房子~,在租给你的房屋内,你什么都不得,改造,~,否则,都属违法~然后房管局收回房子。,对此,老百姓意见很大。最大的意见,产生于,承租人死亡,后,。今天来的由头也是“承租人死亡~公产房谁来继续承租”这一问题引发的。过去一直延用以前规定的16个字~与原承租人“长期同居一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权利向房管机构要求继续承租~有权利将死亡承租人的名字,变,更到自己名下。这一规定一直使用了几十年~房管局一直很得意此规定~法院也很配合。但是~“长期同居一处”有时很复杂。解放以后~,对于,在解放前一夫多妻制度下,迎娶的多个妻子,~,例如有三个妻子~,,政府,要求离两个留一个,妻子,~但是还可以共同生活。这样又出来问题了:如果男主人死了~长期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就有三个了~还别提成年子女等等。这么多权利人盯着房子怎么解决,过去解剖16字,规定,~其一长期同居~长期是指与死者同居2 8/16 年以上,其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与死者在同一个门牌号中居住~如果有多间房~是指同在一个居室居住~在一个炉灶上做饭吃饭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指与男主人有血亲、姻亲关系的的家庭成员。(这里)有个顺序,是,:配偶、晚辈直系血亲。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历史上一直沿用这,个,条,文,解决,公产房屋纠纷,~效果相对合理但是没有法理,支持,。反过来说~当时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民法通则》1986年才出,台,~对公产房的管理就是这样。如果此家这四个条件都没具备~那么房管局有权将房屋收回。 ,后来中国,逐渐发展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天津发展出第一个公产房屋臵换问题~,由此,产生出原来承租人,对,公产房屋,的权利,出现了一个性质上的变化。,这个现象说明~,任何一项权利当形态变化时权利也随着变~,这,肯定是错的~例如:股权变化,形态变化,由股权变成物是你的~卖了钱分给你~钱也是你的。但是~房屋臵换产生一个问题:这个公产房屋~房子在的时候~男主人是承租权人~而不是所有权人~而如果他,把房,卖了~换成了钱~,对钱,则是所有权~就不能用刚才说的四个原则,来解决纠纷,~因为此时,男主人对卖房款的权利,是绝对权了~其他人的期待权也随之而来~权利繁衍出来了。在继承关系、婚姻关系、合同关系、债权关系等民法关系上都有可能对这个财产享有一份权利~所以臵换带来的,问题,是:,本,想给老百姓一个平台~,让公产房,在市场上流转起来。但是却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就是,公产房出卖,变成 9/16 钱后~,前后,两个,权利,属性不一样~导致这个结果~但是不能说,承租人对,公产房屋,拥有的权利,是所有权~那样国家就亏大了~所以出现,了一个,严重问题~就是公产房屋臵换导致的情况。如果鼓励臵换~,继承人,趁,着承租,人活着时卖了,公产房,~变钱后~按权利去分,,问题是,现在好些人,在承租人活着时,没来得及卖~房子还是公产房~所以就麻烦了~又得打公产,房屋由谁继续承租官司,~这就出现今天大家关心的,“承租人死亡~公产房屋由谁继续承租”,问题。这时怎么办,这时市房管局和市人大及时找到法院,研讨制定,~结果是公产房的承租权按准继承的方法操作。首先承认公产房目前在允许臵换的情况下与过去单一居住性能已经,发生改,变了~具有财产价值。虽然它投资投不了~入股入不了~抵押抵不了~但是只要变,卖,成钱~上述想法都能实现。公产房虽是物~但这个物件有财产价值~跟过去光有居住价值不一样。但是既然有财产价值~学者攻击,认为,:既然,公产房屋,有财产价值就应在一定范围内平等分配。《民法》和《婚姻法》中有一个身份亲近原则~,即,《民法》中很多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区别众多权利人的,亲疏远近~这个东西有了财产价值~,分割时,就离不开,区别众多权利人的,亲疏远近。,在配偶、父母、子女中,谁更亲~《民法》说:一样亲~即把以前说的配偶权砍掉了。这样~于是,就出现,老头儿死了~儿子和母亲争,儿子死了~婆婆和儿媳争等一系列公产房屋纠纷。房管局,对这类问题,都不好办~于是房管局内部规定:这些人同等顺位都有权利~想给谁~,须,内部达成一致~达成一致就 10/16 给他。但实际情况是达不成,一致,~所以房管局规定:没达成一致的~不给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这时,怎么办,该给谁由法院定。这样,这类纠纷就,都归,由,法院,审理,了~法院也没法定~法院有两种办法:其一~法院尽可能促成,由众多权利人中的,一个人承担~调解方法多种多样~其他人,只,要研究好了,就能解决纠纷,,其二~河西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处理方法,:这件事决定谁有承租权是,由,房管局,确,定~法院不受理。但是~,法院和房管局,两家不管怎样推~这个纠纷没解决~家里还打甚至闹出严重后果。 2009年3月14日,召,开了一个全市,法院,民庭庭长会,议,~,会议决议,对公产房屋承租问题大致用这样的方法:其一~房管局文件作为,审判,工作参考~对公产房屋的“有价值论”给予肯定,其二~,配偶、父母、子女,原则上是顺位相当~同意,公产房屋纠纷处理原则,要“利益分享”~言外之意就是公产房屋是所有权利人都有权利得到一份利益~但是不一定对等、平等~但是这里没说,采,用继承的方法~,因为,对继承的方法在法律规则上,规定得,更严格~,包括各个继承人的,贡献义务大小~,对被继承人是否有,遗弃伤害,行为,~有没有劳动能力~有没有经济来源~残疾的,继承人,需要保障??继承的规则太多~所以没敢用继承和准继承的原则处理~而是用“利益分享”的原则。例如~,承租人有,三个孩子一间房~一个,孩子,住~另两个,孩子,就住不了~所以在利益分享中就会派生出几个问题:其一~“利益分享”中有没有优先,在这个原则中~配偶优于子女~就是如果配偶和子女因承租权问题有了纠纷,配 11/16 偶与亲生子女纠纷概率小~多数是再婚的继父母和继子女的纠纷,~那么,根据,“利益分享”,原则,不是配偶独享~利益分享时权利均等~但配偶在对房屋的选择权利更加优先~如果配偶要,承租公产,房则拿钱~但不一定是均等地拿钱。,“利益分享”,与继承不一样~与准继承也不同~在给配偶一定优先选择机会,方面,就有了一些倾斜,其二~,对于,残疾、无生活来源、无经济来源、无行为能力需要他人监护,的权利人,又有一个优先选择,的权利,,其三~刚才说的16个字“长期同居一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谁符合这一条件就具备了优先选择权~但是这个人要给其他人钱~方法是,由,法院自定,其四~如果上述说的几种情形都没有~既没有配偶~又没有残疾的~没有无生活来源、无经济来源~无行为能力需他人监护以及也没有“与原承租人长期同居一处共同生活”的人~那么老人百年以后~公产房屋怎么办,三人竞价:出价高的留房~另两人分钱。这样能保证在当前情况下相对安全~相对公平。但是~这样的分析方式是不是使每一个审判人员,都采,用这种观点和方法来掌握,公产房纠纷的的审理,,受理,公产房纠纷,的法院用这个方法较好~但是现在更多的法院不受理,公产房纠纷,~我也没办法。我倡导用这个方法~但是必须说一句~,这个原则,不合法也没办法。如果这个,公产,房屋在承租人生前也变,卖,成钱了~,就,必须严格按照继承法。一律不用刚才那个“亲疏远近原则”。如果按继承,的原则,~配偶权,的保护,不是优先问题而是先以共同财产分得一半~然后再按继承分~其他子女也没有“长期同居一处共同生活”的问题。现在最大弊 12/16 病就是在公产房屋臵换中产生的问题。 三、现在对历史遗留的公产房屋悬案怎么办, 对于公产房屋悬案应该说基本方法和政策是这样的: ,第一大类~,符合发还退赔条件的~特别是,该次,运动被否定的~国家用红头文件要求发还退赔给原当事人的~在退和发的过程中~,由于,房子不像别的东西~因为它得养。很多人之所以打了半截官司不打了~就是你要公产房没关系~现在符合政策与否~看你单位给你解决否、落实否。已经解决了的~现在你连权利都没了~你再拿着历史,上,的房本~拿承租权都没有用。 有一些,情况,~例如:其一~在文革中~你住的公产房屋被收走了~后来分给别人~拨乱反正后没有分给,你,新房~你又找国家要,求,退还公产房~国家在这段期间让原来承租人补交修缮费等一些费用~补交以后确定一个发还条件~结果是不一定发还原来被征的房屋~有可能在同一管界内再征调一个房屋给你。这种情况近年来虽然少~但是当初咱们在处理的时候这是一个原则,其二~对因运动被征缴的~运动没被撤销~但身份被平反的~也允许返还。但是因运动被征缴~日后身份被平反的~身份变化了~这个平反都去找政府解决~当初谁定的你找谁~都是,找,政府~人民法院不受理。其三~三反五反运动、1956年公私合营、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在这几次运动中错改、多改的怎么办,首先在这几次运动中都有一个起点~即身份起点~必须是资本家~必须是“三小”~必须有身份,其次有房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个是~你有十个自然间,只要有盖就算一个自然 13/16 间~四壁有没有不算~所以“厦”也算一个自然间,,另一个~你就一间房子~但是总面积超过150平方米~也属房屋改造起点,再次~正在出租出借的房也可改造,最后~正在经营的房也可改造。所以这四个条件就是这几次运动中改造的基础和条件。但是大家知道~例如:150平米“厦”~9间房子不够150平米就不属征收的对象。现在说当初的情况有变化~属于错改的~例如:当初说的150平方米~没有,使用,今天的丈量方式很不规范~,当时丈量,有用皮尺的也有迈步丈量的~结果不准。现在算有可能面积有变化~还有在经营房里自营的也给改了等等。总之~错改的允许纠正~但是错改的结论人民法院不给下。为什么找政府,谁改的~先让他给下结论~说改错了~然后改错了回来就,可以,解决。例如:十间房~,其中,一间房不算~不,应,改造~错了应退还。这九间分别住九户~法院审理9间房的腾房问题~跟私产房屋的腾房一样。所以~错改的~纠正是一个部门~法院只管纠正后的腾出问题,漏改的~有一些人可能当初逃了~当初漏改的~现住政府再作出追缴,决定,的~法院一律不受理。言外之意~即漏改的不改~漏就漏了~不受理。在这几个运动中,的公产房问题,~大致就按这个方法,处理,。 ,第二大类~,文革中进行,公产房,互易的~就是换房的。文革中把资本家的房没收了~分了~分给甲~甲和乙换房了~因为当时都是公产,房,~都交,房,租~甲也许是纯公产,房屋,~乙是文革产,房屋,~于是两人换了。在,解决这类公产房纠纷中,适用,的,规则上~就按现在的承租关系办,理,。,于是,这部分人损失了一间 14/16 公产房。文革中换房的后果只能是这样。 第三大类是代管公产。代管公产至今国家还没承认,特别是五大道的房子,~也就是说~现在国家没承认可以发还给你~代管公产的“帽”还戴着~代管公产,处理的,基本原则就是维持原状不变。谁用这个楼~你让别人腾出~允许换进来的人继续使用。但是~如果房屋,原主人,的后代来要求返还,该房,~国家还没开口~只要一返还就触动当时运动,对错与否,的那根神经~很敏感~一律没办,理,。另外还有外管产,房屋,~台儿庄路上的,房屋,都是外管产。应该说是外国人的房子~但是外国人的后代没有来要房的~房管局还是写着“外代”,国内的叫“内代”,~这部分外国人的,房屋,~即使,其,后代来要,房,也不给。反过来说~就是别去法院,解决这类纠纷,~,法院,不受理。这部分代管的,房屋,只能用这种方法,解决,。其他公产房屋相类似的也照此办理。应该说现在,这种情况,越来越少。现在房改中鼓励买,房屋产权,~有一个有限产权,的问题,。现在就只管刚才说的“利益分享”的那一类~,就是,这,类纠纷,还有法院不受理。 第四类是企业产和军产的公产房。原则上~企业产房屋,纠纷处理办法,比照公产房屋,纠纷处理办法,,军产,房屋纠纷,原则上法院不受理~凡沾“军”字的法院都不受理。最高法下发的38号文件,明确法院对,军产房屋,纠纷,不管。 大致来说~公产房屋,相关法律法规,在整个房地产,法律法规,中所占的篇幅较小。现在大家,主要,研究的还是《物权法》~公产 15/16 房屋是拆一间少一间~公产房屋纠纷也是拆一间少一个。律师们学习这个内容也是为眼前,服务,。今天我把公产房屋的问题梳理了一下~大致上也就是这些。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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