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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买卖合同不想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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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买卖合同不想卖了签订了买卖合同不想卖了 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作者:易法通 撰写时间:2012-12-28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一、买卖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买卖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
签订了买卖合同不想卖了
签订了买卖合同不想卖了 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作者:易法通 撰写时间:2012-12-28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一、买卖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买卖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 ?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 ?确认买卖合同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1、买卖合同标的物应全称具体,不能简写,注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 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在买卖合同中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买卖合同标的的质量要求方面 产品质量应按照国家,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如果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量要求。 五、买卖合同中产品的包装标准 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就可能发生货损,引起纠纷。对于包装方式可以按买卖合同约定的包装,无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六、买卖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2、买卖合同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楚、具体、准确。 3、买卖合同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具体明确。 七、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买卖合同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 卖方。 九、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应该在买卖合同中具体、明确地约定。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针对虚开支票欺 诈的,我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防范,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卖合同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供不需求。另一种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十、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方面 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具体可行。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行为的惩处,买卖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要明确具体。此外,对于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机构和起诉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辖权。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1、买卖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 出卖方应该注意买卖合同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 2、对代理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买卖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介绍信 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 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才能避免无权代理的情形。 3、防范合同恶意履行。 合同恶意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对对方资信有质疑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买卖合同履行中保留相关证据,出现纠纷时,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4、买卖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尽管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各种形式,但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双方责任,容易被人利用进行欺诈。因此,订立买卖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买卖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如果有疑问的还可以咨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或工商局。保证买卖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特别注意~~~】易法通的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是为了您更好签订合同。但是我们还是建议您在使用模板前咨询律师,以确保您的利益最大化。 篇二:签订买卖合同中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法务部关于签订买卖合同中需要注意 八个问题的讲解 买卖合同是建筑企业与他人签订的重要合同之一,其合同数量之多、价款标的之大,仅次于《建设#施工#合同》。因此,认真签订买卖合同对于减少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由于建筑企业在买卖合同中大都处于买受人的地位,现就立足买受人的角度,谈谈签订买卖合同中需要注意的如下若干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取消,归入买卖合同,供方和需方分别为出卖人和买受人。 二、出卖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和经营许可手续。与其签订合同时,应当由其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许可证照,并将复印件等手续备案。 三、出卖人所供货物,必须有明确的生产厂家、许可证、出厂证、规格型号、合格证等,并符合本工程施工图的质量标准要求。最好封存标的物样本,作为验收对照的依据。 四、建筑材料买卖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应当具备: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标的物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标的物的交货的提货期限;标的物的价格和结算方式;标的物的验收标准和方法;以及担保、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主要条款。 五、合同条款必须对出卖人违约的处罚进行约定。如:1、出卖人逾期供货的,应当承担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 计算;出卖人逾期供货超过约定期限天的为不能供货,应当向买受人承担不能供货总额20%的违约金。同时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2、出卖人对所供货物经买受人验收质量不符合同要求的,买受人有权拒收,损失自负,供货期限不顺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除赔偿买受人全部经济损失外,并承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其他经济损失。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应当明确。建议约定:出卖人送货至买受人的施 工工地(写明工程名称和详细通讯地址),卸货至买受人指定的地点,堆放整齐,运输和装卸费用全部由出卖人承担。这样,既明确了合同履行地,也明确了货物运输路途中和装卸货物之风险责任。 七、买受人的收货人(验收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指定两个人,并在本合同中写明其姓名,并约定出卖人凭该两人共同签收的送货回单向买受人结算合同价款。还应当约定:买受人付款时,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开具与货款数额等同的有效发票,否则买受人有权拒付。 八、关于解决争议的约定。该项约定,关系到争议解决的方法和管辖权选择。买受人为了达到就近解决和公平处理的目的,应 当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者延长的规定等等。内容丰富,观点明确,需要吃透精神,有针对性地运用于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的实践中。 特别应当注意的有几个问题: 1、《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按照该规定,当买受人不及时支付货款,经销商不向生产厂家支付货款时,除经销商可以起诉外,生产厂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了。 2、无效合同大大减少 《解释》第一部分、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共四条,明显放宽了买卖合同成立和效力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按照这部分规定,今后合同效力的趋向:有效合同增加,无效合同必将大大减少。 3、买受人增加了运输中的风险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 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对此,签订买卖合同中,必须明确交货地点,并将买受人的在建工程名称和详细通讯地址写入买卖合同。并明确约定:由出卖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4、《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按照此解释,可以理解为:只要出买人诉讼期间主张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即便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转载于:www.xiElw.coM 写论文 网:签订了买卖合同不想卖了)金标准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依据现行贷款指导利率标准5.85%,在此基础上再加处以50%罚息,即为8.755%。显然,加大了对买受人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处罚力度。 以上是笔者个人见解,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敬请批评指正。 篇三:买卖合同签订技巧 买卖合同签订技巧 买卖合同,顾名思义就是以买卖为特征,主要围绕买卖对象进行约定的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类合同,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一类合同。不论是卖方还是买房都需要注意买卖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掌握一定的签订技巧,防止纠纷发生时处于被动局面。在签订 买卖合同时应掌握的技巧阐述如下。 一 关于辨别确定买卖合同主体的技巧。 在买卖合同中,第一需要确定的就是合同主体问题。现实中因为主体问题发生纠纷甚至被骗的现象比比皆是,需要特别引起签约当事人的注意。 1(编造虚假主体。表现之一是合同中对方虽然声称属于某某公司,但拿不出营业执照和公章。表现之二是对方虽然出示了营业执照和公章,但属于伪造的执照和公章,根本没有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表现之三是已经注销了的公司,由于执照和公章工商部门没有依法收回,仍在公司部分人手里用来签订合同蒙骗当事人。对于这类编造需要签约注意的鉴别方法就是去工商部门查询登记情况,核实一下是否与对方出示的证件一致,对于不能出示公司证件的却声称某某公司的当事人直接否决掉。 2(对方没有履行能力。 有些当事人虽然证件齐全,但因为注册资金不到位或者属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也没有任何的有价值的资产,只有一间租来的办公室。对于这类公司一定要慎重,建议不与之签订合同, 或者要求其提供足够的担保方可与之签订合同。与这类公司签约事前的资信调查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有太多的类似教训值得借鉴。 3(要审查合同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限。 在买卖合同中,经常有代理人(公司业务员、销售经理等)以被代理人某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如果是在被代理人依法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结果。但是,如果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超期届满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这个买卖合同的结果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担,如果代理人没有履约的能力,则损失就很可能无法挽回了。因此,在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签约的情况下,需要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书,并向被代理人核实确认,方可签约。 4(合同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要尽量详细。 因为这些信息是确定法院管辖、对方联系方式、确定证据真实的有力保障。比如,对方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管辖是实际经营地址,当发生合同纠纷以对方注册地址起诉到法院时,对方为了拖延时间就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将案件移动到其实际经营地法院审理,一旦法院确认管辖异议成立,则时间将会拖延数月之久。,另外,明确对方当事人经营地址也有利于我方在履行通知等义务时,可以直接以该地址送达相关通知,防止对方以地址不符抵赖。因此,务必要求对方在合同中注明经营地址。再比如,如果将对方传真号、电子邮箱、手机 号等明确写进合同,可以确定双方发送和收到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防止对方否认。 二 买卖合同内容签订技巧 1(合同数量、质量、型号和价款约定要明确。 在买卖合同中,合同的数量、质量、型号和价款是必不可少的合同要素,必须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在现实中,有些合同签订的过于简单,只有买卖货物的数量约定,合同的质量和型号、价款等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否认的情况下,守约方的合法权利就很难被法院保护;而且有的当事人往往就是利用合同的约定不明而故意偷工减料、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使得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因此,关于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款和型号等务必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尤其对特殊材质有特别要求的或者对尚无相关标准的产品,一定要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千万不可以“符合国家标准”等含糊、笼统的语言代理具体 要求。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约定不明的,就要签订补充加以明确。质量有时不好形容,我们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界定,比如“合同货物应符合某某条件,不得出现某某某情况等” 2(交货和付款方式约定务必明确。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最主要的义务是交货,买方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就是付款。因此,对于交货和付款的履行方式是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 第一、关于交货的约定。交货有买方自提、卖方送货和委托运 输三种方式。交货方式不同主要涉及到三个问题,一是运费承担问题,二是合同履行地问题,三是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问题。关于交货方式以及运费承担问题一定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诉讼的法院管辖地,如果是买方自提,则合同履行地就在卖方所在地,如果是卖方送货则合同履行地是在买方所在地;合同标的物的风险也是自货物交付时发生转移的,即买方自提的情况下,如果运输途中出现货物毁损,买方承担损失风险,卖方送货的情况下,运输途中发生货物毁损由卖方承担损失。可见,交货方式是十分重要的。 第 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付款方式有先交货后付款、先付款后交货、先付首付款后交货验货再付剩余款,等等。付款方式不同,法律意义在于合同履行的先后。如果合同约定,买方先付款或者先支付首付款,卖方再交货,买方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卖方就有权拒绝交货;同样,如果合同约定,卖方先交货买方后付款,则卖方在未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有权拒绝付款,这叫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付款方式的约定不同,可以作为判断违约责任的一个很很重要的依据。另外,在付款问题上需要防止对方开具空头支票,或者提供其他有瑕疵的支票。 3(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明确。 约定违约责任就是为了防止合同当事人违约,或者违约后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关于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的确定需要注意三点: 第一、在合同中需要约定比较高的违约金有利于约束、督促容 易违约一方积极履行合同;一旦一方违约,守约方也可以获得较大的补偿。 第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同时还约定了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的情况,则应该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而不可以一句笼而统之地“赔偿损失”代替赔偿损失的具体计算标准。否则赔偿损失将很可能成为一句没有任何价值的空话、套话。 第三、在合同中除了约定违约责任或违约方赔偿损失的同时,建议还要约定,违约方除了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外,还应该支付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这样,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承担将大大减少到0,有利于对违约方形成惩罚性警示作用,违约的机率将大大减少。 4(合同的履行期要具体明确。 第一、履行期间的起止日要准确,不应出现“三日后付款”“五日后送货”等看似准确其实不准确的描述。 第二、期限计算方法要明确、准确。是自当日起开始计算,还是从次日起开始计算,最后的履行日为节假日该如何处理等。 第三、注意分批计算的方法要明确易行。分批履行的,不能笼统的说“30天内分三次履行”,尽量再详细些“第一批什么时间履行,第二批什么时间履行,第三批什么时间履行”。 5(货物的交接与验收要明确。 首先是交接人要明确,特别是自提货的提货人及送货时的收货 人一定要明确,防止对方不认帐。其次是交接地点要明确,自提货应该在哪提,送货应该送到哪,等等。 最后,货物的验收要注意验收期限,验收方法、验收人的签字盖章等。尤其存在验货付款的情况下,更应该有验收合格的证明。 6(争议的解决方式要明确。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仲裁,二是诉讼。如果约定采用仲裁解决,则务必要明确提交由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实践中,经常出现约定不 明的情况,比如,有的合同中约定,合同发生争议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提交北京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这就属于约定不明。因为,第一,在北京不止一家仲裁委员会,到底约定哪家,不明确,仲裁不会受理。第二,北京不存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正确的名称应该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多了一个“市”就导致约定不明了。 关于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有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几种方式,由于目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合同当事人争取法院管辖的现象颇为激烈,甚至各不相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为了使合同达成一致,不妨采取不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而是想方设法使得合同履行地在自己一方,既不易被对方察觉,又不伤和气,也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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