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填报说明
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1(使用对象
本表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跨市县经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要求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报送其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填报说明
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1(使用对象
本表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跨市县经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要求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报送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总机构填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报送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
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季度申报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 “总机构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 “应纳所得税额”:填写分配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中,由总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1,
6(“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7(“营业收入额”: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
8(“职工薪酬额”: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职工薪酬总额。
9(“资产总额”: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资产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10(“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1( “分配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1
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12( “合计”: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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