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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无罪辩护】拐卖妇女儿童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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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无罪辩护】拐卖妇女儿童罪辩护律师【拐卖妇女罪无罪辩护】拐卖妇女儿童罪辩护律师 拐卖妇女儿童罪辩护律师 一、基本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贩卖、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即反映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其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为直接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妇女、儿童为目的。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及人格尊严。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贩卖、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罪无罪辩护】拐卖妇女儿童罪辩护律师
【拐卖妇女罪无罪辩护】拐卖妇女儿童罪辩护律师 拐卖妇女儿童罪辩护律师 一、基本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贩卖、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即反映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其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为直接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妇女、儿童为目的。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及人格尊严。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贩卖、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 (一)拐卖妇女、儿童 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行为。本罪所指的妇女,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所谓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18岁。通说认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本罪所指的儿童;其中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为幼儿。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行为人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多个环节,只有部分环节的犯罪事实查证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对该环节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 2 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比如福建省福州市“刘某拐卖儿童案”,被告人刘某他本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却因为不务正业、吸毒成瘾,致使家庭经济状况恶化,捉襟见肘。刘某瞒着妻子,将刚满两周岁的儿子带到南京以4.5万元卖掉,所获钱款又用于吸食毒品。人民法院认为,刘某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出卖得利之目的,以拐卖儿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认定本罪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 3 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认定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工作流程等,予以综合判断。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 4 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四)一罪与数罪问题 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淫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转 载于: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未成年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 5 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五)不构成本罪或者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6 虽然这两种罪侵害的同类客体均为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的心态。但前者两个方面表现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贩卖、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故意用金钱或者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前者以出卖妇女、儿童为目的;而后者以收买妇女、儿童为目的,而且收买的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根据《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 虽然这两种罪侵害的共同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心态。拐卖妇女、儿童罪也可能有绑架的行为,与绑架罪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区别之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或者以满足其他非法要求为目的。 四、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7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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