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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公证书可以用吗

2018-06-05 24页 doc 44KB 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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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公证书可以用吗异地公证书可以用吗 精品文档 异地公证书可以用吗 篇一:委托公证书异地 有关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现存的问题 —知识产权民事保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苏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娄强: 一,公证证据保全的真实性把握。保全证据的过程就是对证据加以固定、提取和保存的 过程。公证员在此过程中要做的就是保证固定、提取和保存下来的公证证据和其客观存在的 本来面目完全相符,公证员要做的是一件等同于复制的工作,不能对之有任何的增减,更不 能在其中加入自身的任何判断。公证证据保全的真实性问题还涉及公证机构公证过程中所见 事项是否...
异地公证书可以用吗
异地公证书可以用吗 精品文档 异地公证书可以用吗 篇一:委托公证书异地 有关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现存的问题 —知识产权民事保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苏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娄强: 一,公证证据保全的真实性把握。保全证据的过程就是对证据加以固定、提取和保存的 过程。公证员在此过程中要做的就是保证固定、提取和保存下来的公证证据和其客观存在的 本来面目完全相符,公证员要做的是一件等同于复制的工作,不能对之有任何的增减,更不 能在其中加入自身的任何判断。公证证据保全的真实性问题还涉及公证机构公证过程中所见 事项是否完整的问题。如果公证书记录不完整,可能导致该证据不被法院所认定。 二,公证证据保全合法性问题,包括取证方式和取证行为人的合法性要求。1,申请人必 须和保全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一是有直接利害关系,二也可以是间接利害关系,虽然申请 人与保全对象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由于保全对象的存在使其权利或利益间接收到伤害,成 为间接受害人。实践中许多公证证据保全事项都由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代为取证并办理 公证,公证员应审查是否有效授权,不宜将律师事务所直 1 / 27 精品文档 接作为申请人。2,公证人员绝对不 能参与取证过程的观点过于机械。公证保全证据一般分为事实保全和行为保全。行为保全中 公证员要保存的是行为人的行为过程,此时如果公证人员也参与势必导致公证人员的行为和 申请人的行为相混杂,不但影响行为的单一性而且可能导致行为后果的改变,因此公证人员 不应参与行为的保全过程。但是如果保全的对象是客观的事实状态,如对侵权场景的保全, 此时应由公证人员亲自对现场拍照、摄像以保证拍摄结果的客观性和中立性,此时如果公证 人员仍然袖手旁观,任由当事人现场拍摄其结果的客观中立性反而难以保证。3,关于陷阱取 证问题,对此最高院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是要注意陷阱取证不能违背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三,常见问题: 1,超越地域管辖之公证文书问题。该问题很常见,实务中往往出现由受委托的诉讼代理 人所在地公证处公证,被告常常提出违背地域管辖规定公证书应认定无效。对此作者认为法 庭采信公证书证明效力是基本正确的(举了一个案例,支持观点)。第一,尽管公证程序规则 规定了地域管辖,但是并无任何条款规定违反该条规定时 2 / 27 精品文档 应如何处理的责任条款。按照一般 法理常识,具体法律条文应由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可以体现在同一 法条之中也可以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甚至可以出现在不同的法律之中,在适用时结合起来。 但现实中很多条文阙如后果这一部分。在法律后果阙如的情形之下具体适用法条则属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法官不能机械认为超越管辖就无效从而简单对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作出否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也体现该精神。第二,被告对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有异议 完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救济权利,但被告如果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口头形式提出抗辩, 可以形成对原告有利的心证。第三,具体案件中结合其他证 据例如销售发票等可以认定公证书上载明的事实属实,形成优势证据。尽管公证书存在 程序瑕疵,但依旧足以形成证据链。2,在公证机构之外办理网页保全问题。对此并无任何明文规定。但是对于办理网页证据 保全公证,公证文书应在公证机构制作是办理此类公证的要点。因为在公证机构公证,使用 的是公证机构的计算机,计算机在公证之前不被申请人所 3 / 27 精品文档 控制,因此无法预先在计算机中进 行处理,而在其他地方则存在这种可能。作者举了一案例:原告为证实被告在网络上允许他 人任意下载其享有著作权的某作品之侵权事实,对被告的网络进行了深度链接式的逐层公证。 但公证员称公证机构的电脑有问题,于是到申请人处办理,公证员又提出其对电脑不熟悉, 要求由申请人操作电脑,并且公证员将上述在申请人处由申请人代为操作的事实详细记载在 公证书中,对此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这极易使申请人进行技术控制,无法确保公证的客观性。 因为在申请人处进行深度连接的是时候申请人可以通过修改文件使特定域名与特定ip地址 进行联系,这样公证员使用浏览器访问网站的时候导致计算机去访问的是该公司内部某台计 算机或者另外的网站。因此公证书的效力值得怀疑,原则上不予以认定。 四,现实公证证据保全存在的一些问题: 2,有些当事人为节约成本过于简化程序。例如专利纠纷案件中涉及几项专利,但采取公 证时对被控侵权物的型材、包装未能做到一一对应,认定事实困难,建议对采取公证保全时 对一项专利一个公证。还有当事人往往拍摄侵权物的包装、 4 / 27 精品文档 销售场所的外景,但是有些照片 未能全景式进行拍摄,结果可能对其中的一个侵权者不能认定。3,公证购物时发票存在问题,有些案件公证公证取得的销售发票名称过于笼统,销售单 位与侵权物不能直接对应。4,有些公证机构存在的证据意识差,如未能对实物进行封存,而是将侵权物品直接交由 当事人自行保管。 5,对展览会上展出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保全时,由于当事人或公证人员对法院审理专利 纠纷案件的原则及方法不是非常清楚,往往只对展台仅侵权物进行拍摄,而对于被控侵权物 品的细部未能进行拍摄,而造成在诉讼比对时无法有效进行而导致权利人败诉。对此建议可 以邀请专利代理人一同进行。 常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卢力一般公证证据保全中存在的问题: 一,同一公证文号下同时对两份不同的进行公证造成法院认定事实的困难。二,仅对申请人连续行为的一部分进行公证 案例简述:公证员对申请人到某厂购买了十五个品种的产品行为进行了公证。申请人对 工厂提起其中三个产品的侵权之诉,并提交了将销售清单和拍摄照片作为附件的公证书。被 告对此提出强烈异议,认为原告前面已经来过工厂采购上 5 / 27 精品文档 述十五个产品,但工厂其中三个产 品并未生产,而需要对外采购,原告也当场交付了500元定金。本案涉诉产品正是外购产品, 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引诱侵权。本案所涉的公证过程也许确实是当天购买过程客观、真 实的反映,导致公证机关只对申请人连续行为中的部分行为过程进行公证的主要原因应该是 申请人的不诚信,但是公证员应该注意到发票价格是1845元,但是申请人当天只支付了1345 元,还有500元已经在以前支付了。对此区别或许是公证员没有注意到而没有提出异议也有 可能注意到了但是没有记载到公证书中。 三,超地域管辖,由代理人所在地公证处公证实务中经常遇到由受委托的代理人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的证据保全公 证书。我们认为尽管公证机关超越地域管辖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也不能机械的认为只 要公证机关超越地域管辖其出具的公证书就无效,从而对公证证明的效力就作出否定的认定。 然而如是有意规避法律的意图,进而违反法律规定超越地域管辖的这类公证证明的效力就需 要法官酌情判断。审判中对超越地域管辖的公证证明的效力需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认 6 / 27 精品文档 定。 四,公证收费的问题1,将申请人同时申请的数个行为的公证费用开具在一张发票项下。对此公证机关应该对 一个公证行为就出具一张独立的发票,否则不利于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诉讼提供证据,也不利 于准确计算已经发生的与案件有关的合理费用。 2,对于同一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大批量案件,被告有时会对公证机关开局的公证费发票 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公证机关为了招揽业务向申请人收取的公证费存在折扣,但申请人仍然 按照收费标准主张损失。对此影响到了案件的调解工作,建议公证机关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 开具发票。 五,公证机构在封存物品时没有选择好封条的位置,遮挡到了物品外包装上的有关文字、 图案。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特别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判实务中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暴露出一些区别于传统的证据保全公证,具有网络证据保 全公证特殊性的问题。 一对网络证据进行公证保全时对公证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网页不提供实时打印件。 公证书从本质上讲属于书证,当然应该采用书面的表现形式,在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7 / 27 精品文档 时,只要是能够进行实时打印的,都应该提供被保全网页的实时打印件作为公证书的附件, 公证机关对公证过程进行屏幕录像后所刻录的光盘只能作为公证过程中的一种声像形式的辅 助记录。 二,不使用公证机关办公场所的电脑而使用第三方电脑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且对为 何未使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电脑的原因在公证书或工作记载中都不进行必要的说明。如果使 用公证机构意外的电脑应该对其原因作出说明,以利于法院对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三,在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由申请人进行电脑操作。我们发现在一般情况下网络证 据保全公证均是由申请人进行电脑操作,公证人员只是在现场进行监督,这并没有违反证据 保全公证的程序要求,但却频频遭到被告的质疑。对于一个具有一定网络知识的申请人而言, 要在公证人员眼皮底下对操作的电脑进行一些技术处理是非常容易的事,公证机关在进行网 络证据保全公证时,应当尽量避免由申请人进行电脑操作。 四,在对收费网站、会员网站等网站进行证据保全时公证书未能反映出是通过那个具体 的帐号以及口令登录网站,不可避免使被告对公证书公证 8 / 27 精品文档 保全的是否从自己网站获得产 生怀疑,也影响法院对公证证明的采信。 五,截屏不全面。这样的后果是使没有亲历公证现场的法官、对方当事人在阅读公证书 时有内容不连贯甚至看不明白的感觉。此外截屏不全面易存在断章取义的问题,不利于法官 全面客观作出判断。 六,对网络证据进行公证保全时目的性、针对性较差。有些公证书所附的网页实时打印 件内容庞杂,有厚厚的一叠,但真正与案件有关的往往只是一小部分。网络上的信息量非常 巨大,但通过公证获取的网络证据也应该符合关联性的要求,公证人员应该要求取证主体根 据案件的性质,划定取证范围,精确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提高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精确 性。经过公证固定下来的证据如果与案件没有任何关联证据再多也没有意义。 对如何完 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建议:一,一定要强调使用公证机关的电脑并由公证人员亲自操作电脑,这也要求定期更新有 关设备和技术,同时提高公证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在目前我国公证人员的网络技术普遍 有限的情况下,这可以很大程度避免申请人对网络技术进 9 / 27 精品文档 行控制的问题。 二,应尽早制定出一套完善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操作规程。现行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程 序和证词表述过于简单。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涉及开机前、开机后、上网前、上网中、下载前、 下载后、证据封存等诸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影响到公证证明的公信力。三,建立网络公证人系统。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不仅需要公证人员精通公证业务知识和相 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公证人员有较高的计算机水平,但是现有的公证人员一般都不能同时满 足这两个要求。要真正确保网络证据保全的公信力,就应该由公证人员和计算机专家结合成 为网络公证人,计算机专家提供技术保障。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电子公证人制度 和我国现存的网络警察制度。此外,作者还认为我国现在的公证管辖制度不合理,应该使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和目 的地原则(主要是证人居住地、证物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诉前和诉讼发生后 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作者对公证员出庭问题还表达了观点。法院认可了公证书的证明力,但同时希望公证人 员能够出庭对法官有较大疑惑的一些问题进行说明。公证 10 / 27 精品文档 员出庭作证与公证机构是法定证明 机构并不矛盾,公证机构应该支持公证人员出庭作证,以便于查清事实。 关于公证证明证据的效力问题作者认为即使公证书存在这样那样的瑕疵,如果对方当事 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不宜主动否定公证证明的效力。法院可以采取向相关公证机关 发司法建议函的形式。 徐州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胡慧平、崔金城一,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存在的问题 公证证据存在的瑕疵主要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形式上的瑕疵,例如公篇二:委托公证书 委托公证书范本(卖方)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座落于 的房屋系本人与 名下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 。现 因,特委托 作为本人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与上述房产出售相关的一切手续,受托 人具体代理权限及范围如下: 1、有权代为出售上述房产,签署售房合同及与购房相关的文件,有权办理相关合同备案 登记、公证事宜。 2、协助买方办理上述房产在房产交易中心、土地管理部门 11 / 27 精品文档 的权属登记、过户手续并缴纳 相关费用。 3、协助买方办理银行贷款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有权在借款合同、资金托管 及解冻等与贷款有关的文书上签字。 4、有权代为收取售房款。 5、办理上述房产内的水、电、闭路电视、煤气等相关设施过户有关的一切手续。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所做的一切行为,视同本人所为;因此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及支付 的相关费用,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在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同时在本人书面通知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和 建行福建省分行本委托失效之前一直有效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篇三:买方委托公证书(通用版)委托书 委托人:性别: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1、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2、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3、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4、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5、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本人 ,欲购买位于深圳市的房产,现委托以上受托人为我的代 理人,以我的名义,在本人份额内、在代理期限(年 月 12 / 27 精品文档 日至年 月 日)内均可独立办理如下事项: 一、 管理上述房产及支付与该房产有关的各项费用。 二、 到银行全权办理申请按揭/抵押贷款,开立账户、领取账户及保管存折,签署借款 、借款借据、贷款合同等办理按揭贷款所需要的一切法律文件,并有权收付上述房产 的按揭贷款,签收银行或典当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三、到担保公司全权办理按揭贷款担保及借款的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文件资料;到档案 管理部门和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查询房地产产权状态,并打印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 并有权调档及复印上述房产的《房地产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 四、 全权办理签署上述房产的房款(银行或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资金监管及 解除资金监管协议的相关申请,并有权在相关文件上签名。 五、 到银行或其他机构查询、打印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及信用报告。 六、 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查询、复印并领取上述房产所涉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文 件资料。有权办理减免税费申请手续并签署领取相关文件 13 / 27 精品文档 资料。 七、 到国税局或地方税务局机构查询、复印并领取上述房产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 文件资料。 八、 全权办理购买上述房产的过户、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及退件等相关手续,代为签署 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领取上述房产的税单及交纳税费并领取《房地产证》等相关事宜,回 答并签署相关询问。 九、 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及领取、保管《房地产证》等相关事宜,并 在有关文件上签字,回答并签署相关询问; 十、 全权办理申请银行/典当行的个人住房抵押/按揭贷款,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按揭贷 款手续,签署相关文件及正式抵押贷款合同、借据等,并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抵 押登记手续,签订确认抵押物价值的相关文件,回答并签署相关询问。十一、 全权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宽带和退保 险等一切相关手续。 十一、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签署《关于所购房房屋为自用用途的承诺书》;并 14 / 27 精品文档 签署声明:“我(们)已明确得知国家有关房屋限购政策(国发[2010]10号,深府办[2010]82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真实 的证明材料,对因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不符合政策条件而进行的房产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 任,本人愿承担全部责任。特此声明。”填报并签署《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到档案大厦或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开具个人在深圳的所有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及到地税局 办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证明,并签署相关文件及办理一切相关手续和领取免税证明。十二、到公证处全权办理涉及上述房产的所有相关含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和借款、抵押 合同公证等公证手续,并签署及领取相关文件,回答并签署相关询问。 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其他征信机构查询委托人征信 上述房产是指法律规定的本人份额内的房产。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篇四:公证书、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胡继玲,女,一九六四年五月二十日生,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 解放路横街39玉波门居委会。公民身份证号码: 15 / 27 精品文档 。 受托人:林从运,男,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十日生,现住湖北省随州市东城区青年路56 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夫妻关系,夫妻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在随州市房产局办理购卖位于青 年路115号5号楼、6号楼房屋登记手续。因资金不能到位特申请撤销。由于本人在外地不 能亲自办理相关事宜,故委托受托人为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办理如下事项: 一、代为签字撤销房产原本人签字的一切手续。 二、受托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的一切行 为视同委托人亲为,因此所签署的一切有关字据,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篇二:中国的使领馆办理的公证书在国内使用是否要认证 中国的使领馆办理的公证书在国内使用是否要认证 这是个在领事认证中被经常问到的问题。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就首先要了解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和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关系。 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受理驻在国或领区内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的法律依据 16 / 27 精品文档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中,亦有涉及公证和领事认证的规定,如:“为任何国籍的个人出具在派遣国使用的各种文书;应派遣国国民的要求,为其出具在派遣国境外使用的各种文书;认证派遣国有关当局或接受国有关当局所颁发的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 中国驻外使领馆主要办理以下几类公证 声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婚姻状况公证、健在公证、部分证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等。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是对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上驻在国外交部门或者认证机构的印章及签字予以确认的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馆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认证申请: (一)辖区范围内的认证申请。我馆辖区范围为驻在国全境/×××(请领馆具体列明辖区范围); (二)驻在国认证机关及人员的印章、签字在我馆进行了备案,符合规定形式;不符合印章、签字备案要求的文书,不能在我馆办理认证; (三)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 17 / 27 精品文档 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四)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针对的是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加入外籍的华人是不能办理公证的,只能办理认证。 因此,中国的使领馆办理的公证书在国内使用可以直接使用,无需认证。 来源于 篇三:关于公证异地取证 有关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现存的问题 —知识产权民事保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苏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娄强: 一,公证证据保全的真实性把握。保全证据的过程就是对证据加以固定、提取和保存的过程。公证员在此过程中要做的就是保证固定、提取和保存下来的公证证据和其客观存在的本来面目完全相符,公证员要做的是一件等同于复制的工作,不能对之有任何的增减,更不能在其中加入自身的任何判断。公证证据保全的真实性问题还涉及公证机构公证过程中所见事项是否完整的问题。如果公证书记录不完整,可能导致该证据不被法院所认定。 18 / 27 精品文档 二,公证证据保全合法性问题,包括取证方式和取证行为人的合法性要求。1,申请人必须和保全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一是有直接利害关系,二也可以是间接利害关系,虽然申请人与保全对象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由于保全对象的存在使其权利或利益间接收到伤害,成为间接受害人。实践中许多公证证据保全事项都由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代为取证并办理公证,公证员应审查是否有效授权,不宜将律师事务所直接作为申请人。2,公证人员绝对不能参与取证过程的观点过于机械。公证保全证据一般分为事实保全和行为保全。行为保全中公证员要保存的是行为人的行为过程,此时如果公证人员也参与势必导致公证人员的行为和申请人的行为相混杂,不但影响行为的单一性而且可能导致行为后果的改变,因此公证人员不应参与行为的保全过程。但是如果保全的对象是客观的事实状态,如对侵权场景的保全,此时应由公证人员亲自对现场拍照、摄像以保证拍摄结果的客观性和中立性,此时如果公证人员仍然袖手旁观,任由当事人现场拍摄其结果的客观中立性反而难以保证。3,关于陷阱取证问题,对此最高院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是要注意陷阱取证不能违背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三,常见问题: 1,超越地域管辖之公证文书问题。该问题很常见,实务中往往出现由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所在地公证处公证,被告常 19 / 27 精品文档 常提出违背地域管辖规定公证书应认定无效。对此作者认为法庭采信公证书证明效力是基本正确的(举了一个案例,支持观点)。第一,尽管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了地域管辖,但是并无任何条款规定违反该条规定时应如何处理的责任条款。按照一般法理常识,具体法律条文应由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可以体现在同一法条之中也可以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甚至可以出现在不同的法律之中,在适用时结合起来。但现实中很多条文阙如后果这一部分。在法律后果阙如的情形之下具体适用法条则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不能机械认为超越管辖就无效从而简单对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作出否定。《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也体现该精神。第二,被告对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有异议完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救济权利,但被告如果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口头形式提出抗辩,可以形成对原告有利的心证。第三,具体案件中结合其他证 据例如销售发票等可以认定公证书上载明的事实属实,形成优势证据。尽管公证书存在程序瑕疵,但依旧足以形成证据链。 2,在公证机构之外办理网页保全问题。对此并无任何明文规定。但是对于办理网页证据保全公证,公证文书应在公证机构制作是办理此类公证的要点。因为在公证机构公证,使用的是公证机构的计算机,计算机在公证之前不被申请人所 20 / 27 精品文档 控制,因此无法预先在计算机中进行处理,而在其他地方则存在这种可能。作者举了一案例:原告为证实被告在网络上允许他人任意下载其享有著作权的某作品之侵权事实,对被告的网络进行了深度链接式的逐层公证。但公证员称公证机构的电脑有问题,于是到申请人处办理,公证员又提出其对电脑不熟悉,要求由申请人操作电脑,并且公证员将上述在申请人处由申请人代为操作的事实详细记载在公证书中,对此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这极易使申请人进行技术控制,无法确保公证的客观性。因为在申请人处进行深度连接的是时候申请人可以通过修改文件使特定域名与特定IP地址进行联系,这样公证员使用浏览器访问网站的时候导致计算机去访问的是该公司内部某台计算机或者另外的网站。因此公证书的效力值得怀疑,原则上不予以认定。 四,现实公证证据保全存在的一些问题: 1,公证文书本身存在问题,有些公证文书内容撰写很粗,未能写明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的全部细节,例如购买侵权产品,由公证员随行,但是公证书对谁购买未能明确或者在大市场中对摊位号没有写明,诉讼中被告对此提出异议则就可能造成认定事实的困难。作者又举一案例:某甲诉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某甲认为其是某电影的著作权人,网吧未经其许可在网吧内播放该电影。某甲提供的涉案公证书记录如下:2006年7月6日,公证人员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某 21 / 27 精品文档 来到某网吧,由赵某操作网吧内的计算机,首先登录“腾讯QQ”,利用“腾讯QQ”的“抓图”功能抓得桌面上得图片一帧(图片 一),继续点击桌面上得“电影库”图标,得到图片二所示页面,点击打开“动作片”文件夹,又得到图片三所示页面,点击打开该页面上得“《无极》05谢霆锋”文件夹,得到图片四所示页面,点击该页面上的“无极.cd1”播放图标,弹出电影“无极”,此时利用“腾讯QQ”的“抓图”功能,抓得播放中的电影图片一帧(图片五,动态),关闭该电影。上述图片保存于赵某携带的U盘,公证员将U盘交给刻录人员刻成光盘,光盘当场封存。诉讼中,网吧提出:1,腾讯QQ和WINDOWS都有远程连接功能,不排除操作人员通过远程连接登录到别的网站或别的计算机,复制相关图片。尽管远程连接需要登录等步骤,公证书上未有记录,但是公证书对赵某登录QQ后与“南柯一梦”聊天的步骤也未记录,故对操作过程有异议。且公证应从计算机从关机到开机状态起记录,而公证连开机的程序都没有,不排除之前有人做过远程连接之后的流程再由公证员记录。2,事实上,该网吧仅下载过《无极》的预告片,不是电影本身。动态的图五也只是“无极”两个字,不能证明就是《无极》电 影。庭审中经过当庭演示通过腾讯QQ和WINDOWS的远程连接功能均可以达到被告所说的效果。该案最终调解结案,但 22 / 27 精品文档 是不可否认公证书所记载的操作过程不够严谨。如果判决结案,该公证书应认定为不能实现证明目的。因此公证员在撰写公证文书时在遣词造句上必须严密、全面,当然证词的描述只能是对客观具体事实给与固定保存,不能认定侵权事实。 (本案公证书还有一个明显的瑕疵,U盘是赵某提供的,里面清空了吗,) 2,有些当事人为节约成本过于简化程序。例如专利纠纷案件中涉及几项专利,但采取公证时对被控侵权物的型材、包装未能做到一一对应,认定事实困难,建议对采取公证保全时对一项专利一个公证。还有当事人往往拍摄侵权物的包装、销售场所的外景,但是有些照片未能全景式进行拍摄,结果可能对其中的一个侵权者不能认定。 3,公证购物时发票存在问题,有些案件公证公证取得的销售发票名称过于笼统,销售单位与侵权物不能直接对应。 4,有些公证机构存在的证据意识差,如未能对实物进行封存,而是将侵权物品直接交由当事人自行保管。 5,对展览会上展出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保全时,由于当事人或公证人员对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原则及方法不是非常清楚,往往只对展台仅侵权物进行拍摄,而对于被控侵权物品的细部未能进行拍摄,而造成在诉讼比对时无法有效进行而导致权利人败诉。对此建议可以邀请专利代理人一同进行。 23 / 27 精品文档 常州中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卢力 一般公证证据保全中存在的问题: 一,同一公证文号下同时对两份不同的合同进行公证造成法院认定事实的困难。 二,仅对申请人连续行为的一部分进行公证 案例简述:公证员对申请人到某厂购买了十五个品种的产品行为进行了公证。申请人对工厂提起其中三个产品的侵权之诉,并提交了将销售清单和拍摄照片作为附件的公证书。被告对此提出强烈异议,认为原告前面已经来过工厂采购上述十五个产品,但工厂其中三个产品并未生产,而需要对外采购,原告也当场交付了500元定金。本案涉诉产品正是外购产品,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引诱侵权。本案所涉的公证过程也许确实是当天购买过程客观、真实的反映,导致公证机关只对申请人连续行为中的部分行为过程进行公证的主要原因应该是申请人的不诚信,但是公证员应该注意到发票价格是1845元,但是申请人当天只支付了1345元,还有500元已经在以前支付了。对此区别或许是公证员没有注意到而没有提出异议也有可能注意到了但是没有记载到公证书中。 三,超地域管辖,由代理人所在地公证处公证 实务中经常遇到由受委托的代理人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的证据保全公 24 / 27 精品文档 证书。我们认为尽管公证机关超越地域管辖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也不能机械的认为只要公证机关超越地域管辖其出具的公证书就无效,从而对公证证明的效力就作出否定的认定。然而如是有意规避法律的意图,进而违反法律规定超越地域管辖的这类公证证明的效力就需要法官酌情判断。审判中对超越地域管辖的公证证明的效力需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四,公证收费的问题 1,将申请人同时申请的数个行为的公证费用开具在一张发票项下。对此公证机关应该对一个公证行为就出具一张独立的发票,否则不利于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诉讼提供证据,也不利于准确计算已经发生的与案件有关的合理费用。 2,对于同一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大批量案件,被告有时会对公证机关开局的公证费发票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公证机关为了招揽业务向申请人收取的公证费存在折扣,但申请人仍然按照收费标准主张损失。对此影响到了案件的调解工作,建议公证机关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开具发票。 五,公证机构在封存物品时没有选择好封条的位置,遮挡到了物品外包装上的有关文字、图案。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特别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判实务中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暴露出一些区别于传统的证据保全公证,具有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特殊性的问题。 一对网络证据进行公证保全时对公证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 25 / 27 精品文档 网页不提供实时打印件。 公证书从本质上讲属于书证,当然应该采用书面的表现形式,在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时,只要是能够进行实时打印的,都应该提供被保全网页的实时打印件作为公证书的附件,公证机关对公证过程进行屏幕录像后所刻录的光盘只能作为公证过程中的一种声像形式的辅助记录。 二,不使用公证机关办公场所的电脑而使用第三方电脑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且对为何未使用公证机构办公场所电脑的原因在公证书或工作记载中都不进行必要的说明。如果使用公证机构意外的电脑应该对其原因作出说明,以利于法院对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 三,在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由申请人进行电脑操作。我们发现在一般情况下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均是由申请人进行电脑操作,公证人员只是在现场进行监督,这并没有违反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要求,但却频频遭到被告的质疑。对于一个具有一定网络知识的申请人而言,要在公证人员眼皮底下对操作的电脑进行一些技术处理是非常容易的事,公证机关在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时,应当尽量避免由申请人进行电脑操作。 四,在对收费网站、会员网站等网站进行证据保全时公证书未能反映出是通过那个具体的帐号以及口令登录网站,不可避免使被告对公证书公证保全的内容是否从自己网站获 26 / 27 精品文档 得产生怀疑,也影响法院对公证证明的采信。 五,截屏不全面。这样的后果是使没有亲历公证现场的法官、对方当事人在阅读公证书时有内容不连贯甚至看不明白的感觉。此外截屏不全面易存在断章取义的问题,不利于法官全面客观作出判断。 六,对网络证据进行公证保全时目的性、针对性较差。有些公证书所附的网页实时打印件内容庞杂,有厚厚的一叠,但真正与案件有关的往往只是一小部分。网络上的信息量非常巨大,但通过公证获取的网络证据也应该符合关联性的要求,公证人员应该要求取证主体根据案件的性质,划定取证范围,( 2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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