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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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有这么一个案例:刘某系某早餐
公司的股东.他曾因股权争议起诉过早
餐公司,后因故撤诉,以劳动争议纠纷
为由重新起诉早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
委以刘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早餐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关系不属于劳
动法调整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刘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
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对于在程
序上如何处理本案产生了争议?
一
种意见认为,最高法院《关于审
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法释[2001]14号,以下简称《解
释》)第4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
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
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
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本案可适用此规
定以”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
驳回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解释》第4条规
定的”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是指不
符合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
案不存在此种情形,本案的被告不适格
是从本案被告与原告的请求没有利害关
系角度而言的,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O8条的立案
条件,故原告有诉权,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成立,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于被告不适格,是裁定驳回起
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直以来
争议不断.是否驳回起诉,应看原告的
起诉是否符合《民诉法》第1O8条的立
案条件,如果符合该条规定的立案条
件,则应受理,如果不符合,则驳回起
诉.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认识《民诉法》
第1O8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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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东
明确的被告”.如果认为”有明确的被
告”只要求被告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则原
告可以告任何人.只要符合《民诉法》第
1O8条的其他三项条件,法院都必须受
理.被告不是原告所主张法律关系的另
一
方当事人或当事人之一,原告的请求
不成立的,则应驳回诉讼请求;如果认
为”有明确的被告”要求被告必须是适
格的被告,则必须要求被告是原告所主
张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之
一
.被告不是原告所主张法律关系的另
一
方当事人或当事人之一,则原告的起
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O8条的立案条
件,应驳回起诉.”明确的被告”是否为
“适格的被告”的实质问题是我国的立
案究竟采”形式审查”好还是”实质审
查”好?如果要求被告必须适格,则法
院在立案时负有较大的审查义务,不仅
应审查主体是否存在,还应审查双方是
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在没有开庭审理
的情况下,审查难度比较大,不容易审
查清楚,且很容易产生另一弊端,即立
审不分,立案法官事实上行使审判权,
在没有听取双方辩论的情况下,很有可
能错误的剥夺原告的诉权.故笔者倾向
于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明确的被告”
不是”适格的被告”的主张.如果双方
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某种法律关系,则
应判决驳回原告依据该法律关系所提出
的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该”明确
的被告”必须是”适格的被告”,对此,
《解释》第4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仲
裁主体不适格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
者驳回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该
条司法解释从反面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
的被告不但是”明确的被告”,还必须
是”适格的被告”.司法解释作此规定
的理由在于: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
理,除了符合《民诉法》第1O8条的规
定外,还需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起诉
方为劳动争议中的一方当事人,即双方
必须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第二,争议已
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即必须劳
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
不予受理的裁决,决定或者通知的,也
应视为该争议经过了劳动仲裁的前置程
序;第三,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
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劳动争议案件的被告必须是
“适格的被告”,并不能意味着所有劳动
争议案件,法院采取的都是”实质审查
主义”.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作出仲
裁实体裁决的,则法院应推定双方存在
劳动关系,仅需审查仲裁文书的存在与
否,故仍然是”形式审查”.对于劳动争
议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
者通知的,根据《解释》第2条和第4条
的规定,法院立案时必须”实质审查”,
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存
在劳动关系,则法院亦应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法院黄松有副院长主编
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一
书对《解释》第4条的解读,”主体不
适格”不仅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符
合劳动法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如未经合
法登记的组织以及未办理就业证的外国
人均不是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主体资
格),而且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存
在劳动关系的情形.故对于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裁定驳
回起诉,而不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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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