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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

2017-10-13 4页 doc 15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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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 纳税指南宣传专刊 第19期(总第37期)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指南编委会编 2011年10月17日 编者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哪些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据是什么,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操作有何要求,为了方便企业办税人员掌握,也便于基层税务机关辅导,本期特选取以下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哪些农产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 纳税指南宣传专刊 第19期(总第37期)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指南编委会编 2011年10月17日 编者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哪些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据是什么,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操作有何,为了方便企业办税人员掌握,也便于基层税务机关辅导,本期特选取以下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哪些农产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实际操作中,具体项目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属于其外购的农业产品,或者是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购进的,属于其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也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怎么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其中,进项税额计算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问: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否凭取得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因此,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以凭取得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问: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取得的哪些凭据,可凭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答: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4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收购企业收购农业产品,应凭下列合法凭证进行抵扣: (一)出售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凭出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二)出售方属于农业产品生产单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的,凭出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 (三)出售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凭收购企业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抵扣; (四)出售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凭出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抵扣。 问:什么情况下,收购企业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40号)第七条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使用。 问:购进农产品开具的收购发票或取得的销售发票,如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购进农产品开具的收购发票和取得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进行认证,而是通过专用软件采集数据后,在网上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作为附件报送。具体的操作登录VP登录VPDN网上申报平台进入软件下载模块,下载并安装“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首次使用时,请录入企业的相关信息。进入操作界面后,选择需要采集的发票种类,点击“新增报表”,根据提示录入发票上的相关数据(如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日期、发票种类、金额、可抵扣税额等),点击保存,再点击“数据申报”,将申报文件按照指定的路径导出,生成两个XML文件。接着,进行网上申报,点击进入“农产品抵扣”附表,上载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生成的文件,上载成功后进入“附表二”查看,附表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会显示相应的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等信息。相应的税额会计入“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问: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取得的销售发票,可否凭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取得的销售发票不可凭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农产品收购发票能不能跨地区开具, 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40号) 第八条第(七)款规定,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县(市)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第十条规定,农业龙头企业在省内跨市、县收购农产品需开具收购发票的,经企业申请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在省内跨地区使用。所以,除农业龙头企业经批准可在省内跨地区使用外,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县(市)范围内开具。 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购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40号)第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收购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一)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收购经营业务。(二)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三)在本地设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持有有效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应该怎么做, 答: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按买价或收购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或收购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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