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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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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格书技术规格书 1.总则 本招标范围为大连汽车码头工程(二期北侧堆场)。本工程承包商有责任使工程质量满足国家交通部现行技术规范和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同时使本工程的工期满足招标要求。凡列入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的项目,承包商应对施工中涉及的工程质量、安全保卫、环境保护等全权负责。无论技术规格书有无规定,承包商都应提供满足本工程需要的足够的人员、材料及设备配置。 2.工程概况 2.1工程位置 大连港大窑湾港区位于辽东半岛南部,大连市金州区东南13km,濒临北黄海,与大连湾以大孤山半岛相隔。水路距大港区15n mile,陆路距大连市50km。...
技术规格书
技术规格书 1.总则 本招标范围为大连汽车码头工程(二期北侧堆场)。本工程承包商有责任使工程质量满足国家交通部现行技术规范和相关质量检验标准,同时使本工程的工期满足招标要求。凡列入本工程范围内的项目,承包商应对施工中涉及的工程质量、安全保卫、环境保护等全权负责。无论技术规格书有无规定,承包商都应提供满足本工程需要的足够的人员、材料及设备配置。 2.工程概况 2.1工程位置 大连港大窑湾港区位于辽东半岛南部,大连市金州区东南13km,濒临北黄海,与大连湾以大孤山半岛相隔。水路距大港区15n mile,陆路距大连市50km。地理坐标N38°59′,E121°53′。大连汽车码头工程(二期北侧堆场)位于大窑湾港区西侧。 2.2工程范围 2.2.1本工程主要内容: 本次招标主要内容为大窑湾汽车码头工程(二期北侧堆场)道路及堆场工程设计内容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级配碎石、水泥稳定碎石、沥青混凝土、边石施工等;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面积约67968平方米。(详见施工图) 2.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汽车码头工程工程(二期北侧堆场)道路及堆场,业主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上述工程量进行调整,或对施工进行调整,上述风险含在投标人的报价中。 2.3工程的主要结构型式 道路及堆场均为沥青混凝土面层:面层采用50m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I)、60mm粗粒式沥青混凝土(AC-25I),基层采用450mm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6%),垫层为100mm级配碎石,面层与基层之间铺一层乳化沥青(0.3-0.6L/m2);绿化带与场地之间安装250*250*900花岗岩边石等。 3.自然条件 3.1气象条件 3.1.1、气温:多年平均气温10.2℃,极端最高气温35.3℃,极端最低气温-21.1℃,最大冻土深度93 cm。 3.1.2、风况:本区受季风影响,夏季多南风,冬季多偏北风。全年常风向为N,频率为19.45%;年平均风速为5.8 m/s,六级以上大风的频率为8.4%,以N向大风为主;据多年台风资料统计,对大连海区影响较大的台风平均约2年出现一次,多出现在6~9月份。 3.1.3、降水:年平均降水量658.7 mm,日最大降水量为171.1 mm,日降水量≥25.00 mm的日数7.1d/a,日降水量≥50.00 mm的日数2.4d/a。7~9月占全年降水量的三分之二。 3.1.4、雾:大窑湾全年能见度≤1 km的雾日数平均为55d,4~7月份占全年雾日的70.4%。雾的平均延时为10.6 h。 3.1.5、湿度:多年平均相对湿度为67%,冬、春季相对湿度较低。 3.1.6、雪:降雪始于11月,止于3月。年平均降雪12天,最大积雪厚度为38cm。 3.2水文条件 大连海区的潮型为不规则半日潮。据鲇鱼湾验潮站资料统计,潮位特征: 平均海平面            2.15 m 平均高潮位            3.31 m 平均低潮位            0.96 m 平均潮差              2.36 m 历年最高潮位          5.00 m  (1985年8月2日) 历年最低潮位          -1.03 m  (1980年10月26日) 设计水位:根据交通部颁布的JTJ213-98《海港水文规范》,使用鲇鱼湾验潮站实测验潮资料计算本港区的设计水位如下: 设计高水位                4.00 m 设计低水位                0.44 m 校核高水位                5.10 m 校核低水位                -1.08 m 3.3地质、地貌 3.3.1、地形地貌:大窑湾湾口朝向东南,沿岸山丘直接临海,湾内天然水深大部在5~10m,近岸底质为砂且多礁石,深水区为泥质,潮间带甚窄,仅在湾顶有约500m宽的砂质潮滩,为典型的基岩港湾海岸。 3.3.2、地质条件:汽车码头工程工程(二期北侧堆场)位于湾的南岸、本区域为回填形成的陆域并经过强夯处理。 3.4地震 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最新发布的1:400万《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及说明书(GB18306-2001),大窑湾港区地震烈度为7级。 4.现场条件 4.1、施工临设场地 业主不提供施工临设场地,由投标人在施工场地周边自行解决。由于本工程施工过程肯定会与其他工程形成交叉作业,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需无条件服从业主及监理对其暂设等现场设施的相关要求,相关费用如厂区内、外施工便道的形成及维护、施工区域加设围挡、彩板、临设搬迁等措施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2、施工中临时供水、供电 本工程投标人应自行解决临时施工用水问题(包括生活用水),自行解决临时施工用电问题(包括生活照明以及可能的施工场地照明)。如确需施工用电,业主只提供一处接线点至施工红线外250米范围内,二次接电费用由承包商自行负担。 4.3、现场通讯 本工程现场通讯由投标人自行解决。 5.工程质量技术要求 5.1技术标准 合同中采用的国内标准和施工规范是按招标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的正在使用的版本,并参照其它相应的技术标准,主要有: 1 《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 JTJ 296-96 2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 221-98 3 《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局部修订 JTJ 221-98 4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 JTJ 034-2000 5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JTG F40-2004       5.2工程质量要求 本工程质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达到交通部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业主对本工程质量目标要求是:合格。其相关的所有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提出索赔。 5.3测量控制 5.3.1平面控制采用大连城建坐标系,业主提供给承包商2~3点的坐标及方位角,由承包商自己设立施工基线。但该基线设置后,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使用; 5.3.2高程零点采用大连港筑港零点,业主将提供给承包商一个三等水准点,承包商可以根据该水准点,自行埋设半永久性的高程控制点; 5.3.3测量控制点在开工前由业主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监理组织机构,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给承包商。承包商须对控制点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复核期限按监理工程师批复的时间执行。承包商须对控制点进行维护和定期检查,以保证成果的正确性; 5.3.4施工基线的布设由承包商根据现场条件及工程内容自行完成,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5.4工程监理 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派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一套完整的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的内,负责施工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与监督管理,协调现场业主、设计和承包商的关系。工程开工后,所有的现场#管理#,工程管理的相关程序,承包商必须按照业主批示后的《监理规划》的相关内容无条件执行。 6.验收与试验 6.1本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以及投标中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颁发的有关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相关规定。本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分阶段进行验收,承包商进行自检,自检完成后由有关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并签证;本工程完工后,由本工程监理机构组织预验,业主组织正式验收的办法进行工程验收; 6.2合同中所有工程内容均要求有正式的、完整的书面资料支撑以便检查和审批。 6.3没有经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正式核定并签认的工程项目将被定为不合格; 6.4工程验收归档资料的内容及有关的格式应符合业主档案管理部门、国家及地方建设部门对档案的具体要求,且归档资料的形成必须与工程进展同步,还应令监理工程师满意; 6.5工程竣工后,承包商必须提交5套完整的竣工图纸及竣工档案(包括声音资料和光盘),交监理单位和市质监站认可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工作; 6.6各种试验 6.6.1 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以及工程指定的其它材料进行相应的试验,承包人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 6.6.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规范条款中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6.6.3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 6.6.4投标单位应具有进行试验的条件与能力,其费用己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7.工程工期要求 7.1工期要求: 工期:2005年10月1日-2006年6月1日 节点工期:2005年11月15日前完成汽车交验区混凝土面层,进场道路部分,50000m2堆场沥青混凝土面层 8.施工技术要求 8.1工程概况 本工程的施工区域为回填形成区域,经强夯处理后,提供给本工程进行施工。承包商必须了解施工现场的状况,及其他与本工程施工相关的工况。业主提供的有关工况资料仅供参考,承包商应对其做出自己的分析和判断,并可自费进行现场调查和勘探。承包商所提出的投标报价中,应认为已经充分考虑了工况对投标价格和费率的影响。 8.2测量 8.2.1工程开工前,业主要向承包商指出本工程现有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并以书面形式提供测量成果。承包商对控制点成果应进行复核检测,检测误差应符合测设精度要求,形成《复核检测报告》,并以书面形式上报业主、监理; 8.2.2承包商必须准备满足本工程需要的各种测量仪器,如:全站仪、水准仪、经纬仪等。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等必须经测绘仪器检定中心检测合格,贴有年检合格的标签,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向监理方进行报验,经监理方核验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8.3基槽 8.3.1大连汽车码头工程(二期北侧堆场)堆场及道路工程的基槽是在土基强夯处理碾压合格后施工。地基处理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承包商应参加地基处理验收,认可验收数据,验收后,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或翻挖、晾晒等由承包商负责,费用包含在总价中; 8.3.2基槽经碾压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等现象,如有发生,必须进行换填处理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8.3.3基槽采用分层填筑、分层夯实的方法进行施工,基槽顶层压实度大于93%; 8.3.4质量标准:执行《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现行交通部部颁标准。 8.4水泥稳定碎石 8.4.1水泥稳定碎石中各种材质、级配应符合JTJ 296-96《港口道路、堆场铺面设计与施工规范》,单个颗粒的最大粒径下基层不超过40mm,压碎值不大于30%; 8.4.2水泥稳定层拌和料所用水泥宜采用标号较低、终凝时间在6小时以上的水泥; 8.4.3水稳层施工用水必须为合格的地下水、井水、回用水等,由承包商自行解决; 8.4.4水稳层集料的松铺系数应通过试验确定; 8.4.5水稳层碾压从拌和到碾压的延续时间应控制在水泥的终凝时间内,且压实度和强度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 8.4.6水稳层压实厚度宜为20cm,最大不超过30cm,超过厚度应分层施工; 8.4.7水稳层完成后,养护期不宜少于7天。养护期内水稳层保证湿润,严禁车辆通行; 8.4.8质量标准:执行《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现行交通部部颁标准; 8.4.9 水稳层拌和不得采用路拌法施工。 8.5中、粗粒式沥青混凝土 8.5.1沥青混合料中石料材质及级配、沥青标号及技术要求应符合规范要求; 8.5.2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沥青用量及沥青的各项指标由试验确定; 8.5.3沥青混合料的配合比设计应在调查以往同类材料的配合比设计经验和使用效果的基础上,进行目标配合比设计—生产配合比设计—生产配合比验证—确定施工级配允许波动范围。经设计确定的标准配合比在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 8.5.4沥青混合料必须在沥青拌合厂采用拌合机械拌制,拌合时间及生产温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8.5.5沥青混合料运输时宜用苫布覆盖保温、防雨、防污染。到达摊铺地点的混合料不符合施工温度要求,或已结成团块、已遭雨淋的不得铺筑; 8.5.6沥青混凝土路面铺筑应先铺试验路,试验项目应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取得的结果必须上报,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进行路面施工; 8.5.7沥青混合料摊铺应采用沥青摊铺机缓慢、均匀、连续不断地摊铺,摊铺速度宜控制在2~6m/min的范围内。摊铺温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混合料摊铺前应通过试验确定松铺系数; 8.5.8沥青混合料初压时温度低于130℃,碾压时应首先采用钢筒式压路机进行初压并检查平整度,必要时应予以修正,复压时宜采用振动压路机,终压可选用双轮钢筒式或关闭振动的振动压路机碾压不宜少于2遍,至无明显轮迹。压路碾压速度应按规范要求进行; 8.5.9沥青混合料终压完毕,完全冷却后方可开放交通; 8.5.10沥青铺面施工中的沥青和集料质量控制及面层的外形尺寸和面层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规范要求。 8.6乳化沥青 8.6.1沥青类路各类基层都必须喷洒透层油,沥青层必须在透层油透入基层后方可铺筑; 8.6.2用于半刚性基层的透层油宜在基层碾压成型后表面稍变干燥,但尚未硬化的情况下喷洒; 8.6.3本工程基层与面层之间透层油采用乳化沥青,用量为0.3-0.6L/m2. 8.7缘石 8.7.1缘石应有足够的强度及搞风化、耐冻胀和耐磨的能力; 8.7.2缘石安砌后,应进行勾缝及养护,养护期不得少3天,此期间禁止行人或车辆碰撞; 8.7.3缘石C15砼垫层应满足规范要求; 8.7.4缘石施工质量控制标准执行《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8.8施工协调 施工期间,本工程的承包商与其他承包商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一般性干扰、协调、配合,此时,监理工程师会作出合理的调整,由此种协调产生的承包商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因施工协调或其他原因产生的施工间断,停工,承包商应自行考虑风险,不得以此为由后延工期,产生费用包括在报价中。 8.9不利天气 8.9.1防台防汛 由于大连的特殊气候条件,对于本工程影响较大的恶劣天气,就是台风期和汛期,因此,承包商必须做好可能出现的台风期和汛期对工程施工和工程成品的影响的技术保证措施,并对承包商自己的机械设备、人员在此期间的安全负责。承包商应根据天气预报情况,对工程施工进行必要的安排,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工程的成品进行有效的保护。 8.9.2高温下施工 承包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高温条件下的施工质量。 8.10环境保护 8.10.1承包商应建立有效的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并配齐相应的人员、材料和设备; 8.10.2承包商的任何容器、施工设备不应溢漏或随便排放废物、垃圾、燃料、油、酸性物或其它污物。如果任何污染物或废弃材料排放到未经允许的区域,则承包商应该将其清除,并使该区域恢复到它的自然状态,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索赔。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将要求承包商开挖并清除受污染的土体,再用合适的材料回填; 8.10.3生活污水及废物不允许排放入海。承包商应为配备设备清洁设施以便收集污水并将其送到污水处理站处理; 8.10.4本条包括的各项工作乃是承包商的一项附属义务,相应的费用已在合同中包括,不另行支付。 8.11安全 在本工程的实施、竣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的整个过程中,承包商应该; 8.11.1全面关心有权留在现场上的所有人员的安全,并保持现场(在承包商所控制的现场范围内)和本工程(尚未竣工或尚未由业主占用者)处于秩序良好的状态,以避免对上述人员造成危害; 8.11.2无论何时何地根据需要,或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或任何合法机构的要求,自费提供并维修所有照明灯具、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和保卫值班人员,以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和其他人员的安全与方便; 8.11.3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以及避免由于承包商的施工操作方法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他原因对公众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或干扰。 8.12文明施工 8.12.1承包商应在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简介的设施,并设置必要有关于文明施工的标语; 8.12.2承包商的材料场、机械设备存放场地,应保保持整齐、整洁; 8.12.3承包商的人员应尽量统一服装,在现场施工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8.13施工设备及人员的进退场 8.13.1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要求,配备齐为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全部机械、设备、人员以及临时设施等; 8.13.2承包商应保证为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全部机械、设备的状态和数量,不得随意撤出这些机械、设备。任何的这种撤出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8.13.3承包商应提供采用的工地组织和人员配备,包括一张组织结构图,明确组织中主要人员的责任划分和相互关系。还应附以一份主要人员履历表及资质证明,中标后,未经业主、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 8.13.4实施本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应将其在工地的全部机械、设备、人员、临时设施、多余的建筑材料撤离现场。 9、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9.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各投标单位在标书中除包含通常的内容外,尚应重点叙述下列的技术措施和方法: 9.1.1工程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的措施; 9.1.2保证工程总工期的措施和工期奖惩办法; 9.1.3;质量保证体系和文明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 9.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尚应附有的图表: 9.2.1施工工艺流程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9.2.2施工总进度计划及时标网络图,并标明关键路线; 9.2.3投入本工程机具设备和主种工种劳动力的配置明细表。 10.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业主将在开工前组织中标单位、设计、监理各方共同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审查图纸是否齐全、清楚,图纸本身及相互之间有无错误及矛盾,图纸与设计说明有无矛盾。未经审查的图纸一律不准开工。 11.工程管理 11.1工程报告及记录 承包商应根据有关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报告、材料检验报告、各类工程(分项及隐蔽工程)自检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竣工报告、工程事故报告以及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其它报告等。 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不能解除承包商对合同所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11.2工程月、周报 承包商必须在每月20日(统计上月20日到本月19日的工程量)向监理工程师递交工程施工月报7份。必须在每周工地例会开会前向监理工程师递交工程施工周报3份或更多。工程施工月、周报的格式及内容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协商确定。 11.3工地例会 监理方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工地例会,讨论施工进度、质量、投资及有关工程的其他问题。要求承包商现场项目经理或副经理及项目总工程师必须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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