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2013南京企业养老金调整
摘要
,,,,
(一)按全省统一
增加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号文件
,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元。
(二)按省规定调整标准乘以我市调整系数增加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按照省规定调整标准乘以我市调整系数增加基本养老金(详见下
,其中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 月增加标准(元)
不满,,年 ,,
,,年,,,年 ,,
,,年零,个月,,,年 ,,
,,年零,个月,,,年 ,,
,,年零,个月,,,年 ,,
,,年零,个月以上 ,,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增加,,元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年,月,,日前年满,,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一)、(二)两项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每人每月再增发,,元,但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
2006
调整
1、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按照不超过下表所列标准乘以各地调整系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系数低于0.6的县市按0.6执行)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再按照当地调整系数乘以75元的标准增加,不足75元的按75元增加。
(注: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3、2006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
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按1、2两项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高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
4、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50元。
2007
调整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退休人员(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退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照省规定的调整标准乘以我市调整系数增加基本养老金(详见下表)。 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标准(元)
不满15年 67
71 满15年至19年
满19年零1个月至24年 75
满24年零1个月至29年 79
满29年零1个月至34年 83
满34年零1个月及以上 87
(三)适当增发部分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
3、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我市平均养老金50%的人员,每人每月最多增发30元,增加后不超过我市平均养老金的50%。
4、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对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5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4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
2008
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 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水平的10%增发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
2、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发的养老金低于2007年省市平均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0%(116元)的,最多再增发20元,但增
发后不得超过116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 4、退
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5、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低于我市此次普遍调整后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人员,最多每人每月再增发30元,但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 得超过我市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6、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 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5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4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日
2009
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水平的10%增发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
2、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发的养老金低于2008年省市平均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0%(129元)的,最多再增发30元,但增发后不得超过129元。
3、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5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5、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低于我市此次普遍调整后平均养老金水平50%的人员,最多每人每月再增发30元,但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定期生活费不得超过我市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2010
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水平的10%增发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
2、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发的养老金低于2009年我市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0%(154元)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增加一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含折算年限,下同),但增发后不得超过154元。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5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2、退休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的计发基数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生活补助的基数,按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军转干部按照上述两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营职及营以下干部低于计发基数的120%、团职干部低于130%、师职干部低于140%的,分别补足到120%、130%和140%。生活补助的调整时间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2011
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的10%增发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
2、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10%增发后,增加额不足171元的,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折算年限,下同),但增发后的实际增加额不得超过171元;
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10%增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709元的,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但增发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1709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按照就高和不重复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3、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5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
40元。 分别增发20元、3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2、退休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予以倾斜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今年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的规定以及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
2012
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的10%增发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
2、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10%增发后,增加额不足200元的,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折算年限,下同),但增发后的实际增加额不得超过200元;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10%增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019元的,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但增发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2019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按照就高和不重复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5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330元。
2、退休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予以倾斜
2013
[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人员按10%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较低的,各地可根据当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受能力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结合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情况,在苏南地区不高于220元、苏中地区不高于210元、苏北地区不高于200元的范围内,具体确定调整标准;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也可比照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昆山、泰兴、沭阳三县市分别按苏州、泰州、宿迁市确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3.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其中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和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再增发5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50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