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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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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06〕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已经市十二届政府2006年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 为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切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06〕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已经市十二届政府2006年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 为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切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1、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到施工企业指定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而引发农民工工资纠纷,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2、凡政府投资项目,其业主在支付工程款时应优先考虑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农民工工资能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从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中扣除,直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3、施工企业必须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榕政办[2004]203号)文件规定负责落实农民工工资,按月预付,按季结清,每月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经由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等中间环节代发,否则由施工企业负责解决由此带来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4、施工企业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劳动者考勤记录等内容。总承包企业全程监控分包企业工资支付的落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 5、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欠薪连带责任,并由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6、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实行公示制度。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名单、签订时间必须在工地公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每季必须在工地公示,公示的时间应不少于5日。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1、以下施工企业须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具有欠薪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2)外地进 榕施工企业。 2、工资保证金额度。施工企业资质在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为80万元人民币;二级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三级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为30万元人民币。 已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的施工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并已由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应在10天内按照原来保证金预存额度的150%补足。 3、工资保证金专户设立。施工企业应在福州市商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预存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管,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施工企业不得动用保证金。 4、工资保证金使用范围。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纠纷,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核实,属于施工企业欠薪行为的,并经调解后施工企业仍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该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 5、凡具有欠薪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在预存工资保证金后二年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解除对其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外地施工企业从进入我市承揽第一个工程项目业务起,应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所有工程项目竣工结束后,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解除对其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除企业预存的工资保证金的监管。 6、建设行政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审验施工企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凭据。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三、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开展经常性的劳动用工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严格执行处罚标准,维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2、所有施工企业都要按照《劳动法》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另一份报送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备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福建省劳动合同》予以处罚。 3、将“不拖欠、克扣工资”作为福州市工程标书必备条款,作为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之一。 4、对施工企业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立案查处。经查实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和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5、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而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未解决拖欠工资之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新项目施工许可。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外地进榕施工企业,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应予以曝光,并报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清理出我市建设市场。 7、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它企业的监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8、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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