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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2018-09-26 9页 doc 25KB 9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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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张艳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摘要:我国发生了许多犯罪分子犯罪后携巨款潜逃国外的 案件,针对这些情况,我国应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确 立缺席审判制度,以适应世界法治发展的潮流.深入研究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 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诉讼法;缺席审判;刑事诉讼;被告人 中图分类号:D91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881(2009)04—0199—02 近几年来,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大,但追...
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论刑事缺席审判 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张艳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摘要:我国发生了许多犯罪分子犯罪后携巨款潜逃国外的 案件,针对这些情况,我国应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确 立缺席审判制度,以适应世界法治发展的潮流.深入研究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 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诉讼法;缺席审判;刑事诉讼;被告人 中图分类号:D91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881(2009)04—0199—02 近几年来,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大,但追回 的国家财产却少之又少,其中之一的原因是因为我国没有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从目前来看,我们刑事诉讼法律体系 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成为一种必然且必要的问题,我们应该 予以高度的重视.一方面,我们法学界把刑事诉讼法的目 的归纳为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然而学理和实践不能做到 一 致,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人 的权益根本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三大诉讼法中唯 独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导致很多案件的 犯罪嫌疑人无法受到审判.为我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 依据是法院作【qJ的判决,而没有此判决,犯罪嫌疑人在法 在侦查,起诉,审判的 律仍无法认定其有罪.现实生活中, 任何阶段,都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跑,死亡,丧 失诉讼行为能力等情形,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这些 情形的缺席审判程序,因此诉讼处于中止或终止状态.诉 讼的中止和终止使得被害人被犯罪行为侵犯的财产无法 及时返还,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也没有受案的可 能,亟待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一 ,刑事审判制度的概念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由于我国对刑事诉讼中的缺席审 判制度研究不太多,在定义方面存在着很多不同的观点. 刘根菊教授认为,刑事缺席审判,是指被告人不能或者不 愿到法庭接受审判,由法官主持,控方和被告人的辩护人 (辩护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近亲属等)参加并进行的法 庭审判.杨明等学者认为,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在法院审理 时,控辩双方诉讼主体有一方未出席法庭的审判.还有人 认为:所谓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日, 控辩双方诉讼主体有一方未到庭出席审判或到庭但不为 陈述,辩论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到庭一方的陈述,辩论对案 件进行审理并作判决的诉讼制度.笔者认为,刑事缺席审 判制度是指法院在刑事被告人未到庭出席审判的情况下 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诉讼制度.这里的被告人未 出席审判既包括被告人未出席整个审判程序,也包括被告 人未出席部分审判程序.南于我国并没有刑事缺席审判制 度的相关规定,因此可以借鉴外围的经验,为我国建立此 制度提供参考. 二,国外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立法考察 国外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并且十分 详细,具有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 使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1.美国缺席审判只适用于法律不要求到庭和初次到 庭后放弃到庭两种情形,对除此之外法律要求到庭而被告 人从一开始就不到庭(如因逃跑而缺席)的案件则一律不 适用.法庭所做的缺席判决,其效力等同于对席判决,具有 终局性和确定力,不存在可以合理怀疑的瑕疵,被告人不 得以缺席为由要求重审,仅可就法律适用提出上诉. 2.德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也像法国一样分为两种:形 式上的缺席审判(此时被告人因住所不明或潜逃国外而未 到案)和实质上的缺席审判(此时被告人到案但不到庭). 但与法国不同的是,德国形式上的缺席审判并不决定缺席 被告人的实体处罚问题,而只是通过这种程序为缺席人以 后到案的情况保全证据,因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缺席审 判程序.只有被告人到案不到庭的缺席审判才是德国真正 实质意义上的缺席审判制度. 3.在意大利,如果被告人经传唤不到庭或者逃逸的, 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缺席审判.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 487条规定,如果被告人经传唤而不到庭,没有合法理由 时,法官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宣布被告人缺席,在这种 情况下,法庭可以对其进行缺席审判.该法典第488条又 规定,当被告人要求或者同意法庭审理在其缺席的情况下 进行或者拒绝出席庭审时,法庭可以进行缺席审判.当被 告人在法庭审理的任何时候脱逃或者在法庭审理的间歇 期中脱逃时,由其辩护人代表,法庭可以在被告人缺席的 情况下继续进行审判. 三,构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从我国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百八十 一 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 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 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 当裁定中止审理.”这一规定明确了对起诉后被告患病或 脱逃的,只能中止审理,不进行缺席判决.由此可见,我国 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缺席审判都是持否定态度,虽 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诉讼的公正,但却不利于提高诉 讼效益和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中止审理导致不能及时, 迅速地终结诉讼以及被害人的赔偿请求无法及时实现等.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各国纷纷设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已经 成为一种国际趋势,这个制度在保证公正,保护受害人利 益起着很大的作用,是一种先进的制度. (一)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 1.立案前有的犯罪嫌疑人逃跑,丧失行为能力.由于 我国法律规定立案的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逃跑的大 多数都是为了逃避刑事追究,因此一般都要立案,尽管抓 收稿日期:2009—07—03 作者简介:张艳(1982一),山西大学法学院20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捕的对象暂时找不到,但如果为了保证其它财产关系的稳 定而审判的,也就有对其人身刑罚判处的必要,只是将其 执行推进到等待状态,一旦刑罚的适用对象出现就可以执 行刑罚,避免再一次的审判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这种 有处刑必要的就更应当立案.犯罪嫌疑人丧失行为能力 的,为了保证其财产关系的稳定也应该审判,对人身刑罚 可以免除. 2.侦查程序中缺席.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逃跑,丧 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对于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涉及财物 处理和赔偿问题等,应撤销案件;如果有财物需要处理或 有赔偿请求或有处财产刑的必要,应完成侦查,认为构成 犯罪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要求人民法院确认犯罪事实并 处理财物及赔偿请求,不应仅限于现行规定的已冻结存 款,汇款的情形.对于案情无法查明或确认犯罪嫌疑人无 罪的,应撤销案件,解除扣押,冻结.对于犯罪嫌疑人逃跑 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现行规定是中止侦查,但”长期潜 逃”没有具体的掌握标准,而且中止侦查后若犯罪嫌疑人 不能被抓捕归案或恢复诉讼行为能力,诉讼就无法继续, 诉讼中扣押,冻结的财物因中止侦查而不能处理,附带民 事诉讼的请求也无法提起.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被害人利 益,也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此时不但不应中 止侦查,反而应完成一切可能的侦查行为. 3.起诉阶段出现犯罪嫌疑人死亡,逃跑,丧失诉讼行 为能力的,现行规定也要修改.尽管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第273条和第277条都规定诉 讼终止或中止,但对于犯罪嫌疑人死亡情形中需要追缴或 返还已冻结的存款,汇款的,却依然规定要继续诉讼,将案 件移送人民法院.显然,彻底终止诉讼是不可行的.如前所 述,对犯罪嫌疑人死亡而仍有必要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 理的情形,应包括一切构成犯罪且有财产问题(含需要处 财产刑)需要解决的情形.对于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逃跑 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检察机关只要审查认为其行为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人民法院要求定罪处刑,并处理相 关财产问题.这样,只有人身刑处于待执行状态,其他涉及 财产问题的法律关系都由裁判后予以解决.对于犯罪嫌疑 人不构成犯罪的,作不起诉处理后,解除扣押,冻结. 4.审判程序中缺席.犯罪嫌疑人逃跑,丧失诉讼行为 能力,死亡.被告人如果在诉讼过程中逃跑,经过较长时间 仍不能抓获的,法院可以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在诉讼 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死亡,但是案件涉及被害人赔偿等财 产问题时,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 就应当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以便确定对相关财产如何 进行处理.如果被告人死亡而案件不涉及财产问题,应当 撤销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如果被告人丧失行为能力,为了 及时解决纠纷,可以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正当化 缺席审判制度建立的前提就是在被告人不在场的情 况下进行审判,既然被告人不在场,其许多诉讼权利也必 然受到影响,司法追求公平,公正,所以必须对缺席审判程 序进行规范,限制,使其正当化,防止滥用此制度.国外许 多国家都确立了一系列程序以保障缺席审判符合最低程 序正义的标准.我国构建缺席审判制度也应借鉴其保障措 施,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缺席审判的 正当化. 1.被告人的知情权.法庭在适用缺席审判前应该保障 被告人的知情权,法院具有告知义务,告知在何种情况下 可以缺席审判及其后果,被告人涉嫌的罪名,享有的诉讼 权利,开庭审理的时间等事项.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32 条也规定,”对被告人已经依法传唤,在传票中已经言明可 以对他缺席审判时”方可适用.德国被告人被解除审判时 到庭义务的,必须由受命,受托法官告知缺席审判中准许 判处的法律处分. 2.被告人的辩护权.虽然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为 了有效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要有辩护人在庭为被告 人辩护,则必然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缺席审判带来的负面 影响.关于辩护人的选择,可以赋予被告人近亲属以聘请 辩护人之权利,也可以由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如欧 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表明,”如要求法庭作缺席审判,应承担 证明被告人逃避审判的责任,并且辩护律师应出庭辩护.” 我国在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时,应规定一旦缺席审判,如无 近亲属聘请辩护人,就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代其出 庭,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 3.被告人获得救济的权利.被告人获得救济的权利, 有三种情形:?我国建立缺席审判时也应规定法庭进行缺 席审判时的通知义务,”但是,如果被告人有证据证明上述 通知是不充分的,或者上述通知没有直接向被告人本人提 供,或者被告人不能按时出庭是因为其本人所不能控制的 急迫的理由,那么被告人均有权申请法院重新进行审判.” ?法院作缺席判决后,如果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除缺席 的被告人对法院的缺席裁判不服有权提出上诉外,法律还 应当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和辩护律师以独立的上诉权.? 被告人归案(无论是主动归案还是被缉捕归案),被告人对 已经进行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承认,若 不承认的,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已经进行的刑事审判程序法 院撤销后,刑事审判程序重新进行.这些措施都能够保障 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证公正. 参考文献: 【1】刘根菊,李秀娟.构建缺席审判外逃贪官制度探析U1.人 民检察,2005,(8). 【2】杨明,王峥.论刑事缺席审判中国刑事法,2003,(1). 【3J万毅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引论?.当代法学,2004,(1). 【4】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f5】刘柏纯.构建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的思考U】.2003,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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