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派潭医院(派潭镇中心卫生院)专业装修工程设计施工...
增城市派潭医院(派潭镇中心卫生院)专业装修
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
招 标 单 位:增城市卫生局
招标代理单位: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 2012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 2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2
二、投标须知 .................................................................................................................5
(一)总则 ..............................................................................................................5
(二)招标文件 ......................................................................................................6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 12
(五)开标、评标、定标及
签定 .................................................................. 14 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 16
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 16
(一)总则 ............................................................................................................ 16
(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 18 第三章 合同条款 ......................................................... 29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 83 第五章 技术条件(发包人要求) .......................................... 106 第六章 图纸及参考资料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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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目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招标人(即发包人):增城市卫生局
招标代理: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 1 定义
监理单位:
增城市派潭医院(派潭镇中心卫生院)专业装修工程设计施工2 2.2 工程名称 一体化
3 2.2 建设地点 增城市派潭镇
4 2.2 建设规模 综合楼及公卫楼的二次装修,面积约6500平方米。
包设计(包括
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包施工(包工、
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联动调试、5 2.2 承包方式
包验收、包保修)。
6 2.2 质量标准 验收合格。
招标内容包括综合楼及公卫楼区域的设计与施工,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建筑装饰(含智能化系统、电
气工程、空调末端等)设计方案深化、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
算编制。
7 2.2 招标范围 2、 施工:建筑装饰(含智能化系统、电气工程、空调末
端等)施工。
备注: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加和减少工作内容。
承包人资质承包范围不能涵盖或不具备相应能力(该能力须保
证进度和质量且须获得发包人认可)的部分专业工程,可委托
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但该专业实施单位需获
得发包人批准。
本项目
2012年 月 日进场施工,工期 90日历天。 8 2.2 工期要求 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1天,承包人必须
按合同价款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9 3.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2
项目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投标人资质等级
10 4.1 及项目负责人等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级要求
11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以及企业自身情况填报
下浮率,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总报价包含总包
配合费,由投标人报价时考虑。中标单位须根据招标人确认实
施的设计方案进行深化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续的设计服报价以及单价和12 13.1 务工作,编制工程概算(不得超过建安费招标控制价)、编制总价计算方式 施工图预算等,报招标人审定。中标单位按审定后的施工图纸、
广东省现行的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文件及中标下浮率进
行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按
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总价进行承包。
13 15.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
1收取方式:由交易中心代收。
2.投标担保额度: 3万元(在招标过程中不可调整)。 14 16.1 投标担保 3.缴纳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开始时至开标前。
4、投标担保的相关事宜详见招标文件16.1款。
领取招标文件及 7.5 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下载。 图纸
15 5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1.方式:网上答疑:
2. 投标人质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 日
3.招标人澄清、修补或答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 日 16 8 投标答疑 4. 进入到提问区域的密码为123456
5.网上答疑的相关事项详见招标文件8.1款。
6、答疑纪要须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交易中心网
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
17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设计施工投标文件组成
资格审查文件:1份正本, 4 份副本,电子文件1份。
设计施工投标文件--设计部分:展示图纸、电子文件均为1份;
文本文件为1份正本, 4 份副本。
设计施工投标文件--施工部分:1份正本, 4 份副本,电子文
件1份。 18 17.1 投标文件份数 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共为 4 包。
第1包:资格审查文件(文本文件及电子文件);
第2包:设计施工投标文件--设计部分(文本文件及电子文件);
第3包:设计施工投标文件--设计部分(展示图纸);
第4包:设计施工投标文件--施工文件(文本文件及电子文件);
3
项目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收件人:增城市卫生局
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 (增城市荔城街荔乡投标文件提交及19 19.1 路81号九楼) 报名窗口一 截止地点和时间 开始接收投标文件时间: 2012 年9月17日10:00时
截止时间: 2012 年 9月17日 11:00 时
资格审查文件与设计施工文件同时开启:
开标时间:2012年9月19日10 时00分; 20 20.1 开标开始时间 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增城交易部 (增城市荔城街荔乡
路81号九楼)开标一室
21 26 开标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资格审查文件与设计施工文件同时开启 22 29.1 履约担保 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10%。
本项目实行限额设计与施工,招标控制价为162万元。投标价23 招标控制价 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4 保修期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评标参考价的下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从0、0.5%、1%、1.5%、2%、2.5%、25 浮率 3%中通过摇珠机随机抽取。
26 评标委员会人数 评标委员会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该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
13.4、合同价款的调整27 按合同条款约定,工程变更严格按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13.5.2 办法
4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招标人”(即发包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称“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已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3)“承包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4)“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代理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
(5)“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6)“书面文件”指打字或印刷的文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2、招标说明
2.1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2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包方式、质量标准、招标范围、工期要求等均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2.3设计说明:详见相关招标资料。
2.4工程施工特点:详见相关招标资料。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
4(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4.1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5(踏勘现场
5.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
5
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在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6(投标费用
6.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自身因投标文件编制、递交及其他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第6.2条规定除外。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第9条发出的澄清或修改和按本须知第8条发出的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第三章 合同条款
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
第五章 技术条件(发包人要求)
第六章 图纸及参考资料(另册)
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审阅招标文件7.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
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按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7.3 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7.4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形式的招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该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对招标人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7.5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电子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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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7.7投标人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电子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合法有效的电子招标文件应具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
7.8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第四章中明确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编制的格式要求。
8(招标答疑
8.1 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清单、招标控制价)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凭密码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
网上答疑的操作指南为:登陆广州建设交易中心网站?进入“项目招标答疑”专区?通过项目编号或名称找到所需的项目?在上述的答疑时间内点击“提问” ?输入密码(密码为:123456 )进入到提问区域?无记名或匿名提出问题以及查看所有的问题。
8.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并经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
8.3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8.4招标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可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浏览、下载招标答疑纪要。
8.5若招标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最后发布的答疑纪要为准。
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9.1招标文件发出后,
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投标人届时无书面确认,招标人将在合适的第三方见证下再次发出招标文件的修改,并以发出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9.3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4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5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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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中予以明确。若澄清或修改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及设计施工文件两部分投标文件组成。 11.2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申请公函;
(2)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的《投标申请人声明》(一)至(三)(格式见第四章);
(3)列明主办单位的联合体工作协议(采用联合体投标时需递交); (4)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资质证书;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7)拟委派施工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8)施工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
(9)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10)设计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资格证或高级工程师职称证或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具备本专业(含相近专业)工程师职称证。
11.3 设计施工文件由设计部分和施工部分两部分投标文件组成。 11.3.1设计部分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文本文件以A3(297mm×420mm) 规格编排装订成册。
(1)设计投标书(格式见第四章);
(2)设计说明书(含按照本项目设计任务要求,针对项目实施的难点和重点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可行的措施);
(3)设计图纸;
(4)工程量数量表;
(5)主要实体材料选材材质、品牌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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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期计划表》;
(7)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电子文件:与设计文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件一套(文字部分使用Microsoft Word
格式、设计图形文件使用AutoCAD格式、图片文件使用JPG格式),其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电子文件介质为CD-R光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
3)展示图纸:设计方案展示图纸制作一套,限交图纸10张,内容为表现图、分析示意图、总平面图等。图纸规格统一按A0(约1189mm×841mm)规格编制,图纸比例由投标人根据视觉效果自行决定,展示图纸宜裱在轻质板上。
11.3.2施工部分文件包括技术部分和经济部分两部分:
11.3.2.1施工部分文件的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即可):
(1)技术投标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原件放在正本上,副本可用复印件)。
(2)投标保证金递交回执复印件。
(3)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联合体投标的,须在此附在资格预审阶段提交的《联合体工作协议》复印件;单独投标的,无需提交本协议书)。
(4)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签署的本投标文件授权委托证明书。
(5)投标有关承诺文件。
(6)投标人基本情况介绍(附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7)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投标人应详细列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的名单;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均需提供简历资料,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8)类似项目业绩情况,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9)项目组织实施方案:设计施工实施方案、后续服务方案等。
(1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
(12)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
11.3.2.2施工部分文件的经济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报价承诺表。
(2)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广东省相关定额及清单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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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报价说明;
(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按招标文件规定单列,并且不得浮动或改变);
(3)综合单价分析表。
(4)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
11.3.2.4电子文件:包括用Microsoft Excel软件或Microsoft Word 软件制作的经济投标文件。电子文件介质使用CD-R光盘,所有电子文件不能采用压缩处理,其内容应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如有不同,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及造价承包和变更结算方式
13.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方式。投标总报价包含总包配合费,由投标人报价时考虑。
13.2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
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的工期要求,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的建设地点,完成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的招标范围内所有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计算。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中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非竞争性项目明列了单价或合价的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明列的单价或合价的金额报价,未按照规定金额报价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13.4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5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以事先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参考品牌的,必须在参考品牌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6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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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适用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
14(投标货币
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金额和时间,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递交投标保证金,其他有关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6.2开标时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不予开启并由招标人作废标处理。
16.3未中标的投标担保将尽快退还(不计算利息),最迟不超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
16.4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签署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担保后予以退还(不计算利息)。
16.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没收投标担保:
16.5.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标书;
16.5.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16.5.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副本需打印或复印,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投标文件封面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署。投标人代表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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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如投标文件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法定印章。
17.5投标文件的规格:设计部分文件的规格要求按本须知第11.3.1款之规定;其余部分投标文件统一A4印刷本,纸质封面,封面标明文件题名、投标人单位名称、编制时间,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装订(资格审查文件、设计部分文件、施工部分文件应分册装订)。
17.6投标人投标递交印刷的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内容与投标人打印产生的纸质投
标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光盘一套。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包封、密封和标志
18.1投标文件的包封要求;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分别独立包封投标文件,独自分开的封包数列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
18.2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志要求:
18.2.1资格审查文件:
(1)文本文件:文本文件正、副本与电子文件一起用不透明包装物包装密封。
(2)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与文本文件一起用不透明包装物包装密封。
外封套上标注: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资格审查文件”字样、投标人名称及加盖投标人公章。
18.2.1设计施工文件--设计部分:
(1)文本文件:文本文件正、副本与电子文件一起用不透明包装物包装密封。
(2)展示图纸:展示图纸用不透明包装物包装密封。
(3)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与文本文件一起用不透明包装物包装密封。
外封套上标注: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设计施工文件--设计部分]投标文件”字样、投标人名称及加盖投标人公章。
18.2.2设计施工文件—施工部分:
(1)文本文件:文本文件正、副本与电子文件一起用不透明包装物包装密封。
(2)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与文本文件一起用不透明包装物包装密封。
外封套上标注: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 [设计施工文件—施工部分]”字样、投标人名称及加盖投标人公章。
18.3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密闭封装,外包装材料不应留有可在包封后添加或抽取投标文件的空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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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接收投标文件时,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或加写标志,招标人予以拒
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提交和接收
19.1 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代表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凭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应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
19.2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19.2.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
19.2.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志的;
19.2.3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开标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
19.2.4在投标截止期前,法定代表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
19.2.5开标时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19.3 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述的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5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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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和标记,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
22.4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
23、开标。
详见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24(评标过程的保密
24.1 开标后,直至中标公示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4.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不公正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投标文件的澄清,计算错误的修正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26(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5家或评标有效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27(中标通知书
27.1定标后,招标人将就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三天。
27.2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颁发,并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
27.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
28(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8.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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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8.3非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28.4招标人支付工程款时,中标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
29(履约担保
29.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
29.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0(合同生效
30.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
31(其它费用
31.1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
32(腐败与敲诈行为
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32(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
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招标人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32(2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本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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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一)总则
35 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
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5.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
35.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 35.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5.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35.6《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35.7《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筑[2010]69号); 35.8《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穗建法[2005]161号) ;
35.9《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八部委令2003年第2号) 35.10 本项目招标文件。
36(开标
36.1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截标后,开标开始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开标开始时间的信息为准。
36.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36.3 招标人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37(评标
37.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根据现行相关规定依法组建,全部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负责评标活动。
37.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及守则:
37.2.1根据评标细则,对标书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审报告;
37.2.2向业主报告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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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3 所有参加评标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7.2.4全体参与评标人员:
37.2.4.1 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
37.2.4.2 必须公正、不得循私;
37.2.4.3 必须科学、不得草率;
37.2.4.4 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
37.2.4.5 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
37.2.4.6 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
37.3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并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8(投标文件的澄清
3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中超过五分之一的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
38.2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
38.3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8.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符合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9(定标
39.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审定中标人。
39.2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9.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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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如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
综合评估法
40. 开标和评标程序
40.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40.2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要求确定该工程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
40.3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40.4由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已公开开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40.5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设计施工文件--设计部分评审;
40.6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设计施工文件—施工部分评审;
40.7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设计施工文件—经济部分评审;
40.7汇总设计部分、施工部分(含技术部分与经济部分)、经济部分得分,并按照总分从高到低排序;
40.8评标委员会向业主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41. 开标细则
41.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41.2 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41.3细则
41.3.2开标前,首先由招标人在本投标须知第25项规定宣布招标文件中已确定的下浮率或现场随机抽取确定该工程计算评标参考价的下浮率X。
41.3.3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见证下当众拆封,宣读:a、投标人名称;b、标书密封情况;c、投标报价;d、投标担保;e、项目经理(负责人)名称;f、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等主要内容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投标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应宣读文字表述的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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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4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开标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41.4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41.5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42. 评标细则
42.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文件、设计施工文件)的评审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该评标委员会人数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42.2投标人资格审查
42.2.1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的标准对所有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审查。如在所有的投标人中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五名时,应重新招标。
42.2.2《资格审查表》中序号1-4 项评审内容的信息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内容的审查以开标当天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
41.4.3资格审查文件中全部符合附表一《资格审查表》中情形的,为资格审查合格。否则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资格审查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先公开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记录及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澄清的投标人签字确认,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42.2.4汇总资格审查情况,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42.2.5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评标,不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
42.2.6资格审查时,投标企业名称已经工商变更的,但企业及个人的资质证书未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仍然承认其有效;投标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报发证部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之间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当允许投标人澄清,不得直接认定为无效。
特别声明: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42.3投标人设计施工文件评审
42.3.1投标人总得分满分为100分,总分权重分配:设计文件分(权重30%)+设计施工文件(技术部分)分(权重50%)+设计施工文件(经济部分)分(权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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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2设计文件有效性审查:设计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二《设计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42.3.3设计文件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附表五《设计文件详细审查评分标准》的标准进行详细审查,评出设计文件得分。
42.3.4设计文件评分汇总:将有效的设计文件的各专家的评分汇总,计算各有效设计文件的总得分。
42.3.5施工文件(技术部分)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三《施工文件(技术部分)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42.3.6施工文件(技术部分)详细审查评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附表六《施工文件(技术部分)详细审查评分标准》的标准对通过技术文件有效性审查的商务文件(技术部分)进行详细审查,评出技术分。
42.3.7施工文件评分汇总:将有效的施工文件的各专家的评分汇总,计算各有效设计文件的总得分。
42.3.8投标报价的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有以下算术性错误需要修正的除外);
(2)如果单价与数量乘积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单价有明显的数量级错误的除外,此时应修正单价);
(3)如果分项报价累加不等总价的,以分项报价累加为准,修正总价;
(4)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税金、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或费率及计算
计算并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正;
(5)投标文件存在其他计算性错误的,按正确的方法计算并修正;
(6)如果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下浮率,按招标控制价×(1-投标下浮率)公式计算的结果与投标总报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总报价为准修正投标下浮率。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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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担保也将被没收。
42.4施工文件(经济部分)的评分
42.4.1投标报价(100分):
以通过施工文件有效性审查并经算术校核的投标人的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出投标报价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2.5评标委员会按照“总分=设计文件得分+施工文件(技术部分)得分+施工文件(经济部分)得分*施工文件(经济部分)权重”的公式,计算各有效投标文件的总分,并按照总分从高到低排列先后次序。总分相同的,设计文件得分排名靠前的排前。评标委员会应按排序先后,在投标文件有效的投标人中,向招标人推荐前3名投标人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42.6若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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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资格审查表 工程名称:
投标单位 序
评审内容 号
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 1 国家法律经营。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资质。 2
投标人均具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具有安全生 3 产许可证。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的施工负责人的专业和级别满足公告要求~并持有项目经 4 理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的设计负责人的专业和级别满足公告要求。 5
投标人在近3 年内,2009 年8 月1 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 6 及其资料满足公告要求。
投标人已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要求签署《投标申请人声明》,一,至,三,。 7
已签订联合体工作协议,适用于以联合体投标的需递交, 8
结 论
注:1.本表1-4项评审内容的信息取自投标申请人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投标申请人在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将视为其递交资格审查文件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内容的审查以开标当天中午12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 2.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
3.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评委签名: 日期:
附表二
设计标有效性审查表 工程名称:
投标单位 序 号 评审内容
《设计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 1 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有互相雷同的现象和串通投标的嫌疑; 2
有明显抄袭行为; 3 注:1.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
2.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评委签名: 日期:
23
附表三
施工文件有效性审查表
工程名称:
投标单位 序号
评审内容
1 投标文件所列投标人名称、施工负责人与资格审查不一致; 2 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工期的; 3 投标文件中没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4 投标文件的封面没有加盖投标单位的法定印章并经投标人代表签署的; 5 对同一招标项目出现两个或以上的投标报价,且没有申明哪个有效;
6 投标总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7 投标报价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
8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9 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串通投标情形以《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为准); 10 无《参与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的。 11 无《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的; 注:1.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
2.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评委签名: 日期:
24
附表四
施工文件(经济部分)算术性复核表 工程名称:
算术复核后报经评审的最终投序号 投标单位 投标报价(元) 偏差率 备注 价(元) 标报价(元)
评委签名: 日期:
25
附表五
设计文件详细审查评分标准
一、设计方案投标文件详细审查评分总体原则
1.各评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独立打分并汇总;
2.将各评委对同一投标人的设计文件总评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算
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设计文件的最终得分。
二、设计方案投标文件详细审查评分分值分配
序号 评分项目 主要评判因素 投标人得分
符合适用、坚固、环境美观大方和简洁舒适的原则,结合地
理、气候、风俗、文化和个性特点,通过精心设计,用较低
的成本打造一个既有大型综合医院的大气,又突出中医特
概念 色;体现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处处体现现代化医院人1 (2分) 性化的设计理念,注重适应病人的心理需求,营造一种温馨
的医疗气氛,满足环保要求,富有特色和吸引力,体现绿色
环保、节能高效的理念。
对比各投标人方案,从优至劣2,0分。
符合本项目的装修设计要求,结合建筑平面特点对内部空间
合理布置,因地制宜、设计应尽可能将自然景光、绿化、色
彩等生命要素引入室内环境中来,使医院环境与自然环境融整体规划 2 为一体,使设计富有学术感、美感,以满足环保要求和医疗(2分) 氛围相配合,创造一个优雅、宁静、自然的医疗环境。
具有时代的特色。充分协调好建筑、景观和室内的关系。
对比各投标人方案,从优至劣2,0分。
视野开阔、充分利用自然风光,合理布置内部空间,应适当
考虑患者候诊、休息及绿化空间,并结合空间设计,为医院
空间要求 考虑一幅体现本院文化特色壁画的位置。为患者营造一个功3
(3分) 能分区明确、流线合理便捷、宽敞明亮、色彩怡人、舒适的
立体共享空间。
对比各投标人方案,从优至劣3,0分。
空间布局合理,符合医院设计的功能需要,防止医院内部交
叉感染,避免视线与噪声干扰,空气流通。从使用者的角度使用功能
考虑室内功能设计,具有预见性和适应性,舒适实用,功能(10分) 4
齐全、满足使用要求,有充分的可实施性,多功能使用的灵
活性,可再调整分隔,迅速地改变布局。
对比各投标人方案,从优至劣10,0分。
装修清晰、细腻、精致、简洁、典雅,视觉效果良好,尽量
装修风格 与周边环境和建筑相协调,力求体现出现代中医院的典雅、5 (10分) 大方、亲和力的文化内涵。
对比各投标人方案,从优至劣10,0分。
交通流线清晰,在充分理解建筑交通体系(电梯及楼梯的位
置和数量及停车体系)的布局合理性的同时,结合不同交通交通 6 流线的使用要求进行合理优化,达到连接方便,避免相互之(3分)
间的阻隔和绕行、干扰,减少无效路程,快速疏通。
对比各投标人方案,从优至劣3,0分。
附表六:
施工文件(技术部分)详细审查评分标准 一、施工文件(技术部分)详细审查评分总体原则
1.各评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独立打分并汇总;
2.将各评委对同一投标人的施工文件(技术部分)总评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施工文件(技术部分)最终得分。 二、施工文件(技术部分)详细审查评分分值分配
序号 评分项目 主要评判因素 投标人得分
【优】对项目重点和难点有深入的表述且分析准确,实施方案完整
本工程施工合理、针对性强,完全切实可行;得[10-6]分。
的重点与难【良】对项目重点和难点有表述且分析准确,实施方案较完整合理、1 点分析及实针对性强,切实可行;得[5-4]分。
施方案(10【中】对项目重点和难点有表述分析基本准确,实施方案基本完整
分) 合理、有一定针对性,基本可行;得3-2]分。
【差】分析不正确,没有针对性,措施不当、不可行;得[1-0]分。
确保质量、安【优】措施方案先进、具体、完整、完全切实可行;得[10-6]分。
全生产、文明【良】措施方案较先进、较具体、完整、切实可行;得[5-4]分 2 施工的措施【中】措施方案基本完整、可行;得[3-2]分。
(10分) 【差】措施方案不完整、有欠缺,不可行;得[1-0]分。
【优】关键线路清晰、准确,方案编制完全合理、切实可行,有按
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确保工期的承诺。得[10-6]。
【良】关键线路较清晰、准确,方案编制较合理、可行,有按招标
确保进度的文件要求作出确保工期的承诺。得[5-4]分。 3 措施(10分) 【中】关键线路基本清晰、准确,方案编制基本合理、可行,有按
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确保工期的承诺。得[3-2]。
【差】关键线路不准确,方案编制不合理、不可行,没有按招标文
件要求作出确保工期的承诺。得[1-0]分。
【优】施工平面布置针对性强、合理、完全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和施
施工平面布工要求。得[10-6]。
置及临时设【良】施工平面布置合理、基本满足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要求。4 施布置(10得[5-3]分。
分) 【差】施工平面布置不合理、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要求。得
[2-1]分。
业绩经验 企业2009 年8月1 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项目设计或施工5 (10分) 业绩,每项2分;最高得10分。
合计
注:1、设计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设计合同;施工业绩(或设计与施工业绩)需同时提供中标
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如以上资料不能证
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指面积、高度、跨度、管径等)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
的其他资料。
2、类似项目是指:本招标公告第九条第4款所述资质级别方能承接的工程。
27
附表七
施工文件(经济部分)评分表 工程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总报价PT(元) 计算参考数据 评标参考价(PC): 元
偏差((PT-PC)/PC)(%) 减分(A) 总报价得分(I=100-A)
评委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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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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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合同协议书
增城市卫生局(以下称发包人)与 (以下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增城市派潭医院(派潭镇中心卫生院)专业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以下简称本工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增城市派潭医院(派潭镇中心卫生院)专业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
(2)工程地点:增城市派潭镇卫生院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财政投资 。
2、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2.1工程内容:
招标内容包括手术室内建筑装饰设计与施工、设备采购及安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1 设计:
1)招标范围内建筑装饰、通风空调、弱电自控、配电照明、给排水、医用气体等系统的深化施工图设计、负责本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以及竣工图编制;
2)招标范围内建筑装饰、通风空调、弱电自控、照明、给排水、医用气体等系统设备材料采购及施工;
3)招标范围所有设备和指定设备的设计、采购、产品制造、运输、安装调试、系统检测、可靠的试运行、系统完善、培训操作和维修人员、提交图纸和资料以及售后服务等。
备注: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加和减少工作内容。
2.3承包方式:
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包设计(包括方案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包通过施工图审查、包施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联动调试)、包设备采购及安装、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等。
2.4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0.5(2)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3、合同工期
3.1本工程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2012年 月 日开工,2012年 月 日竣工,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3.2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1)2012年 月 日前交付使用。
(2)确保2012年 月 日开放就诊。
3.3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0.5(1)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如不能按经发包人批准或下达的计划完成任务,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9(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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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量标准和目标
(1)质量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2)质量目标:
一次验收合格。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1)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2)环境管理目标:
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6、合同价款
6.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
6.2本合同价款暂定为 元(大写: ),中标下浮率为: %。本合同价款包括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
7、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合同协议书;
(4)中标通知书;
(5)合同专用条款;
(6)发包人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7)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项和第(6)项内容的除外];
(8)合同通用条款;
(9)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0)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1)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2)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0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
8、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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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7日内将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发包人。
11、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12、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3、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14、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2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增城市。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60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16、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十份,发包人执九份,承包人执一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承包人: 发包人:增城市卫生局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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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条款的编号与合同通用条款的编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合同通用条款。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
总 则
1、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和本工程管理实际,本合同工程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发包人将授权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与投资以及进行合同、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等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2、发包人通过监理单位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单位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单位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
3、考虑到本工程的重要性,发包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承包人需投入有别于其他项目的人力、物力,以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
4、发包人根据工程推进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协调各种事项。
5、为保证本工程建设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主动支持发包人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向发包人报告并得到书面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8(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6、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所制定的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2)符合对本工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
(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承包人。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3发包人
(1)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特指增城市卫生局。
(2)合法继承人: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将工程移交给其承接使用的产权管理单位。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1.4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设计、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在本合同中特指: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监理单位
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是: 。
书面函件送达的地址: 。
电话: 。
1.8工程师
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工程师,如无特别注明,均是指监理等单位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现场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1.14工期
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
1.15开工日期:即施工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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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设计成果文件:
?设计成果文件:指由承包人及专业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且经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能满足投资与质量控制要求和作为下阶段设计依据或能指导施工实施的各阶段设计图纸、文件、计算书及说明书(含设计变更)、效果图、政府报批所需的模型及存有AutoCAD R14或AutoCAD 2000软件生成的电子格式文件的光盘、工程预算、配合发包人招标工作而提供的技术规格书等技术资料。
?完整性:指承包方每批次交付的设计文件是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全部文件,并保证与提交人自己保留的该部分文件完全一致。
?有效性:指设计成果文件符合合同约定并符合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正确性:指设计成果文件均符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同时保证设计输入的基础资料完整、正确,设计方法、计算方法与结果、技术参数的选用正确、合理,构造合理,图面表达清楚、文字叙述准确,各专业设计协调统一。
?经济合理性:指设计成果文件是在符合有效性要求的基础上,采用方案经济比选、价值工程等评价手段,经过发包人组织的评审产生确定的。
?可靠性:指根据设计成果文件明示的条件情况投入的设备,所采用的工艺、工法满足技术控制指标要求,之后所形成的已完工程及投入使用的系统、生产工艺满足合同约定且能够在设计年限内充分、正常地实现其设计功能。
?先进性:指设计成果文件采用国际上先进和适用的施工方案、技术、工艺、工法、设备,或所采用的施工方案、技术、工艺、工法、设备为国内最优(国内同行业中技术排名前五名以内)。
?清晰: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成果文件中的图样、线条、术语、符号、尺寸标准、文字说明等清楚准确。
?设计事故, 指因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对本合同项目造成极其严重恶劣影响的行为。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一般违约责任:指虽然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但其违约行为不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
(2)严重违约责任。指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其违约行为足以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或实质性的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
1.24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除合同专用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
1.25安全事故等级(建质【2007】257号):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26质量事故等级(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如有新的规定,则执行新规定):
(1)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2)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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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4)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二级;
)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3
的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为四级。
(5)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1.28元:指人民币元。
1.29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包括合同通用条款第31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32条所定义的其他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更会引致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
1.30单项工程: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1.31单位工程:指一个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每个专业工程,如: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
1.32专业承包单位:指与发包人直接签订专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格和资质的承包单位。
1.33技术督导单位
本工程的技术督导单位是: 。
书面函件送达的地址: 。
电话: 。
1.34甲供材料设备:即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是指由发包人直接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支付合同货款的材料设备。
1.35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属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范畴,是指由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材料设备供应商,发包人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材料条件供应合同,承包人与材料设备供应商在条件供应合同的原则下签订具体的采购合同,并由承包人书面委托发包人在本合同价款中向材料设备供应商转付合同货款的材料设备。
1(36甲管乙供材料设备:属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范畴,指本工程的某些材料设备在招标中设为暂定价,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组织招标或通过公开择优竞价方式确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然后由承包人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直接支付合同货款、发包人予以监管的材料设备。
1.37甲供、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管理费
指承包人为配合发包人进行甲供、甲招乙供材料设备采购、供货、验收和保管所需的费用。该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含在投标下浮率中,结算时不另行支付。
1.38乙供材料设备:属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范畴,是指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列明的推荐品牌和合同约定自行采购并支付货款的材料设备。
1.39暂列金额:指发包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和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
1.4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41 招标当季度:是指 2012 年 3 季度。
1.42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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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4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4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46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除合同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按合同协议书第7条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
4、图纸
4.1 承包人手室术设计所需且属于本项目已有的基础设计资料、图纸由发包人负责提供。
4.2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施工图纸,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套数,向发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收取增晒图纸的费用。
4.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移交给发包人。
4.4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
发包人委托 为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为 。监理单位的职责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为准。
5.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为发包人代表。其姓名、职务如下:
。 职务: 。 姓名: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2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当场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在收到上述口头指令后24小时内,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若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该口头指令应被视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正式指令。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6.3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6.5、6.6:
6.5除特别指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未提出否定意见的,不应视为已获批准,也不影响总监理工程师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设备的权利。
6.6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该有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驻施工场地机构印章。
7、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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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本工程项目经理
姓名: 。 职务: 。
7.3合同通用条款第7.3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7.6至7.9:
7.6现场管理机构
(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7.7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承包人仍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1)、38.8(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8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求
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8(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8(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如承包人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需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1)、38.8(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经实践检验证实、或者承包人有合法的理由提出申请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更换相关人员的,承包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7.9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离场半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
(2)离场1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
(3)离场2天以上(含2天),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同意,并经发包人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4)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经发包人分管领导批准的除外);
(5)项目经理不论离场多久,均应经发包人分管领导批准。
承包人若违反上述约定,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7、38.8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现场办公天数,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管理负责人按实计量。
8、发包人工作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8.1、8.2款的约定,代之以:
8.1发包人的权利:
(1)享有承包人设计文件的版权和全部使用权。
(2)承包人在设计-施工进度、设计-施工质量、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合同等权利;同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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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还有权将承包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3)发包人有权聘请施工图审查单位作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承包人应接受该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4)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施工进度的监督权,材料、设备选用的审定权。
。 (5)其他权利:
8.2 发包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资料及文件。
(2)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的水、电驳接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的开通时间和要求:已经开通。
开工前提供。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将已施测的水准点高程与平面控制点坐标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做好交验记录。
。 (7)组织图纸会审时间:
(8)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款项。
(10)工程实施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派员与承包人一起验收。
(11)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及时将承包人提交的所有设计成果文件送相关部门审批。
1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或提前竣工时,须征得承包人同意,(
并不得严重背离合设计、施工周期。
(13)发包人及施工图审查单位在收到承包人有关设计问题及确认问题的函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有关施工问题及确认问题的函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每次设计、施工会议纪要应在该次会议结束后两日内书面交付承包人。
(14)发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免费给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不含办公设备)。
(15)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8.4:
8.4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保留下列权利:
(1)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的品质、质量提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包括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确认的权利。
(2)保留对主要材料设备的分类及采购方式进行调整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9.1、9.2款的约定,代之以:
9.1承包人的权利:
(1)根据合同约定收取设计费、工程款。
(2)拥有设计成果文件的署名权。
(3)设计图纸未审批之前,在不影响工期及合同约定的提交成果文件的时间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优化设计的建议。
(4)其他:
9.2承包人的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38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双方另行约定;
(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其他义务
(a)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文件的质量,并确保按期通过发包人、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
(b) 承包人应保证工程资料整理与工程进度同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
(c) 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d)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9.3至9.8:
9.3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
9.4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工程建设人员(包括施工人员)的管理。
(1)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
1)承包人应按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对其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包括施工人员)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上岗时一律佩带平安卡。
2)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将不定期抽查承包人及其所管辖的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情况,如发现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8(4)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发现有冒名顶替或人不到场而代为刷卡等弄虚作假现象的,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8(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
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施工人员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承包人应每月编制施工人员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
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施工人员工资。
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施工人员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施工人员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他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5(2)款的约定扣回相关款项作为补偿。
6)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
(3)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
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建设期间不发生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
9.5承包人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作内容:
(1)项目进度管理;
(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和管理;
(3)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
(4)综合管理;
(5)成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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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设计配合与技术督导配合;
(7)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管理;
(8)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含甲供材料设备)的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
(9)本合同包含的其他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内容;
(10)发包人交付的其他任务。
9.6承包人须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综合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统计报表或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9.7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的提交要求
承包人须于进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本工程的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新增工程等情况导致工程内容发生变化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新的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分部验收原则上按分部工程为界面划分,特殊情况下,也可按子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为界面来划分。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三章的约定,代之以:
三、工程设计、设计施工一体化组织实施
(一)工程设计
10.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工作,并符合布展大纲及发包人要求。
10.2 设计范围、内容、成果文件及人员要求
10.2.1设计范围:
详见招标范围图纸。
10.2.2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建筑装饰设计:招标范围内建筑装饰、通风空调、电气工程、弱电自控、给排水系统深化施工图设计;本工程需服从本项目总体建筑设计单位的管理与协调;
(6)负责本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以及竣工图编制。
、设计人员要求: 10.2.3
(1)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的设计质量,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为本合同工程派出的设计总负责人、设计驻场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的职务、资历、资格须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非经过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或再参与本合同项目以外的其他工作。
(2)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条件接口衔接的连贯性。
(3)发包人认为设计总负责人、设计驻场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不称职时,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更换人员通知,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职务、资历、资格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若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申请复议一次,若经复议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承包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
(4)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设计人员、驻场人员及管理服务人员的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等达不到设计所需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及补充相关人员,直至满足设计工作要求为止,否则发包人有权扣减设计费直至解除合同等。
10.2.4 设计成果文件的提交
,1,承包人中标后应按如下要求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相关设计成果文件的质量须一次性通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根据合同约定标准进行的审核。承包人设计成果文件的提交时间以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设计成果文件的提交时间为准。设计成果文件提交的时间及份数如下,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提交日期 份数 备注
1 方案设计成果文件(修改后) 按发包人要求 15
40
2 报建相关设计成果文件 按发包人要求 10
3 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供审查使用) 按发包人要求 8
施工图(按审查单位审查意见修改
4 并审批通过的,包括主要材料设备按发包人要求 16
清单、技术规范要求等文件)
5 竣工图编制
按发包人
6 其他设计文件 按发包人要求
要求提交
,2,承包人必须按照经过发包人审批确定的设计进度计划及时提交设计中间资料,以满足发包人开展有关工作的需要,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用之内。
(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各版次设计成果文件应满足设计文件审批的要求及本合同工程各阶段建设的需要。
(4)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将设计成果文件或资料交付至发包人指定的地点,相关费用(包括运输、邮寄、电传、关税等费用)已经含于设计费中。
(5)在报建过程中需要提供设计成果文件或设计中间资料的电子文档的,承包人应无偿提供。
(6)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晒制的超过合同约定数量的设计成果文件(含施工图纸),承包人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清单加收工本费;没有约定的,发包人按以下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费用:A0:4.0元/张;A1:2.0元/张;A2:1.0元/张;A3:0.8元/张;A4:0.5元/张。非标图纸按图面大小换算成A2图纸数量,按A2图纸的费用标准支付费用。
10.3、深化设计阶段成本控制
10.3.1 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在其投标设计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本项目的深化设计。
10.3.2承包人应在满足招标文件中所列技术条件及现行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在中标价的范围内进行深化设计。
10.3.3 在发包人不提出重大变更的情况下,施工图实施的报价,必须控制在不超过本次投标报价的范围内。如果超出,发包人有权认为其在投标时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形式,并可采取扣减设计费用、重新设计等方式,补偿发包人所受到的影响;
10.3.4 如果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施工图预算超出投标报价,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并保证设计质量标准和施工进度。
10.4、设计服务
承包人的服务应符合国际通用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对于工程设计所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承包人应及时地提供服务,满足发包人在时间上的要求。
10.4.1驻场设计:设计阶段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及发包人的要求,相关专业人员应驻发包人指定场所开展设计,相关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为便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及时沟通及协调,以保证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能更好地体现发包人的建设意图,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投入本合同约定的专业人员、设备及设施,实施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工作。
(2)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并全部统一纳入发包人的统一管理,其出勤、休假等考勤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只为本合同工程服务,不得再参与其他工作。
(3)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的名单须在进场前提交发包人审核,承包人驻场设计组的人员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以及设备设施须满足设计质量与进度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实施的过程中对承包人的驻场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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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应保证驻场人员的稳定性,原则在驻场期间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且征得同意后方可更换。
10.4.2 材料、设备选型的设计配合
(1)承包人应负责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的技术文件,内容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技术规格书、必要的附图、技术参数表、采购说明和采购时间表等,并包含施工要求、安装说明,同时并对国内规范以外设计文件所涉及的内容提出验收标准。
(2)设计文件对于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选用应该满足施工工期的要求,充分考虑设计的可实施性。
(3)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采用的材料、设备),应提交进行性能价格的分析比较报告,不应选用不节能或已淘汰的产品;设备的选用必须考虑相关的系统配套。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国内产品。国内没有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或国内材料和设备性能无法达到设计要求或其价格高于进口价格时,才采用进口材料和设备。设计中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
(4)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工程的各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商及价格等资料,供发包人选择时参考。
(5)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在对本合同工程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进行描述时不得带有倾向性、排它性、指向某一特定厂商品牌或指向某一具有独一性的材料设备。如根据项目的定位、功能等的要求必须选用某种品牌或某一具有独一性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应事前书面详细报告发包人并获得发包人批准。
(6)对于由发包人拟定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在厂商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技术资料后,承包人须协助发包人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
(7)由于本合同工程中采用新工艺而导致需要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的,承包人原则上须在项目档次定位的基础上向发包人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内或国外厂商名称、以往业绩、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及样板等,所推荐的三家单位的材料、设备应该在价格水平上处于同一档次。
(8)承包人应对本合同工程中可能采用的特殊设备和材料进行分析,若在设计过程中需要预先选定相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商,以便为设计过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承包人应提前向发包人提出选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建议(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
(9)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市场上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生产商的供货能力和供货周期(包括生产时间和运输时间),并据此向发包人提出各种主要材料和设备(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的提前订货时间的建议。
10.4.3报审报建配合服务
(1)承包人应在设计过程各阶段按照本项目报审报建的要求,提交所有必需的文件、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刻制成光盘),并配合报审报建过程中必要的技术协调、送审技术性文件等工作,直至完成所有审批手续。
(2)对承包人提交报审报建资料的要求:提交的文件、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按照相关报审报建职能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提交要求和份数要求。
10.4.4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
承包人承诺将根据本合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现场服务,及时派出各专业工程师解决工程中涉及到的设计问题。主要工作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
(2)承包人应派出2名常驻本合同工程工地的设计人员,解决施工现场的图纸事宜。
(3)承包人应在设备、材料采购订货前对有关性能、参数、规格及主要设备数量进行确认;按发包人要求对己订购的主要设备、材料的进行到货验收。
(4)承包人应协助制订设备系统的调试计划和参与设备试车调试。
10.4.5保修阶段的服务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本合同工程使用单位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参与工程的保修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对期间发生的工程问题提交书面的技术建议及相关的工程设计资料。 10.5、设计评审
10.5.1对承包人设计成果文件的设计评审包括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发包人评审、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评审。
42
10.5.2 设计评审的依据包括:
(1)国家、省、市的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相关规定;
(2)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3)本合同工程的相关政府批文(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许可文件、用地规划文件等);
(4)本合同中与设计工作的内容、范围、管理、服务相关的约定;
(5)发包人关于设计、图档、图文、工程等的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
(6) 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承包人设计成果文件的审批意见;
(7)发包人在设计过程中提出的明确书面意见。
10.5.3 承包人应根据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无条件地修改、完善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概算调整、预算调整),确保其满足相关的审批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发包人的设计评审、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评审的意见对设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10.5.4承包人对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存在异议的,在不违反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以发包人最终认定的意见为准。承包人应在设计评审的最终意见发出之后5天内完成其设计范围内设计成果文件的修改完善并提交发包人。
10.5.5如承包人未能在设计评审的最终意见发出之日起3日内积极响应或逾期未能完成相关设计成果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9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按设计评审的最终评审意见实施(但不因此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设计责任)或直接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进行相关的设计修改和完善,另行委托设计的相关费用(按需要进行修改完善部分的建安工程费占审定概算建安工程费之和的比例乘以本合同设计费计取)从本合同设计收费中扣取。
10.5.6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的设计评审意见、承包人在履行合同各阶段提供的设计服务(包括报审报建服务、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结算配合服务的评价、保修阶段的服务)的实际情况,对承包人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支付设计收费。
(二)设计施工一体化组织实施
10.6、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10.6.1 进度计划
(1)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时间约定:合同签订后10日内;
(2)进度计划的内容约定: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包括但不限于各阶段设计计划、各阶段的材料设备采购及制作计划、现场施工安装计划、调试及验收计划等。除此之外,还应提出现场工作面的移交时间、各专业工程穿插施工的方案及时间计划等。
(3)监理人批复合同进度计划时间的约定: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合同计划后7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0.6.2施工组织设计
(1)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深化设计组织方案;
2)各分部分项工程完整的施工方案;
3)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及仓储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
4)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施工道路平面图、各种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监控设施、施工机具、材料构配件存放位置);
5)季节性施工措施;
6)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下设施的处理措施;
7)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
8)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措施;
9)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
10)其它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
(2)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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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总监理工程师在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但如遇到重大或技术复杂、难度大的施工方案,则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
10.6.3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的执行
(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设计、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
(2)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
(4)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它有能力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的次日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尽快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其它人员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9款的有关约定处理。
12、暂停施工
12.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
(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
(2)不可抗力;
(3)质量事故;
(4)安全生产事故。
因发生上述(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调整适用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的有关约定;因发生上述第(3)、(4)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1款、第38.1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9(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9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拒绝监理等单位管理;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
(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
(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6)转包工程;
(7)擅自让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
(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9)未按双方约定的要求上报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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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期延误
13.1工期控制与调整
(1)本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费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不予补偿。
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符合要求,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按照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计划执行。
13.2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
(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
1)不可抗力;
2)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会造成工期延误的;
3)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
4)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设备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6)发包人指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
7)发包人其它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除上述原因之外,其它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9款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13.3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一次性延误不满10天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承包人采取措施自行消化;一次性延误达到10天不满20天的,该节点工期可顺延5天,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在下一个节点工期内消化;一次性延误达到20天不满30天的,节点工期可顺延10天,但承包人必须在总工期内采取措施消化被延误工期(此延误发生在最后一个节点工期内除外);一次性延误达到30天以上的,工期可以顺延15天(经发包人特别批准的除外)。
13.4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的,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或者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调整的竣工日期竣工,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
(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
(2)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
(3)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达到30天以上;
(4)其它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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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标准
(1)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按合同协议书第4条的约定执行。
(2)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未一次验收合格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11(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9(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5.2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
双方一致同意,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争议,由工程所在地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政府主管机构或部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系列各专业验收规范及设计文件等进行鉴定并按鉴定结论及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15.3至15.8:
15.3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GB/T19000-2000)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不限于):
(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必须附有项目架构人员名单,各类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承包人还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控制、样板间制度等,以及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送检试验的方法或检测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
(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对职工分级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企业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
(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内容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
(5)按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穗建[2011]941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穗建质[2010]1084号)第十五条质
的要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有混凝土结构施工部位的,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或放置标准养护箱,而且监督见证检验次数不少于同类材料进场检验频次的10%且不少于一次。
15.4 设计质量要求:
设计是安全、可行、实用、经济、美观的,深化设计文件是完整、正确、清晰的,深化设计成果达到能直接用于制造、安装、调试的深度,并能顺利通过发包人组织的深化设计成果验收。
1)“完整”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文件是符合合同的规定、符合相关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的、满足行业及国家标准的全部设计文件。
2)“正确”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文件均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及各阶段设计要求的规定;同时保证设计的科学原理、基础资料完整、正确,设计方法、计算方法与结果、技术参数的选用正确,构造合理,各专业设计协调统一。
3)“清晰”是指每次交付的设计文件中的图样、线条、术语、符号、尺寸标准、文字说明等清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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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质量要求
1)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行业质量技术及安全规范的要求;
2)符合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深化设计图纸要求;
15.6 安装调试质量要求
1)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行业质量技术及安全规范的要求;
15.7 备品备件的质量要求
须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至少能够满足系统在保修期内正常运行所必需的易损件、易耗品、必备件等备品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备品、备件及相关耗材质量达到要求。
15.8 现场施工质量
1)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行业质量技术及安全规范的要求;
2)符合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深化设计图纸要求;
3)符合国家、地方及发包人认可的施工验收标准。
16、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16.5至16.10:
16.5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
(1)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2)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的,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述约定。
(3)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
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排序在前者优先):
1)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和发包人制定的材料标准及技术要求[不符合下列第4)项标准要求的除外];
2)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不符合下列第4)项标准要求的除外];
3)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包括样板房等)[不符合下列第4)项标准要求的除外];
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同时,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试验并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9(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总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进行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6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11(1)款的约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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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16.7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
16.8承包人承诺: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任何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6.9承包人承诺:无论工程材料是采用甲供、甲招乙供、甲管乙供,还是乙供,均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16.10承包人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则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16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经监理单位确认,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16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穗建监字(2001)068号文执行。验收程序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验收人员组成: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及其他有关单位。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17.4:
17.4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文明施工
20、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
20.2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全面负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20.3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初验后30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2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拒不清退的,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人民币1元/m)外,还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
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他要求。
20.4承包人必须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21、安全施工与检查
21.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21.2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自身及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12(1)、(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2、安全防护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22.3、22.4:
22.3本工程的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通用条款第22.1款、第22.2款所列明的费用,所有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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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措施项目的实施要求须满足《88888888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文明施工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应当做到:
(1)加强对职业健康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查管理工作。
(2)保护所有在现场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3)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4)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非典型性肺炎)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23、事故处理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23.3、23.4:
23.3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11(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3.4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三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24、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24.1承包人应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否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4.2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一式四份,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
承包人应在现场布置足量洒水车,消除扬尘,并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
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文明施工混乱),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督促该专业承包单位立即采取整治措施,如果该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的整治要求,承包人必须自行组织及时完成环境污染的整治工作并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汇报其过程及效果,由此产生的费用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确认,从该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款项中扣除,由发包人将该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由于承包人管理督促不力或漠视不理,以致专业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整治或不进行整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必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2款和第38.7(6)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24.3:
24.3承包人承诺:所有施工的安全设施、机具以及围网、护栏、临边防护、施工通道等全部按发包人的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内容按中标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且经发包人批准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投标总报价不变。
在合同工期内,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款项执行奖罚。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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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 合同价款
25.1.1本合同价款暂定为 元(大写: ),本合同价款包括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
25.2合同价款的调整:
25.2.1承包人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并以经财政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25.2.2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原则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办法》、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和2010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及中标下浮率进行编制施工图预算,定额中没有的子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
25.2.3 预算单价确定方式
1、 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量,
《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 2010年
- 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
- 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 2010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
- 上述定额查找不到的可参考其它相关定额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2、 人工、辅助材料,主材以外的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确定,招标当季度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文件及《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规定计价。
3、管理费、利润、税金等的计取标准,按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25.2.4本项目实行限额设计,要求设计费和建安工程费严格控制在中标价内。
25.3关于变更计价的程序
25.3.1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5.3.2 非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按如下变更程序执行:
25.3.2.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经发包人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监理公司审核,并经发包人审定。
25.3.2.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单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5.3.2.3监理单位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5.3.2.4监理单位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十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4合同价款的结算原则
25.4.1本项目实行限额设计,要求设计费和建安工程费严格控制在中标价内,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超出经财政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不含暂列金额)的,按施工图预算价(不含暂列金额)进行结算。
25.4.2设计费结算原则: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相关规定并下浮 20%计算,以财政部门审定的建安工程费结算价作为计费额,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件调整系数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25.4.3本工程措施项目费为综合合价包干的项目,以财政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中相应综合合价包干项目执行结算,结算时不作调整;
25.4.4变更及新增工程结算方式
(1)在经财政部门审定施工图预算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照施工图预算中已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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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在经财政部门审定施工图预算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在经财政部门审定施工图预算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款,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6、工程预付款
26.1 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且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收到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并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但由发包人预交的款项(如劳保基金等)。
26.2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预付款7天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方案竞赛单位支付创意方案费用18 万元、向技术督导单位支付技术督导费用10万元、向本项目投标人支付投标补偿费。
26.3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实施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材料设备及人员费用,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发票或其它证明文件的副本以证明预付款确实专款专用,否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6款承担违约责任。
26.4工程开工后,预付款应从工程进度款中分期全部扣回。扣回的时间和比例为: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进度款和预付款累计金额达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40%(含本数)时,开始在下一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进度款中扣回预付款,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进度款和预付款累计金额达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80%(含本数)以前全部扣回。
27、工程量确认
27.1承包人每次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应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表。
已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表的提交应按发包人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执行。
27.3不予计量的情况:
(1)隐蔽工程无验收记录表的;
(2)施工图之外的工作量;
(3)因承包人责任而增加的工作量;
(4)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
(5)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的工程。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27.4、27.5:
27.4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认已完工程的价值。当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一部分或若干部分进行计量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通知要求立即前往协助监理单位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提供此计量所需的一切详实资料。承包人未能按要求时间前往参加计量并提供详实资料,则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直接被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
27.5工程的计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的约定,代之以:
28、工程进度款支付
28.1 工程设计费的支付。本合同设计费分期支付,支付分解表如下:
支付期 支付条件 支付比例
承包人提供深化文件,且施工图通过发包人及主管部门批第一期支付 设计费的60% 准,施工图预算经财政部门审定后。
第二期支付 本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结算经财政部门审定后。 设计费的35%
剩余设计费作为质量保证金,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8.2(8)第三期支付 设计费的5% 款的约定执行。
28.2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原则
(1)按月支付。
(2)任何项目的计量与支付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有关要求及规定完成,包括合同约定的与项目计量有关且必须完成的责任和义务。
(3)已完工项目的计量与支付需得到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认可。如承包人的工作不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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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如: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缓慢,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不到位或有其它方面违反合同的行为等),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计量与支付。
(4)各次月工程进度款支付中,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扣留20,的金额作为保留金,直至保留金的数额达到本合同价款的20,为止。
(5)承包人在申请支付各次月工程进度款时应附上其上一次已支付上述单位价款凭证的复印件作为支持材料。
(6)当所有款项累计支付达到本合同价款的60%时,按本合同价款的60%支付,待施工图预算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再支付下一期的进度款,当本合同工程完成至100%时,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合同内工程量的80%(扣除暂列金额)。
%;财局评审中心审(7)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支付至市建委监管中心初审价的90核确认后,累计支付至审核后的工程结算款的95%。
(8)留下结算定审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并按如下约定方式支付:
1)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工程质量保修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且承包人在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给排水设施等工程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款项后14天内将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2%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5年,且承包人在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相应扣款项后14天内将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结清工程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9)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大于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95%的,承包人应在工程结算定审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的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承包人除应足额返还多收的款项外,还应每天按多收款项总金额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8.3 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1)工程进度款以监理单位审核计量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承包人进场开工后,应依据每日申报的实物工程量完成统计报表在每月最后一日前统计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所发生的工作量,按合同第25.2条确定的综合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价款,按规定格式编制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报监理单位核实确认,并附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作为支持材料。监理单位收到后,应在5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7天内审批完毕,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统一拨付。
2)工程进度款计算公式
? 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已支付款(含预付款和劳保基金等由发包人预交的款项)累计总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40%时
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80%
? 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已支付款(含预付款和劳保基金等由发包人预交的款项)累计总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4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
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80%-预付款总额×抵扣比例
抵扣比例,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40%)
? 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已支付款(含预付款和劳保基金等由发包人预交的款项)累计总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80%时
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80%-应扣预付款余额。
? 预付款扣清以后的工程进度款计算
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90%
3,若发生上述表格以外的措施项目和其它项目,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不发生的项目不予支付及结算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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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材料设备供应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29条的约定,代之以:
2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甲供材料设备)(如有)
29.1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以下工作。
29.2承包人负责甲供材料设备的设计联络,负责提供甲供材料设备清单,并详细说明规格、型号、数量、有关技术参数以及计划使用和要求进场时间,负责编制甲供材料设备的供应总计划和分阶段供应计划,并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
29.3承包人应对其编制的甲供材料设备供货计划,包括计划调整,的正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全面负责。由于承包人原因,如供货计划不正确、不及时或调整的供货计划未及时书面通知供货人等,造成供货人未按供货计划提供货物,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29.4承包人承担甲供材料设备催交的责任,监督检查供货人按供货计划执行,若供货人未按计划执行,承包人应及时把信息反馈给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并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9.5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供货人未按供货计划提供货物,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29.6供货人负责将甲供材料设备运至工地仓库。承包人负责从仓库至施工现场的搬运、垂直运输、保管,含工地仓库的材料存储损耗,、安装、验收等,并于到货之日起2日内及时签发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凭证并协助供货人办理必要的支付手续,否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0款承担违约责任。
29.7承包人应妥善保管本工程的全部甲供材料设备,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30.7:
30.7 对材料设备采购的相关要求
(1)乙供材料设备
?承包人必须注明所选用材料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等级,如未列明,则按发包人的要求采购,且发包人保留调整其材料价格的权利。
? 承包人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各专业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品牌;中标后只要发包人未有对各专业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整则均不因承包人改变选用的品牌而调整其中标价。
(2)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所选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应是与承包人有长期合作关系、有良好商业信誉和雄厚实力的材料设备生产供应能力的合格供应商。以保证按项目的质量、数量和时间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和可靠的供货来源,获得所需的设备、材料及有关服务。
(3)承包人在投标时所选定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和供应商,一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不得对此进行更改。如因特殊原因(如不可抗力、生产厂商破产)确需变更供应商时,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关于乙供材料设备、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申请变更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品牌),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承包人应优先在招标文件推荐品牌范围中选择变更后的供应商(品牌)和供应商。
(4)材料设备采购的变更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角度考虑,发包人有权对相应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方式进行适当的变更(如甲供改乙供,或乙供改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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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乙供改甲招乙供),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应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对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方式的变更并予以积极配合。
2)出于为保证本工程的整体质量和效果等特殊原因,发包人决定将某种材料设备的供货方式由乙供改为甲供或甲招乙供时,承包人应提前做好材料到货及使用时间计划给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材料到货及使用时间计划确定购买时间后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将以设计图纸结算用量(含定额规定的损耗)乘以合同中的相应材料设备价格后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材料设备价款及其相关取费。若实际供应的甲供材料设备数量超出按图纸计算用量(含定额规定的损耗)的差异部分则从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如不由承包人安装,安装费也相应扣除。
3)材料设备采购方式改变后,发包人将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调整甲供、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管理费。材料设备采购方式由甲供改为乙供的,其主材费按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执行。
4)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中标品牌以外的乙供材料设备,其品牌的选用按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省知名品牌的顺序确定。
八、工程变更
31、工程设计变更
31.1 承包人应本着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三大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及《计变更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设计变更进行管理。
31.2由于承包人的成果文件的完整性及有效性问题、设计错误、对设计基础资料选用不当、专业间接口出现矛盾等造成的设计更改,包括因此而发生的发包人另外发包的专项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变更,并按本合同第38条的相关约定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31.3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现场的施工安装条件和水平、材料供应的条件,即充分考虑设计与施工的衔接,,若由于设计错误导致无法施工或采购材料,承包人应无条件修改或重新设计,并按本合同第38条的相关约定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31.4承包人应在设计变更正式发出前对可能的方案进行比选,综合考虑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的因素,确保设计变更的经济性及有效性。
31.5 承包人应对本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包括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项工程设计的设计变更和承包人分包的设计部分的设计变更,的完整性、有效性、正确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负总体责任,承包人应按《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设计变更进行管理,不得随意分拆、合并设计变更。
31.6 承包人应准确判定设计变更的类别,对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须提出预算造价分析,提交设计变更对工期影响评估的书面意见。
31.7承包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均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
31.8施工中如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31.9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发包人已评审确认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1.10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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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1.11如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上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质量问题,造成工程变更进而导致超过施工图预算的,每超过5%,承包人须向发包人缴纳合同审定结算价 ,的违约金。
31.12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发包人确认,并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书后方能实施。
32、其他变更
32.1所有涉及工期、质量标准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正式批准才能生效。
32.2其他变更,按发包人的有关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执行。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的约定。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4条的约定,代之以:
34、竣工验收
3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
34.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后,如认为承包人竣工文件不能符合竣工要求,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通过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34.3发包人应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4.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4.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4.6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4.7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34.8承包人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竣工资料准备:
(1)承包人有责任根据竣工验收要求对分包单位所绘制的竣工图进行符合性审查。
(2)承包人有义务对专业管理、分包单位的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指南(试行)》(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二,,四年八月发布)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
34.9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以及本工程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订的针对本工程特殊子项的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35、工程移交
35.1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移交前将场地清理干净,将无关机械设备及材料撤离现场,保证移交的工程项目环境洁净、安全卫生。
35.2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协助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尽快熟悉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情况,为项目产权管理单位的接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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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维护、管理作准备。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工程概况;
(2)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及清单;
(3)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
(4)各系统的设计功能、使用功能或使用说明;
(5)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
(6)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
(7)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
35.3承包人应在进行本条第35.2款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并于本条第35.2款工
组织发包人、承包人、项目产权管理单位按如下程序进行工程项目移交: 作完成后3天内
(1)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纸、资料;
(2)按移交手册的数量清单清点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
(3)按移交手册的设计、使用功能说明进行必要的功能性试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
(4)按移交手册的说明进行系统的试运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测试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
(5)组织发包人、承包人、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各方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
(6)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责任方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
(7)对于某些在操作上有专门要求的机电系统(如消防、智能化等)督促承包人编制培训计划,
求对项目产权管理单位人员进行培训。 并按合同要
35.4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包括:
(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
(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
(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
35.5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
35.6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
35.7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5.8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
35.9发包人留取合同协议书第6条约定的合同价款的2%作为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保证金。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发包人在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档案后15日内给承包人付还该保证金;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发包人有权扣取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
35.10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5.11由承包人先移交给发包人、然后再由发包人移交给项目产权管理单位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上述约定予以协助。
35.12工程项目移交给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后,由项目产权管理单位替代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地位,承继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35.13承包人参与移交或协助移交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6条的约定,代之以:
36、竣工结算
36.1结算方式:按本工程招标文件及本合同有关规定提交结算及竣工结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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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45 天内。
36.3发包人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后 60天内(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时间 30 天)出具初审意见,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对结算进行终审。
36.4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工程结算书;
(2)钢筋抽料表(如有);
(4)合同文件;
(5)工程竣工图(必要时提供电子版);
(6)工程竣工资料(必要时提供电子版);
(7)图纸会审记录;
(8)设计变更单;
(9)工程洽商记录;
(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
(11)会议纪要;
(12)工程签证;
(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
(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
(15)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
(16)其它结算资料;
(17)移交资料签收表。
36.5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包括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工程签证及其它有关费用等。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
(2)钢筋抽料表(如有):用电脑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用手工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等。
(3)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5)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图纸专用章、设计院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并须有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
(6)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以上资料以国家规范或竣工图编制指南为准。
)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7
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
(8)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
(9)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
(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
(11)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
(12)工程签证:要求根据工程签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工程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
(13)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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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
(14)其它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时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发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人代缴的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
(15)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单位的印章。
36.6承包人迟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由于结算报告存在错误或不完整而退回承包人修改或补充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从收到修改或补充的结算报告后重新计算。
36.7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虽有错误或不完整,但其中有部分手续齐全并可以单独结算的,发包人可就该部分先行审核。
36.8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引起的相应结算滞后或影响支付,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主张的材料款、人工工资等申请将不被接受,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6.9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与承包人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双方严格按照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36.10若承包人不按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配合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以至工程结算迟迟不能定案或承包人对终审部门的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又提不出正当理由的,则最终的审核结果由发包人与终审部门共同盖章确认。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8、违约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8.1款的约定,代之以:
38.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除应继续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承包人计付拖欠期间的利息。
(2)因发包人违约或者过错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在承包人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发包人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38.4至38.17:
38.4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警告。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或者不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承包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指挥长驻场办公,直至改正为止。
(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000元/次。
(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50000元/次。
(4)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发包人有权从本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被解除部分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承包人应在部分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支付被解除部分工程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5)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6)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38.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累计承担三次严重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38.6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38.11款“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第38.12款“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的,承包人应当按违约处罚决定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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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向发包人交纳,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38.11款、第38.12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可决定暂不收取违约金和赔偿金,但作为对承包人享有的应收款项债权,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承包人交纳或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若相关违约责任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或相关违约责任对合同的履行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或承包人在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已采取足够措施来弥补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的,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发包人批准后,可予以免除。
38.7设计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或投入人员没有按时到位的人员为一般设计人员的,每出现1人次,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该没有投入或者没有按时到位的人员为设计专业负责人员的,每出现1人次,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8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承包人要求更换人员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8款的约定执行。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未将人员投入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接替其工作,另请他人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设计费中扣减,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2,承包人纳入发包人统一管理的设计服务人员,含现场服务人员,不遵守发包人管理制度或者工作不称职的,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到期不更换的,视为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参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7款第(1)项的约定执行。
,3,按合同约定投入的专为本合同工程服务的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参与其他工程工作的,每发现一人次,视为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参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7款第(1)项的约定执行。
,4,承包人设计负责人缺席参加的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等会议,每缺席一人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招标配合服务,或其招标配合服务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或其提供的服务不能达到令发包人满意的程度的,导致发包人的招标工作不能按时顺利进行的,每确认1次,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6,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发包人审核同意的设计计划要求提交各阶段设计成果文件的。逾期3天以内,或累计达5天以上,不到10天,的,承包人按1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赔偿,逾期3天以上,或累计达10天以上,的,承包人按3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赔偿。
,7,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成果文件出现遗漏、错误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限期内对设计成果文件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因此造成设计成果文件逾期交付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45.7款第(6)项的约定处理。
,8,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如有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经施工图审查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每发生1例,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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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非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变更并引起工程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应负责修改设计,保证工程总投资在投资控制指标内,造成实际发生的建安工程费增加的,参照以下约定的公式计算方法确定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违约金 = A ×(B / C)× 2
其中:A - 实际增加的建安工程费;
B - 本合同设计收费(包括工程设计费及其它设计收费)总额;
C - 本合同工程审定工程设计概算建安工程费总额。
,10,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突破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要求的,承包人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1次,承包人应负责修改设计,保证工程总投资控制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要求内,如最终因此造成实际发生的建安工程费增加的,参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7条第(9)项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赔偿。
,11,由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经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其它单位审核后,如果出现工程量偏差绝对值累计额相对于承包人报送总数量,误差率在10%~20%的,或施工图预算总价超过10%,不含10%,的,承包人除必须限期修改外,每出现一次,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否则,委托专业造价咨询单位,
,12,因承包人对设计变更随意进行合并、分拆导致本合同工程投资失控,造成实际发生的建安工程费增加的,参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8.7条第(9)项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38.8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总则第2条、第5条的约定,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总则第6条约定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承包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发包人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8(1)款的约定处理。
(3)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条、第9条的有关约定投入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如承包人违背投标承诺,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责任之外,还应同时无条件按下表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序号 承诺项目 违约说明 承包人承诺的违约金额(元)
更换指挥长(项目经理)或空缺 250000 1 施工项目部 更换项目副经理或空缺 150000
更换专职安全员或其他人 50000
更换设计负责人或空缺 150000 2 驻场设计部 更换技术负责人或空缺 100000
更换其他人 100000 3 各阶段投入劳动力 每少1人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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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阶段投入主要材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4 100000 料 计划投入,每少10%
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50000 计划投入,主要设备每少1台 各阶段投入施工设5 备 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10000 计划投入,一般设备每少1台
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承包人未按承诺投入技术管理人员或经过更换后的技术管理人员仍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承包人除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外,还应按上表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抽查发现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9.5(1)款的约定,其技术管理人员或施工作业人员没有佩带平安卡的,由承包人按每人次5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立即改正。
(5)对于监理人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参加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场会、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结算问题处理会议、质保期工作的相关会议等),被通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批准同意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书面同意自行缺席的,每缺席一人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6)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做好施工总承包管理或配合工作,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整改至令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满意的,由承包人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8(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考评中不合格的,必须按照考评通报的要求限期改正,并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5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8)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每发生一次,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
(9)承包人单方面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4(5)款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10)承包人单方面擅自部分终止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4(4)款的约定处理。
(11)如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9条、第10条的约定,未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发包人的,经发包人每确认1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38.9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3.1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12.1款约定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连续停工超过5天或累计停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10.6.1款的约定,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延期3天以内的(含3天),发包人给予书面警告;延期4,7天的,承包人应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延期8,10天的,承包人应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延期11天以上的(含11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13条约定造成本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延误超过5天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延误10天以上的,承包人应在2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5)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14条约定造成本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第3条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价款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由发包人按照对本工程最有利的原则,按如下约定选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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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按上述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竣工;如承包人仍不能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竣工,承包人除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直至本工程全部竣工为止),还在工程结算时按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下浮2%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款,同时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2)由发包人将未完工程量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从本合同价款中支付,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未完工程量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38.10材料设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设备(包括乙供材料设备和甲管乙供材料设备),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根据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A、单宗或批次价值不到5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3例,由承包人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
B、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万元不到1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
C、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10万元不到5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D、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须保证用于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的要求。如发生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事由造成的除外),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全部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由承包人按所需更换的符合要求的货物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通过媒体公开披露,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因此致使发包人需要另行采购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要求的货物的,由承包人按另行采购的货物总价款的1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第七章的约定对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进行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8(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
38.11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且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或者未能实现一次验收合格的,承包人(2
除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3)在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的(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按所在工程合同价款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8.12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一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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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或会议纪要为准。
(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40万元;
2)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30万元;
3)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20万元;
)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8%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4
不得低于10万元。
发生上述安全事故,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一次严重违约处罚,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情节较轻的,给予一次一般违约处罚。
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补偿发包人的其他损失。
38.13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24.1款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限期届满未改正的,承包人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2)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类似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38.14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发包人将严格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同时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
38.15施工人员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9.5(2)款的约定,被施工人员投诉或上访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施工人员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阻塞交通要道、围堵或破坏、拆除已移交发包人的工程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2)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包括施工专业分包、供货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等)拖欠
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施工人员工资的,承包人除承担一次严重施工人员工
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施工人员工资金额的120%作为补偿。
(3)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施工人员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
(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施工人员工资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38.16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38.17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送达程序及违约金的处理
(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
(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
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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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
3)发包人邮寄送达。
(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属不需支付违约金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属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应在工程结算报告送达监理单位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正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
39、索赔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9.2、39.3款的约定,代之以:
39.2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
(1)当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并呈交给发包人一份副本。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索赔意向书,则从第15天起,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2)承包人应保持索赔事件同期记录,以便合理地证明承包人后来要申请的索赔。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时,应先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可指定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单位检查全部记录,并在监理单位发出指令时提供记录的副本。
(3)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天内,向监理单位报送一份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和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帐目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尚未结束,承包人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再报一份最终索赔报告给监理单位。
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发包人、(4)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后14天内,
承包人双方。若双方接受,此索赔事件结束;若任何一方不接受,经再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的,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0条的约定处理。
39.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发包人按如下约定向承包人索赔:
(1)发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承包人(同时抄送其担保银行),要求承包人在限期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否则发包人将考虑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2)限期届满,承包人没有用实际行动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者纠正行为不能使发包人满意或者纠正行为无法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的,则发包人直接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并向银行发出正式书面索赔通知。
(3)如果通过向银行索赔的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取。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4.5的约定向发包人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
(4)如果通过向银行索赔以及直接扣取工程款等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以现金形式支付剩余索赔额,否则发包人将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0条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39.4:
索赔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39.4在任何
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
40、争议
40.1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40.3:
40.3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发包人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
十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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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工程分包
41.1本工程的主体及关键性工作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分包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或者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41.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和本合同的约定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41.5至41.10:
41.5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41.6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
承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2)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
人的。
41.7承包人虽然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管理人员、核算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41.8承包人应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7条、第9条的有关约定,在发包人批准分包后5天内将分包单位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报送发包人且负责落实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41.9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各种工程、劳务及材料设备款项,并向发包人提交下列资料:
(1)属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具体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
(2)属材料设备供货的,应向发包人提交供货商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具体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
41.10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本工程的所有分包单位(含材料设备供货单位)全部纳入发包人统一组织的考评,并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规定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考评结果中涉及对本合同价款的转付或扣取的,承包人承诺无条件服从。
42、不可抗力
42.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工程的施工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不包括承包人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事件。政府对本工程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工程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
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如下约定执行:
(1)异常天气:仅指50年(含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10级(含10级)以上的台风。因异常天气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
(2)里氏5级(含5级)以上的地震。
42.3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的,工期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3条的有关约定执行,费用承担按如下约定执行: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属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承担;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
(4)发包人、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5)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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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由承包人承担。
(7)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保险
43.6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购买工程保险:
(1)由发包人购买的保险:
(2)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括:
1)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2)承包人雇主责任险;
3)施工机械设备保险;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 4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按上述约定购买保险所产生的后果,由发包人或承包人各自承担。
44、担保
44.3双方同意,承包人按如下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出的《履约银行保函》原件。承包人可以选择按合同价款的10%提交一份保函,也可以选择分别按合同价款的7%和3%提交两份保函。
承包人如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44.4至44.7:
44.4承包人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向出函银行提出索赔。
44.5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依据履约银行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等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金额。
44.6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4(4)、(5)及47.9、47.10、47.11款的有关约定执行。
44.7承包人选择按合同价款的10%提交一份保函的,工程结算最终定审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履约银行保函。
承包人选择分别按合同价款的7%和3%提交两份保函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7%的保函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移交竣工档案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履约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3%的保函在工程结算最终定审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履约银行保函。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45条的约定,代之以:
45、保密、知识产权与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5.1甲、乙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他人转让。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45.2本合同工程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享有本合同工程设计成果文件的设计署名权,并可在展览或书刊中进行展示、介绍及讨论其设计模型、外观图片、装饰效果图,但不享有知识产权中的其他权利。承包人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本合同工程所做的全部工作的成果,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他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等不再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勘察、设计,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相关责任。
45.3承包人保证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文件、资料等均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否则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45.4发包人拥有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设计且按本合同要求所提交的全部设计文件、资料等的完全使用权,并在本合同执行完毕后继续拥有合法使用以上设计文件、资料等的权利。承包人不享有对设计文件的留置权,由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完成的设计文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的,不论承包人与其分包单位由何种约定或分工,均不得拒绝或拖延向发包人提交。
45.5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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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有关费用。
45.6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47、合同解除
47.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47.8至47.11:
47.8发包人有权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47.9部分解除合同
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
)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1
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并立即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4(4)款的约定执行。
(2)承包人在接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
(3)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承包人在收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
(6)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本合同价款的50%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7.10解除合同
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
(1)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并立即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4(5)款的约定执行。
(2)承包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
(3)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他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及因此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
47.11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项目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50、补充条款
50.1劳保基金和税金
(1)本工程的劳保基金按广州市建委有关规定由发包人预缴,由发包人在支付承包人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时予以扣回。
(2)承包人收取本合同价款应缴纳的税金,由发包人代征代缴(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集中向机构所在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纳税的业户除外)。
50.2施工水电费(包括承包人本身及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单位、分包单位的水电费)由承包人向有关部门缴纳,发包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50.3承包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发包人将其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和履行合同、招投标文件义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由发包人组织的考核、考评通报、违约处理决定等)在发包人网站和广州市建设项目业主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并且不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要求。
50.4双方一致同意,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移交前所有工程资料均归发包人所有,并必须在现场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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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保管,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看管,在未得到发包人同意前,上述资料不得移出工地现场。
50.5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双方应在事件发生后三个月内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3.3款的约定调整合同工期;
的约定调整承包范围、或发生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情(2)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2.4款
况导致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价款;
(3)发包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总则第6条约定制订的制度、规定涉及双方经济利益变动;
(4)原合同条款欠完善或存在歧义;
(5)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为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其他情形。
50.6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篇 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合同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标段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标段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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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工程师:指本标段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合同通用条款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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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由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标段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和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合同通用条款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改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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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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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顺延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自己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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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要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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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文明施工
20、施工场地的占用和管理
20.1发包人应当依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按照其与监理单位会签认可的施工平面图给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严禁擅自变更场地范围。因工程施工需要,承包人确需临时征用场地或道路的,必须事先取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批准。
20.2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场地方方面面的管理工作,并应对管理不善引发的纠纷和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0.3工程竣工验收且办理了移交与接收手续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从施工场地搬走或清除其设备、临时设施以及多余的材料、余泥、垃圾,并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
20.4承包人应当随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执法检查,并对管理不善之处及时予以全面整改。
21、安全施工与检查
21.1承包人应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2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2、安全防护
22.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3、事故处理
2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3.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4、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24.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创建文明施工现场。
24.2在工程施工期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施工场地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他问题而对周边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干扰、损失或者损害。因承包人环保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5、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25.2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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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2
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5.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5.4承包人应当在25.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6、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7、工程量的确认
27.1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7.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7.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8、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8.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8.2合同通用条款第25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3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8.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8.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9.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9.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9.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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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9.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9.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0.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30.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0.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0.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或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0.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30.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31、工程设计变更
31.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1.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3、确定变更价款
33.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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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款,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3.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3.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3.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3.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3.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4、竣工验收
3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4.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4.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4.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4.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4.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5、工程移交
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移交办法。
36、竣工结算
36.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6.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6.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6.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6.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进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6.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通用条款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7、质量保修
37.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7.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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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8、违约
38.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合同通用条款第26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合同通用条款第28.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合同通用条款第36.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8.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8.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9、索赔
39.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9.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9.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9.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40、争议
40.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0.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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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41、工程分包
41.1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务部分分包。
41.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1.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1.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42、不可抗力
42.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2.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2.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2.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3、保险
43.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3.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3.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3.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3.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4、担保
44.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4.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4.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合同附件。
45、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5.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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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6、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6.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6.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7、合同解除
47.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7.2发生合同通用条款第28.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7.3发生合同通用条款第41.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7.5一方依据本条第47.2、47.3、47.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7.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7.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8、合同生效与终止
48.1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8.2除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8.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9、合同份数
49.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9.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0、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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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合同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81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承包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承包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82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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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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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申请人声明 格式一: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 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资格审查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一切信息都是真实的、在有效期内的。
二、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IC卡)中的在册人员。
注:诚信档案(A类IC卡)应在有效期内。
三、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四、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在投标资格审查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本公司没有在投标资格审查截止时间前两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的记录。
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
六、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监理工作;本公司与承担本招标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七、本公司保证本项目负责人本人凭身份证出席开标会并亲自签到。
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三个月。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85
投标申请人声明,二,
关于投标过程不发生围标串标行为的声明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本公司就参加
本公司保证在投标过程中不出现以下情形: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2处以上错漏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十、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
身要求采用专用技术的除外;
十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愿意接受评标委员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围标串标行
为的认定,并自愿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以下处理: 1、取消投标、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资格;
2、由招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合同履约保证金;
3、两年内停止或永久禁止参与增城市财政资金建设工程的投标; 4、两年内停止或永久禁止在增城市承接工程或者执业;
5、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进行公告;
6、报增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请上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7、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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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申请人声明(三)
关于遵守招标文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声明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 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若成为本工程的中标人,我公司将严格遵守招标文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下列要求:
1、订立合同: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限期内与招标人订立施工承包合同。
2、施工现场技术和管理人员:
(1)投标承诺及派驻现场的项目管理架构中全部技术和管理人员均为我公司员工;
(2)根据本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当设置的项目管理架构,委派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数量、资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均满足本工程建设实施要求;
(3)在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的3天内,所有技术和管理人员全部到位,进入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
(4)若因技术或管理人员未按投标承诺的人员和时间到位、或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我公司愿按发包人要求撤换不合格人员,并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及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水平。
3、工期:保证尽一切力量确保投标承诺的工期。本公司充分了解和预计在施工过程中,本项目可能会存在比正常项目更多的阻碍工期的情况出现,保证不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竣工时间。
4、材料、设备:保证准备并供应充足的材料设备,按投标承诺的时间全部按时到位。不因任何材料、设备因素阻碍工期而影响投标承诺的竣工日期。
5、质量、安全:保证实现本工程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目标计划,且按增城市有关文件及本工程招标文件文明施工管理方案中的要求进行文明施工管理。
6、不发生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7、不拖欠或克扣劳务人员工资,不拖欠材料、设备价款、分包合同工程款(如有分包工程)。
二、如不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以下处理:
1、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解除合同;
2、由招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合同履约保证金;
3、两年内停止或永久禁止参与增城市财政资金建设工程的投标;
4、两年内停止或永久禁止在增城市承接工程或者执业;
5、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进行公告;
6、报增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请上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7、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87
格式2:
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注:联合体投标的,须在此附在资格预审阶段提交的《联合体工作协议》彩色复印件;单独投标的,无需提交本协议书。
88
第二部分 设计文件格式
89
格式1:
设计投标书
工程名称: 。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投标人的简称)已收到并研究了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技术文件等文件。我方已检查和核对了这些文件,未发现他们有错误或其他缺陷。据此,我方愿按这些文件的规定,按照本投标书,包括一并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所附建议书,承担上述项目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
我方遵守本投标书直至投标有效期满,在该日期前,本投标书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随时可接受中标。我方承认所附设计文件资料为本投标书的一部分。如果我方投标书含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修正。我方接受你方关于任命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建议。
我方认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规则,遵守评标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并且不会采取妨碍项目进展的行为。
除非制订正式合同协议书并生效,本投标书以及你方中标通知书,应构成你我双方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本投标书同时作为法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一栏需书写所有联合体成员的单位全称,可由主办方签署、盖章。
90
第三部分 施工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91
格式1:
技术投标书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工 程 名 称
投标总报价(元)
其中安全文明费(元)
投 标 总工 期
工程质量标准
保 修 期 限
姓 名 委派的施工负责人
建造师的注册编号
姓 名 委派的设计负责人
职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签名或盖章)
授 权 委 托 人
(签名或盖章)
投 标 单 位
(企业公章)
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单位”一栏需书写所有联合体成员的单位全称,可由主办
方签署、盖章。
92
格式2:
投标保证金递交回执
投标保证金递交收据的复印件。
93
格式3:
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 )第 号
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 有效期限: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码: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也可以采用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格式。
2、联合体投标的,本证明书由联合体主办方出具。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第 号
兹授权 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其权限是:
有效期限: 附:代理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码: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名或盖章) 授权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也可以采用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格式。
2、联合体投标的,本授权书由联合体主办方出具。
94
格式 4
投标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我司确认收到贵单位提供的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司: (投标人名称) 已作为投标人正式授权 (授权代表全名,职务) 代表我司进行有关本投标的一切事宜。
我司已完全明白和接受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重申以下几点:
1(我司已详细研究并理解招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内容,同意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文件内容和约束无异议,充分了解了现场条件对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都已充分考虑,我司放弃在此方面提出含糊意见或误解的一切权力,承认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按招标文件规定条款完成本次招标项目的内容。
2. 我司已充分阅读了本项目招标文件并充分了解有关报价方式及变更、结算方式,我司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我司的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招标人有权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正、不平衡报价调整直至废标,我司没有异议;如果中标,我司响应合同条款规定的预算清单价格定价及变更定价原则。同时,我司同意:有关本项目的价格最终以有权审核部门审定为准。
3(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90天内有效;
4(我司承诺投标文件中的一切资料、数据是真实的,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5(我司明白并愿意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之内撤回投标,则投标保证金将被贵司没收。
6(我司同意按照贵司可能提出的要求而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或信息。
7(我司如果中标,我司保证:
7.1保证履行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修改书(如有)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履行我司的全部责任,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任务。
7.2保证将我司的资质承包范围不能涵盖或不具备相应能力(该能力须保证进度和质量且须获得发包人认可)的部分专业工程(如果有),委托获得发包人批准的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及进度。
95
7.3保证所完成的设计将完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条件、合同条款的要求。若我司完成的设计文件未能达到发包人(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我司将无条件根据要求进行修改设计文件,直至得到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可为止。同时,为了保证本项目的设计质量和效果,在项目设计过程中,发包人有权要求我司参考或吸收其他已获得本项目投标经济补偿费的投标人设计方案中的亮点,融合到本项目的设计中,以达到优化设计的目的,我司无条件执行。如果我司因无法领会原设计理念或设计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原设计单位设计或实施,所需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对于该部分内容的价格,如果我司有相应报价的,发包人有权选择按我司报价执行或另行确定合理价格;如果我司没有相应报价,发包人有权选择按其他投标人报价执行或另行确定合理价格。
7.4保证尽一切力量确保投标承诺的竣工日期,为了保证工期而需赶工的费用已综合考虑到投标总报价中,不再向发包人申请赶工费;若我司未能按投标承诺的工期完成本项目,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司承担由于违约解除合同退场造成的对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另外,我司还承诺不因有关政府批准手续未完成审批而向发包人拖延工期或索赔费用,并保证不因这些因素阻碍而影响投标承诺的竣工日期。
7.5保证投标所报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在本项目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次日到职,全过程服务于本项目,在过程中非不可抗力或发包人要求不得更换。
7.6保证所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所投入本项目的辅助设备、材料与主主要材料、设备质量一致并有良好的配套性。若发现投入设备材料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保证按发包人要求更换符合质量要求的优质品牌。由于上述更换导致费用增加的,由我司承担,不要求发包人另行补偿费用;导致费用减少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的费用。我司同时承诺:发包人拥有对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的最终选择权,我司放弃由此产生的利润补偿。
7.7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如有违反,我司愿意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为此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7.8保证按广州市有关规定为进入本项目施工的所有民工购买平安卡;保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保证民工工资支付的方案及保证措施,并在资金使用计划表中按月单列需支付的民工工资计划,并保证发包人不因任何由于我司在发放民工工资事宜上而受被追究任何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否则,我司愿按合同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
96
包人的全部损失,直至被清退出场,并为此负相关的法律责任。另外:当我司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发包人有权直接扣除工程款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民工。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一栏需书写所有联合体成员的单位全称,可由主办方签署、盖章。
97
格式5: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联系方式
传 真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其中
基本账户开户银 初级职称人员
行
基本账户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企业简介 (本项内容可另附页)
备注
注:1、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联合体投标的,应分别提交本表并附相应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98
格式6: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
序拟在本项职称或职计划进计划退固定
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专业
号 目任职 业资格 场时间 场时间 /聘用
注:1、本表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和投标人的自身实际填写。
2、本表后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简历表》(按先后顺序)
99
附: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专 业
公司单位 拟在本标段 职 称
职 务 工程担任职务
______年___月毕业于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专业,学制毕业学校
______年
经 历
_____年,发包人及联
参加过的项目名称及规模 担任何职 _____年 系电话
备 注
注:1、本表后附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如果有)复印件,其中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还需要提交业绩证明资料。
100
格式7:
类似项目业绩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施工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投标人应对评标办法,认真填写本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本表后附能反映评标办法所要求相关指标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设计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设计合同;施工业绩(或陈列布展业绩)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指面积、高度、跨度、管径等)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
101
格式8:
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的设计文件、投标人对项目的理解等,编
制详细的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计施工实施方案
1、总体实施方案;
2、实施进度计划(包括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 3、确保项目效果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4、确保实施进度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5、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7、其他建议。
(二)后续服务方案
102
格式9:
参与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
姓名 职务 所承担工作 身份证号码 本人签名栏
注:参与编制标书所有人员名单应包括如编制技术投标方案、编制设计文件、负责清样校对、负责打印及复印等所有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单。
103
格式10:
投标报价承诺表
致: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我单位已完全理解招标文件,经研究,全部完成增城市派潭镇医院(派潭镇中心卫生院)专业装修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我单位投标报价如下:
序号 招标控制价(元) 投标下浮率 投标总报价(元) 备 注
投标总报价包1 含总包配合费 注:(1)投标报价为人民币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投标下浮率除外)。
(2)投标总报价应包括投标人履行本项目合同(含设计费及建安工程费用)所必须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投标人应承担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办公、交通、人员、差旅、文件、税费、利润、测试工具费用及其他管理费用等。
(3)暂列金:暂列金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计算,暂列金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和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
(4)措施项目费: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及现行标准计算。
2)措施其他项目费:按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及现行标准计算,其中文明工地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综合考虑计入投标下浮率中,中标后,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规费:按现行规定及费率标准计算。
(6)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相关规定并下浮 20%计算,结算时以财政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作为设计费收费计费额,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件调整系数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7)本工程概算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以及竣工图编制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需综合考虑,中标后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8)投标总报价 =招标控制价×(1-投标下浮率)。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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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12:
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
105
第五章 技术条件(发包人要求)
一、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
1、GB50019-2003《中国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2、《中国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建设与管理指南(2006)》;
3、JBJ49—8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4、GB50243-9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GB50216—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6、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GB50045—95《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YY/T0186-94《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9、YY/T0187-97《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10、GB15982-1995《医院卫生消毒标准》
11、GB50591-201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12、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3、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4、GB15982-199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规范》
15、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执行的规范及标准,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的规范及标准颁布,应按新的
规范及标准执行。
二、中标实施及施工要求
1.中标后做施工图深化设计和施工的组织实施工作。中标人应保证所出图纸满足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在招标人不提出重大变更的情况下,其后期施工图布展实施的报价,必须控制在不超过本次投标报价的范围内。如果超出,招标人有权认为其在投标时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形式,并可采取扣减设计费用、重新设计等方式,补偿招标人所受到的影响。
2.装修材料及设备要求
(1)本次招标范围内的装修材料均由中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深化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运输、检验、保管。所有材料须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须经业主委托的监理
106
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
(2)本次招标项目的主要材料,中标人应在采购前向业主送样或经业主签证确认,未经签证业主将不予支付。
(3)由中标人采购的主要材料,当中标人选定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或效果要求)和预期质量目标时,业主保留更换的权利,费用不增加。
(4)招标人提供的标本一旦移交至中标人,中标人需承担起相关的保管责任,并按招标人的要求分门别类地进行保管。
(5)材料选择得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主要部件及配件应采用高端配置,选用同类产品中的优质品牌,其中电动机、减速器、开关、按钮、线缆、光源等必须选用行业内知名品牌。
(6)运用节能、环保材料和环保技术,充分考虑材料的安全性、通用性、牢固性、美观性、标准化;
3.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选购,须报业主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安装。
4.后期实施过程中,如因业主单位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由中标人出变更图或说明及现场签证,经业主单位同意后进行调整,若发生未经招标人签证而形成的擅自变更,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6.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造价的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由招标人委托专业公司完成。
三、工作界面划分:
附:界面附图
107
附件
用户需求书
一、建设单位简介
派潭医院位于增城市派潭镇,全镇面积289.5平方公里,辖1个居委会,34个行政村。常住人口8.35万人,户籍人口7.8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7.01万人,占90,),流动人口约0.5万人。派潭医院成立于1958年,分别于1995年、1996年通过一级甲等医院和爱婴医院评审,2011年7月增城市编制委员会批准为公益一类医疗卫生服务事业单位,更名为增城市派潭镇中心卫生院,保留增城市派潭医院第二名称,核定编制160人。
二、工程项目简介
根据广州市卫生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卫农〔2007〕1号)及2011年扶贫开发工作要求,医院借助2011年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对医院进行无期规划,远期规模200床,按每床80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项目建设为一次规划,分二期实施。?期重点建设综合楼和公共卫生楼。
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6000平方米,在建的一期工程是1栋综合楼,建筑面积7050 平方米,五层,功能主要有门诊、急诊、医技、病房、手术室、产房、人流室、药房和行政办公等,设床位120个。公卫楼三层,建筑面积1350平方米,功能主要有计免门诊、妇女儿童保健室、慢性病管理室、健康教育室等。
大楼主体工程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土建施工单位,目前综合楼已基本竣工,公卫楼工程基坑正在施工中。为进一步完善医院的配套设施,改善群众住院就医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需对新建的综合大楼和公共卫生楼实行专业装修。本次招标是在土建主体工程施工图基础上完善综合大楼和公共卫生楼室内的装修设计。现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征集优秀的装修设计方案,完善大楼的室内装修及相关的配套设计。
本项招标工程投资控制为162万元。
三、设计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综合楼及公卫楼的室内装修设计(含医疗功能布局适当调整)、智能化系统、标识标志导向系统、医疗专业(放射科、检验科、人流室、产房和手术室等)及医气协调设计、庭院、屋面花园的园林绿化和建筑小品、室外市政配套工程(室外电力、电信、电视、燃气、给水、雨水、污水等管线设计、室外广场、室外道路、室外照明、室外绿化、篮球场)、围墙门卫等;编制工程概算、现场指导与监督(含派设计代表驻现场),审核施工图及制作验收通,协助办理有关的报建手续。
四、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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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标项目要求是在已完成的综合楼、公卫楼建筑设计基础上完善室内装修设计,设计成果现代医院使用要求,体现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处处体现现代化医院人性化的设计理念,注重适应病人的心理需求,营造一种温馨的医疗气氛,充分显示综合楼医疗环境美观大方、简洁舒适。
装修设计可根据不同功能分区和不同医疗服务对象设计成不同的装修效果,但必须贯穿人性化的设计理念。装修设计还必须考虑有可随着医疗发展的需要作出适应性调整的灵活性。
装修材料应满足环保、节能、易清洁、易保养、防尘、防火、防菌、防滑、耐磨、耐清洗、造价合理等医疗建筑环境的需要。
装修设计中,尽可能将自然景光、绿化、色彩等生命要素引入室内环境中来,使医院环境与自然环境融为一体,使设计富有学术感、美感,以满足环保要求和医疗氛围相配合,创造一个优雅、宁静、自然的医疗环境。
设计者不仅要对现代化医院有深刻的理解,而且还要了解现代化医院建设的发展动向以及其组织管理的特点,要十分耐心地与医院工作人员密切配合,一起研究调整设计,使设计方案更具人性化和突出医院特色。
五、室内装修设计要求:
(一)布局调整要求
根据目前医院的使用实际,相对于原建筑图拟作如下布局调整。
1、综合楼:
一楼:原急诊护士站与收费室合并改为中药房与收费室,两间房之间新增一樘门。总包单位按一期土建图纸施工,新增门由二次装修单位负责实施。
二楼:妇产科主任室及值班室改为人流室,新增三樘门满足人流室功能。总包单位按一期图纸施工,新增门安装位置水电调整由一期实施。新增门由二次装修单位 负责实施。
三楼:西北面的内科12间诊室改为12间病房。12间病房按一期土建图纸实施,房内给排水部分的工作内容调整为预埋给水、排水管线并进行堵头处理。
四楼:不变。
五楼:手术室按专业设计更改。
2、公卫楼
一楼:按标准预防接种门诊装修。
二楼:按功能要求进行分隔,但需配合一期消防设备布置。
三楼:设大会议室(兼健康教育会议室)。
(二)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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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工程装修设计应遵循经济适用,突出重点的原则。应将首层大厅、候药厅、电梯厅、候诊廊等公共空间和高端病房为装修重点亮点进行设计,适当提高装修标准,选用恰当材料。
(2)首层大厅是患者及陪护人员对医院的第一印象。该大厅不仅具有挂号、计价收费、咨询导医、疏散人流等功能,同时也是体现医院文化的重要场所。大厅设挂号、计价收费、药房、农合窗口等区域,设计者应根据需要,设置提供综合信息的大型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和公共电话等服务功能设施终端位置,还应适当考虑患者候诊、休息及绿化空间,并结合空间设计,为医院考虑一幅体现本院文化特色壁画的位置。为患者营造一个功能分区明确、流线合理便捷、宽敞明亮、色彩怡人、舒适的立体共享空间。
(3)装修设计不得影响原通风系统的正常工作。
(4)门诊诊室装修应尽量简洁、明亮。每间诊室必须配置两张诊台、一张诊床、一个洗手池。
(5)公共卫生间装修设计应本着方便门诊患者和陪护人员使用的原则。应结合建筑设计,合理布置内部空间,应避免视线干扰。洁具选择应防止交叉感染。
(6)标识标志导向系统设计应包括色彩引导标识、文字图象引导标识、电子显示及多媒体引导标识、无障碍引导标识的设计。设计时应结合医院医疗流线、功能分区、人流量大小等因素合理进行标识标志系统规划。标识标志导向系统必须具备简明性、连续性、规律性、统一性、可视性的特征。
(7)装修设计必须配合土建设计、室内水电设计和智能化设计,结合功能要求和室内装修配置,完成水电、智能终端布置,确保室内装修面的整洁一致。
(8)装修设计时,可考虑在各层候诊大厅、候诊廊、诊室走道等区域设计布置医院文化特色及医疗保健知识宣传的地方。
(9)各层候诊大厅和病房均设计有液晶电视。
(10)各层候梯厅应考虑布置LED显示器。
(11)本工程应按国家《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残疾人无障碍设计。
(12)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按一类建筑、一级耐火等级考虑。
六、设备设施及装饰装修要求
1、包括综合楼、公卫楼大堂的装饰装修工程。吊灯、LED显示器、宣传栏等工程。
2、包括一楼的防盗网工程。防盗网采用304不锈钢材质。
3、包括综合楼门诊、急诊大门装饰工程,公卫楼大门装饰工程。采用花岗石、玻璃、304不锈钢等材质。
4、包括综合楼一楼的中药房、西药房、挂号处的窗口装修及工作台、配药台、药柜、药架、药斗等工程。采用花岗石、玻璃、304不锈钢等材质。
5、包括二楼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台、新生儿洗澡池、新生儿游泳池、新生儿储物柜。
6、包括综合楼一楼、二楼、三楼、四楼、五楼和公卫楼一楼、二楼、三楼的窗台窗帘、病床隔帘、衣柜、储物柜、电视柜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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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包括综合楼一楼、二楼、三楼、四楼、五楼和公卫楼一楼、二楼、三楼的消防指示牌、宣传栏等工程。
8、包括综合楼和公卫楼的各护士站工作台、配药室工作台、注射室工作台。采用花岗石、不锈钢等材质。
9、包括综合楼一楼的注射输液中心道轨、吊钩。
10、包括综合楼一楼、二楼、三楼、四楼、五楼的无障碍卫生间。
11、包括各楼层的地面防滑、墙面防撞、墙角圆角处理。
12、包括各楼层的强电、弱电的完善。
七、成果要求
说明:至少提供以下成果,包括打印版和电子版
1、设计说明书;
2、各特殊楼层、各类病房的样板房的效果图,大堂、候诊大厅、走廊、电梯间、卫生间、行政办公、服务配套等,各部分设计效果图各不少于一张(彩色,A4或以上);
3、不低于A3装修施工图18套;
4、A1三维彩色效果图(包括大堂装修效果图一张、候诊大厅装修效果图一张或以上,走廊装修效果图一张,电梯间装修效果图一张,室外广场含绿化、篮球场、景观设计效果图一张或以上);
5、设计概算(含材料、设备选用表及技术说明、参数等)
6、满足各专业验收的施工、竣工图纸(含竣工通);
7、施工图预算书
8、以上资料的电子版。
八、装修实施的具体要求及内容
1、结构部分
(1)应满足装修项目的要求,材料、结构和安装方式应科学、环保。
(2)装修应确保安全可靠,结构合理、并保证其强度、稳定性和可靠性达到招标人的要求;符合卫生院改造设计结构负荷要求。
2、材料部分
(1)装修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一律选用符合防火要求的阻燃和难燃材料,按照建筑防火规范选用复合防火等级的材料;
(4)材料在3年内不得出现明显变质,表面装饰涂覆材料至少三年内不得出现明显褪变色;
(5)有放射和电磁辐射的用材要符合国家防护规定。
(6)使用的各种材料不得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伤害,其所含有害物质溢出量不能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复合国家有关环保节能标准要求,使用环保节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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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气部分
(1)电路走线规范,保证安全距离或设置合乎标准的阻燃隔离层,对走线易损部位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线径截面容量满足使用要求;
(2)综合布线系统电源、防护及接地的设计要符合GB/T50311的规定;
(3)布线系统材料应选用相应的阻燃型护套线缆和阻燃型配线设备;
(4)配电箱的壳体和地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5)线路敷设要求美观整齐、合理,原则暗敷,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6)满足《电气工程安装标准》的规定。
4、灯光的使用
(1)必结合整体设计方案的需要达到层次分明,分布合理,效果突出;必须达到使
用的照明照度要求;
(2)分功能区域、结合使用要求分段设置开关控制,须考虑按照不同使用模式设计控制;
(3)使用寿命长,方便维护等最低标准。尽量使用节能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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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图纸及参考资料
(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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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投标信息表
项目名称 标段号/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企业IC卡编号
项 姓名
目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被 资质证号 负 或被授权人 授权人身份证号 ,建造师的注册编号责 ,签名或盖章, 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的人 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或被 投标单位盖章 投标日期 授权人联系电话 ,法人公章, 1.本表内容不允许涂改或增删。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制 2.如项目没有划分标段时~标段号不必填写。
3.如一个项目中划分多个标段时~应将所投标段的标段号及项目编号填写完整。
4.如为联合体投标时~必须将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单位的全称填写完整。
5.本表由招标人保存。
6.本表可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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