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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名词解释

2017-12-07 28页 doc 52KB 26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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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名词解释外交学名词解释 绪论 1、对外政策分析 二战后,在美国等国家,出现了对对外政策的研究,主要研究某个对外政策是如何制定的,被称作对外政策分析(foreign policy analysis)。 2、外交VS外交政策 外交政策是foreign policy 的翻译。严格地讲应为“对外政策”。这一词语主要在于区别政府所做的面向国内民众的政策,即国内政策,主要指一国所做出旨在影响另一国,或数国的政策决定。这些政策决定有些是公开的,有些是秘密的。一般包括政治(军事)和经济,文化等方面。 外交指由外交行为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
外交学名词解释
外交学名词解释 绪论 1、对外政策分析 二战后,在美国等国家,出现了对对外政策的研究,主要研究某个对外政策是如何制定的,被称作对外政策分析(foreign policy analysis)。 2、外交VS外交政策 外交政策是foreign policy 的翻译。严格地讲应为“对外政策”。这一词语主要在于区别政府所做的面向国内民众的政策,即国内政策,主要指一国所做出旨在影响另一国,或数国的政策决定。这些政策决定有些是公开的,有些是秘密的。一般包括政治(军事)和经济,文化等方面。 外交指由外交行为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相关的部长,国内有关政府部门,驻外外交人员)为执行该政策决定所从事的诸活动。 第一章 外交的作用 3、代表 即在驻在国,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区域性和全球性),以及国际会议上代表本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处理有关外交问题。通常我们说的代表团或者特使其作用之一就是代表本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代表的含义指“在场”和“接近的管道”。在场就是出现,出席,或存在于某个外交活动的场所。接近的管道指与驻在国或者国际组织通过在场保持接触。 代表不限于主权国家,二战以后一些国际组织也开始向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派驻代表机构。如欧盟驻中国代表团。 4、常设代表 指一国所派出的常驻另一个国家的大使,总领事,领事(菲律宾驻厦门领事);以及一国所派出的常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如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机构。 5、临时代表 指试图处理,或解决某一具体外交事务所派出的外交代表。如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以后钱其琛作为中国特使出使中东。印度尼西亚商业代表团访问韩国商洽有关军备贸易的问题。 临时代表可以是国家派出的,也可以是国际组织派出的。 临时代表的工作主要是解决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上述钱其琛的中东之行。此外也从事着一些礼仪性的工作,如通常所说的吊唁外交。 6、交往 指各种类型外交行为体间的往来。交往的含义指外交行为体间的意思疏通。 即各行为体向其政策对象行为体传达其政策主张,立场或者看法,并接受对方的有关主张,立场或者看法。 7、公共外交 公共外交起源于外交宣传。一战后随着公众舆论在各国政治中地位的上升,欧洲大国普遍重视对外宣传工作,如苏俄,英国,德国,意大利等。其目的在于向被宣传国家的公众宣传本国的政策主张,对外行为的正义性,国内制度的优越性等以便改变被宣传国中公众所持有的本国的形象,从而影响被宣传国政府对本国的政策。冷战时期东西方阵营都强化了针对对方阵营的意识形态宣传。 与外交宣传不同的是A)目的在于改变或者提升本国的形象,B)主要由外交领事人员来从事。 主要的活动内容有提升并促进“正确”的本国形象,宣传本国的历史,语言,文化,生活方式,争取驻在国媒体对本国的正面报道,在驻在国培养对本国的友好和信赖。 8、外交谈判 外交谈判指双方或者多方联合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做出决定。区别于国际组织的决定,如联合国通过数量的多寡做出的决定,也区别国际法院所作的权威性仲裁决定。在外交谈判中有关双方或者多方就解决它们之间的分歧,寻求共同点并为最终达成(联合决定)做出努力。外交谈判被视为外交最为重要的作用。 9、保护本国及其公民的利益 即保护已在或即将赴外国工作,就学,旅行,居住的本国公民的生命和财产以及尊严;发展,促进双边的经济往来。 近代以来主要是发展并促进双边的经济往来,如19世纪开始欧美列强在中国各地设立的领事馆及其租借地。两战后保护本国公民职责成为主要工作。 10、信息的搜集 信息搜集也就是情报搜集,在我国被称作外交调研。指外交行为体就驻在国,国际组织,国际问题等有关方面信息予以搜集,整理,分析,保存等。信息是对外政策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对外政策时,各外交行为体都希望尽量缩小客观环境与主观认识间的差距,因此信息搜集是外交的一个主要职能。也是各国外交部的地区司,业务司及其驻外代表机关所花时间和精力最多的业务。 11、政策建议 指外交从事人员为本行为体的对外政策作准备,如提供有关信息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 外交作用的历史演变 12、意大利半岛国际体系 意大利北部是文艺复兴开始的地区,该地区没有受到外部强大势力,如帝国或者国家的威胁。拜占庭在衰落,阿拉伯势力还没有进入到巴尔干和东地中海, 欧洲的主要大国还没有出现。这样意大利北部出现了诸小国组成的多极国际体系,每个国家的实力大致相等,没有一个国家有足够的实力确立霸权,小国间的战争即使爆发,也无法有一个明确的结果。小国的另一个后果是可以在本国内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政府体系。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外交成为替代战争的最重要手段。 -16世纪,在意大利半岛北部诸小国间发展起来的新的外交实践,或大约15 者惯例被称为“意大利外交体系”。 13、旧外交(古典外交) 从维也纳会议到一战爆发,在欧洲形成发展的富有特色的外交实践。 14、欧洲协商 和平时期外交会议的形式之一即“欧洲协商”。concert来自于意大利语concerto自16世纪开始成为外交词汇,意为国家联合或者一致行动。但是在法国革命时期,该词汇获得了新的含义。拿破仑的反对者给与该词的定义是联合行动的目的不仅仅为了实现对法国的胜利,而且还要遏制革命,维持欧洲和平。为此参加协商的国家需要结成持久的联盟共同实现上述目的。其外交方式就是和平时期的外交会议。简言之,欧洲协商的理念就是大国通过在和平会议的协商来维持欧洲的国际秩序。 15、大使会议 和平时期外交会议的另一种形式是大使会议。大使会议继承了欧洲协调的理念,由大国的大使而不是部长或首脑来处理小国间的领土纠纷以及民族主义革命对欧洲现状的威胁。 16、政治分赃制 政党分赃制(spoils system)就是竞争获胜的政党,将行政职位分配给本党主要骨干的做法。首选它是对本党干部做出贡献的赏赐,否则党务人员将没有动力为政党服务。其次,政党通过让本党主要领导成员占据主要行政职位,达到了控制行政体系和国家机关的目的。最后,本党干部占据国家机关的重要职位,在政党执政期间,极大地加强了本党的各方面实力,更加巩固了政党的合法统治地位。在美国,驻外使节由为该党作出贡献的人士担任。 17、新外交 外交学中通常将为维也纳会议到一战结束期间欧洲外交实践称作“旧外交”,而将两战期间外交实践称作“新外交”。 “新外交”理念产生于一战前和一战后期出现的对“旧外交”的批评,战时政治领导人领导风格,俄国革命的影响和19世纪以来国际组织的发展。 “新外交”的实践体现于公众对外交过程的监督,公共外交的出现及国际联盟的成立。 18、谍报 通过收买,贿赂,以及派遣人员以获取秘密文件的方式来进行的情报搜集,这种方式一般由本国的专门机构负责。 19、常驻联合国外交使团 常驻联合国外交使团指各国向联合国总部联合国位于其他地区的机构派驻的外交使团。 与派驻对方国家的外交使团相比,其职能更注重公共外交,即注重捍卫国家的声誉和形象。因此最低限度是要阻止安理会或者联大对本国的谴责,谋求在国际争端中联合国大会,或者安理会的有关决议有利于本国,争取在争端中为本国的主张赢得支持和同情,特别是大国的支持和同情。 常驻使团使许多外交资源不足的小国能够了解国际形势的发展,也可使他们可以与没有设立使馆的国家进行外交谈判。拥有齐全的外交使馆网络的国家也利用常驻使馆进行正式的非正式的会晤以解决争端,探索合作的可能。 此外常驻使团也为敌对国家,中止外交关系的国家以及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间的外交接触提供了管道。当然这些类型的国家以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接触,但是共同的联合国工作的经历,以及常驻大使通常由政治上或者外交上有地位的人担任这些因素,使得这个管道对此类国家非常珍贵。 20、集团外交 起源于77国集团。该集团结成于1964年召开的联合国贸发会议。该会议的主要目的在于协调国际贸易政策与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发展,参加该会议的第三世界的77个国家为了强化立场结成了集团,以后会员国发展到120个,该集团最初的目的是关注并呼吁解决他们所共同面临的经济问题,到70年代提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呼吁。 该集团在达成共同纲领的过程中,引入了新的外交方式。即该集团首先在区域性集团内部通过召开部长级会议,以及大使会议就本地区的共同立场进行外交磋商和交涉达成本区域的一致意见,此后再在区域性集团之间通过外交会议的磋商达成77国集团的一致。在达成共同纲领之后 再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用一致的口径进行交涉。该外交惯例被称为集团外交。也叫做平等外交(parity diplomacy)。 即国家集团而不是单个的主权国家在平等的基础就某个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通过谈判达成一致。这一外交惯例使一些缺少外交资源的国家能够在全球性问题上表达他们的意愿。 21、联合国安理会 按照罗斯福的设想拥有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维护国际和平的权力。但是必须由5大国在行使该权力时取得一致,也就是大国一致的原则。安理会在冷战时期演变成为对立阵营相互谴责和抨击的场所。冷战结束后这一状况有所改善,但是由于美国对集体安全理念的放弃,因此安理会成为各国就国际问题表达各自立场的场所,如所谓的公开辩论。 22、联合国秘长 与国联不同,联合国宪章对联合国秘书长的职责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如秘书长为联合国这一国际组织的行政首长,联合国宪章第99条规定它有权提请安理会关注任何他认为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事态。并赋予它仲裁,调查和调停国际争端的职责。不过秘书长职能的发挥取决于其个人能力更取决于国际政治局势 以及大国的立场。例如在冷战时期与安理会一样,秘书长对东西方阵营的冲突的解决无能为力。 23、联合国大会 在60年代之前,由于美苏在安理会的对抗,美国常常寻求联合国大会的支持,当时联合国成员国的地理分布使美国的要求得到满足。在55个成员中,大多数是欧洲和拉美国家。60年代后亚非新独立国家的加入使美国丧失了多数。联合国大会因此被视为空谈的场所,也是被压抑国家发出呼吁的场所。其决议因为没有约束力因此对国际局势只有有限的影响。 但是联合国大会可以激发国际社会对成员国所提起问题的关注,其成员的普遍性使其决议带有某种程度的合法性。与安理会一样,在冷战时代大会是意识形态和言语交锋的场所,是各国表达对国际局势看法的场所,如中国的三个世界理论地提出。但是尽管如此,联大的辩论,以及决议促使各国更多地采用议会政治的技巧,而不是外交的技巧。即有共同关心或者利益的国家结成类似利益集团,游说大会等组织通过他们所希望通过的决议。 第三章 外交机构 24、外交部 现代国家一般都设立了专门指导和管理外交事务的政府机构,通常被称为外交部。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将外交与对外贸易合并在一个部。 在欧洲外交惯例和制度的演变过程中,一般是先有驻外使节,驻外使馆,随后设立外交部。 有条件的国家其外交部主要有下述几个部门组成: A)地域司局:主要负责处理某个地理区域内诸国家的双边事务以及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事务。例如中国外交部中的亚洲司,西亚北非司,非洲司,欧亚司,欧洲司,北美大洋洲司,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司。 B)业务司局 处理具体外交领域的部门,例如军备控制,经济,环境,毒品,人权,经济(包括对外援助),多边外交的司局。 C)领事保护的司局,通常称作领事司。 D)处理法律问题的司局。由于对外政策执行中有时需要法律的手段,例如建交谈判时对以前法律纠纷的处理,因此需要法律的咨询意见和帮助。大多数国家是在外交部设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该项工作。 E)政策规划司局:大国和一些有条件的国家设立了政策规划部门,主要目的在于预测中长期可能出现的外交课题,提出对策建议。 F)礼宾司局:负责对外礼仪 ,外交官的特权与豁免等事宜。 J)处理特殊事务的司局:一些国家还有特殊的外交事务需要处理。 25、大使馆 大使馆是一国派驻另一国首都的最高外交代表机构,其最高负责人是大使。 例外:以色列。 大使馆从规模来分有大小,从地域来分有驻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大使馆, 其中不发达国家为多,条件比较艰苦。 依据对等的原则,建交双方明确相互设置使馆的细则,如提供方便,允许土地的购买等。由于使馆被视作一个国家的象征,因此各国都注意在馆舍的外观和内部陈列上突出本国的文化特色。 大多数国家对设在本国首都的外国使馆的地点没有明确的规定。少数国家有规定。馆舍的形式分为单独的建筑和占据某个写字楼的若干层或若干房间两大类。 小,一般可分为办公区,机要区,活动区和生活区。 无论馆舍的大 办公区为各处或者部门的办公地点。 机要区是使馆机要通讯设备,译电,以及机要文件,物资的所在地。 活动区是使馆开展对外活动的场所,如会客室,宴会厅以及多功能厅等。 生活区是外交官及其家属的居住地区。 一些国家办公和生活区放在一起。另一些国家则分开,如中国为许多驻华使馆的外交官及其家属设立了外交公寓。 一般国家都为其驻外大使设立了大使官邸。主要是为了大使夫妇方便开展对外活动,如宴会,招待会等。有些官邸设在使馆内,有些则与使馆分开。 26、领事馆 领事馆是一国政府派驻对方国家某个城市并在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机关。分总领事馆,领事馆等。 其最主要的职责是领事工作:如负责保护本国在所辖区域内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同时,领事馆也负责调研所辖地区的政治经济动态,在地方上代表本国政府出席各类活动。 为了照顾本国在驻在国特定地区的侨民或保护本国的经济商贸利益而设的,大多设在经济中心,或者本国侨民相对集中的地方。其设立也需根据对等原则。领事馆或总领事馆所管理的区域被称作领区。 27、大使馆的机构设置 1)政治处(中国也称作研究室) 在中型和大型的使馆中,政治处是使馆最重要的部门,也是使馆的核心。负责两国间政治事务的处理。主要工作有办理对外交涉;搜集情报;对外宣传;对外交往与交流。 2)武官处 与政治处不同,武官处尽管重要,但不是一个普遍设置的机构。通常取决于军事联系的多寡以及本国的财力。 武官是国家武装力量的外交代表。 武官处的设置需经过双边的协议。武官的派遣与大使一样须征得对方国家的同意。再次与大使一样武官可以兼任。最后由现役军人出任。 3)商务处 各国驻外使馆中负责经济事务的部门名称各异。如经济处,商务处等。在一些国家分得更细,如经济处,发展合作处,金融处等。我国通常称作商务处,但在大型使馆中设立了经商处和经济处,前者主要负责双边经贸,投资事务,后者主要是经济情报的搜集,在一些国家还设有经济参赞处,主要负责我国的对外援助工作。我们使用商务处泛指处理经济事务的部门。 在搜集经济情报方面政治处与商务处的侧重有所不同。政治处主要搜集有关可能影响驻在国政治形势的经济情报。而商务处则更为具体。发达国家主要集中在扩大本国出口的经济情报方面。发展中国家除此之外,还搜集进口方面的情报,以及招商引资方面的情报。 经济和商务部门不直接从事对外贸易,他们只是帮助本国的企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4)新闻处 新闻处的主要工作是密切关注驻在国与本国有关的新闻动向;及时发布传播本国的观点,政策或者立场的新闻;促进双边新闻界的交流。由于使馆新闻处是政府的喉舌,因此其所发的新闻必然反映政府的观点,意图和倾向。不一定具有客观性。 5)文化处 负责对外文化活动的部门。 文化处的主要职责 A)对驻在国的文化方针政策和文化事业状态开展调研。 B)就文化交流协定的谈判作准备或者直接参与谈判,以及协定的执行工作。该协定通常对双边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项目,内容,方式,时间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各种文化交流项目中也包括体育,妇女,友好团体的交流活动。 C)为驻在国的社会各界提供宣传本国文化的各种资料。 d)促进双方政府间文化机构的联系与合作 。 6)其他职能部门 除了上述的主要部门,反映了专业分工的细致化和复杂化,也反映了外交内容的多样化,使馆中还有处理教育,科技,农业,民航,财政,劳工,运输,石油等专门问题的处室。这些处室的主要职能与前述的各部门类似:首先,了解,报告所掌管的具体领域的驻在国的情况,协调,安排两国间具体领域高级官员的互访等。 7)保障使馆正常运作的部门 一般是保卫部门,财会部门以及通讯,后勤部门。例如保卫处负责使领馆的安全,一些国家动用本国军队对使馆予以保护,一些国家依靠驻在国的警察力量实施保护。通讯处负责与本国的外交部以及与本国驻其他国家的使馆间的通讯工作。 28、大使 大使是国家元首的驻外代表,是外交使团的首领,拥有该使团的最高权力。一个外交使团只有一位大使。派驻到国际组织的外交使团中或许有几个人拥有大使的头衔,但是负责人是一个。在任命前需要接受国国家元首的同意。 大使是驻外使团的首领,正式名称是特命全权大使(Ambassador Extraordinary and Plenipotentiary),但是现在大使既不是特命也没有全权。 29、临时代办 在使馆中,每当大使回国休假,述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由临时代办代行大使职责,该职衔不是固定的职衔。只是在大使缺位时才被临时指定暂行使馆馆长职务。大使返任后,临时代办的名义也随之取消。原则上所有大使之下的各级外交官——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专员,一等秘书,二等秘书, 三等秘书以及随员都可以被指派为临时代办,但一般是由在位的级别最高的又名列在最前面的外交官担任。 专业外交代表,如武官,文化参赞,商务参赞,虽然在馆内级别很高,但不能被指派为临时代办。 临时代办一般有派遣国外交部指定,由使馆馆长或外交部驻在国外交部,人选不必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 30、理想的外交官 外交研究的一个持续不变的主题就是对理想的外交官的研究或者论述。简单来讲就是论述外交官所应具备的素质。 研究者普遍认为外交如果得当地从事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益地为国家服务,一个是为主权国家的交流提供了途经,一个是提供了通过谈判达成一致的方式,另一个是提供对驻在国情况的了解等。 在国际关系中外交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如果因外交官的素质而执行不当的话,会带来国家间关系的动荡甚至冲突。 31、尼柯尔森为代表的对理想外交官的论述 在其《外交》一书第五章,专门论述了所谓理想的外交官。他认为外交官的素质要求分两类,一类是随着时代变化而变化的东西,一类是任何时代都必须拥有的素质。他所列举的后一类素质被称为“the Nicolson test”,尼柯尔森。 第一类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再被要求的素质。第二类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外交官都需要的素质。他列举了七项。 A)正直性。即不说谎。有关理想的外交官的研究中,外交官该不该说谎,是不是有些场合可以说些谎,一直存在着争议。例如一些著作中提出为了爱国在有些场合可以说谎。尼柯尔森对此断然否决。他认为通过说谎即使取得了外交成功,也是不牢靠的。因为当对方明白后一定会愤怒,然后将是报复。此外外交官的交往是个持续性的工作,正直的名声非常重要,一次说了谎,看似成功了,但是会留下不正直的恶名,不利于以后的工作。因此于其他职业或者场合一样,最好的策略是正直,不说谎。 B)准确性。他认为的确在外交谈判中外交官可能对事物不做黑白分明的判断,不直率地或者常常是暧昧地表达意见。但是对外交官来讲,所达成协议的文书化,以及就所达成协议对公众的说明都必须准确。此外就驻在国的情况向本国政府所做的报告也必须准确,不能为了说服国内而夸张驻在国的情况,也不能为了取悦而对驻在国的情况轻描淡写。例如日本战前驻欧洲某外交官曾经发回了这样的报告“德国有可能进攻波兰,也有可能不进攻,总之事态非常严重”。 此外在接到本国的指示,将本国在某个问题上的立场或者意见传达给驻在国政府时,无论所要传达的内容多么尖刻,都必须准确地传达给对方。 C)平静。 d)好脾气或者心情。 E)忍耐。也就是说不受外界或者内心的干扰,不发怒,坚忍不拔。外交官不能将自己个人所持有的好恶,或者兴奋,偏见,虚荣心,夸张癖等表现出来,也不能因正义感而表示愤怒。 F)谦虚(modesty)。就是说不能有虚荣心,虚荣心在外交上非常危险,例如在外交交涉上占了优势,或者上风也不得喜形于色,如果喜形于色的话会让对 方感到悔恨,从而不利于以后的交涉,即使谈判取得了优势,也要做出平分秋色的样子。此外如果虚荣心很强的话,会导致自我满足,而组我满足会导致丧失适应性,也会导致失去想象力,而在谈判中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就是能够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这一适应性和想象力。 忠诚(loyalty)。外交官对以下的对象,虽然在程度上有所不同,但是G) 都需要忠诚。即忠诚于本国政府,部长,外交部,自己的部下,本国的外交使团,驻在国的本国公民,此外在某种程度上还得忠诚于对方国家的政府,以及自己的谈判对手。可是由于外交官长期在外国生活,而与本国的外交部以及一般民众的接触不够,因此上述的这些忠诚中的先后,或者相互间的关系的感觉陷入迟钝。这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过分地喜爱驻在国,或者极端地厌恶驻在国。另一个是特别地关注本国与驻在国的友好关系,颠倒了目的和手段间的关系,树立和维持友好关系成为了目的。再一个表现就是在送回的报告中自己在不知不觉形成了不是将本国应该知道的情况做出报告,而是将本国想知道的情况汇报回去。 32、外交礼节 外交礼节指有关外交程序中所遵循的规则。外交礼节虽然起源于近代欧洲,并且带有那个时代的烙印,但是在帮助驻外外交官发挥其作用方面依然具有重要性。 外交礼节包括很多内容,例如称呼,介绍,邀请,应邀,语言,以及衣着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外交场合外交官的官阶与位次。 33、外交团 外交团指驻在同一国家所有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他外交人员的总称。外交团不包括领事人员和非外交人员(一般人员),也不包括驻在国本国的外交人员。外交团成员的辨认:各国外交部的礼宾司按照外交惯例定期印发驻本国的各国外交人员名衔录,被称作“外交官名册”,凡列入名册的外交官都是驻在国外交团的成员。 外交团参与的活动有两种:一是就维护外交官的特权和豁免权与驻在国政府进行协商,联系和交涉。二是礼仪性活动。 34、外交团团长 驻在国的外交团中,级别最高且递交国书最早的外交使节担任外交团团长(夫人)。在一些信奉天主教的国家,如西班牙等梵蒂冈派出的教廷大使永远是外交团团长,而常由其他大使中就任最早的担任副团长。 外交团团长不具有额外的特权和地位。外交团团长代表外交团,其职责主要是在某些典礼和交际场合代表外交团致辞、祝酒;外国国宾访问驻在国,在介绍各国使节时,它是第一个被介绍的,也就是说在礼仪上享有优先地位。就某些有关外交特权的问题与驻在国联系、交涉;向外交团成员传达驻在国政府有关事项的通知;向新到该国的外交代表介绍驻在国的礼仪、风俗及其他惯例。 35、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最古老的外交制度之一,指为了保证外交人员、驻外使领馆进行正常外交活动,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及其双边的有关协议而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人员及其使领馆的一种特殊权利和优遇。 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来源,一是国际法,即《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VCDR)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VCCR);二是国际惯例;三是双边签署的友好,通商或者航海等条约或者协定等。 主要的内容为A)不可侵犯权:指驻在国外交人员的人身、办公处、住所以及公文档案的不可侵犯权;B)管辖豁免,即不受驻在国刑事、民事和行政的管辖;C)自由通讯;D)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捐税,E)悬挂国旗、国徽等。 36、不干涉内政 外交人员在驻在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同时,外交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对其活动予以限制的惯例(不是法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不得干涉驻在国内部的政治过程。外交人员通常与驻在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打交道,也需要与驻在国的公众交往,例如向公众解释本国的外交政策等。但是外交人员不得向驻在国公众发出呼吁要求他们对驻在国政府施加压力,不得为驻在国的政党提供资金,不得为反政府人士提供支援,更不能亲自组织反政府组织。 37、外交文书 外交文书是外交机构与外交代表机构为处理双边关系而往来的公文(书面语言)。其特点是形式多样,内容广泛。 外交文书按功能大致可分为 1.礼宾性外交文书,如国书,唁电,贺电,慰问,致谢,其功能在于保持外交交往渠道的畅通。 2.宣传性外交文书,如在国际会议,各种仪式,正式宴会(迎送)中的演说,以及外交部门的声明,谈话,公告等,其功能在于表达对双边关系中重大问题的立场,态度,政策等。 3.通讯性(交流性)外交文书,如照会,外交函件,备忘录等,其功能在于日常外交事务的处理。 4.法律性外交文书,如条约,协定,公约,宪章,议定书等,其功能在于将双方或多方的义务和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38、照会 照会是最为广泛使用的外交通信形式。 正式照会一般用于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等之间的通信往来。主要用于处理涉及重要外交事务和外交礼节的事宜。 普通照会是外交通信中最常用的形式,其使用范围要比正式照会广泛。普通照会不是个人之间的通信,而是机构间的通信。普通照会的使用目的非常广泛,从驻外使馆与驻在国外交部间管理性事项的处理,到重大政策问题。根据内容较为重要的是提出和平建议的照会和抗议照会。 集体照会也称联合照会,指一些国家联合起来向某一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所发出的照会,表达这些国家在该问题上的共同立场或态度。 同文照会是一个国家就其在某个具体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政策向数个国家同时所发出的照会。 39、外交函件 指外交行为者之间往来书信,也分为正式外交信函与外交便函两种。 正式外交函件同正式照会的格式相似,主要用于政府首脑,在某些情况下也用于外交部长之间的“个人”通信。使用政府首脑的正式外交函件主要在于表达发信国对所涉事宜的关注程度。 外交便函指驻在国外交官与该国外交部之相应官员,以及外交官之间的通信,用来处理一般事务性的问题,如安排一般性的外交约会,提出一般性的请办事务等,不用于处理政治性问题。格式灵活随便,据有比正式外交函件更大的个人性质。 40、备忘录 备忘录早先通常是在驻在国外交官会见外交部官员后,就本人口头所阐述的事实或者主张留下的文字稿,通常在会见结束时递交给对方,其目的在于加强所述内容,特别是要点,以避免含混不清。 在现代外交实践中,除了上述使用方式,即使相关官员不见面也可以用来陈述事实或者主张。 备忘录在格式上类似普通照会,但是没有称呼和结束尊敬语。因此我国也称为没有“头尾客套的普通照会”,常是第三人称。有时为了方便附有封面(covering letter)。 备忘录与普通照会一样可以广泛地处理各种性质的事务,包括重大政治事务。此外还可以通过备忘录从事谈判。 41、外交电报 外交电报是用电报发出的外交函件,由于其迅速及时,因此在外交通信中有特殊的用途和作用。主要用来迅速表示一国政府就某一事件的态度,通知重要的紧急事项。以及贺电(国庆,重大国际会议的召开,建交或重要条约签订周年,领导人就任),为自然灾害等所发的慰问电,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去世所发的唁电等。 外交电报与普通的民用电报一样,使用明码通过国际电讯机构发出,但外交电报不必过于强调节字原则。现在也广泛使用传真。 42、条约 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意在它们之间建立一种新的法律关系的文书,法律关系指具有约束力的义务。绝大多数条约是书面的,《维也纳国际条约法公约 》中将条约限定于书面形式的条约。 条约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早期涉及结束军事冲突,军事同盟,划分领土等内容,第二次大战后有关贸易,关税,以及创建国际组织等内容。 当代的外交实践中,在双边关系中,条约更多地用来标志双边关系的新变化。 以国家元首、国家、政府、以及国际组织的名义缔结。但是无论何种缔结形式,其义务的法律约束性不变。 条约的组成: A)约名。条约的名称,如《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B)约首。也称序言,一般条约宗旨的综述;全权代表的姓名和职衔;叙述类似全权代表相互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内容的段落。 C)约文。实质性条款,即条约的主要内容。 d)约尾。也称最后条款,包括条约的使用范围,签署,批准,加入(多边 条约),生效和有效期限等条文。条约最后一般有“各方全权代表签署盖章以昭信守”的文字,以及签约日期,地点和所用文字等内容。 43、协定 协定或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书的另一种称呼。与条约的区别:A)没有条约正式,但在双边关系中更为常用,B)双边关系中的条约多涉及两国关系中的全面性的和持久性的问题,而协定所涉及的问题较为具体。如经济,文化或科 )条约可用于多边外学技术合作协定,贸易和支付协定,民航或海运协定等。C 交,而协定一般只用于双边外交。d)条约多是由国家元首之间或者国家与国家间缔结,协定更多为政府与政府之间,以及政府的机构之间缔结。 44、换文 通过交换照会或外交函件记载所达成有关协议的法律文书。用作换文的照会通常是一国大使或类似被授权的个人同驻在国外交部间的通信 ,用作换文的外交信函通常是两国外长或其他部长间的通信。一般在去文中叙述所要达成协议的内容,并在最后指出需对方复文确认的协议内容,对方同意后以此原文和复文构成协议。换文所达成的协定或协议一般不需要立法机构的审议和批准。 45、联合声明,公报,宣言: 具有两种不同的性质。一种是有关双方的共同政策声明或宣言,另一种则是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文件。1954年周恩来先后同印度总理尼赫鲁,缅甸总理吴努发表的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联合声明属于前一类。而中美两国先后在1972,1979和1982年发表的约束两国关系得三个联合公报则属于第二类。中英两国就香港问题发表的联合声明(joint declaration)是正式的条约形式。之所以采用联合声明的形式主要意味该协议的临时性和模糊性。 46、议定书 议定书很少单独成为一份法律文书,常用作记述某一条约或协定的附带条款,处理更为具体或较次要的问题。例如,边境条约可附有由签字国同意的规定具体边界走向的议定书,和平条约中对有关程序的规定,停火协议中的细节等。在现代外交实践中,议定书还有以下的用途。如延长即将终止的协定,修订既有的协定,对一些需要及时修订的协定如渔业协定,避免双重课税协定。长期进行某项交流或合作的协定(如文化协定),每年度可以再签订规定具体项目的议定书。 47、谅解备忘录 谅解备忘录通常构成一项条约或者协定的附加条款,主要就履行条约或者协定作出具体的补充。除此之外也广泛用于对双边关系的各个领域问题的处理,如防务,商务,科技合作,教育等。各国广泛使用的原因在于其快速性,灵活性和机密性。谅解备忘录不需要立法程序的审议和批准,可以根据需要予以修订,由于不具有正式的法律约束性,因此可以根据需要予以中止或废止。 48、临时协议,或者暂定协议 在某些情况下当国家间就某个有争议的问题无法达成全面的协议,而该问题 的解决对双方来讲有非常重要时,它们或许将已经解决的部分作为临时协定的形式签订下来,如解决争议的一些方面,或者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等。 除了争议性的事项,在某个不存争议的事项上,在全面协议之前也可就已达成合意的部分作为临时协议签订。临时协议一般都有明确的期限。 49、宪章 常见的多边条约形式。组成联合国的这一国际组织的多边条约称作《联合国宪章》,除此建立美洲国家组织的条约叫做宪章。宪章在英语中意为赋予权利和权力的官方文件。联合国宪章是以“我联合国人民”的名义制定的,象征联合国的权利和权力来自于联合国人民的赋予。 50、公约 常见的多边国家条约形式。二战后公约通常由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起并主持的外交谈判的结果,主要是一些惯例的法律化,其中较重要的有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由联合国专门机构主持签订的法规性的条约也常采用公约的形式。组成技术性国际组织的条约也可成为公约。 第四章 外交方式 51、双边外交 双边外交指通过两个国家间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来处理两国外交关系的外交方式。在这个意义上也被称为传统外交。 正常情况下的双边外交是由上述常驻外交代表机构与驻在国外交部之间来进行的,所处理的问题根据双边关系的内容而有所不同。 大多数国家都经历过与他国的外交关系处于极端敌对或者不正常状态的时期。尽管在不正常的状态下,这些国家仍与他国通过一些特殊的机构保持着一定的双边关系,这些机构所从事的就是不正常时期的双边外交。 52、特殊的驻在机构 利益代表处(interests sections);领事馆;代表处或者联络处(representative officE),其他机构(front missions),这四类机构有时也被称作实际的使馆,或者隐性使馆。 1)利益代表处 在正常的外交关系中断后依然在驻在国保护本国利益的机构。这种机构有两种形式,一是委托的形式,二是留驻的形式。 委托的形式:即在外交关系中断后委托其他国家的驻在使馆,保护本国的利益。留驻的形式。在使馆关闭后,将本使馆少数外交人员驻留在保护国的使领馆内,以保护本国利益的方式。 2)领事馆 在两国间中断外交关系,关闭大使馆后,一些国家选择保留领事馆,来处理特殊的外交业务。原因主要有A)利益代表处的不便,如过分依赖第三方,保密性问题,可能的误解等。B)领事馆一般分布于驻在国的主要城市,便于搜集有 关情报。C)前面提到各国外交部门统一了领事人员和外交人员,因此领事馆的工作人员能够充分发挥其外交职能。 3)代表处或者联络处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双方已有事务性的往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方仍不能正式承认对方为合法政府,这时利益代表处和领事馆都不适宜,因此双方经过协商设立一个代表处。 4)其他机构 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政治上的原因,无法相互间设立上述机构的情况下,通常会设立各种名目的“非官方机构”处理双边的外交业务。之所以称“其他机构”是因为其名目繁多使其无法归类,例如贸易代表处,商务代表处,新闻处,旅行社,科技处,文化处,甚至记者站等。虽然名称不同,但是这些机构都发挥着外交的职能。 53、特使外交 由国家,国际组织派遣外交代表赴他国或地区处理具体的,临时性的国际问题的外交方式。 两战后一个突出现象就是作为外交行为体的国际组织频繁地派出特使(团)。 特使的名称很多,除了常用的特使之外还有如巡回大使(“无任所大使” ),特命外交官,临时代表团,私人代表(指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特别代表(联合国秘书长)等。 特使外交的主要特征: A)临时性。特使(团)一旦任务完成其使命也就结束。在这一点上与常驻使馆成对比。 B)具体性。特使的任务单一,目标的具体。一般来讲特使只负责处理一项外交任务,尽管其过程可能会延长,但是使命的具体性不变。 外交特使一般由职业外交官,离任的政治家,政府主要部门的负责人,民间知名人士,国际组织的文官等出任。 通常特使(团)的派出须经有关国家的同意。 54、调停 外交特使(团)的一项主要工作就是从事国际调停。国际调停指由第三方协助冲突的双方解决他们之间的对立与冲突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实际的调解工作范围较广,小到促使双方坐下来谈判,大到参与拟定协议的具体条款。无论作用的大小,其目的是使冲突的双方达成谅解以解决该冲突。 调停的方式主要有: A)调停国直接介入冲突双方的谈判,但是介入的程度根据冲突的性质有所变化; B)程序上的调停,说服敌对的各方重启往来; C)提出建议; D)改变冲突各方的认识; E)调停者主动争得冲突各方的让步; F)调停者向冲突各方施加压力,或者给与奖励以使冲突各方作出让步; G)联合调停; H)非正式的调停,常见于国际组织或外交会议上。 55、斡旋 斡旋原指由中立的第三国出面促使对立的双方开始外交谈判以解决双边争议的外交方式,而第三方并不参加实际的谈判活动,一旦谈判开始,斡旋的工作也就完成。 56、多边外交 多边外交是当代外交的一个主要方式之一,指有三个或以上的国家通过召开会议而处理与解决有关国际问题的外交方式。会议分为专设会议和例行会议。前者是针对具体的国际争议,由有关国家为协调彼此的立场,并予以解决的临时性会议。后者是为讨论和解决一定范围的国际问题,在规定期限内定期召开的会议。 多边外交所召开的会议在所处理的问题,规模,参加的级别,时间的长短,组织机构的官僚化,工作程序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57、专设外交会议 简称外交会议,指为解决具体的国际问题而由有关国家召开的临时外交会议。尽管有众多的国际组织通过例行会议处理着国与国关系的各个方面,但是专设外交会议仍然广泛地召开,其主要原因在于专设外交会议在解决国际问题方面的有效性。 专设外交会议是一种灵活的外交方式,它能够使参加国集中精力解决具体的国际问题。 根据内容的分类,如协商性会议,制订条约的会议,冲突解决会议等。根据问题的性质分类,如政治会议,经济会议。根据会议的级别分类,如首脑会议,外长会议等。 58、例行外交会议 指国际组织根据组织章程所定期召开的,由成员国外交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组织是“多边外交的舞台”。 根据国际组织的类型大致可分为全球性的会议,区域性的会议类别性的会议等。 59、一致表决制 联合国的许多机构中采用一致通过的决策方式。具体的表决:通常与会代表在表决前非正式地通知会议主席本国不反对该项决议,如果对某个决议没有国家表示反对,就意味着获得了一致通过。因此通常在会议的最后,议长或者主席会问“在我看来对这个问题已取得了一致,有没有反对我的意见的代表,”。如果没有则表示该决议被一致通过,如果有反对的话,才诉诸投票。 60、首脑外交 首脑外交指政府首脑或者国家元首代表本国就国际问题的解决所召开的会议,或者所举行的会晤。一般分不定期的和定期的两大类。前者是解决具体外交问题所召开的会议或会晤,后者为定期地就解决某一类外交问题所召开的会议。 首脑外交会议可以是双边的或多边的。但是习惯上首脑外交主要指多边的外交会议,因此也可以将首脑外交看作是特殊的多边外交方式。 第五章 外交谈判 61、外交谈判 外交谈判指在国际关系中,国际行为体的外交代表就某一国际问题通过提出具体的建议以明确化相互间的对立点和共同点,并试图(并不是说所有的谈判都能取得这些成果)对此进行调整,妥协,最后达成一个各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的过程。 谈判的发生需要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即:一个是共同的利益,一个是产生利益冲突的问题或者领域。 1)根据谈判目的的分类: A)延长协定的谈判。即对已达成的协议或协定的延长。其主要内容是对现有状态的延续或稍微修改,在这类谈判中以前所达成的协议对正在进行的谈判具有重大影响。 B)试图使事态正常化的谈判。即试图通过停火协定,和平条约,或者恢复外交关系等结束对立和冲突,恢复事态的正常化。这类谈判常受到它所希望解决的不正常状态的影响。 C)谋求利益再分配的谈判。即通过谈判以达到改变既存现状。此类谈判的特征为一方极力谋求改变现状,另一方极力维持。其极端形式是攻方将其改变现状的要求通过最后通牒的方式表现出来,并规定期限。 D)创新性谈判。即有关各方寻求确立有别于传统义务,状态,关系的新的能够给各方带来利益的谈判。 F)寻求副作用的谈判。即参加谈判的一方或者数方通过谈判追求与达成协议无直接关系的目标。 上述这些分类属于ideal types,理想类型,现实的谈判中可能会出现一种或几种类型同时出现,其主要侧重点是政治军事等问题,也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高级政治的问题。 2)根据谈判内容的分类: A)政治性的谈判。共同宣言,决议草案,引渡,文化协定,边界变化,交换俘虏,劫机,建交,增进相互间的关系,恢复正常化关系。 B)有关发展问题的谈判。贷款(一揽子,以及项目贷款),经济援助(人员,设备),国际资本市场的借贷,投资保护,债务延缓支付等。 C)契约性的谈判。沿海钻探权利,石油和天然气的买卖,设备购买,外国人的雇佣。 D)经济性的谈判。贸易协定,国际收支改善的备用贷款(IMF),关税,反倾销,出口商品配额,经济制裁。 E)安全性的谈判。飞越领空,海峡通过,武器买卖,双边或者多边安全条约,联合武器开发,军备控制和裁军,维和部队,基地协议。 F)管制,或者法规性的谈判。如海洋法,方便旗(指船由于法律或经济上的原因挂外国国旗),渔业问题,环境问题,航运,卫生,毒品等。 G)管理性的谈判。出访或接受访问,领馆获得土地或者建筑,开设贸易代表团,签证免除等。 3)根据谈判方数量的分类: A)双边谈判。由两方参加的谈判,主要形式有两国间,一国与国际组织的谈判,两个国际组织之间的谈判,一国与另一个政治组织间的谈判。 B)多边谈判。多国间的谈判。 62、关联技巧 一种谈判策略。无论双边和多边的谈判,如果能够通过对相互间更广泛利益的强调而改变对方的认识,从而修正最低要求的话,那么就可能增加谈判成功的概率。在这个方面,战后的一个常见的技巧就是关联原则的技巧。即通过说服使对方相信,对方在其他问题上的损得取决于对本问题的处理,或者将来的问题上的损得取决于现在该问题的处理等,从而软化,动摇,改变对方在该问题上的立场。 63、确立原则 一种谈判策略。就有利于细节问题的解决而提出一个基准或者叫原则,框架。例如19世纪维也纳会议所确立的均势原则。战后欧洲在解决领土争执问题时所提出的国境安定的原则,以及美苏军备谈判中所提出的平等,或者战略均衡的原则等。 64、一揽子解决 一种谈判策略。通过在某项(些)议题上的让步,而在另一项(些)议题上得益的方式达成有关问题的全面解决。如美苏军备控制谈判中,美方常常就所控制的武器类型,所削减武器的数量,有关的核查等问题提出一揽子解决的,而不是单项谈判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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