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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办法(乌政办[2004]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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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办法(乌政办[2004]229号)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发布文号】乌政办[2004]229号 【发布日期】2004-12-23 【生效日期】2004-1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办法 (乌政办[2004]22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办法(乌政办[2004]229号)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发布文号】乌政办[2004]229号 【发布日期】2004-12-23 【生效日期】2004-1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办法 (乌政办[2004]22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含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市属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与各区(县)、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按照《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另发)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条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区(县)、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办,考核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第四条 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安全生产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区(县)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对本部门隶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负行业管理责任;    (二)因机构改革撤销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其职能接管的部门接管;合并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新组建的部门接管;更名的部门继续管理其更名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在各自范围内协助行政正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能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在本岗位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接任者为自然责任人。    第五条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由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事故指标两部分组成。区(县)、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以《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形式确认。责任书一式两份,市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一)安全生产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并按要求将落实情况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考核。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各项经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评比和总结;    3.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防范特、重大安全事故的措施。会议应当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防范措施应当认真组织落实;    4.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其有效开展工作。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改善安全基础设施和监管手段,提高整体防御能力;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深入开展安全质量化工作,对有关安全生产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检查和处理情况应当作出书面;    7.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安康杯”知识竞赛和安全社区、安全村、安全学校等活动。特种作业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8.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和信息,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并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时限内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二)安全事故指标:杜绝特大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安全事故各项指标有效控制在目标范围内。区(县)、部门的具体指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第七条 安全事故指标的考核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局提供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八条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总分100分,90分以上为合格。考核等级:    (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未突破安全事故指标,考核分值在96分以上(含96分)的区(县)、部门;    (二)安全生产合格单位:未突破安全事故指标,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区(县)、部门;    (三)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突破下达的安全事故指标,考核分值低于90分的区(县)、部门。    第九条第九条 区(县)、部门每半年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总结,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奖罚规定:    (一)被评定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区(县)奖励人民币10000元、部门奖励人民币8000元;被评定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的,区(县)奖励人民币5000元、部门奖励人民币4000元;被评定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的,区(县)处10000元、部门处8000元的经济处罚。奖罚情况通报全市;    (二)受奖励的单位,奖金中的25%奖励责任书签订人,其余的75%由责任书签订人奖励有关人员。受经济处罚的单位,经济处罚中的25%由责任书签订人承担,其余的75%由责任书签订人确定比例由有关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奖励资金列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对不合格单位的罚款上缴财政。区(县)、部门对下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所需奖励资金,由区(县)、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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