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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住宅补贴第2次公告(97年11月25日开始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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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住宅补贴第2次公告(97年11月25日开始受理)97年度住宅补贴第2次公告(97年11月25日开始受理) 97年度住宅補貼第2次公告(97年11月25日開始受理) 發布日期:2008/11/17 一.97年度住宅補貼第2次公告,租金補貼受理期間自97年11月25日 起至97年12月31 日止,採「評點制」方式辦理:購置及修繕住宅 貸款利息補貼,受理期間自97年11月 25日至98年2月25日或額滿 為止,採隨到隨受理方式辦理。 二.本案申請書表俟內政部營建署寄送至本府,將另函送至各鄉鎮市 公所所(局)供民眾免費 索取;亦可逕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下載 (網址:,更新...
97年度住宅补贴第2次公告(97年11月25日开始受理)
97年度住宅补贴第2次公告(97年11月25日开始受理) 97年度住宅補貼第2次公告(97年11月25日開始受理) 發布日期:2008/11/17 一.97年度住宅補貼第2次公告,租金補貼受理期間自97年11月25日 起至97年12月31 日止,採「評點制」方式辦理:購置及修繕住宅 貸款利息補貼,受理期間自97年11月 25日至98年2月25日或額滿 為止,採隨到隨受理方式辦理。 二.本案申請書表俟內政部營建署寄送至本府,將另函送至各鄉鎮市 公所所(局)供民眾免費 索取;亦可逕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下載 (網址:,更新中.....預計 20日登上 網路) 三.檢附公告乙式(詳附件) :,: 發稿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國民住宅組 發佈日期:2008/11/12 主旨:公告97年度住宅補貼第2次受理申請。 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點及第6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租金補貼:自97年11月25日至97年12月31日止,採「評點制」方式 辦理。 (二)購置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97年11月25日至98年2月25日或 額滿為止,採隨到隨受理方式辦理。 二、計畫辦理戶數:(詳附件一) (一)租金補貼:8,699戶。實際補貼戶數將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第1次 公告核准戶數調整,並以合計不超過年度計畫戶數為原則。 (二)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25,445戶。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3,720戶。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 前,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四、不得申請之規定: (一)同一家庭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並僅得就前項三種方式擇一辦理;申請二 種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全部申請。 (二)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接受鄉村地區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 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不 得申請第一項住宅補貼。 (三)已申辦增撥新臺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者,得同時搭配本購置住宅 貸款利息補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五、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詳附件二)。 六、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從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 七、申請資格: (一)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1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 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 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 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三之金額,但具受家 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 計算。 5.已獲得96年度租金補貼者,可提出97年度租金補貼申請,但會酌予減 分。申請案若經核准,將於96年度補貼期限屆滿後,始核發97年度租 金補貼。 (二)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 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無自有住宅: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 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 住 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 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 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2)申請人2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 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 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2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 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三之金額,但具受家 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三)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 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僅持有一戶逾10年之住 宅,若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 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 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須僅持有一戶逾十年之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附件三之金額,但具受 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 入計算。 八、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四。 九、租金補貼額度: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3千元,補貼期限1年。 十、購置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如附件五。 十一、申請租金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若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 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 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 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暴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 判決書影本,另若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或政府立案 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暴中心轉介證 明單。 6.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7.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影本。 (七)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 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八)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 、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申請人承租之建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免檢附前項第七款文件,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 十二、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 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若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 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 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 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暴之證明,如保護令 影本、判決書影本,另若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 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 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6.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7.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 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 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 字樣。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六)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 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十三、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 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若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 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 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 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 「套房」或「公寓」字樣。 (四)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 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暴之證明,如保護令影 本、判決書影本,另若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單或 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 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6.重大傷病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7.重大災害災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六)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 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或房屋稅籍證明。 十四、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申請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 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二)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 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 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 籍未設於該處。 (三)共有之住宅屬同一住宅,且合計達40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擁有自 有住宅。 (四)家庭暴力之受侵害者及加暴者共同持有一戶住宅,因離婚訴訟或其他 原因,致受侵害者需與加暴者分居,且另行購置或租賃住宅者,受侵 害者得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申請人除依規定檢附 應附之文件外,並應出具切結書及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 (五)前項家庭暴力之受侵害者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時, 視為無自有住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查核,申請人經 查核已完全持有該戶住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補貼。 十五、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的金融機構 計有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灣銀行、華南商業銀行、第一 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稻江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桃園信用合作社、台中市第二 信用合作社、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及花蓮第二信 用合作社等15家金融機構。 十六、其他事項悉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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