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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专业基础知识(高教教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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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专业基础知识(高教教材、整理)监狱专业基础知识(高教教材、整理) 监狱人民警察录用考试教材 中国高教考试在线 监狱专业基础知识 考试点晴,整理, 1 第一章 导论 本章内容主要讲的是监狱的起源、监狱的历史类型以及新中国监狱的历史发展。须重点掌握的考点有: 1.监狱的起源 (1)监狱的产生条件和产生时间。明确监狱与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并理解监狱与经济基础、社会、政治、历史、文化、法律等因素之间的关系。 (2)监狱的演变过程。着重记忆近、现代监狱理论和监狱制度的相关内容以及其间出现的一些代表性人物及其著作。 2.监狱的历史类型 ...
监狱专业基础知识(高教教材、整理)
监狱专业基础知识(高教教材、整理) 监狱人民警察录用考试教材 中国高教考试在线 监狱专业基础知识 考试点晴,整理, 1 第一章 导论 本章内容主要讲的是监狱的起源、监狱的历史类型以及新中国监狱的历史发展。须重点掌握的考点有: 1.监狱的起源 (1)监狱的产生条件和产生时间。明确监狱与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并理解监狱与经济基础、社会、政治、历史、文化、法律等因素之间的关系。 (2)监狱的演变过程。着重记忆近、现代监狱理论和监狱的相关内容以及其间出现的一些代表性人物及其著作。 2.监狱的历史类型 (1)监狱历史类型的概念。记住其表述即可。 (2)监狱的几种历史类型以及各种历史类型监狱的本质和基本特征。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准确记忆,其中对资本主义国家不同时期监狱的基本特征要对比记忆,明确其区别与联系。 3.新中国监狱的历史发展 应记住新中国监狱历史发展的几个阶段,并着重掌握各个阶段的概况和基本特征。 一、 监狱的产生 (一)监狱的产生条件 监狱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也会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2 从人类阶级社会发展史的角度看,监狱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而监狱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决定性影响。同时,由于社会、政治、历史、文化、法律等因素的影响,监狱现象又表现出巨大的差异性。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情,都会产生不同的监狱理论和监狱制度。 (二)监狱的产生时间及过程 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前的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必须以共同劳动的形式才能维持生存,劳动产品实行平均分配,生产资料是原始社会公有制。当时,没有阶级,没有阶级之间的压迫和剥削,没有犯罪,也没有监狱。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劳动产品出现了剩余,这些剩余的劳动产品逐渐成为氏族首领使用权力占有的私有财产。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劳动组织单位,生产资料由原始社会公有制逐渐转变为家庭所有制,劳动产品成为家庭的私有财产。私有制的产生导致社会逐渐分裂为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人类社会也就从原始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开始进入到第一个阶级社会。伴随着阶级的产生,出现了国家组织形式。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以国家的意志体现出来,这就是法律。违法者视为犯罪,对犯罪者要进行惩罚,由此出现了刑罚和监狱。 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掌握国 3 家政权的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 二、监狱的演变过程 监狱从产生至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监狱的发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相适应。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先后出现了奴隶制国家监狱、封建制国家监狱、资本主义国家监狱和社会主义国家监狱。 古代监狱的主要特点是残酷、野蛮、落后,刑罚以生命刑和肉刑为主,监狱是一个变相体罚的场所,很难谈及监狱,监狱行刑理论更是无从谈起。 一般来说,近、现代监狱理论和监狱制度始于18世纪。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化的原则,对监狱的改良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18世纪开始的监狱改革运动,建立了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其中以英国人约翰•霍华德倡导的监狱改革运动对以后的影响最为深远。约翰•霍华德为了寻求监狱改良措施,曾经遍访欧洲各国监狱,考察了各地监狱存在的弊端,并于1777年出版了《英格兰及威尔士的监狱状况》(又名《监狱事情》),对监狱的建筑、矫正目的、矫治手段以及奖惩措施等都作了详尽而科学的论述。因此,他被称为西方国家监狱改良运动的鼻祖。 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对监狱问题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监狱行刑理论和监狱管理制度又有了飞速的发展,教育刑、改造刑理论占据了监狱行刑理论的主导地位,监狱逐步摆脱了野蛮、残酷、无序的形象,出现了行刑社会化、法治化、人道化、技术化等趋 4 势,监狱在执行刑罚的同时,将会更加注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监狱管理朝着更加理性、更加文明的方向发展。 一、 监狱历史类型的概念 监狱历史类型是根据监狱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及其阶级本质所作的划分。它是对监狱所作的宏观上的分类。 二、监狱的四种历史类型 (一)奴隶制国家监狱 1.奴隶制国家监狱的本质 奴隶制国家的监狱,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监狱,其本质是掌握政权的奴隶主阶级用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实行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2.奴隶制国家监狱的基本特征 由于奴隶制社会刚刚从落后的原始社会脱胎而来,因此刑罚表现为愚昧、落后而残酷,监狱管理非常落后和简单。其主要表现为:(1)刑罚观念及刑罚执行以复仇主义为目的;(2)刑罚手段主要是生命刑和肉刑;(3)监狱是关押等待执行刑罚的罪犯和未决罪犯的机构,监狱不是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 (二)封建制国家监狱 1.封建制国家监狱的本质 封建制国家的监狱本质上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封建主阶级用来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封建主阶级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实行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暴力机器。 5 2.封建制国家监狱的基本特征 与奴隶社会相比,封建社会的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统治阶级对监狱及刑罚执行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有所提高,死刑的适用范围逐步缩小。封建统治阶级不再像奴隶主阶级那样随意杀死奴隶,他们更多的是把犯了罪的农民囚禁起来,通过强迫罪犯劳动来增加经济收入。因此,封建制国家的监狱设施逐步得到了加强,监狱行刑理念也发生了一些细微的变化。但总体而言,封建制国家的监狱并没有摆脱野蛮和残酷,它与奴隶制国家的监狱仍是一脉相承。其主要表现为:(1)刑罚观念和刑罚执行以威吓主义为目的;(2)监狱制度和监狱管理残酷、黑暗。 (三)资本主义国家监狱 1.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的本质 资本主义国家的监狱,其本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但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时期中,其外在表现是不同的。 2.资本主义国家不同时期监狱的基本特征 (1)在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政权成为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后,提出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的原则,逐步确定了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从而推动监狱行刑理论和监狱管理制度向前发展了一大步。但是,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刑罚和监狱管理制度并未完全摆脱封建社会刑罚野蛮、残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刑罚观念和刑罚执行以报应为目的。 (2)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刑罚理论的研究空前活跃和繁荣,其中,教育刑理论得到长足的发展,刑罚观念和刑罚 6 执行逐渐转变为以矫正和教育为目的。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现代监狱管理制度体系基本确立,累进处遇制、分类制以及社会化处遇制等监狱管理制度得到迅猛发展,并且影响着世界各国监狱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四)社会主义国家监狱 1.社会主义国家监狱的本质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狱,其本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这一本质的外在表现为:(1)监狱执行刑罚始终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指导思想,以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作为监狱工作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2)在改造罪犯过程中,坚持人道主义、区别对待、给出路等各项政策;(3)依法行刑,文明管理,切实保障罪犯权利的行使和实际享有;(4)行刑社会化,借助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2.社会主义国家监狱的特征 社会主义国家监狱既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又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既实现了社会正义的要求,又反映了历史发展的进步文明。 新中国的监狱工作,在半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 一、创建阶段 (一)创建阶段的概况(1949年,1954年) 新中国的监狱工作是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创立发展起来的。1951年5月,根据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公安部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会议专门研究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问题。由 7 毛泽东同志亲自修改和审定并经中共中央批准转发的《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指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根据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所作出的《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各地迅速建立了罪犯劳动改造机构,大规模地组织罪犯参加国家基本建设,如兴修水利、修筑铁路、公路、垦荒、开矿及从事手工业、农业、副业等项生产。通过大规模地组织罪犯劳动改造,从根本上解决了监狱关押的罪犯坐吃闲饭、监管场所拥挤、监狱经费不足等一系列问题,确立了改造罪犯的基本途径。 (二)创建阶段的基本特征 我国监狱工作创建阶段的基本特征是:(1)全党高度重视,迅速将一大批罪犯投入劳动改造之中;(2)确立了监狱组织管理体制;(3)基本上解决了监狱面临的困难。 二、初步发展阶段 (一)初步发展阶段的概况(1954年,1966年) 在总结新中国监狱工作创建阶段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于1954年9月7日颁布实施。以此为标志,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初步发展阶段。《劳动改造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监狱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狱的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手段以及监狱的经费等。《劳动改造条例》把我国监狱工作创建的成功经验用法规加以总结,使监狱工作及时、准确地 8 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发展,我国监狱工作无论在罪犯的改造上还是在监狱生产上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在罪犯改造上,我们成功地把日本战犯改造成为致力于促进中日友好的人士,把末代皇帝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2)在监狱生产上,逐步建立了一批大型工业企业、大型农场,形成了一个门类比较齐全的监狱企业体系,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1959年建国10周年前夕,在北京举办了“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展览会”,向全国及世界展示了新中国监狱工作的成就。 (二)初步发展阶段的基本特征 我国监狱工作初步发展阶段的基本特征是:(1)监狱法制建设逐步发展;(2)确立了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原则;(3)制定了一套科学的监管制度;(4)培养了一支能吃苦耐劳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 三、遭受破坏阶段 (一)遭受破坏阶段的概况(1966年,1976年) 从1966年到1976年的10年中,中国人民经历了一场浩劫。在“文化大革命”当中,我国监狱事业遭到严重破坏,主要表现为:(1)监狱工作方针、政策,监狱工作取得的成绩被全面否定;(2)监狱所属的工业企业、农场被大量挤占和被迫交出;(3)监狱法规遭到践踏,监狱内正常的监管秩序遭到破坏。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广大监狱人民警察仍坚守岗位,忠于职守,防止了重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了“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损失。 9 (二)遭受破坏阶段的基本特征 我国监狱工作遭受破坏阶段的基本特征是:(1)监狱法规遭到践踏,监狱法制观念有所淡化;(2)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实践证明是一支忠于党和人民的队伍。 四、拨乱反正阶段 (一)拨乱反正阶段的概况(1976年,1981年)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开始了全方位的拨乱反正。我国监狱系统彻底清除了各种错误思潮的不良影响,正常的监狱监管工作逐渐恢复和全面展开。在较短的时间内,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得到了壮大和发展,监管工作恢复了良性运转。 在监狱工作恢复、整顿的基础上,中央于1981年在北京召开了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总结了建国以来监狱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并对监狱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研讨,提出了新时期监狱工作的任务和发展方向。以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的召开为标志,我国监狱工作完成了拨乱反正的历史重任,监狱工作进入了改革发展的新时期。 (二)拨乱反正阶段的基本特征 我国监狱工作拨乱反正阶段的基本特征是:(1)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不断发展壮大;(2)一些交出去的监狱被陆续收回;(3)监狱工作秩序逐渐恢复。 五、改革发展阶段 (一)改革发展阶段的概况(1981年至今) 10 “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以后,到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我国监狱工作先后推行了若干项重大改革,如办特殊学校、分押分管分教、改造工作向前、向后、向外延伸、改造生产双承包责任制等。1994年《监狱法》颁布后,又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治监、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建立现代监狱制度、实行狱务公开等涉及监狱整体性工作的改革措施,推动了监狱工作的向前发展。同时,监狱系统还广泛开展了对外交流工作,一方面向世界展示了我国监狱工作的成就和经验,另一方面也汲取了其他国家的一些有益经验。 (二)改革发展阶段的基本特征 我国监狱工作改革发展阶段的基本特征是:(1)监狱法制建设发展迅速;(2)监狱的各项改革工作进展顺利;(3)逐步建立国家财政保障体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4)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不断提高。 强化训练 一、 判断题 1.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 2.封建制国家的监狱本质上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封建主阶级用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维护封建主阶级政治统治,实行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暴力机器。() 3.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的本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但在资本主义发 11 展的不同时期中,其外在表现是不同的。() 4.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狱在改造罪犯过程中,坚持人道主义、区别对待、给出路等各项政策。() 5.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监狱工作完成了拨乱反正的历史重任,监狱工作进入了改革发展的新时期。()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人物被称为西方国家监狱改良运动鼻祖的是()。 A.约翰•霍华德B.贝卡利亚C.康德D.边沁 2.下列选项属于奴隶制国家刑罚观念和刑罚执行的目的的是()。 A.复仇主义B.威吓主义C.报应D.教育 3.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专门研究了()。 A.罪犯坐吃闲饭的问题B.监管场所拥挤的问题 C.监狱经费不足的问题D.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问题 4.以下不属于我国监狱工作创建阶段基本特征的是()。 A.监狱法制建设逐步发展 B.全党高度重视,迅速将一大批罪犯投入劳动改造中 C.确立了监狱组织管理体制 D.基本上解决了监狱面临的困难 5.《监狱法》颁布后,我国监狱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涉及监狱整体性工作的改革措施,其中不包括()。 A.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B.建立现代监狱制度 C.实行狱务公开D.分押分管分级 12 三、多项选择题 1.产生不同的监狱理论和监狱制度的客观因素是()。 A.不同的社会形态B.不同的历史时期C.不同的国情D.不同的社会舆 论 2.监狱的历史类型分为()。 A.奴隶制国家监狱B.封建制国家监狱 C.资本主义国家监狱D.社会主义国家监狱 3.下列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狱表述正确的有()。 A.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狱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B.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狱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C.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狱实现了社会正义的要求 D.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狱反映了历史发展的进步文明 4.《劳动改造条例》明确规定了()。 A.监狱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B.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 C.监狱的刑罚执行D.监狱的经费 5.我国监狱工作改革发展阶段的主要特征是()。 A.监狱法制建设发展迅速 B.监狱的各项改革工作进展顺利 C.逐步建立国家财政保障体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D.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四、名词解释 监狱历史类型 13 五、简答题 社会主义国家监狱的本质及这一本质的外在表现是什么, 六、辨析题 监狱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七、论述题 试述新中国监狱的历史发展。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 判断题 1.? 2.×【解析】封建制国家的监狱本质上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封建主阶级用来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封建主阶级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实行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暴力机器。 3.? 4.? 5.×【解析】以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的召开为标志,我国监狱工作完成了拨乱反正的历史重任,监狱工作进入了改革发展的新时期。 二、单项选择题 1.A【解析】英国人约翰•霍华德于1777年出版了《英格兰及威尔士的监狱状况》(又名《监狱事情》),对监狱的建筑、矫正目的、矫治手段以及奖惩措施等都作了详尽而科学的论述。因此,他被称为西方 14 国家监狱改良运动的鼻祖。 2.A【解析】奴隶制国家其刑罚观念及刑罚执行以复仇主义为目的,其刑罚手段主要是生命刑和肉刑。 3.D【解析】1951年5月,公安部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专门研究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问题。 4.A【解析】我国监狱工作创建阶段的基本特征是:(1)全党高度重视,迅速将一大批罪犯投入劳动改造之中;(2)确立了监狱组织管理体制;(3)基本上解决了监狱面临的困难。 5.D【解析】1994年《监狱法》颁布后,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治监、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建立现代监狱制度、实行狱务公开等涉及监狱整体性工作的改革措施,推动了监狱工作的向前发展。 三、多项选择题 1.ABC【解析】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情,都会产生不同的监狱理论和监狱制度。 2.ABCD【解析】监狱的历史类型是对监狱所作的宏观上的分类,共分为四种:(1)奴隶制国家监狱;(2)封建制国家监狱;(3)资本主义国家监狱;(4)社会主义国家监狱。 3.ABCD【解析】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狱既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又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既实现了社会正义的要求,又反映了历史发展的进步文明。 4.ABCD【解析】《劳动改造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监狱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狱的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方 15 法、手段以及监狱的经费等。 5.ABC【解析】我国监狱工作改革发展阶段的主要特征是:(1)监狱法制建设发展迅速;(2)监狱的各项改革工作进展顺利;(3)逐步建立国家财政保障体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4)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不断提高。 四、名词解释 监狱历史类型是根据监狱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及其阶级本质所作的划分。它是对监狱所作的宏观上的分类。监狱的历史类型分为四种:奴隶制国家监狱、封建制国家监狱、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社会主义国家监狱。 五、简答题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狱,其本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这一本质的外在表现为:(1)监狱执行刑罚始终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指导思想,以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作为监狱工作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2)在改造罪犯过程中,坚持人道主义、区别对待、给出路等各项政策;(3)依法行刑,文明管理,切实保障罪犯权利的行使和实际享有;(4)行刑社会化,借助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六、辨析题 这个命题是正确的。 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前的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必须以共同劳动的形式才能维持生存,劳动产品实行平均分配,生 16 产资料是原始社会公有制。当时,没有阶级,没有阶级之间的压迫和剥削,没有犯罪,也没有监狱。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劳动产品出现了剩余,这些剩余的劳动产品逐渐成为氏族首领使用权力占有的私有财产。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劳动组织单位,生产资料由原始社会公有制逐渐转变为家庭所有制,劳动产品成为家庭的私有财产。私有制的产生导致社会逐渐分裂为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人类社会也就从原始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开始进入到第一个阶级社会。伴随着阶级的产生,出现了国家组织形式。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以国家的意志体现出来,这就是法律。违法者视为犯罪,对犯罪者要进行惩罚,由此出现了刑罚和监狱。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 七、论述题 新中国的监狱工作,在半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大致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1.创建阶段(1949年,1954年) 新中国的监狱工作是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创立发展起来的。1951年5月,公安部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会议专门研究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问题。根据此次会议作出的《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的决议》,各地迅速建立了罪犯劳动改造机构,大规模 17 地组织罪犯参加国家基本建设,确立了改造罪犯的基本途径。 我国监狱工作创建阶段的基本特征是:(1)全党高度重视,迅速将一大批罪犯投入劳动改造之中;(2)确立了监狱组织管理体制;(3)基本上解决了监狱面临的困难。 2.初步发展阶段(1954年,1966年) 1954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初步发展阶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发展,我国监狱工作无论在罪犯的改造上还是在监狱生产上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959年建国10周年前夕,在北京举办了“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展览会”,向全国及世界展示了新中国监狱工作的成就。 我国监狱工作初步发展阶段的基本特征是:(1)监狱法制建设逐步发展;(2)确立了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原则;(3)制定了一套科学的监管制度;(4)培养了一支能吃苦耐劳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 3.遭受破坏阶段(1966年,1976年) 在“文化大革命”当中,我国监狱事业遭到严重破坏。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广大监狱人民警察仍坚守岗位,忠于职守,防止了重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了“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损失。 这一阶段的基本特征是:(1)监狱法规遭到践踏,监狱法制观念有所淡化。(2)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实践证明是一支忠于党和人民的队伍。 4.拨乱反正阶段(1976年,1981年)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开始了全方位的拨乱反正。我国 18 监狱系统彻底清除了各种错误思潮的不良影响,正常的监狱监管工作逐渐恢复和全面展开。在较短的时间内,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得到了壮大和发展,监管工作恢复了良性运转。在监狱工作恢复、整顿的基础上,中央于1981年在北京召开了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是:(1)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不断发展壮大;(2)一些交出去的监狱被陆续收回;(3)监狱工作秩序逐渐恢复。 5.改革发展阶段(1981年至今) “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以后,我国监狱工作先后推行若干项重大改革,推动了监狱工作的向前发展。同时,监狱系统还广泛开展了对外交流工作,一方面向世界展示了我国监狱工作的成就和经验,另一方面也汲取了其他国家的一些有益经验。 我国监狱工作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1)监狱法制建设发展迅速;(2)监狱的各项改革工作进展顺利;(3)逐步建立国家财政保障体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4)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不断提高。 19 第二章 监狱 一、 监狱的概念 监狱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在阶级社会中,监狱是暴力机器,是“构成国家实质的东西”。在刑罚以生命刑和肉刑为中心的时期,监狱是关押待审人犯、待决死刑犯和执行肉刑的机构。而在刑罚发展为以自由刑为中心的时期,监狱则是对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罚罪犯执行刑罚的机构。 二、监狱的特征 特征是指可以作为人或事物特点的征象、标志等。监狱的特征是指监狱的直观征象和内在的表现形式。监狱是国家对罪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虽然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的不同,不同国家的监狱在管理制度、教育方式和方法等方面也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是监狱具有的基本特征不会改变。 (一)阶级性 监狱的阶级性是监狱的根本属性。监狱作为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暴力机器之一。监狱是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手中的专政工具,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统治阶级运用监狱镇压敌对阶级、敌对分子的反抗,打击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活动。历史上任何监 20 狱都表现出强烈的阶级性。 (二)惩罚性 任何国家的监狱都具有镇压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反抗与破坏,打击犯罪,惩罚罪犯的作用。因此,惩罚是刑罚所固有的根本属性。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对罪犯人身自由的依法剥夺体现着国家法律对犯罪分子的否定性评价,体现着刑罚对犯罪分子的惩罚。监狱通过刑罚执行不仅使罪犯感受到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痛苦进而认识到刑罚的严厉性,同时也向世人昭示,任何犯罪都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的惩罚。 (三)封闭性 监狱是一种特殊的物质体,其具有一整套特殊的物质设施,如一般都设置高大坚固的围墙、高压电网,并具有荷枪实弹的警戒人员及戒备森严的警戒制度等,这些都表现出与社会高度隔离的特征。监狱运用这些设施、人员和制度,将罪犯关押在其内执行刑罚,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使之与社会相隔离,以防止其对社会继续造成危害。 虽然现代监狱的结构日趋复杂且受行刑社会化的开放思潮的影响,将会出现更多的半开放或开放式的监狱,呈现出部分地削弱或改变封闭程度的迹象,但其影响还没有深刻到对监狱的封闭性予以根本否弃的地步。一般而言,在监狱消亡之前,监狱的封闭性是一项无法丧失的特征。 21 第三章 监狱工作方针和原则 第一节 监狱工作方针 一、 监狱工作方针的概念 监狱工作方针是国家为监狱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确定的指引监狱工作方向和目标的总体性规定。这一概念的含义是: (一)监狱工作方针是由党和国家所确立的监狱工作的总方向和指导原则 为了充分发挥监狱在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中的作用,党和国家从我国的政治形势、经济形势、监狱工作的实际出发,制定出符合实际的监狱工作方针,用以指导监狱工作。监狱工作方针对我国监狱工作的发展与创新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监狱工作方针的精神贯穿于监狱工作实践和监狱法律之中 监狱工作方针的贯彻执行是作为一种精神和指导原则实施的。这种精神和指导原则不仅体现在监狱工作实践中,也体现在监狱法律规范之中。监狱工作方针是针对监狱工作的整体确定的,而不是针对个别问题确定的,具有整体性。 (三)监狱工作方针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 随着国家的政治形势、经济形势和监狱工作的发展,监狱工作方针需要适时调整,以指导监狱实践工作。因此,监狱工作方针也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虽然建国以来党为监狱工作制定的几个监狱工作方针的表述有所不同,但是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核心始终没有改变。 二、监狱工作方针的发展变化 22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为了指导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正确实施,惩罚与改造罪犯任务的顺利完成,先后为监狱工作制定了四个方针,即“三个为了”的方针,“两个结合”的方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其中“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在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监狱工作健康发展的现行指导方针。 三、“三个为了”方针形成的历史背景与基本内容 (一)“三个为了”方针形成的历史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依据《共同纲领》,1950年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一大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并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然而由于监狱在押罪犯人数激增,接收的旧监狱却破旧不堪,难以解决监狱在押罪犯人数激增的问题,监狱也难以全部解决罪犯劳动生产问题,大批监狱在押罪犯由于没有劳动项目而坐吃闲饭。其中,最突出的是对监狱在押罪犯的教育改造难以深入进行,罪犯在监狱内不能得到有效改造,难以实现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于1951年5月10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将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作为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 23 《决议》明确指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明确了劳动改造罪犯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措施,并对监狱工作的管理体制、武装看押、劳动项目、经费来源都作出明确的安排。《决议》中提出的“三个为了”,虽然没有在法规或文件中被明确地确定为监狱工作方针,但是在实际上对建国初期的我国监狱工作起到了指导方针的作用。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创建正是在“三个为了”这一明确而具体的方针指引下,迅速建立起比较完整、系统的监狱工作管理体制,很快解决了监狱的押犯拥挤和罪犯坐吃闲饭问题,全面地开展了对罪犯的改造工作,为我国监狱工作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三个为了”方针的基本内容 “三个为了”的监狱工作方针就是:“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这个方针的基本内容是: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根本目的和任务是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一改造罪犯的根本目的是由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和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劳动改造是改造罪犯的一种基本手段,这一手段的确立是劳动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劳动自身具有的特性所决定的,监狱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所采用的形式就是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使罪犯在参加劳动的过程中,改造思想,矫正恶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是劳动改造罪犯这一基本手段的载体。监狱在组织罪 24 犯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一方面要完成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务,另一方面要让罪犯这“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 四、“两个结合”方针产生的历史背景与基本内容 (一)“两个结合”的方针产生的历史背景 在1951年5月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做出《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后,在“三个为了”方针的指引下,监狱工作大规模地创建,迅速地解决了一大批罪犯的处置问题。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一个非常正确、有效的战略措施。但由于经验不足,在新中国监狱工作创建过程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在《决议》中提出由中央、大行政区、省、专署、县共五级办劳改,这一方面使监狱创建工作能大规模地开展起来,迅速缓解监狱押犯激增的压力。另一方面又带来管理上过于分散的问题,由于管理上过于分散,在刑罚执行上出现了不少问题。又如监狱组织罪犯劳动项目问题,出现个别地方的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的项目安排上有单纯营利、与民争利、不适应国家经济建设需要的现象。再如在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劳动与教育关系的认识和处理上,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和偏差。1952年6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会议重点解决了监狱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确定了监狱设置和监狱组织罪犯的生产劳动项目逐步走向集中的发展方向。在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劳动项目上决定今后主要从事兴修水利、筑路、开荒、开矿等国家基本建设。在罪犯的监管改造上提出“在强迫罪犯劳动生产中,必须同时进行严格的管制和经常的教 25 育工作,两者不得脱节。”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在我国监狱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奠定了建立新中国监狱制度的基础,同时也孕育着“两个结合”监狱工作方针的诞生。 (二)“两个结合”的方针的基本内容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这是新中国监狱工作的第一部法规。《劳动改造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这是在新中国的监狱工作中,对监狱工作方针第一次明确规定。“两个结合”的方针为我国监狱工作沿着正确道路前进,实现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指明了方向。 “两个结合”方针的基本内容是:罪犯被判处的刑罚是罪犯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表现。对罪犯判处的刑罚是一种惩罚,即剥夺或限制罪犯的某些权利,使罪犯遭受一定的痛苦或损失。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就是接受国家法律的惩罚。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监狱的刑罚执行是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为了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就要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思想改造以转变其犯罪思想,使其回归社会后不致再重新犯罪。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我国的国家性质和社会制度决定了我国监狱对罪犯的刑罚执行是以改造为目的的,这就要求我国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不仅对罪犯实施惩罚管制,而且要对罪犯进行思想改造。二者同时进行、互相结合,充分发挥其各自的作用,从而达到我国刑 26 罚的目的。 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的。劳动改造作为一种改造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使罪犯在参加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感受到劳动改造这一手段的作用,体会到劳动的意义和价值,在思想上发生潜移默化的改变。但是,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的生产劳动与社会上的生产劳动不同。它不仅要生产出物质财富,更重要的是要在生产劳动中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如果在生产劳动中不对罪犯进行政治教育,这种生产劳动就会成为单纯的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劳动改造这一基本手段就难以发挥作用,也难以达到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为此,劳动生产必须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才能发挥劳动改造这一手段的作用,才能实现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真正意义。 五、“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产生的历史背景与基本内容 (一)“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产生的历史背景 从1954年开始,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阶段。从法制建设上看已经制定出《劳动改造条例》及一些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监狱的管理体制已经确立,监狱的生产劳动项目已经基本固定。从全国监狱工作整体上看,监狱的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犯罪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在监狱生产上由于坚持“两个结合”的监狱工作方针,不仅充分发挥了劳动改造这一基本手段的作用,而且为国家和社会创造了一定的社会财富。 但是,在我国监狱进入全面发展时期后,由于个别监狱和少数监狱人民警察对我国监狱工作的宗旨认识不足,对“两个结合”的方针贯彻 27 执行不力,监狱工作中出现了严重偏差——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把是否赚钱放在第一位,生产指标过高、劳动强度过大,甚至出现了单纯惩罚罪犯的违法现象。针对监狱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刘少奇于1956年代表党中央提出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监狱工作新方针。在1964年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上,“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被正式写入会议纪要。这条方针,是在“两个结合”方针的基础上制定的,由于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所以在表述上突出的重点不同,但这两个方针在内涵上都是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监狱工作方针从1964年“六劳会议”确立后,先后共使用了30年。这一监狱工作方针是建国后所制定的方针中使用时间最长的一个。 (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的基本内容 “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的基本内容是:把大多数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是监狱首要的、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在完成罪犯改造政治任务的同时,通过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为社会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是第二位的,是为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务服务的。 监狱对罪犯进行改造,不仅是由我国社会的制度、监狱的性质所决定,而且是刑罚执行过程中一项法定活动。《劳动改造条例》是我国监狱依法执行刑罚的依据。在《劳动改造条例》中,不仅明确规定监狱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机关,而且对监狱改造罪犯的原则、手段、目的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一方针包括了改造和生产两个基本的方面。由于对罪犯的改造是监 28 狱的一项基本职能和任务,所以监狱在任何时候都要坚持把对罪犯的改造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但是,对罪犯的改造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来完成。劳动改造就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在对罪犯使用劳动改造这一手段时,必须组织罪犯参加有益于社会和人民的生产劳动。如果脱离改造而单纯搞生产劳动,把完成经济指标放在第一位,就失去了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本来意义。 六、“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方针产生的历史背景与基本内容 (一)“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方针产生的历史背景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历史新时期。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扩大,给监狱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监狱中关押的罪犯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这些罪犯中的大多数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或者自己本人就是剥削阶级成员。其犯罪具有阶级对抗性质,一般都具有比较顽固的反动政治立场。60年代初期到70年代末,罪犯构成状况又发生了变化,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已经建立,人民民主专政不断巩固,监狱在押罪犯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所占比例逐年下降。罪犯中的大多数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普通刑事犯罪罪犯,还有一些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产生的“打、砸、抢”犯罪分子。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罪犯构成较之20世纪50、60年代又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从犯罪性质上看,由反革命罪犯、社会渣滓为主转变为以侵犯 29 财产型罪犯为主;从罪犯年龄上看,由中老年罪犯为主转变为中青年罪犯为主;从罪犯的文化程度上看,由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罪犯占较大比例转变为文化程度低下和文盲、半文盲的罪犯占较大的比例;从犯罪趋势上看,一些新的犯罪类型,从无到有,逐渐增多,如计算机犯罪、黑社会犯罪、跨国犯罪等。罪犯构成的变化及罪犯思想、心理、行为特征的变化使改造工作难度增大。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1995年在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监狱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这一方针强调与突出了监狱的基本职能与基本任务,它对于监狱工作中一些关系的处理,对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以及监狱工作的整体水平,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方针的基本内容 1.“以改造人为宗旨”是监狱工作的总体性要求 监狱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惩罚和改造罪犯。这两项基本职能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两项任务能否很好完成直接体现着监狱工作的成效。由于对罪犯实施惩罚和对罪犯实施改造不仅是监狱两项基本职能的体现,而且还是监狱工作的两项根本任务。为了实现监狱的基本职能,完成监狱的基本任务,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就成为监狱刑罚执行的主要活动。这两项主要活动各自的功能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尤其是其社会价值不同。惩罚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公正。社会公众对刑罚的要求是,有罪必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等,对监狱执行刑罚的要求 30 是,严格按照人民法院所判处的刑罚对犯罪实施惩罚。改造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功利。 在人类社会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过程中,仅仅对罪犯实施惩罚不能满足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社会要求。社会公众要求监狱不仅要惩罚罪犯,而且要把罪犯转变成为无害于社会和他人的公民。但是,受认识水平、社会角度、利害关系等因素的影响,监狱在执行刑罚时,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时可能会出现偏差。监狱工作除了刑罚执行工作外,还有其他工作,在处理这些工作之间的关系时需要分清主次。这就需要从总体上对监狱工作提出一个要求,以确保监狱各项工作都要以这个要求为目标进行。“以改造人为宗旨”就是党和国家对监狱工作的总体要求,它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 2.“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是我国监狱实现监狱工作宗旨的根本途径 我国监狱工作的宗旨是“改造人”,实现这个宗旨要确定一定的方法或途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就是实现“改造人”这一宗旨的基本方法和根本途径。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执行刑罚中两项最主要的活动,这两项活动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有机地统一于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之中。正确地贯彻实施“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必须处理好惩罚与改造之间的辩证关系。 (1)“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惩罚罪犯的基本要求是:监狱依法对罪犯实施监禁,剥夺其人身自由,使其与社会隔离;强制罪犯遵守监狱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对于违反监狱法律、法规和拒绝履行义务的罪犯,依法严惩。惩罚要为罪犯接受改造提供前提和保证,体现刑罚 31 的内在属性,也为我国监狱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前提和保证。 (2)“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改造罪犯的基本要求是:监狱依法对罪犯实施以思想转变为目的,包括管理、劳动、教育等各种手段在内的有系统的改变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的活动,这种活动在惩罚的前提下进行,其目的是将罪犯转变成为守法公民。为了实现这种转变,监狱不仅要改变罪犯的犯罪思想,而且要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仅要矫正犯罪恶习,而且要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谋生的技能,以便其回归社会后能够自食其力。 (3)“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是: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二者同时并举,努力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 (4)“惩罚与筅相结合”正确的做法是:对罪犯严格按照监狱法规进行监禁,强制其遵守监狱法规、纪律,履行义务。对于违反监狱法规、纪律和不履行义务的罪犯,给予严厉打击。同时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改造,进行政治思想、文化知识、职业技术教育;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使其养成习惯,学会劳动技能。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劳动、教育等手段的作用,使罪犯在认罪服法的基础上,痛改前非,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32 第四章 监狱人民警察 第一节 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与特征 一、 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 (一)人民警察 1.人民警察的概念 警察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人民警察是全国统一的整体性组织,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2.人民警察的组成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我国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监狱人民警察 1.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 监狱人民警察是指依法从事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的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2.监狱人民警察的组成 根据我国《监狱法》、《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1)各级监狱管理机关的公务员;(2)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公务员;(3)各类监狱科研和教育机构的研究人员和教学人员。 33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特征 (一)监狱人民警察具有的人民警察所共有的特征 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行政力量的重要部分,具有阶级性,掌管社会治安,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执行武装性质的任务,配备武器装备。因此,监狱人民警察具有人民警察所共有的国家性、武装性、治安性特征。(二)监狱人民警察具有的除人民警察所共有的特征之外的特征1.功能特殊性 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的一支重要刑事执法力量,在功能上具有特殊性。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大程序。从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目的角度来看,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打击犯罪、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监狱人民警察担负的刑罚执行工作任务又尤为重要。前面四道程序的中心任务,是抓捕犯罪人、认定犯罪、判定刑罚,而更重要的是刑罚执行。只有通过刑罚执行,才能将国家的判决落到实处,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实现刑罚的根本目的。可见,刑罚执行工作才是刑事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内容。因此,这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及其功能,是监狱人民警察所特有的。 2.角色多重性 监狱人民警察由于工作需要,虽然在警察身份上具有唯一性,是行使国家职权的特种公务员,但在社会角色上却具有多重性。在执行刑罚的工作中,他们不仅是刑罚执行的具体落实者,也是教育者,担负着教育改造罪犯的行刑教育工作任务,同时还是组织者,担负着组织罪 34 犯劳动的行刑劳动组织工作。作为监狱人民警察,只有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充当好多种角色,才能把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改造转化成为守法公民,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3.任务艰巨性 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罪犯的工作中,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转化过程是非常复杂与艰巨的社会工程,这是由工作对象所决定的。 监狱人民警察具有任务艰巨性,主要是因为: (1)监狱人民警察面对的是危害社会的特殊群体——罪犯,他们不仅犯罪性质复杂、犯罪手段多样,而且有过犯罪体验,思想意识及行为习惯都具有一定的反社会性。 (2)监狱人民警察不仅长年累月同罪犯打交道,而且要改造他们,这是所有工作中最艰难的。 (3)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监狱活动具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还有社会协调手段、教育手段等,只有充分运用多样化手段和综合治理手段管好监狱,才能奠定改造罪犯的工作的基础。 4.环境特定性 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是在监狱环境内进行完成的,具有工作环境的特定性。其主要表现为: (1)工作场所特定性。监狱人民警察代表人民政府在监狱里实施监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 (2)工作对象特定性。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对象是依法被判处死刑 35 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3)监狱的封闭性。由于工作对象的特殊和工作岗位的需要,高墙、电网、特殊设施和特殊的犯罪群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工作环境,监狱环境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封闭性。 第六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的概念和原则 第一节 刑罚执行的概念和原则 刑罚执行是继刑事诉讼活动后的一个重要阶段,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刑罚执行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矫正犯罪、预防再犯,即消除罪犯的犯罪意识,矫正罪犯的行为恶习,培养罪犯的刑罚感受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刑罚执行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内容共同构成监狱工作基本内容。 二、刑罚执行概念的要素 把握刑罚执行的概念时,要注意以下三要素: (一)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监狱 虽然刑罚执行的具体实施者只能是监狱人民警察而不是监狱本身,但是,监狱是国家的专门职能机构,只有监狱才能承担起刑罚执行的职责。所以,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监狱,而不能是监狱人民警察。 36 (二)刑罚执行的对象是依法由监狱执行的罪犯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人民法院判处罪犯死刑时,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交送监狱监押改造,以观后效的死刑执行制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是我国死刑适用上的一个独创,是我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行之有效的制度。实践表明,绝大多数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二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无期徒刑是审判机关以判决形式终身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监禁在一定场所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有期徒刑是审判机关以判决的形式定期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施以监禁的刑罚。有期徒刑的刑罚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也可以理解为过程性内容,主要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而不涉及刑罚执行中的具体的、具有目的性、手段性的内容。 三、刑罚执行的原则 37 所谓刑罚执行的原则是指监狱机关在惩罚和改造罪犯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规范性的运行准则。它服务于刑罚执行的目的,指导刑罚执行的组织与运作,保证刑罚执行活动的方向性、规范性,体现刑罚执行的内在要求。 (一)刑罚执行原则的种类 刑罚执行原则的种类包括以下三种:(1)依法执行原则;(2)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3)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 (二)依法执行原则的内容 《监狱法》所设定的刑罚执行制度是监狱执行判决所确定刑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办事规程,刑罚执行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判决权威维护程度,因而,依法执行原则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首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监狱人民警察在罪犯收监与释放工作中,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所做出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监狱执行刑罚的准确,我国检察机关设立了专门的监所检察机构,向监狱派驻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监狱执行刑罚进行监督。 (三)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的内容 由于监狱是承担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专门的国家机构,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应当根据惩罚和改造罪犯原则进行。惩罚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正义的价值;改造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个别预防的价值。由于惩罚与改造都是监狱工作的目标,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既要考虑惩罚罪犯的需要,也要考虑改造罪犯的需要。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刑种、刑期关押罪犯;另一方面, 38 要根据法律规定适时调整罪犯刑罚,以利于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内容 1.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 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的重要内容,是量刑个别化的延续。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是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理论。由于罪犯的生活经历、社会背景,以及个人的性格、气质、年龄和性别等差别,罪犯人身危险性是不同的。由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决定,罪犯改造难易程度不同,刑罚执行需有差别,需个别化,即刑罚执行状况与罪犯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刑罚执行个别化的要求 刑罚执行个别化要求:罪犯积极接受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人身危险性减小,如罪犯符合减刑或假释法定条件,监狱就应对罪犯适用减刑或假释;反之,如果罪犯拒不接受改造,在服刑期间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监狱应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罪犯服刑期限或改变刑种。刑罚执行实施个别化原则,体现了刑罚科学化精神,不仅贯彻刑罚个别化精神,而且为狱政管理的分押分管开辟了道路。 39 第七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狱政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 狱政管理的概念 狱政管理是指我国监狱依法对在押罪犯直接实施的有关监管改造和罪犯处遇等方面的刑事司法管理工作。 二、狱政管理概念的要素 (一)狱政管理的实质是一种刑事司法管理工作 国家的刑事司法活动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前三个环节一般围绕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展开,而执行环节则重在对罪犯进行管理,因而称之为刑事司法管理工作。 刑事执行阶段的刑事司法管理工作主要涉及监狱和公安机关。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则主要负责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罪犯的管理,对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并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交付执行时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罪犯的管理工作。(二)狱政管理工作的基本管理关系是监狱依法对在押服刑罪犯的管理监狱是狱政管理活动的实际管理者,而这一管理活动的具体操作者则是监狱人民警察。狱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对象是正在监狱服刑改造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三)狱政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体现在监管改造和罪犯处遇等方面1.监管改造 监管改造是指监狱对罪犯的各种监督、管制活动,这是最为繁重的狱 40 政管理内容。监狱对罪犯的监管,不仅为罪犯教育、罪犯劳动提供了前提和保障,其本身也是具有改造功能的活动。 2.罪犯处遇 罪犯处遇是指监狱依法对罪犯服刑期间的各种待遇问题的处置。罪犯待遇是监狱活动的基本问题,其实质是罪犯权利的处置问题。监狱既要依法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依法限制罪犯的一部分权利,又要依法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及各种合法权益,还要通过分级处遇调动罪犯的服刑改造的内驱力,发挥处遇管理的改造功能。 (四)狱政管理的根本要求是依法实施管理 狱政管理必须依法实施,这是狱政管理的根本要求。狱政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四个层次: 1.宪法和基本法律 我国《宪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这一规定是监狱实施管理的根本性的法律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狱政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2.法律 这里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某一特殊领域制定的法律。作为狱政管理依据的特殊性法律,主要指《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国家赔偿法》等。 3.行政法规 这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与监狱行刑有关的行政法规,有《监狱管理条例》(正在制定中)、《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 41 4.行政规章 这里指国家司法部制定的有关监狱工作的行政规章。 除此之外,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的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也是狱政管理的依据。 三、狱政管理的特征 狱政管理的特征可以概括为目的性、协调控制性、组织性、教育性和直接性五个方面。 (一)目的性 我国监狱的狱政管理是具有明确目的的管理活动。我国狱政管理的目的是完成《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的任务,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总体目标。狱政管理的所有内容,都是为实现这个总体目标服务的。为此,我国监狱充分注重狱政管理的惩罚、改造和保障三项基本功能的发挥。 1.惩罚功能 监狱要通过刑罚的执行,完成国家对犯罪的惩罚任务。监狱对犯罪的惩罚体现在罪犯人身自由的依法剥夺,其基本方式就是对罪犯依法实施监禁,而监禁罪犯主要依靠狱政管理来完成。因此,狱政管理是监狱对罪犯实施刑罚处罚的主要手段。 2.改造功能 狱政管理与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一起,形成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狱政管理的特殊改造功能,主要体现在惩戒威慑、规范约 42 束、养成教育、保障感化、激励督导和组织过渡等方面。 3.保障功能 狱政管理是监狱的一项基础工作,对监狱各项执法和改造工作起着强有力的保障作用。(1)保证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保障惩罚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2)建立规范有序的监管改造环境,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3)以合法的强制作为劳动、教育等改造手段的坚强后盾,保证这些手段的运作;(4)提供罪犯服刑改造生活上的物质保障,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二)协调控制性 1.协调职能 我国的狱政管理是特殊的协调控制工作。协调是狱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的职能:(1)对各种改造手段的协调,使之形成合力,避免出现互相牵制或者争夺时间空间等不和谐现象;(2)对监狱行刑要素的协调,通过对监狱执行程序、监管时空、罪犯权利义务以及待遇处置等要素的协调,把众多要素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3)对刑罚执行过程的协调,使刑罚的执行更富有弹性、更富有激励作用,从而具有更强烈的改造功能。 2.控制职能 控制是狱政管理的又一项重要职能。监狱控制是整个监狱活动的重要问题,狱政管理在监狱控制系统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我国监狱工作坚持“大狱政”的观念,强调狱政管理工作要“管到边,管到沿”,消除“管理死角”。这就意味着必须将罪犯服刑期间的各个活动的空 43 间和时间纳入狱政管理的范围,实施全面监管和控制,确保监管安全,并充分发挥管理在改造罪犯中的积极作用。 (三)组织性 为保证刑罚目的的实现和改造罪犯的完成,必须对服刑罪犯实施严密的组织管理。我国监狱逐步形成了“内在式”的监管组织特色。监狱内的基本押犯单位,包括监区、分监区和分队,是一个混编的集体,管理人员与被管理者,即监狱人民警察和服刑罪犯都居其中,管理人员直接置身于罪犯正式组织之中,并且担任这些组织的行政领导,同时还配置有专职的政治思想工作人员。这种组织形式,便于监狱人民警察直接领导和控制着服刑改造组织,并用集体的力量约束和改造罪犯,坚持集体主义价值导向,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建立良好的狱内人际关系。我国监狱还注重罪犯非正式组织的管理、控制和引导。 根据分押、分管、分教的要求,将罪犯组织成为有利于改造的群体,使罪犯的生活、劳动、学习都在有组织、有纪律的集体中进行。通过建立罪犯自我管理的形式,形成罪犯之间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相互协作、相互帮助、共同改造的局面。同时,分化瓦解狱内的各种不良的非正式群体,打击牢头狱霸,防止罪犯之间的传习教唆活动。 (四)教育性 我国的狱政管理是具有特殊教育功能的工作。(1)我国的狱政管理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从改造罪犯成为新人这一根本人权利益出发,本身就具有威力很强的感召力和教育作用。(2)我国的狱政管理始终贯彻管教结合的原则,寓教于管,管中 44 有教,以理服人。(3)我国的狱政管理实行严格的规范化管理,通过行为规范和考核奖惩,使管理活动具有强烈的教育功能,使服刑罪犯从强制遵守到自觉遵守的过程中,逐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 (五)直接性 为保证安全、正确、有效地实施狱政管理,并且保证国家独有的行刑权不被转手他人,我国监狱坚持监狱人民警察对服刑罪犯的直接管理。在人民警察与罪犯之间不能存在一个阻断层,必须坚决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防止牢头狱霸阻断和破坏正常的狱政管理关系。直接管理是监狱依法准确执行刑罚的保证,是保证监所安全和防范各种突发事件的需要,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是实现对罪犯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实践基础,是狱政管理的重要特征之一。 第四节 生活卫生管理 生活卫生管理是狱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在监管改造罪犯工作中的具体体现。生活卫生管理应当贯彻保障健康、一视同仁和有利于改造等原则,使各项生活卫生制度有利于保持罪犯良好的身体素质,促进监管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罪犯生活管理 (一)饮食管理 1.确定罪犯饮食标准的依据 确定罪犯饮食标准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45 (1)罪犯维持生命和健康的基本需要。维持生命与健康所需要的营养标准,是确定罪犯饮食标准的基本依据。在不同的成长发育阶段,人体所需要的营养量也不一样,因此,监狱对未成年犯与成年犯规定了不同的饮食标准。 (2)罪犯的劳动工种、时间和劳动强度。参加劳动的罪犯与不参加劳动的罪犯所需要的营养量不一样;而参加劳动的罪犯当中,由于劳动的工种、时间和强度不同,体力的消耗也不相同,所需要的营养量也不一样。因此,劳动时间、劳动强度是确定罪犯饮食标准的重要依据。 (3)社会普通公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在确定罪犯的饮食标准时,还要参照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罪犯的饮食标准不能超过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罪犯饮食标准要随着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 2.现阶段确定罪犯饮食标准的方法 罪犯饮食标准的计算方法大致有三种,一是货币量标准,二是热量和营养量标准,三是实物标准。我国罪犯的饮食现阶段采用的是实物量标准。《监狱法》第五十条明确了罪犯生活费的计算方法,即:罪犯生活费按实物标准计算,由国家规定。 3.罪犯的具体生活标准 罪犯每月的饮食标准为:(1)粮食,17,25公斤;(2)蔬菜,15,20公斤;(3)食油,0(5,1公斤;(4)肉食,1.5,2.5公斤;(5)蛋、鱼、豆制品,1,2公斤。 4.关于罪犯饮食标准的特殊规定 (1)从事矿山、井下、高温、有毒作业的罪犯,可以高于一般罪犯的 46 饮食标准。(2)病犯的饮食标准,高于一般罪犯。(3)未成年犯正处于长身体的发育期,饮食标准要高于成年犯。(4)关押禁闭的罪犯的粮食供应按不参加劳动罪犯的标准供应,并保证有开水供应。(5)农业单位在农忙时饮食标准要高于平时。 5.罪犯饮食管理的要求 罪犯饮食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罪犯吃饱、吃热、吃熟、吃得卫生。 (二)被服管理 1.被服管理的原则 罪犯被服供应应本着御寒护体、厉行节约、整齐清洁和便于识别的原则配发。罪犯的服装上禁止书写或者印制“犯人”、“囚犯”字样。 2.确定罪犯被服使用标准的方法 罪犯被服属于罪犯生活用品,按照《监狱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采用实物量标准计算。 3.罪犯被服的管理制度 对罪犯的被服管理,要建立发放、保管、修补制度,使用制度,收旧换新制度等。 (三)作息管理 1.作息管理的一般规定 (1)罪犯每天劳动不超过8小时,每周休息1天,因季节性生产或者其他生产需要,经监狱长批准,可以调整、综合利用劳动时间。(2)要保证罪犯每天睡眠不少于8小时,一般学习2小时。 2.作息管理的特殊规定 47 未成年犯的习艺性劳动,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四)监舍管理 监舍是罪犯在监狱内的主要生活场所,其建设要求是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罪犯的居住面积不少于每人3平方米。 二、罪犯卫生医疗管理 (一)罪犯卫生管理的要求 (1)监狱要设立理发室和浴室,安排罪犯定期理发,保证罪犯能够洗热水澡;(2)监狱要让罪犯及时洗晒被服,保持个人卫生;(3)监狱要做好监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二)罪犯医疗管理的要求 (1)监狱设立医疗机构,建立罪犯健康状况档案,定期对罪犯进行体检,对患病的罪犯予以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必要时应当隔离治疗。(2)监狱防疫保健工作和医疗机构的设置列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所谓会见制度,是指有关罪犯当面与狱外人员相见必须遵守的办事规程。所谓通讯制度,是指有关罪犯发出和接收信函,使用电话与外界联系必须遵守的办事规程。这些制度是基于罪犯法定权利而产生的罪犯在监的待遇内容,是罪犯与外界联系接触的制度。会见通讯制度还包括与其相关的收受物品和钱款的规定。 一、会见管理 (一)会见亲属和监护人的管理内容 1.探视人身份的核实 48 罪犯在监狱内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和监护人。监狱在接待探视人时,必须核实其身份,查明探视人与罪犯的关系。核实身份,通常是检验探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查明与罪犯的关系,则要求探视人提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查阅罪犯的收监登记表等。 2.会见注意事项的告知 监狱对于要求探视罪犯的人员,要履行告知的义务。告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见的规程、要求、注意事项以及违反规定要承担的责任,同时要向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宣传党和国家的监管改造政策。 3.会见的方式、场所的安排 监狱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安排会见的方式和会见的场所。(1)对于改造表现好、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可以采取优待会见的方式,安排在监狱的优待会见场所。(2)对于表现差的罪犯,一般安排在从严会见室。(3)对于一般罪犯,安排在常规会见室。常规会见的,监狱一般掌握在每月1,2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4)罪犯在禁闭期间一般不准会见亲属。 4.会见过程的监督 (1)在常规会见和从严会见中,监狱要安排管理人员对罪犯与亲属、监护人的交谈进行监听。(2)罪犯与亲属、监护人会见时,不准使用隐语,中国国籍的罪犯及探视人不得使用外国语;少数民族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 5.探视物品的检查 (1)对罪犯亲属、监护人携带的探视物品,属于日常用品的,经检 49 查后,可交由罪犯本人保管、使用;(2)属于非日常用品的,告知对方不能接收,由其带回;(3)送给罪犯的现金,要交给监狱,监狱将其代为管理;(4)属于违禁物品的,予以没收并进行追查。 (二)外籍犯会见规定 1.会见程序的规定 (1)外籍犯的配偶、直系亲属、监护人要求探视的,需经罪犯服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局批准。然后,向监狱提供护照和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办理会见证,会见证经监狱长签字同意后,前往会见地点。 (2)外籍犯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要求会见的,须向我国外交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管理部门提出,经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后,凭外交官证、领事官证、公务人员证办理会见手续,前往会见地点。 2.会见场所的安排 上述人员的会见,在监狱指定的地点进行。会见地点设在监狱的会见室或接待室,不宜安排在监舍内或监狱内的其他地点。 3.会见过程的监督 来监探视外籍犯的,每次只限1人,16周岁以下的直系亲属可允许随同探视。每月会见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会见时,探视人不准携带武器、录音机、摄像机以及监狱规定不准携带的其他物品。会见双方应使用本国语言或监狱同意的一种语言,会见过程中应有监狱指定的翻译人员在场。 (三)会见律师的规定 50 1.对代理罪犯刑事申诉的律师会见罪犯的规定 (1)代理罪犯刑事申诉的律师要求会见罪犯的,应当携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和罪犯本人或者亲属的委托书。代理申诉的律师会见罪犯,应当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前述证件、文件。监狱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周内予以安排,并通知申请人。 (2)律师会见罪犯的,应当在监狱指定的场所进行,律师不得私自向罪犯传递各种物品,不得向罪犯提供手机等通信工具让其与外界联系。如律师在会见中有违规行为,监狱可以向律师管理机构提出处理的要求和意见。 2.对代理罪犯申诉的亲友会见罪犯的规定 除委托律师外,罪犯还可以委托亲友代理申诉。代理申诉的亲友会见罪犯,应当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和罪犯本人的委托书。其他事项适用会见律师的规定。 3.对代理罪犯其他法律业务的律师会见罪犯的规定 受委托处理罪犯其他法律业务的律师,要求会见罪犯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通讯管理 (一)罪犯通信的规定 1.依法允许罪犯与他人通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监狱法》对罪犯通信对象作了不予限制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不仅可以与亲属、监护人通信,还可以与其他人通信,充分体现了对罪犯通信权利的保障。 51 2.依法行使对罪犯收发信件的检查权 《监狱法》明确了监狱对罪犯的来往信件的检查权。检查权由监狱指定人民警察具体行使,未经监狱授权的人员不得行使这项权力。《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 由监狱指定的人民警察对罪犯信件进行检查,要做好登记和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有价值的信息,要按规定及时传递给有关单位和部门。但是,对于罪犯信件的内容特别是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随意传播。 3.依法行使对罪犯信件的扣留权 监狱在法定条件下还可以扣留罪犯的来往信件。扣留的法定条件是“有碍罪犯改造内容”,在实践中是指下列情况:(1)利用信件传播反社会、反政府的邪恶说教的;(2)罪犯在信件中泄露监狱机关秘密的;(3)信件中使用隐语而被发现的;(4)与在押同案犯通信、谈及案情的;(5)在信件中发泄对司法机关及社会的严重不满的;(6)鼓动、唆使对方进行违法、犯罪的;(7)在信件中,商量脱逃计划的;等等。 4.依法保障罪犯发信的有限密封权 (1)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这就是说,罪犯对此类信件可以密封,无须监狱检查,这里将罪犯的这种权利称为有限密封权。(2)监狱的上级机关,是指司法部及监狱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及监狱 52 管理局,直接管辖监狱的地区(市)司法局等。司法机关,这里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二)罪犯电话通讯的规定 近年来,由于电话通讯在我国城乡已经相当普及,许多单位进行了新的尝试,允许表现比较好的罪犯与亲属、监护人通电话。与罪犯的亲属、监护人来监探视相比,电话联系方便快捷、花费较少。 (1)罪犯要求与亲属、监护人通电话,要向监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亲属、监护人的电话号码,说明通话的理由和主要内容。监狱有关部门根据罪犯的日常改造表现和其他情况审批。 (2)罪犯与亲属、监护人通电话,必须在监狱指定的场所,使用监狱统一配置的通话装置。罪犯通话时,监狱要安排人民警察监听,并做好登记和记录。 (3)罪犯在监狱内服刑期间,不准拥有和使用手机、寻呼机等通话装置。监狱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手机或固定电话交罪犯使用。 三、邮汇管理 (一)罪犯邮包的处理办法 1.对于罪犯寄出邮包的处理办法 罪犯寄出邮包,一般是罪犯将监狱代其保管的非生活必需品寄往家中。罪犯要求寄邮包的,由监狱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并代其办理邮寄手续。 2.对于国内外寄给罪犯邮包的处理办法 (1)对于国内外寄给罪犯的邮包,由监狱依照《国家邮政法》的规 53 定,统一办理领取手续。属于国外寄来的包裹,应由收件人在收执上签名盖章,但不得加盖监狱的公章。 (2)监狱应指定专门的人民警察对包裹进行认真检查和详细登记。对于包裹中的日常生活、学习用品,交由罪犯本人使用。包裹中的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通知罪犯家属领回。监狱代为保管的,罪犯有正常用途时可以领取,保管的物品在罪犯出监时全部发还本人。如果包裹中有违禁物品,则一律没收,并报告上级机关或进行追查。 (二)罪犯汇款的处理办法 1.对于罪犯向监狱外汇款的处理办法 罪犯向监狱外的汇款,由罪犯提出要求,罪犯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代为办理汇款手续。 2.对于国内寄给罪犯汇款的处理办法 对于国内寄给罪犯的汇款,由监狱依照《国家邮政法》的规定,代罪犯办理领取手续,领取后由监狱进行现金保管,并发给罪犯保管收据。同时,监狱要将汇款情况及时告知罪犯,使罪犯明了汇款人、汇款的数目。如果汇款单上有简短留言,监狱经检查后也要如实告知罪犯。 3.对于国外寄给罪犯汇款的处理办法 对于国外寄给罪犯的汇款,监狱不得在外汇单据和侨汇收款上加盖监狱的公章。如果银行为了明确责任及日后备查,要求监狱在单据和回执的副条上加盖公章的,可以加盖。外汇可按罪犯的意见直接通知其家属领取,由监狱通知银行办理。如罪犯不愿意由家属领取,或国内 54 无直系亲属的,其汇款由银行交罪犯所在监狱通知本人,并由监狱代 办领取手续。罪犯应在收款回执上签名。 55 强化训练——第八章 教育改造 一、 判断题 1.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重要体现,贯穿于监狱工作的全过程。() 2.普通教育与教育改造具有一样的行政强制性。() 3.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结合罪犯的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接受能力,对罪犯进行分类,开展分类教育。() 4.在教育改造罪犯中,灵活采用突击式教育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5.对入监教育考核不合格的罪犯,应当延长入监教育期限,时限为2个月。() 二、单项选择题 1.刑罚的强制性,决定了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 A.法定性B.法制性C.强制性D.综合性 2.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必须根据罪犯思想转变和知识积累的客观规律,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逐步提高罪犯的政治思想觉悟,提高文化知识和生产技术水平。这体现的是()。 A.分类教育原则B.以理服人原则C.注重实效原则D.循序渐进原则 3.赵某,15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监狱接受文化教育,他所应接受的教育层次为()。 A.初中班B.高小班C.中专班D.扫盲班 56 4.在良好的治疗关系基础上,由经过专业训练的治疗者,运用心理学、精神医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患者进行帮助,以消除或缓解患者的问题和障碍的过程。这属于()。 A.心理治疗B.心理咨询C.心理预测D.心理评估 5.针对罪犯个别的、特殊的问题,采取面对面的思想影响和知识传授活动是()。 A.课堂教育B.专题教育C.个别教育D.常规教育 三、多项选择题 1.在教育改造中,贯彻因人施教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A.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罪犯情况B.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不同教育 C.分别情况,妥善处理D.整体教育和个别教育两手抓 2.在教育改造中,疏通引导主要从()进行的。 A.从情感上疏导B.从路线上引导C.从思想上疏通D.从行动上引导 3.认罪服法教育一般分为()。 A.正面灌输教育阶段B.清算危害阶段C.“交揭查”阶段D.执行刑罚阶段 4.监狱根据自身特点,组织丰富多彩的监区文化活动,一般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监区文艺活动B.监区健身活动 C.辅助教育活动D.书法、绘画和工艺美术习艺评比活动 5.下列属于狱内教育方式的是()。 A.集体教育B.个别教育C.心理矫治D.监区文化教育 57 四、名词解释 1.教育改造2.出监教育 五、简答题 1.教育改造的法定性要求是什么, 2.监狱法律常识教育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六、辨析题 教育改造具有综合性特征。 七、论述题 论述常规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方法。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 判断题 1.? 2.×【解析】普通教育的强制是一种行政强制。而教育改造是由国家刑事法律所规定,由监狱来具体实施,体现了国家意志,并非一般的行政强制。 3.? 4.×【解析】在教育改造罪犯中,那种时断时续、突击式的教育,是不能奏效的。 5.×【解析】对入监教育考核不合格的罪犯,应当延长入监教育期限,时限为1个月。 二、单项选择题 1.C【解析】刑罚的强制性,决定了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强制性。 58 2.D【解析】循序渐进原则是指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必须根据罪犯思想转变和知识积累的客观规律,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逐步提高罪犯的政治思想觉悟,提高文化知识和生产技术水平。 3.A【解析】在文化教育中,初中班的对象为具有小学毕业文化程度和原为初中生而未完成学业或名为初中毕业实无相应水平的罪犯,以及在监内经过高小班学习结业的罪犯。由此可知,赵某应接受初中班的教育。 4.A【解析】心理治疗是指在良好的治疗关系基础上,由经过专业训练的治疗者,运用心理学、精神医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患者进行帮助,以消除或缓解患者的问题和障碍的过程。 5.C【解析】个别教育是针对罪犯个别的、特殊的问题,采取面对面的思想影响和知识传授活动。 三、多项选择题 1.ABC【解析】在教育改造中,贯彻因人施教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罪犯情况;(2)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不同教育;(3)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2.CD【解析】疏通引导主要从两方面进行:(1)从思想上疏通;(2)从行动上引导。 3.ABC【解析】认罪服法教育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正面灌输教育阶段;第二阶段是清算危害阶段;第三阶段是“交揭查”阶段。 4.ABCD【解析】搞好监区文化活动是实施监区文化建设的重点。各监狱根据自身特点,组织丰富多彩的监区文化活动,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59 内容:(1)监区文艺活动;(2)监区健身活动;(3)书法、绘画和工艺美术习艺评比活动;(4)辅助教育活动。 5.ABCD【解析】狱内教育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如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课堂教育、心理矫治、监区文化教育等。 四、名词解释 1.教育改造是指我国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在押罪犯强制实施的以转变罪犯思想、矫正犯罪恶习为核心内容,结合文化、技术教育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的影响活动。 2.出监教育是对刑满释放前的罪犯所实施的一种特殊教育,是对即将释放的罪犯如何正确适应社会生活、防止重新违法犯罪而进行的强化改造措施。 五、简答题 1.教育改造的法定性,一方面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的教育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以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措施,达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另一方面要求罪犯必须依法接受刑罚执行机关对他们进行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养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的习惯。 2.监狱法律常识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进行法律基本常识教育;(2)进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重点法律知识的教育;(3)进行监狱法及监规纪律教育。 六、辨析题 这个命题是正确的。 60 教育改造的核心是对罪犯犯罪思想和各种错误思想的转化。因此要求监狱要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人生观、道德观教育,形势、政策、前途教育,劳动教育等。同时,为了实现最佳的教育改造效果,应当坚持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常规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教育改造方法。只有对罪犯采取综合性教育,才能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目标。由此可知教育改造具有综合性特征。 七、论述题 (1)常规教育是监狱对罪犯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常规教育是针对罪犯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文化水平低,政治常识缺乏,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意识低下,以及对政策、形势、前途存在模糊认识等,利用较长时间,从正面系统地灌输正确的思想意识和文化知识。 (2)专题教育是监狱人民警察和其他社会人士就罪犯在教育改造中存在的某些问题,所进行的专项教育。专题教育可以采用作专题报告、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进行。 (3)常规教育解决罪犯在教育改造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专题教育解决罪犯在教育改造中出现的重点性问题。只有把专题教育与常规教育相结合,才能巩固常规教育的效果,彻底解决罪犯在教育改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61 第九章 劳动改造 强化训练——第九章 劳动改造 一、 判断题 1.在监狱执行自由刑的过程中,劳动是一个执行的要素,也是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 2.社会劳动和罪犯劳动都具有谋求自我发展的特性。() 3.转化罪犯思想,是我国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所要实现的主要目的,也是我国罪犯劳动的一个重要特色。() 4.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现场的外来人员,可以不办理手续,但要由监狱工作人员带领进入生产区。() 5.罪犯不享有国家劳动保险。() 二、单项选择题 1.罪犯必须服从监狱的安排,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劳动。这体现的是劳动改造的()。 A.强制性B.改造性C.人道性D.教育性 2.从根本上转变罪犯的世界观、人生观,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这体现的是劳动改造的()。 A.习艺作用B.矫正作用C.养成作用D.转化作用 3.能使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自觉接受劳动改造的教育属于()。 A.劳动纪律教育B.劳动规范教育C.劳动观念教育D.劳动技术教育 4.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怎样执行,() A.依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B.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 62 定执行 C.各监狱自行规定D.不依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 5.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如何执行劳动保护,() A.不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B.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C.低于普通劳动保护标准D.高于普通劳动保护标准 三、多项选择题 1.如果罪犯有劳动能力而拒不参加劳动,根据《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监狱可以对其给予()。 A.警告B.记过 C.禁闭D.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2.下列属于罪犯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是()。 A.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严禁粗制滥造 B.爱护国家财产,努力节约原材料,严禁浪费、毁损、盗窃国家财产的恶劣行为 C.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严禁违章操作 D.严格遵守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严禁擅离职守 3.在通常情况下,下列既是罪犯的日常管理组织又是罪犯劳动的正式组织的是()。 A.监区B.分监区C.分队D.罪犯小组 4.下列属于监狱安排罪犯劳动项目需要考虑的因素是()。 63 A.罪犯的身心状况B.罪犯的本人愿望 C.监狱生产D.监管安全 5.监狱生产中的零星、分散的劳动项目,必须使用罪犯的,应做好的工作包括()。 A.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劳动罪犯的人数B.严格选用零星、分散的罪犯 C.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劳动罪犯的活动D.加强管教监狱人民警察的武器装备 四、名词解释 1.劳动改造2.养成作用 五、简答题 罪犯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区别是什么, 六、辨析题 劳动改造是以惩罚为目的的,因此劳动改造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的改造手段。 七、论述题 试论劳动改造的矫正作用。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 判断题 1.×【解析】在监狱执行自由刑的过程中,劳动是一个执行的要素,而不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 2.? 64 3.? 4.×【解析】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现场的外来人员,要按规定办理手续,并由监狱工作人员带领方可进入生产区。 5.×【解析】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单项选择题 1.A【解析】监狱组织罪犯劳动,带有法律强制性。罪犯参加劳动,不取决于罪犯本人的意愿,而是强制进行,罪犯必须服从监狱的安排,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劳动。 2.D【解析】劳动改造的转化作用是指监狱通过组织罪犯劳动,有效地转化罪犯的思想,使之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3.C【解析】对罪犯进行劳动观念的教育,以使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自觉接受劳动改造。 4.B【解析】根据《监狱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 5.B【解析】根据《监狱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三、多项选择题 1.ABC【解析】如果罪犯有劳动能力而拒不参加劳动或者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监狱可以根据《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2.ABCD【解析】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罪犯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各 65 项管理制度:(1)绝对服从监狱人民警察和技术人员的指挥,严格保持监狱的生产秩序,做到文明生产;(2)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严禁粗制滥造;(3)爱护国家财产,努力节约原材料,严禁浪费、毁损、盗窃国家财产的恶劣行为;(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严禁违章操作;(5)严格遵守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严禁擅离职守。 3.ABCD【解析】在通常情况下,监狱下设的监区、分监区以及分队和罪犯小组,既是罪犯的日常管理组织,又是罪犯劳动的正式组织。 4.ABCD【解析】监狱要在统筹考虑罪犯的身心状况、本人愿望、监狱生产、监管安全的需要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为罪犯安排适宜的劳动项目。 5.ABC【解析】监狱生产中的零星、分散的劳动项目,尽可能使用罪犯以外的人员,确因人员紧张,必须使用罪犯的,应做好以下工作:(1)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劳动罪犯的人数;(2)严格选用零星、分散的罪犯;(3)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劳动罪犯的活动。 四、名词解释 1.劳动改造是指监狱以改造人为目的,组织服刑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的职能活动。 2.养成作用是指监狱通过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在劳动中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五、简答题 罪犯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区别在于:(1)社会劳动带有谋生和谋求自我 66 发展的特性,而罪犯的劳动则是监狱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罪犯参加劳动是为了在劳动实践中得到改造和自新,在改造中谋求自我发展。(2)社会劳动强调的是自愿原则,罪犯劳动则带有强制性。(3)社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受国家的劳动法所调整;罪犯与监狱则是一种特殊的行刑关系,罪犯劳动是监狱行刑的一个要素,罪犯与监狱不形成在自愿基础达成的劳动关系,并不直接受劳动法的调整,而受监狱法的调整。监狱法在涉及罪犯劳动时,一般是自行规定,但在某些方面则参照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如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则是执行劳动法的规定,如对罪犯的劳动保护等。 六、辨析题 这个命题是错误的。 劳动改造是指监狱以改造人为目的,组织服刑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的职能活动。人道性是劳动改造的重要特征之一,劳动改造是完全符合人道主义的改造手段,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组织罪犯劳动是罪犯顺利度过刑期的人道主义措施。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并将劳动与教育结合起来,是使罪犯顺利度过刑期的较好的选择方式。它可以避免在单纯的监禁中,长年无所事事,导致他们心情压抑、意志消沉、精神颓废,甚至萌生逃跑、自杀和重新犯罪等念头;组织罪犯劳动,还可以使罪犯增强体质,保持健康,以良好的身心状态顺利度过刑期。 (2)组织劳动为培养罪犯适应社会的能力提供了基本途径。监狱组织的罪犯劳动,无论从劳动环境、劳动项目、劳动过程还是劳动的各 67 种技术和规范,都是贴近社会上的生产劳动,或者说本身就是社会劳动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罪犯劳动的存在,使得罪犯在监狱内的服刑生活更加贴近于社会生活,使得罪犯在服刑期间虽然与社会相隔离,但并未与社会相隔绝,服刑过程和服刑生活实际上融入了社会生活之中。 (3)劳动改造的实施过程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的要求。在劳动改造的组织和实施中,监狱始终坚持人道主义原则,实行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在劳动项目的安排、劳动现场的管理、劳动工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劳动改造在实施中,特别注意切实保障罪犯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七、论述题 罪犯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一个基本途径和手段,在我国监狱工作中占有重要位置,对罪犯能产生矫正作用。 矫正作用是指监狱通过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可以矫正罪犯的恶习。罪犯的犯罪恶习,通常是在犯罪过程中,经过有意无意多次重复逐渐形成的。从总体上说,每个罪犯都沾有程度不同、深浅不一的恶习。骄奢淫逸,挥霍浪费,是许多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也是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 通过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可以使他们亲身感到每一件产品都要付出艰苦的劳动和汗水,认识到不劳而获和掠夺他人劳动成果的可耻,从而逐渐根除其奢侈浪费的恶习,树立勤俭节约和珍惜他人劳动成果 68 的良好习惯。同时,在劳动生产中,严密的劳动组织、严格的劳动管理、严肃的劳动纪律、严明的考核与奖惩制度,对罪犯恶习起到强有力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使他们的不良行为习惯随时受到提示、警戒、揭露和批判,而不得不有所约束和收敛。 69 第十章 未成年犯的管理教育 考试点睛 本章内容主要是与未成年犯有关的基本概念与相关规定。未成年犯的管理是监狱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考生在备考过程中一定要认真体会一些关键词所蕴含的命题信息。本章的考点分布及其掌握要求如下: 1.未成年犯的概念和特征 (1)未成年犯的概念。不仅要准确记忆该概念,还要正确理解这一概念的含义和内容。 (2)未成年犯的特征。对未成年犯的生理特征理解即可,心理特征要理解掌握,行为特征要理解并记住其内容。 2.未成年犯的管理原则与权益保障 (1)未成年犯的管理原则。着重掌握未成年犯的管理原则,并理解记忆设立原则的理由及意义。 (2)未成年犯权益保障的主要内容。应记住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理解其具体阐述。 3.未成年犯刑罚执行与管理 (1)对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区别记忆收押、转送、减刑、假释、释放的相关规定。 (2)未成年犯的管理。应着重掌握未成年犯会见、通讯管理及临时离监的规定,理解其他内容,识记一些含有重要命题信息的散乱的。 4.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70 (1)未成年犯的教育。结合第二节的内容,理解记忆未成年犯的教育方法和教育内容,大概了解未成年犯的教育保障的相关内容。 (2)未成年犯的劳动。此部分内容联系前面相关部分理解即可 强化训练——第十章 未成年犯的管理教育 一、判断题 1.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未成年犯管教所属于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3.对未成年犯管教所实行武装看押,可以起到威慑作用。() 4.经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批准,可以披露未成年犯的隐私。() 5.出于对未成年犯的特别保护,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管区的围墙不能安装电网。() 二、单项选择题 1.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的刑罚是()。 A.无期徒刑B.拘役 C.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D.死刑 2.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的宗旨是()。 A.惩罚未成年犯B.教育未成年犯C.教训未成年犯D.改造未成年犯 3.未成年犯管教所管区押犯不超过()。 A.100人B.120人C.150人D.180人 4.参加技术学习的未成犯,经考试合格的,由哪个部门发给其相应证书,() 71 A.当地教育行政部门B.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C.当地教育培训机构D.当地司法行政部门 5.未成年犯禁闭期间,每天放风两次,每次不少于()。 A.2小时B.1小时C.30分钟D.45分钟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未成年犯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未成年犯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 B.未成年犯必须是交由监狱执行刑罚时尚未成年的罪犯 C.未成年犯必须是服刑改造期间不满18周岁的罪犯 D.未成年犯仅指交付执行时不满16周岁的罪犯 2.下列属于未成年犯行为方面的特征的有()。 A.波动性B.模仿性C.纠合性D.反复性 3.未成年犯的管理方法要与未成年犯身心特点相适应,要让社会参与未成年犯的改造,具体来说要()。 A.让未成年犯和社会青年一起参加社会劳动 B.让未成年犯到社会上参观或者参加公益活动 C.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及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来所帮教 D.让未成年犯经常与同学一起生活 4.未成年犯生活卫生管理的内容有()。 A.饮食管理B.住宿管理 C.卫生医疗管理D.日常生活管理 5.未成年犯管教所按照办学的要求,教学设施应设立()。 72 A.实验室B.医务室C.图书室D.教学楼 四、名词解释 1.未成年犯2.刑事责任年龄 五、简答题 未成年犯的卫生医疗管理的要求是什么, 六、辨析题 组织未成年犯从事轻微劳动是改造的辅助手段。 七、论述题 试述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方法。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 判断题 1.×【解析】不满14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对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2.? 3.×【解析】在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环境建设上,不进行武装看押,不刻意渲染武力;创造有益于未成年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 4.×【解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犯的隐私。 5.×【解析】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管区的围墙,可以安装电网。在重要部位安装监控、报警装置。 二、单项选择题 1.D【解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2.D【解析】改造未成年犯是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的宗旨。 73 3.C【解析】未成年犯的管理方法要与未成年犯身心特点相适应。在管理队伍方面,未成年犯管教所实行所、管区两级管理,管区押犯不超过150人。 4.B【解析】对参加技术学习的未成年犯,经考试合格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及技术证书。 5.B【解析】按照《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的规定,未成年犯禁闭期间,每天放风两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三、多项选择题 1.ABC【解析】未成年犯包含三层含义:(1)未成年犯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2)未成年犯必须是交由监狱执行刑罚时尚未成年的罪犯;(3)未成年犯还必须是服刑改造期间不满18周岁的罪犯。狱政管理中的未成年犯,不仅指交付执行时不满18周岁的罪犯,还特指在服刑改造期间不满18周岁的罪犯。 2.ABCD【解析】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相比较,行为方面有着自己的明显特点:波动性、模仿性、纠合性和反复性。 3.BC【解析】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管理方法要与未成年犯的身心特点相适应,要切实照顾和关怀未成年犯的身心发育的需要。对未成年犯的社会教育,采取到社会上参观或者参加公益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及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来所帮教的方法。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有影响的社会志愿者担任辅导员,来帮助未成年犯改造。 4.ABCD【解析】未成年犯生活卫生管理包括:(1)饮食管理;(2)住 74 宿管理;(3)卫生医疗管理;(4)日常生活管理。 5.ACD【解析】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设立教学楼、实验室、图书室、运动场馆等教学设施,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艺、体育器材。各管区应当设立谈话室、阅览室、活动室。 四、名词解释 1.未成年犯是指在监狱服刑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罪犯。 2.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五、简答题 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卫生医疗管理的要求有: (1)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医疗、防病工作,设立医疗机构,保证未成年犯有病得到及时治疗。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做好未成年犯的防疫保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医务工作者要定期向未成年犯讲授青春期生理卫生知识。 (3)禁止未成年犯吸烟、喝酒。 (4)未成年犯管教所定期安排未成年犯洗澡、理发、洗晒被服。 六、辨析题 这个命题是正确的。 我国监狱工作历来坚持劳动是改造罪犯的必要途径和手段,但是未成年犯的劳动必须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掌握技能为主。未成 75 年犯的劳动与成年犯的劳动性质上有区别,属于习艺性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劳动工种、劳动强度等方面也都有别于成年犯的劳动。总之,未成年犯的劳动在改造工作中处于辅助的地位,组织未成年犯从事轻微劳动是改造的辅助手段。 七、论述题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1)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在对未成年犯进行集体教育的同时,应根据未成年犯的案情、刑期、心理特点和改造表现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实行教育转化责任制。 (2)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应当着力做好思想、文化和技术的课程教育,还应当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办好报刊、黑板报、广播站、闭路电视等。 (3)所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开展各种形式的所内教育的同时,还应当对未成年犯进行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对未成年犯的社会教育,采取到社会上参观或者参加公益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及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来所帮教的方法。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有影响的社会志愿者担任辅导员。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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