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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9126-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有关法律问题

2017-12-13 4页 doc 14KB 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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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9126-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有关法律问题H39126-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有关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有 关法律问题 本资料由豆丁若莲文档库搜集 更多文档请点击 *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有关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有 关法律问题 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和限售流通股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并没有对我国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和限制售流通股作出明确的界定。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大部分观点认为,非流通股指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中不能在交易市场上自由买卖股票(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内资及外资法人股、发起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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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9126-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有关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有 关法律问题 本资料由豆丁若莲文档库搜集 更多文档请点击 *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有关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有 关法律问题 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和限售流通股 《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并没有对我国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和限制售流通股作出明确的界定。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大部分观点认为,非流通股指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中不能在交易市场上自由买卖股票(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内资及外资法人股、发起自然人股等);这类股票除了流通权,与流通股不一样外,其它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一样的。非流通股也不是完全不能买卖,可以通过拍卖或转让的方式来进行流通,但须获得证监会的批准。流通股是指可以在证券市场买卖交易的部分,也就是可以自由流通。 限售流通股是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出售的股票。有三种情况:(1)公司法明确了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战略投资者通过定向增发投资某上市公司的时候,由于其战略目的持股时间要超过一般投资者,而且往往定向发行价格要低于当前的市场价格,因此要求锁定该股份于一定的期限。(3)在股权分置改革下,非流通股在支付股改对价后摇身变成流通股需要一个过渡期,一般禁售期为一年,一年后可以按比例流通出售,这个期限内也是限售流通股。 二、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该条规定使用的是"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与《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不完全一致。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则对"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进行了解释:"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解释为:除《公司法》明确限制转让的股份外,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份均可用于质押。 如上所述,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主要包括三类:(1)《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如《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控股股东等持有的承诺延长锁定期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股权分置改革后原非流通股股股东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根据《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三类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除第一类外,其他均可以用于质押。 然而,《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使用的是"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那么,控股股东等持有的承诺延长锁定期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和股权分置改革后原非流通股股股东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是否属于该条规定的"可以转让的股权",没有明确规定。 三、实践问题分析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的规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和股改限售流通股可以办理质押登记,但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和程序。但对于第(1)、(2)种限售流通股没有规定质押登记规则,经咨询该公司有关工作人员,明确示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股票不得出质,理由是《物权法》的上述规定,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控股股东等持有的承诺延长锁定期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是否属于其表示的"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股票",尚不明确。个人愚见:《公司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股票,在限售期限内不得质押,除此外,应不受限制。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特别声明: 1: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属原作者 2:资料内容属于网络意见,与本账号立场无关 3 :如有侵权,请告知,立即删除。 本资料由豆丁若莲文档库搜集 更多文档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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