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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炒股交税问题--营业和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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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炒股交税问题--营业和所得公司炒股交税问题--营业和所得 单位炒股也要缴纳营业税 发布时间 :2012-2-22 9:09:1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 添加到我的收藏 最近,税务机关对某商贸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发现该单位在2011年有股票买卖收益600余万元,未申报营业税及其附加。该单位在被地税部门依法查处时,该单位财务人员争辩说,我们以前“炒股”一直没有缴过营业税,是从什么时候开始需要交营业税的,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根据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公司炒股交税问题--营业和所得
公司炒股交税问题--营业和所得 单位炒股也要缴纳营业税 发布时间 :2012-2-22 9:09:1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 添加到我的收藏 最近,税务机关对某商贸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发现该单位在2011年有股票买卖收益600余万元,未申报营业税及其附加。该单位在被地税部门依法查处时,该单位财务人员争辩说,我们以前“炒股”一直没有缴过营业税,是从什么时候开始需要交营业税的,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根据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显然,该单位从事的股票买卖业务,属于“有价证券”,须要缴纳营业税。 另外,经国务院批准,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公司炒股收入要缴所得税 www.jsgs.gov.cn 2008年09月10日 23:10:42 编辑:金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近日,深圳市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A公司)因办税员误认为企业炒股所获收益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企业形成了1598万元欠税,经筹款缴清后,还被追缴了21万元滞纳金。 据了解,A公司虽然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但规模较大,财务管理,旗下多家子公司发展迅速。2007年,该公司旗下的一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B公司)用企业的资金投资股市‎‎,获得股票交易所得1亿多元。由于B公司的业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全面,误认为企业从事股票交易参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不需要申报缴税。A公司在年度汇算清缴过程中,及时发现并‎‎进行了申报。但事出突然,A公司和B公司没有预留该笔税款资金,未能及时缴纳税款,造成欠缴企‎‎业所得税1598万元,还必须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同时,这一欠税记录也给该企业的整体形象带来一定影响。 为此,深圳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员提醒纳税人,税收政策密切关系到公司的切身利益与诚信纳税记录,企业应重视对业务人员的财税知识‎‎培训,以免出现上述因误解税收政策而给企业招致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今年,一私营企业的负责人用公司自有资‎‎金100万元投资股市,年内获得炒股收益80万元,企业本以为这笔收入可以免税,因此并未对其进行税务处理。上月主管地税机关对该公司进行日常税收检查,发现问题后‎‎,税管员马上告诉企业会计,该笔“炒股收入”应计入企业总收入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如果企业投资股市的盈利以 税后利润分红给个人股东,属于企业发放给股东的股息、红利,对其所得须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税项目20,比例税率全额缴交个人所得税。 企业“炒股”莫忘缴纳营业税(来源: 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205 发时间:2010-4-23 8:35:47 最近,笔者在工作中了解到,一些企业因为“炒股”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受到税务机关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罚。经了解,这些企业主观上并不是故意不申报纳税,而是根本就不知道“炒股”还要缴纳营业税,没有意识到“炒股”这种行为已经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 受罚的一些企业进行股票买卖等证券投资已多年,以前并没有缴过营业税,为什么从2009年起就要缴纳营业税呢,因为政策发生了变化。 从1994年开始执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2002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规定了基金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涉及基金的营业税政策也是延续了只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落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的营业税政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和《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两个文件,规定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上述规定一直执行到2008年底。 2008年底,为了配合增值税转型,国家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做了相应的修订,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于买卖金融产品的营业税政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从新、旧营业税条例等文件的规定看,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政策的最大变化点就是将纳税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不包括个人的所有纳税人。也就是说,不仅是各类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要缴纳 营业税,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 由于不少企业没有注意到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投资没有及时申报纳税而遭受处罚。 随着资本市场的活跃,企业为了更充分利用资金的价值,在资本市场的投资行为越来越普遍。在税收政策频繁变动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注意投资行为涉税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政策变动是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之一,企业应在管理层面形成税务风险的控制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和措施去化解税务风险,尽量避免由于非主观原因给企业名誉和经济造 成损失。 此外,从政策层面看,买卖金融产品的营业税政策也面临进一步完善的任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的规定,买卖金融产品的收益和亏损在一定时期内可以相抵,但是这两个文件适用的主体均是当时的纳税主体———金融机构,但现在纳税主体扩大到除个人以外的所有纳税人,非金融机构能否适用正负差相抵差额纳税的政策,目前规定不明确,希望相关部门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例如,某公司(非金融机构)2009年3月卖出A股票亏损60万元,卖出B股票获利20万元,则该公司是按照B股票获利的20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还是因本月总体上亏损40万元而无需申报缴纳营业税,若是4月该公司卖出C股票,获利50万元,4月的营业税如何缴纳,是按照50万元还是按照可以正负差相抵的10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如果不能适用正负差相抵差额纳税的政策,对于非金融机构是不公平的,没有体现出税收公平原则,也不利于资本市场的长久健康发展 。 作者单位: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 企业炒股所得是否缴纳营业税, --- 财考网 2010-07-24 17:16 2010年4月12《中国税务报日‎‎》刊发的《企业“炒股”莫忘缴纳营业税》一文,提醒企业买卖股票 取得的收入要计缴营业税。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现分析如下。 第一,对企业炒股所得应该征税的依据分析。目前的税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股票入门电子,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而有人根据这一规定推导出“对企业买卖股票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的结论。 第二,对企业炒股所得不应征税的依据分析。 首先,从纳税人性质看,作为非金融机构的普通企业不应是金融保险业税目的纳税人,自然不应缴纳营业税。《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尽管发布于2002年且部分条款已失效,但其对金融保险业纳税人的定义条款并未失效。根据这一文件,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各类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尽管新营业税条例只是宽泛规定了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纳税人需缴纳营业税,但从税目本身理解、新老条例相关继承性、以往规定未失效等方面综合来看,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还应是特指各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次,从炒股实质看,企业炒股表面是买卖有价证券,实质是股权转让行为。而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股权转让是无需缴纳营业税的。 再其次,从负所得角度看,企业炒股有风险,该行为并非是一本万利,对其产生负所得也无法征 假设转让股票所得按正所得缴纳营业税,出现负所得则无需缴纳营业税。那么,当年度的收营业税。 负所得能否与以后年度的正所得再进行合并计算从而按总体所得缴税呢,此外,如果将炒股定性为应税劳务,却无法确定应税劳务未来肯定有正所得,怎么能按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呢,况且,这样做也不符合营业税对“有偿”征税的精神。 最后,从征纳实践看,对企业炒股所得计缴营业税的佐证案例非常少见,毕竟法不责众,税务机关也未对企业炒股行为严格计征营业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企业炒股所得无需缴纳营业税。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企业可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各类企业可参与股票配售,也可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机构投资者开立机构账户。 我国目前证券买卖只缴纳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不收取资本利得税,也就是说,炒股赚钱不交税,亏钱自己承担,也不交税。 公司股东分红参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 检举 | 2009-10-26 11:12 华林证券周俊 | 二级 公司炒股为企业投资者,有证券公司专门为公司开的机构投资者资金帐号。 企业投资者买卖股票的税收: 1.营业税:企业投资者(不包含金融机构)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印花税:企业投资者买卖股票征收印花税。现在是卖出千分之一,买入不要钱。 3.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买卖股票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从股票分配中获得的红利收入,上市公司分配红利时代交所得税。 缴纳,因为是单位的钱,收益就是收入,收入就要缴纳所得税。 追问 公司炒股的这个证券账户 怎么记账比较合适且简单,我只能知道月初余额和月末 余额,不能看到任何的交易过程,比如月初50000 月底55000月底转回收益300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5000 贷:货币资金 5000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 价值变动损益5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0借:银行存款3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0 贷:投资收益 3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000 回答 我觉得你做的对的,但是股票应该还有一些其他小的费用吧,第一次记录成本的时候 也是要作为投资收益的借方吧,呵呵,我也不太懂,你最好再问问资深的达人,比 如用户名:326776095,如果在线的话,请直接用Hi提问吧,或者那些管理员,都是 很厉害的达人啊 另外,投资收益按企业利得缴纳所得税。 分回投资利润因优惠税率差是否补税 2009-7-2 17:2 国家税务总局 问题:A和B公司同属于一地区:A公司曾享受过两免三减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B公司的税率为25%,对股东B公司进行分红,B公司是否需要补税率差,依据是什么,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度年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从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分回投资股利,如果是满足条件的,即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如果是连续持有居民 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 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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