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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管理规定

2018-03-10 4页 doc 15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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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管理规定研究生管理规定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本校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等相关培养环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其他活动,一律按照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1( 报到注册阶段,请假二周以内者,由学院副书记审核,研究生工作部批准。 2( 课程学习阶段, 三天之内由导师批准并报学院备案;一周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学 院副书记批准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一周以上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副书记审核, 研究生工作部批准。 3( 论文撰写阶段,请假二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并报学院备案;请假二周...
研究生管理规定
研究生管理规定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本校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等相关培养环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其他活动,一律按照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1( 报到注册阶段,请假二周以内者,由学院副书记审核,研究生工作部批准。 2( 课程学习阶段, 三天之内由导师批准并报学院备案;一周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学 院副书记批准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一周以上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副书记审核, 研究生工作部批准。 3( 论文撰写阶段,请假二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并报学院备案;请假二周以上一个月以内者 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副书记批准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因公事派遣请假一个月以上 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副书记审核,研究生工作部批准。 4( 报到注册阶段,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逾2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5( 课程学习阶段和论文撰写阶段,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请假期满 未返校且未续假者、续假未获批准者、返校但未销假者,均按旷课处理。旷课学时计算 方法按《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者, 按《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对违纪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1( 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或公安 部门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 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偷窃、诈骗、敲诈勒索、非法占有集体或私人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诈骗、非法占有集体或私人财物价值5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或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以上的处分; (二)盗窃、诈骗、非法占有集体或私人财物价值达500元(含500元)以上者,给予记 过或以上处分; (三)有窝赃或协助作案者行为的,与作案者同论。 4. 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共财物者,酌情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由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然未动手打人,但因肇事、促成事态扩大,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策划他人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6. 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一定学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每学期旷课累积20学时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累积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积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积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积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 对无故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规定活动的研究生,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8.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 对于违反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未经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研究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扰乱宿舍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在寝室组织或参与各种形式的酗酒、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在寝室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寝室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七)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造成相应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八)故意破坏学校消防、广播、电视、网络等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10. 对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二)受记过处分者扣发处分期间普通奖学金,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三)受留校查看处分者,察看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不得参评任何奖学金。 (四)担任研究生干部者,受违纪处分,免去相应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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