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
及验收
第四章玻璃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本章适用于平板、吸热、热反射、中空、夹层、夹丝、磨砂、钢化、压花、彩色玻璃和玻璃砖等的安装及验收。
第4.1.2条采光天棚玻璃,如设计无要求时,宜采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夹丝玻璃,以及由其组合而成的中空玻璃。
第4.1.3条玻璃工程应在框、扇校正和五金件安装完毕后,以及框、扇最后一遍涂料前进行。
第4.1.4条冬期施工,从寒冷处运到暖和处的玻璃和镶嵌用的合成橡胶等型材应待其缓暖后方可进行裁割和安装。
预装门窗玻璃,宜在采暖房间内进行。
外墙铝合金、塑料框、扇玻璃不宜在冬期安装。
第4.1.5条玻璃的运输和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玻璃的运输和存放应符合现行《普通平板玻璃》(GB4871)的有关规定;
二、玻璃不应搁置和倚靠在可能损伤玻璃边缘和玻璃面的物体上;
三、应防止玻璃被风吹倒。
第4.1.6条当用人力搬运玻璃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避免玻璃在搬运过程中破损;
二、搬运大面积玻璃时应注意风向,以确保安全。
第4.1.7条玻璃宜集中裁割,边缘不得有缺口和斜曲。
钢木框、扇玻璃按设计尺寸或实测尺寸,长宽各应缩小一个裁口宽度的1/4裁割。
铝合金及塑料框、扇玻璃的裁割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
对玻璃与玻璃槽之间配合尺寸的
规定,并满足设计和安装的要求。
第4.1.8条玻璃安装时的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1.9条当焊接、切割、喷砂等作业可能损伤玻璃时,应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严禁焊接等火花溅到玻璃上。
第4.1.10条玻璃安装后,应对玻璃与框、扇同时进行清洁工作。
严禁用酸性洗涤剂或含研磨粉的去污粉清洗热反射玻璃的镀膜面层。
第二节材料质量要求
第4.2.1条玻璃和玻璃砖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
第4.2.2条油灰应用熟桐油等天然干性油拌制,用其它油料拌制的油灰,必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4.2.3条油灰应具有塑性,嵌抹时不断裂、不出麻面,在常温下,应在20昼夜内硬化。
用于钢门窗玻璃的油灰,应具有防锈性。
现场拌制油灰的配合比见附录二。
第4.2.4条夹丝玻璃的裁割边缘上宜刷涂防锈涂料。
第4.2.5条镶嵌条、定位垫块和隔片、填充材料、密封膏等的品种、规格、断面尺寸、颜色、物理及化学性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上述材料配套使用时,其相互间的材料性质必须相容。
当安装中空玻璃或夹层玻璃时,上述材料和中空玻璃的密封膏或玻璃的夹层材料,在材料
性质方面必须相容。
安装中空玻璃使用的橡胶定位垫块的硬度宜为邵氏硬度80度以上。
第三节钢木框、扇玻璃及玻璃砖安装
第4.3.1条安装玻璃前,应将裁口内的污垢清除干净,并沿裁口的全长均匀涂抹1~3mm厚
的底油灰。
第4.3.2条安装长边大于1.5m或短边大于1m的玻璃,应用橡胶垫并用压条和螺钉镶嵌固定。
第4.3.3条安装木框、扇玻璃,应用钉子固定,钉距不得大于300mm,且每边不少于两个,并用油灰填实抹光; 用木压条固定时,应先涂干性油,并不应将玻璃压得过紧。
第4.3.4条安装钢框、扇玻璃,应用钢丝卡固定,间距不得大于30Omm,且每边不少于两个,并用油灰填实抹光;采用橡胶垫时,应先将橡胶垫嵌入裁口内,并用压条和螺钉固定。
第4.3.5条工业厂房斜天窗玻璃,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夹丝玻璃。
如采用平板玻璃,应在玻璃下面加设一层保护网。
斜天窗玻璃应顺流水方向盖叠安装,其盖叠长度:斜天窗坡度为1/4或大于1/4,不小于
3mm;坡度小于1/4,不小于5Omm。盖叠处应用钢丝卡固定,并在盖叠缝隙中用密封膏嵌塞密实。
第4.3.6条拼装彩色玻璃、压花玻璃应按设计图案裁割,拼缝应吻合,不得错位、斜曲和
松动。
第4.3.7条安装玻璃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墙、隔断和顶棚镶嵌玻璃砖的骨架,应与结构连接牢固;
二、玻璃砖应排列均匀整齐,
面平整,嵌缝的油灰或密封膏应饱满密实。
第4.3.8条楼梯间和阳台等的围护结构安装钢化玻璃时,应用卡紧螺丝或压条镶嵌固定。
玻璃与围护结构的金属框格相接处,应衬橡胶垫或塑料垫。
第4.3.9条安装磨砂玻璃和压花玻璃时,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向室内,压花玻璃的花纹宜
向室外。
第4.3.10条安装玻璃隔断时,隔断上框的顶面应留有适量缝隙,以防止结构变形,损坏
玻璃。
第四节铝合金、塑料框、扇玻璃安装
第4.4.1条安装玻璃前,应清除槽口内的灰浆、杂物等,畅通排水孔。
第4.4.2条使用密封膏前,接缝处的玻璃、金属和塑料的表面必须清洁、干燥。
第4.4.3条安装中空玻璃及面积大于0.65m2的玻璃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于竖框中的玻璃,应搁置在两块相同的定位垫块上,搁置点离玻璃垂直边缘的距离
宜为玻璃宽度的1/4,且不宜小于150mm;
二、安装于扇中的玻璃,应按开启方向确定其定位垫块的位置。定位垫块的宽度应大于所支
撑的玻璃件的厚度,长度不宜小于25mm,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4.4条玻璃安装就位后,其边缘不得和框、扇及其连接件相接触,所留间隙应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4.4.5条玻璃安装时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均不得影响泄水系统的通畅。
第4.4.6条迎风面的玻璃镶入框内后,应立即用通长镶嵌条或垫片固定。
第4.4.7条玻璃镶入框、扇内,填塞填充材料、镶嵌条时,应使玻璃周边受力均匀。
镶嵌条应和玻璃、玻璃槽口紧贴。
第4.4.8条密封膏封贴缝口时,封贴的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充填必须密实,外表应平整光洁。
第五节工程验收
第4.5.1条检查数量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O%,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
第4.5.2条验收时应检查玻璃品种、规格、色彩、朝向及安装质量等是否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4.5.5条玻璃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好的玻璃应平整、牢固,不得有松动现象;
二、油灰与玻璃及裁口应粘贴牢固,四角成八字形,表面不得有裂缝、麻面和皱皮;
三、油灰与玻璃及裁口接触的边缘应齐平,钉子、钢丝卡不得露出油灰表面;
四、木压条接触玻璃处,应与裁口边缘齐平。本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并与裁口紧贴;
五、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并不得露在玻璃槽口外面,用橡胶垫镶嵌玻璃,橡胶垫应与裁口、玻璃及压条紧贴,并不得露在压条外面;密封膏与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齐平;
六、墙、隔断及顶棚安装的玻璃砖,不得移位、翘曲和松动,其接缝应均匀、平直、密实;
七、拼接彩色玻璃、压花玻璃的接缝应吻合,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5.4条竣工后的玻璃工程,表面应洁净,不得留有油灰、浆水、密封膏、涂料等斑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