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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锁公司诉查号台垄断资源纠纷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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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锁公司诉查号台垄断资源纠纷宣判北京开锁公司诉查号台垄断资源纠纷宣判 ?北京开锁公司诉查号台垄断资源纠纷宣判 发布时间: 2004-12-24 17:17:03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金匙开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匙公司)诉北京市通信公司营业局(以下简称通信公司营业局)、北京信海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海通公司)、北京畅捷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捷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判决,认定三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002年6月18日,畅捷公司取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短号码资源使用证书》。该证书载明: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核准,...
北京开锁公司诉查号台垄断资源纠纷宣判
北京开锁公司诉查号台垄断资源纠纷宣判 ?北京开锁公司诉查号台垄断资源纠纷宣判 发布时间: 2004-12-24 17:17:03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金匙开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匙公司)诉北京市通信公司营业局(以下简称通信公司营业局)、北京信海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海通公司)、北京畅捷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捷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判决,认定三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002年6月18日,畅捷公司取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短号码资源使用证书》。该证书载明: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核准,畅捷公司具备北京地区短号码资源的使用资格,核配该公司使用96096号码,用于该公司开展电话呼叫中心业务使用。 2003年3月,畅捷公司与金匙公司等五家开锁公司签订《一号通业务使用》。该合同约定:畅捷公司提供特服号96096600作为一号通项目使用;114查号台是开锁信息主渠道,畅捷公司保证来自114台需求的模糊查询信息全部进入该合作热线。乙方支付甲方一号通服务费每号码每年18万元。同月,畅捷公司还与信海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由畅捷公司负责提供热线号码96096600,负责合作热线的正常运行,信海通公司同意在114查号台登记96096600,并按内容进行报号,同时保证来自用户开锁需求的模糊查询信息全部进入该合作热线。畅捷公司向信海通公司支付查询服务费每月5000元。 2003年9月28日,北京安久开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久公司)、风火轮公司、金匙公司、北京安定保开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安定保中心)共同签订700热线服务商合作协议书,约定67679700开锁热线由以上四家以提供开锁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服务商组成。2003年10月8日,信海通公司与风火轮公司签订服务保证协议书。协议约定:信海通公司负责将67679700热线号码登记到114查询库中,并在接到用户查询该业务时,将热线号码提供给用户。信海通公司风火轮公司办理热线时,“必须具备四个以上商家、具有„开锁‟字样的业务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北京经营权限的营业执照”。2003年11月1日,114查号台停止对700热线提供报号服务。2003年11月,北京电信发展总公司为风火轮公司出具了收费金额为1000元的发票。 2003年10月9日,畅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冰向信海通公司发出律师函。该律师函提出,根据畅捷公司与信海通公司所签协议,信海通公司的义务是在用户通过114查号台对开锁进行模糊查询时将其转到服务热线600热线。但在该协议履行过程中,信海通公司违反上述约定,就开锁的模糊查询相继与多家企业合作,使用户通过114查号台对开锁的模糊查询已不能全部进入600热线。因此,要求信海通公司停止违约行为,将开锁的模糊查询状态恢复到双方协议约定的状态。 2003年11月4日,600热线服务商签订《增加新服务商后的补充协议》。协议明确开锁服务商的增减依据协议结果按新的可进入热线条件而变动;根据新的进入热线条件增加北京东方神龙锁具修理有限公司、风火轮公司,并确定新的分配。 2003年11月13日,风火轮公司致函信海通公司,明鉴于风火轮公司退出700热线,原协议书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转由该热线的其他三家公司与信海通公司协作。700热线所有事宜与风火轮公司无关。 另查明,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在“114电话号码查询台”相关说明材料中,表明“114查号台是北京唯一的一家提供电话号码查询的单位……114网上查询系统不仅能按单位名称查询单位,还增加了按主营产品、业务性质、行业分类查询”。在“北京市电话号码查询台(114)简介”中,表明“此查询系统可根据用户的需求采取名称查询、地址查询、性质查询等多种查询方式。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通信公司营业局属于提供电讯服务的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企业其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114查号台作为社会公众认可的较为便捷、有效的查询方式,被告通信公司营业局在114查号台提供基本查询范围服务的基础上,增加了与其业务范围相关联的模糊查询服务,该服务对用户是方便快捷的。被告通信公司营业局在本案中向有开锁需求的用户提供报号服务,是基于信海通公司与畅捷公司所签开办600热线的协议,通信公司营业局并非协议的主体,但其基于与信海通公司的合作关系,实际参与了涉案模糊查询服务。 被告畅捷公司与600热线相关服务商的协议,以及畅捷公司与信海通公司的涉案协议中,均有关于保证来自114查号台用户的开锁模糊查询信息全部进入该合作热线的内容,原告据此主张三被告的涉案行为属于对用户的直接限定和对服务的明确指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从涉案600热线的设置看,进入该热线的开锁服务信息,并非是全部的开锁服务信息,而是在用户开锁需求不明确的情况下,该查询信息才进入600热线。鉴于该种模糊查询的服务方式并不排除通过其他明确知晓查询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的直接查询,涉案模糊查询方式并不必然导致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也未损害相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在114查号台为600热线提供报号服务期间,风火轮公司及北京东方神龙锁具修理有限公司成为该热线的新成员。因此,涉案协议中约定有开锁模糊查询信息全部进入600热线的内容虽欠妥当,但该热线的运营实际上并未阻碍其他直接查询信息,也未禁止其他开锁服务商加入该热线,未对有开锁需求的用户进行直接的限定或限制排斥其他同业竞争者。 本案原告金匙公司还主张被告通信公司营业局和信海通公司为保证600热线的独家报号服务,而停止了对700热线的报号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主张700热线系由于风火轮公司的退出而停止的。依据本案现有证据,风火轮公司加入600热线的时间系在其致函信海通公司之前,因此其致函时间不能视为退出700热线的时间。 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三被告的涉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北京金匙开锁服 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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