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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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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武清区村民自治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自治是村民通过合法组织与程序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三条  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议事,在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反映的基础上,集中正确意见,依程序作出决策。 第四条  坚持党的领导、村民当家作主、依法治村的有机统一,依据法律法规建立...
村民自治制度
武清区村民自治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自治是村民通过合法组织与程序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项基本。 第三条  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议事,在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反映的基础上,集中正确意见,依程序作出决策。 第四条  坚持党的领导、村民当家作主、依法治村的有机统一,依据法律法规建立村民自治组织、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村级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制化、化建设。 第五条 本章程以制度形式规定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办法。全体村民、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内社团组织、经济组织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责任。 第二章 村级组织 第一节  村党组织委员会 第六条 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依照党章、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工作,领导推进村民主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区建设。 第七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履行党章赋予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领导村民自治组织、群团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执行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联席会议、村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协调和保障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的实施。 第二节  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中的最高权力组织,由本村有政治权利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 第九条 户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一种实现形式,由各户有政治权利的十八周岁以上的一名家庭成员作为代表,共同组成。 第十条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采取其中一种会议形式。因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有过半数村民会议成员参加,召开户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代表选举方案; (二)监督本条第一款所列章程、办法的实施; (三)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讨论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除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外,户代表会议拥有村民会议其他各项职权。 第三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的特殊实现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的常设组织,是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中的权力中枢,对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两委”成员和具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本村村民共同组成。其中,村民代表占半数以上。 村民代表与其他组成人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村民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设主席一人,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出现空缺或不能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时,在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指导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中推选出一名临时召集人,负责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在新村党组织书记产生后或原村党组织书记可以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时,临时召集人权力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村集体资产处置,集体林木砍伐申报,村干部报酬,宅基地使用方案,救灾救济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 (二)审议通过按法律法规规章产生的村干部以外的其他村干部; (三)制定和修改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村务监督小组工作规则、民主理财小组工作规则; (四)审查和批准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方案及财务预算等; (五)监督“两委”及村干部的工作; (六)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授予的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设立村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两个小组受村民代表会议的领导。 第四节  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对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按照分工,执行并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两委”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本村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提出合理建议和要求;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保障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 (四)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五节  “两委”联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两委”联席会议是村党组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商讨论村政事务的一种会议形式。 第二十五条  “两委”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二十六条  “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委员会召集,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召开“两委”联席会议须有“两委”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议定事项须经“两委”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两委”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研究拟定提交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议定事项的议程和议案决议草案。 因灾害、事故等突发因素,村政事务需紧急处置,村“两委”可应急决策实施。应急决策和实施情况,应在事中或事后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履行程序。 (三)实施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并及时向作出决议决定的相应组织报告实施情况,向全体村民公开。 (四)讨论决定“两委”可自主决定的村政事务。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下属组织及群团组织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工作委员会,排查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办理公共卫生事务,做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及扶贫帮困、救灾救济等工作。各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干部兼任。 第三十条  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下设机构,是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最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小组的划分一般应与村民代表所在的选区一致,组长可由本选区村民代表担任。村民小组长可兼任本小组的调解员、治安员。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组村民执行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 (二)配合上级部门和村有关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三)召集本组的各种会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四)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连、工会等群团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要求设立,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第四章 村民与村民代表 第一节  村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村民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有参与讨论决定村内重大事项的权利; (三)对“两委”等村内各类组织及村干部、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五)反映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村民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维护公共秩序及社会和谐稳定; (二)执行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服从村“两委”及村民小组长的领导,协助其做好工作; (四)讲法、讲理、讲公德,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明礼诚信,孝顺老人,团结互助,文明友善; (六)崇尚科学,反对邪教,移风易俗,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二节  村民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议案权。依照规定程序提出属于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反映意见和建议权。代表本选区村民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反映意见、建议。 (三)表决权。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的表决,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 第三十五条  村民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联系村民的义务。村民代表应同本选区村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二)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带头履行村民应尽义务,发挥宣传、引导、示范作用。 (四)协助“两委”工作的义务。模范执行并协助“两委”组织本选区村民实施村民自治组织的决议决定及“两委”布置的其他工作。 (五)自觉接受本选区村民的监督。 第五章  民主决策 第三十六条  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三十七条  民主决策的程序: (一)提出议案。民主决策的议案可分别由村党组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二)受理议案。民主决策的议案由村党组织委员会统一受理。 (三)“两委”研究。召开“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拟定会议议程和议案决议草案。 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的会议议程和议案决议草案一般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乡镇(街道)备案。会议议程和议案决议草案上报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备案。 (五)讨论决定。召开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议案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决定。 (六)公布结果。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三十八条  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决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由“两委”联席会议提出更改的意见或建议,并提交作出原决议决定的组织依程序更改。未作出新的决议决定前,原决议决定应继续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须按照民主程序提交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因越权决策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一节 管理组织与制度 第四十条  村民自治组织的设置遵循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依法依规建立村民自治组织,健全完善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代表会议为权力中枢、村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的村民自治机制。 第四十一条  “两委”应组织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成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村民自治制度,明确村内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明确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四十二条  建立“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换届后工作移交制度。换届工作结束后,原“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分别移交给新一届组织。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村民委员会公章移交后,一般通过规定程序委托乡镇(街道)代管或交由村会计保管。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印章。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决定本村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权力机构。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的应由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负责对村集体财务行使管理职能。 第四十四条  村会计负责村集体财务的日常业务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行使职能。 村会计的任用、调换、免职须遵循规定程序。 第四十五条  建立民主理财制度,由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村民对村集体财务问题出现较大争议时,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  规范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名(盖章)。“两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共同签名(盖章),提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组长签名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财务流程完成后,按程序进行公开。 审批过程中,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应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人有异议的,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因“两委”主要负责人一方不签名(盖章)而无法提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或理财小组不履行审核职责,造成财务无法下账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若‘两委’中一方主要负责人出现空缺,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该委中选出一人临时代签,直至选出主要负责人为止。对于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名村委会成员作为‘一笔’签字。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财务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通过规定程序委托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代管。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资产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水面等自然资源,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和教科文卫设施等,村集体投资的企业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政府对村集体的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由村民委员会行使管理职能。 第五十条  全体村民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挥霍浪费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村集体资产。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参股、合资、合作、拍卖、转让等经营活动,需订立经济时,应依照民主决策程序和法律程序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职权订立集体经济合同。 第四节  土地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村土地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 第五十四条  全体村民应自觉遵守有关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珍惜、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第五十五条 国家、集体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村民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依法被征占用。村民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七章  民主监督 第五十六条 村务监督小组负责监督“两委”工作、村务公开及村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十七条  建立村务公开制度。 (一)凡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级规定及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都要公开。 (二)村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村务公开栏,同时可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等其他形式公开。 (三)每季度首月十日为村务公开日,一般村务事项在公开日公开,重要村政事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四)村务公开应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公开内容登记备案。 第五十八条  建立民主评议、奖惩等监督措施,保证村干部正确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民(户代表)会议记录簿》、《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簿》、《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簿》、《民主理财小组记录簿》、《村务公开记录簿》、《村内组织花名册》等村民自治活动记录簿。各项重要村务活动应及时、客观地进行记录,妥善保存原始资料,方便村民查询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即日起生效。 武清区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议事示范规则 第一条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组成人员 第二条  村民会议组成人员为本村有政治权利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 第三条  户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为本村各户有政治权利的十八周岁以上的代表。 户代表由有权参加村民会议的户分别推选一名家庭成员担任。各户推选产生的户代表,须通过填写委托书的形式加以确定。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换。确需调换的,有关户应重新填写委托书,由村民委员会备案。 因故无法推选产生户代表的,视该户在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户主为户代表。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采取其中一种会议形式。因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可采取集中开会和分散入户两种形式。 第六条  召开“两委”联席会议,提出监票、计票、唱票和其他工作人员候选人名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  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村党组织书记出现空缺或不能主持时,在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指导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中推选出一名临时召集人,负责主持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在新村党组织书记产生后或原村党组织书记可以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时,临时召集人权力自行终止。 第八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村民会议成员参加,召开户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才能举行。 第九条  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日之前,将开会地点、日期、会期、议程和议案草案通知会议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的,可临时通知。 会议通知情况由村民委员会登记备案。 第十条  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乡镇(街道)干部及与议案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村民或户代表除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外,应按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委托他人在村民会议上代为行使权利的,受委托人应为村民会议成员,每个村民会议成员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委托他人在户代表会议上代为行使权利的,受委托人可为十八周岁以上有政治权利的家庭成员或其他户代表,户代表接受其他户代表委托仅限一户。委托一般应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须在委托书上签名或摁手印。村民委员会经确认后,盖章生效,存档备查。既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的,视该村民或户代表未参加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提出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议案由村党组织委员会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  召开“两委”联席会议,听取村党组织委员会关于议案的说明,拟定会议议程和议案决议草案。不提请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五条  “两委”联席会议拟定会议议程和议案草案后,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和完善,通过后报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四章  审议与表决 第一节  集中审议与表决 第十六条  集中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时,村民或户代表应通过签名或摁手印的方式确认参加会议;会议主持人应对会议议程和议案决议草案进行具体说明,提请与会村民或户代表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村民或户代表审议议案决议草案时,应充分发表意见,进行民主协商。 第十八条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对议案决议草案的表决,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表决议案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时,应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由主持人和监票人作出记录,形成文字决议。 第二节  分散审议与表决 第二十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决策事项讨论确定记名或无记名的书面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入户表决前,“两委”应采取适当形式收集村民或户代表对议案决议草案的意见、建议,做好解释工作,并对议案决议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条  入户表决时,应每户必到,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村民或户代表书面填写对议案草案的表决意见,并通过签名或摁手印的方式加以确认。拒绝签名或摁手印的,视该村民或户代表未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应在入户记录上注明入户时间,并签名或摁手印。记录由村民委员会存档备查。 会议结束前,凡经三次以上(含三次)入户或联系,工作人员见不到或联系不上村民或户代表,不能履行表决程序的,视该村民或户代表未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应注明每次入户或联系的时间,并在记录上签名或摁手印。记录交由村民委员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入户表决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对村民或户代表表决情况进行汇总,确认表决结果,形成文字决议。监票人及其他参与汇总的人员应在文字决议上签名或摁手印。 第五章  会议记录与资料保管 第二十四条  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两委”应责成专人记录。记录人应全面、客观地记录会议的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形成的选票、会议记录、村民或户代表对表决结果的书面确认意见等各种原始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由村民委员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文字决议等重要资料应复印存档,原件报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即日起生效。 武清区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示范规则 第一条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民主协商、集体议事、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议程和议案决议草案通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的,可临时通知。 村民代表应及时入户征求本选区村民对会议议程和议案决议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乡镇(街道)干部及与议案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八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外,应按时出席会议。请假缺席的,应将本选区村民的意见、建议提前告知“两委”,由“两委”向与会人员进行说明。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案由村党组织委员会统一受理。 第十一条  召开“两委”联席会议,听取村党组织委员会关于议案的说明,拟定会议议程及议案决议草案。不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两委”联席会议拟定的重要事项的会议议程和议案决议草案须报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三章  审议与表决 第十三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会议主席应对议案决议草案进行具体说明,提请与会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议案决议草案时,村民代表反馈各选区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组成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表决议案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议案可采取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作出重要决议决定的事项,应有文字决议,并如实记录会议表决情况,由与会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通过签名或摁手印的方式加以确认。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村民代表应及时传达到本选区村民。 第四章  会议记录与资料保管 第十八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记录人应全面、客观地记录会议的全过程。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议案草案、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应认真整理,由村民委员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即日起生效。 武清区村民代表会议村务 监督小组工作示范规则 第一条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务监督小组是村民代表会议的内设组织,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务监督小组一般由三名村民代表组成,设组长一人。组长及其他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选产生。 村务监督小组任期与村民代表会议任期一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村务监督小组成员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二)关心集体,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与“两委”成员无直系亲属关系。 第五条  村务监督小组职责: (一)监督“两委”工作情况。村务监督小组应对“两委”在村务工作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及实施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村务公开情况。村务监督小组对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应进行认真审查,对群众反映的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查,发现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 (三)监督村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村务监督小组对村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实施经常性监督。 (四)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监督工作。 第六条 村务监督小组应随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报告日常监督情况,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每年底应对村务监督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对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履职情况作出合格、不合格评议。 第七条  村务监督小组应站在维护集体和村民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和谐稳定的高度,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进行调换: (一)半数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联名要求调换的; (二)失去村民代表资格的; (三)主动要求辞去职务的; (四)在每年底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的评议中,有过半数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评定其为不合格的。 第九条  本规则经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即日起生效。 武清区村民代表会议 民主理财小组工作示范规则 第一条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民主理财小组是村民代表会议的内设组织,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三名村民代表组成,设组长一人。组长及其他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选产生。 民主理财小组任期与村民代表会议任期一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财会知识;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正,维护村民利益; (三)关心集体,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与“两委”成员无直系亲属关系。 第五条  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一)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二)监督财务公开情况,及时为村民解惑释疑; (三)协助村会计加强财务管理。 第六条 民主理财小组须定期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核,根据财务收支实际,一般大村每月一次、小村每季度一次。遇有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可随时进行审核。 第七条 民主理财程序: (一)村财会人员将财务收支原始凭证提交民主理财小组。 提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所有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均须注明用途,并应有经手人和“两委”主要负责人的签名(盖章)。 (二)民主理财小组进行集体审核。民主理财小组应逐一审核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同意后由组长签名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 审核过程中,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应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人有异议的,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民主理财小组对理财情况进行登记,以备查阅。 第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日常审核监督村集体财务情况,应及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报告。每年底应对民主理财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履职情况作出合格、不合格评议。 第九条 民主理财小组应站在维护集体和村民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和谐稳定的高度,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进行调换: (一)半数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联名要求调换的; (二)失去村民代表资格的; (三)主动要求辞去职务的; (四)在每年底村民代表会议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评议中,有过半数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评定其为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本规则经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即日起生效。 主题词:村民自治制度 修改 通知 中共天津市武清区委办公室    2009年2月12日印 (共印2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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