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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2019-04-26 9页 doc 132KB 8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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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1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我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大、中、小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四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 1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我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大、中、小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四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要求。 2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本标准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不同的区域采用幅度指标系体,以便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般的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边缘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边缘地区。 第六条  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九条  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泊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十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第十一条  建筑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每一个小型汽车停车泊位应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第十二条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标准要求增配停车位。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可能。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五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应有不小于80米的距离。 第十六条  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表1规定的标准和合理组织交通流线的要求,配置装卸车泊位、出租车泊位和无障碍车泊位。 表1 装卸、出租车与无障碍车位设置标准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装卸车位 出租车位 无障碍车位 住宅 车位/10000 m2 — 1 每100个车位设置一个 办公 车位/10000 m2 1 3 商业 车位/10000 m2 2 3 宾馆 车位/100客房 1 2 餐饮娱乐 车位/1000 m2 1 3 医院 车位/100床位 按实际需要设置救护车位 1 影剧院、体育场馆 车位/300座位 - 1(最多30个)           3 配建停车泊位位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停车库(场)的设计应采用标准车型,并符合下表2规定。 表2  汽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 车 辆 类 型 设计车型外廓尺寸(m) 总长 总宽 总高 机 动 车 Ⅰ 微型汽车 3.5 1.6 1.8 Ⅱ 小型汽车 5.0 2.0 2.0 Ⅲ 轻型汽车 7.0 2.1 2.6 Ⅳ 中型汽车 9.0 2.5 3.2 Ⅴ 大型货车 10.0 2.5 4.0 Ⅵ 大型客车 12.0 2.5 3.2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以小型汽车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应按照表3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泊位或者自行车的泊位进行计算。 表3 停车泊位换算系数 车 型 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 摩托车 微型 小型 轻型 中型 大货 大客 自行车 三轮车 助力车 换算系数 0.2 0.7 1.0 1.7 2.5 2.7 3.2 1.0 2.5 1.2                       第十九条  住宅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住宅停车泊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 Ⅱ Ⅲ 住宅 高档住宅 泊位/每套 0.8 1 1.2 1 >90m2中低价位商品房 泊位/每套 0.6 0.8 1 1 <90 m2中低价位商品房 泊位/每套 0.3 0.5 0.8 1.5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泊位/每套 0.1 0.2 0.4 2               第二十条  办公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 表5 办公项目停车泊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 Ⅱ Ⅲ 办公 行政办公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4 0.6 1.2 4 商务办公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0.5 0.6 1.2 3 其他办公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0.2 0.4 0.6 5               第二十一条  商业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6的规定 表6 商业项目停车泊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 Ⅱ Ⅲ 商业 大型超市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0.4 0.6 1.0 8 其他商业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0.3 0.5 0.6 6               第二十二条  餐饮、娱乐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7的规定 表7 餐饮、娱乐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 Ⅱ Ⅲ 餐饮、娱乐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0.8 1.0 2.0 3.0             第二十三条  医院类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8的规定 表8医院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 Ⅱ Ⅲ 医院 市级及市级 以上医院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0.5 0.6 1.0 4.0 其他医院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0.2 0.4 0.6 5.0               第二十四条  文化类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9的规定 表9 文化类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 Ⅱ Ⅲ 文化类 博物馆、纪念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美术馆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0.2 0.3 0.6 4.0               第二十五条  体育场馆按表10进行分类,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1的规定 表10  体育场馆分类 类 别 客量规模(座位数) 体 育 场 体 育 馆 一 类 ≥15000 ≥4000 二 类 <15000 <4000       表11 体育场馆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 Ⅱ Ⅲ 体育场馆 一类体育场馆 泊位/100座 1 1.5 3.0 30 二类体育场馆 泊位/100座 0.8 1.0 2.0 25               第二十六条  影(剧)院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2的规定 表12 影(剧)院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 Ⅱ Ⅲ 影剧院 电影院 泊位/100座 2 2.5 4 45 剧院 泊位/100座 2 3 5 35               第二十七条  游览场所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3的规定 表13 游览场所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 Ⅱ Ⅲ 游览场所 市区公园 泊位/1公顷占地面积 3 4 5 10 其他公园 泊位/1公顷占地面积 3 5 7 1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通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4的规定 表14 游览场所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 Ⅱ Ⅲ 对外交通 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 泊位/100旅客(高峰日) 1 1.5 2 3 机场 泊位/100旅客(高峰日) 5 -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5的规定 表15 学校停车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标 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 大中专院校 泊位/每百位师生 3.0 40.00 中学 泊位/每百位师生 0.4 70.00 泊位/每百位师生 0.2 30.00         第三十条  工业、仓库区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6的规定 表16  工厂、仓库区停车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标 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 工业厂房区 泊位/每100 m2建筑面积 0.2 4.0 仓库区 泊位/每100 m2建筑面积 0.2 2.0         第三十一条  标准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第三十二条  按照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在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附表中配建指标为规划参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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