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办理资料.doc
境外人员办证操作规程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
一、申请证件、签注应履行的基本手续
1、交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2、提交填写规范、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和二张本人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3、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提交复印件;
4、接受有关询问。
注:提交的各种表格、材料均为二份,A4规格。
二、申请居留签注须履行的补充手续
1、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 18岁以上台湾居民需提供成都市卫生检疫局或乐山市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健康证明。
2、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
、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
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8)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寄养未成年人还应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居留签注的台湾居民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三、申请换发、补发证件
(一)申请条件
台胞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台湾居民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1、有效期不足半年的;
2、签注页即将用完的;
3、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
4、需要补发或者换发的其他情形。
(二)须履行的补充手续
1、未持有效台胞证的,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2、提交本人近期正面 半身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3、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胞证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
四、办证程序、时限和收费
一般情况下须由申请人本人向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制证。办证时限为5个工作日。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50元,证;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20元,件;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收费100元,件;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收费200元,件;三年
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收费300元,件。
台湾居民定居大陆
一、台湾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来大陆定居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我省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台湾上层人士或有关部门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 ;
6、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的。
7、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台湾居民申请定居大陆应履行的基本手续
1、交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2、提交填写规范、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和二张本人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3、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4、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
5、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三、不同事由须履行的补充手续
1、在台孤身一人的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4)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夫妻团聚的
(1)申请人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携带的未成年子女为: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
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
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5、台湾上层人士或有关部门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
国务院台办、中央统战部出具的有关证明。
6、被俘人员:由民政部门核查被浮名单。
四、办证程序和收费标准
一般情况下须由申请人本人向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台湾同胞定居证10元,证。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一、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应履行的基本手续
(一)交验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提交复印件;
(二)提交填写规范、完整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和二张本人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三)提交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并接受有关情况的询问。
注:提交的各种表格、材料均为二份,A4规格。
二、外国人申办签证和居留许可须履行的补充手续:
(一)“L”旅游签证
1、 来华旅游者
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或经济证明(现钞、支票等)。可以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两次。
2、来华探亲者
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亲属身份证件。可以视不同情况签发有效期6个月或者1年内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
3、其他人员
来华看病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可以签发有效期3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二)“F”访问签证
对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的人员发给F签证。申请F签证须提供本地接待单位公函。可以签发有效期6个月以内零次、一次、二次签证以及6个月或者1年多次签证,签发次数不限,但自入境之日起每次在华停留期连续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居留证可
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
1、来华任职或者就业人员须提供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或者文化部及其授权的省级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及工作单位公函。对其中的投资者和企业的法人代表及其随行家属可以签发2年的居留许可,对其他人员签发1年。
2、持X签证者须提供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和《录取通知书》。来华学习,可以签发与其在华学习期限相同的居留许可。
3、持J-1签证者须提供记者证。来华常住记者及其随行家属签发1年 。
持Z、J-1签证者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已满18周岁的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还须提供健康证明。
三、办证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
申请人须本人向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制证。申请F签证, L签证(因探亲、看病、团体旅游事由),以及第二次申请居留许可也可由亲属或接待单位代办。
办证时限为5个工作日。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
一、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须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在我市直接投资50万美元以上,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我市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
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上述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二、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应履行的基本手续
(一)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二)提交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三)提交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四)提交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提交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三、外国人因不同事由申请永久居留须履行的补充
手续
(一)在我市投资的外国人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
(二)在我市任职的外国人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2、《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3、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4、在执行国家重点
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四)上述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
人的配偶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六)投靠父母的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七)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办证程序、时限
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