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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贷记卡征信记录解读

2017-09-19 4页 doc 20KB 8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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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贷记卡征信记录解读征信知识:为什么要单独把“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标识出来? 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是指该张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还的余额。从该张准贷记卡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超过180天(不含180天) 时,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为全部透支余额及其产生的利息之和。如果从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未超过180天,则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等于0。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商业银行视准贷记卡客户在60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不会影响客户新的授信申请。但当持卡人超过180天未还款,则说明其还款意愿不强或还款能力有问题。...
准贷记卡征信记录解读
征信知识:为什么要单独把“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标识出来? 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是指该张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还的余额。从该张准贷记卡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超过180天(不含180天) 时,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为全部透支余额及其产生的利息之和。如果从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未超过180天,则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等于0。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商业银行视准贷记卡客户在60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不会影响客户新的授信申请。但当持卡人超过180天未还款,则说明其还款意愿不强或还款能力有问题。将此余额标识出来,有利于银行判断持卡人的信用状况,控制信用风险。 解读准贷记卡透支及其还款记录 近日,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笔者与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了“第一次亲密接触”,没想到这次亲密接触并非特别顺利,问题出在一张工商银行“准贷记卡” 上。2002年,笔者办理了一张准贷记卡。记得当时的工商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透支最长期限为30天,因此笔者也养成了透支后30日内还本付息的习惯。而 按照2009年2月22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规定“准贷记卡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计收单利,透支期 限最长为60天。”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笔者按要求打印了一份《个人信用》。其中“信用卡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状态记录”栏目出现了大量的 “1”。按照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解释,此栏目中出现“1”,即为负面信息或不良信用记录,而出现“1”连续三次或者24个月内出现六次,则拒绝发放 公积金贷款。为此,笔者不得不研究这一问题。因本人所持有的卡均系工商银行信用卡,本文仅以工商银行为例。   一、“1”的含义解读   我国《征信管理条例》于2009年10月13日首次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1年7月23日第二次征求意见,迄今并未出台,而且该征求意见 稿中,仅使用了“不良信用记录”一词,并未加以界定。那么,《个人信用报告》是不是所有的“1”都属于“不良信用记录”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个人信 用报告》中,准贷记卡的“1”是示透支1-30天;而对于在贷记卡,“1”表示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解释,《个人信用报告》 中的数据,只是代表所收集的事实,而对于这一事实的属性的判断,则由阅读报告者自行判断。   首先,我们来分析下贷记卡还款记录中的“1”。贷记卡是允许透支的,而且具有免息期、最低还款额等优惠措施,实际上是很宽松的透支—还款政策。 贷记卡的“免息期”,即为从透支之日起至次月25日为止,最长56日,最短26日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全额还款,则之债消灭,且不产生任何违约责 任。所谓“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即是在免息期届满之内,未还款或者还款数额没有达到最低还款额。   其次,就准贷记卡而言,虽然也属于信用卡,但是其还贷方式却与贷记卡有所不同。贷记卡是不具有“免息期”的,从透支之日起就计算利息。但是,准贷记卡同样有一个期限,即“最长透支期限”在此期限中还本付息,合同之债同样归于消灭,同样不产生违约责任的问题。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邵伏军同志主编的《百姓征信知识问答》一书,其中,明确指出:“准贷记卡的24个月还款状态出现“1”或 “2”,为什么不能说是负面信用记录?这是由准贷记卡的性质决定的,24个月还款状态中出现“1”或“2”,并不意味着准贷记卡处于不正常状态,实践中, 多数商业银行视准贷记卡客户在60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不会影响该客户新的授信申请。客户当月只要使用了准贷记卡,并且没有在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中心报送数据前还清,在还款状态中就被记为透支,即还款状态表示为“1”。   二、两种“1”的本质不同   透支,是一种合同法上的借款合同,由于出借方为金融机构,且采用格式合同,故各商业银行一般采用“章程”的形式加以规定。其实,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还款记录中,贷记卡的“1”与准贷记卡的“1”本质上确实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其理由,征信中心表达的并不清楚。兹试叙如下:   首先,贷记卡的“免息期”与准贷记卡的“最长透支期限”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即一种法律期间。这种法律期间是基于格式合同而产生,因透支行为发 生而开始计算。虽然这一期间的届满二者有所不同:贷记卡的免息期届满,是在每个月的固定期日,而准贷记卡的最长透支期限,在期间达到60日后届满。无论透 支是否计息,本质上,二个期间都属于合同的履行期间。   其次,所谓不良信用记录,实际上是一种违约事实的记录。在贷记卡中,“1”所代表的“未还最低还款额1次”,即代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的违约责 任发生一次。而在准贷记卡中,“1”所代表的,仅仅是仍处于合同履行期间的一次透支行为。准贷记卡的透支行为没合同履行期间实际上是60日,只有60日届 满后仍未还款,即出现还款记录出现“3”的时候,才能完全确定为违约责任发生一次。因此,正如征信中心所解释“1”或“2”,根本不能说是负面信用记录。   第三,在准贷记卡问题上,征信中心的这种设计是不科学的,大致记录本身存在大量问题。客户当月只要使用了准贷记卡,并且没有在商业银行向中国人 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数据前还清,在还款状态中就被记为透支,即还款状态表示为“1”。按照“报送数据”(似乎是每月8日)时间为准这种设计,违约行为发生 后,很可能不被记录。如,在8日之前产生违约状态,但是在也8日之前又延迟履行完毕的一些违约记录,是不可能被记录下来的。   三 余论   个人信用报告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目前在征集、管理和利用中,确实存在大量不科学的问题。对“不良信用记录”明确加以界定,就是其中一个 即为重要的方面。而这者不单单是银行业或者征信中心本身的问题,也与信息利用者的素质密切相关。最后谈几个于此问题相关的问题,作为“余论”。   1、《信用报告》只是作为基础数据的作用,在证据体系中仅仅相当于事实,而对事实的评判,则是利用者的工作。我国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法律地位应当 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尽管相关法律尚未完善,但是,其贷款为行政合同之给付,其行为应当受行政法制约。以行政权判读《信用报告》其行为性质虽然与商业银行 行使经营自主权不同,但是,对于“负面信息”“逾期”“恶意透支”等现象的判断应该统一,即以违约责任发生为准绳,这也是征集和利用信用信息的唯一准 绳。   2、应当加速有关立法进程。各商业银行如何掌握松紧(即违约次数多寡),固然是其经营自主权,但是,作为不是商业银行、而应当受行政法约束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这一标准,必然需要加速立法进程,制定类似《社会保障法》的法律。   3、对于是否放贷这一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必须给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有关格居然赫然写着类似 “对住房公积金中心是否放贷,不得提出异议”这一类词句,以规避纠纷,实在是不明智之举。其实在社会保障领域,退休人员对于退休金有疑义的,也应该进行行 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毕竟,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的乃是行政权,不受制约的行政权才是最可怕的。 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是60天,超过60天即属于逾期状态。但银行会给你一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90天以后会进行催收。而且会将你的信息自动放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每个月更新一次。到你超过180天以后,你就会正式进入黑名单。如果还完透支,24个月以后才能取消污点。 你现在透支1300元,银行的利息是万分之五(日息)每天利息0.65元,一个月是19.5元,每月还400元,其中380元还本金,三个多月就换完了,基本上不会影响你的个人信用。 准贷记卡是信用卡的一种,一般额度是5000(普卡)和10000(金卡)元人民币,因为是存款有利息的所以很多单位用作工资卡。准贷记卡无论消费还是取现金及转账(透支)都会产生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同时欠款需要在第一次产生欠款后60天内还清,否则有可能影响正常用卡,导致逾期冻结。虽然准贷记卡没有每月固定还款期,没有滞纳金不会进入黑名单,但是长时间透支都有可能会影响到在人行的征信情况,建议楼主以后尽量减少此卡透支,因为有利息。拒卡一般都是先和人行征信部门调阅申请人相应记录后审核的,如果楼主对自己的征信有疑问可以和当地人行部门去查阅一下。 为什么要单独把“准贷记卡透支 180天以上未付余额”标识出来?   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是指该张准贷记卡透支180天以上未还的余额。从该张准贷记卡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超过180天(不含 180天)时,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为全部透支余额及其产生的利息之和。如果从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未超过180天,则透支180天以上未付 余额等于0。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商业银行视准贷记卡客户在60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不会影响客户新的授信申请。但当持卡人超过180天未还款,则说明其还款意愿不强或还款能力有问题。将此余额标识出来,有利于银行判断持卡人的信用状况,控制信用风险。 作为一种支付工具的银行卡,按性质可以分为借记卡、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三种,其中借记卡不能透支,所对应的帐户内有多少钱只能用多少钱,准贷记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卡,在社会征信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往往需要凭担保或存保证金才可以有条件有限度地透支消费,目前正逐渐退出金融领域,而贷记卡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和准贷记卡最大的区别在于,申办无须担保无须保证金、透支消费具有免息期。 借记卡最大的优势就是电子管家功能,消费者可以用它去缴水、电、煤、电话等公用事业费,甚至还可以办理银证转账和银券通炒股业务。现在不少银行都给借记卡赋予了强大的管家功能,消费者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利用率,尽可能把保留目标落在功能涵盖面较广、实用性较高的借记卡上。 但是以前的借记卡给了广大的消费者方便和优惠,而现在方便没有增加,优惠却没有了,从今年九月分开始,国有四大银行开始对借记卡实行收费的标准:5元的开卡费,10元的年费,还有每笔2元的同诚跨行ATM取款费。所以现在用借记卡应该要想到在最实惠的情况下办理。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我们现在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 文档已经阅读完毕,请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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