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平度兰底酿酒厂-粮香型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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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LN 青岛市平度兰底酿酒厂企业标准
Q/QLN0001S-2010
粮香型白酒
2010-12-05发布 2010-12-15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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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LN0001S-2010
青岛市平度兰底酿酒厂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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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LN0001S-2010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
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青岛市平度兰底酿酒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子波。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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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LN0001S-2010
粮香型白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香型白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是以高粱、玉米为原料,以糖化酶为糖化剂,干酵母为发酵剂,经固态发酵、蒸馏、贮存、勾
兑酿制而成的,具有高梁、玉米粮食香味特点的粮香型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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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
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
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白酒厂卫生规范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QB/T 3562 500毫升冠形瓶口白酒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
》 3 分类
3.1 按酒精度不同分为:低度酒、高度酒。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
4.1.1 粮香型白酒
应符合GB/T 10781.1的规定。
4.1.2 高粱、玉米
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
4.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原料?配料 ?蒸煮?糖化发酵 ?蒸馏?储存?勾兑?灌装?成品?检验?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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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要 求 项 目 低度酒 高度酒
色泽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香气 粮香较纯正 粮香纯正、清雅
口味 纯正、爽冽 酒体醇和协调,绵甜爽净、回味怡畅
风格 具有本品典型的风格
注: 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有微量沉淀和浑浊。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低度酒 高度酒
30.0,40.0 41.0,67.0 酒精度%(V/V)
0.2 0.3 总酸(以乙酸计)/(g/L) ?
0.4 0.8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固形物/(g/L) ? 0.70 甲醇/(g/100ml) ? 0.04 铅(pb)/(mg/l) ? 1 锰(mn) /(mg/l) ? 2 注:酒精度允许误差为?1.0,vol。
4.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按GB/T 10345规定的方法进行。
6.2 理化检验
6.2.1 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
按GB/T 1034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甲醇、铅、锰
按GB/T 5009.48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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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酒精度、总酸、总酯、己酸乙酯、固形物。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
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10344的规定。
8.2 包装
8.2 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QB/T 3562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
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
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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