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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法院不支持

2018-07-14 19页 doc 39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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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法院不支持借条法院不支持 借条法院不支持 篇一: 持有借条起诉,法院为什么不受理 持有借条起诉,法院为什么不受理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中关于“持有借条到法院起诉,法院却不受理”的问题一直是当事人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了解这个问题: 一、该法院是否属于本案件受理管辖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涉及案件的管辖法院规定如下: 第一,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
借条法院不支持
借条法院不支持 借条法院不支持 篇一: 持有借条起诉,法院为什么不受理 持有借条起诉,法院为什么不受理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中关于“持有借条到法院起诉,法院却不受理”的问一直是当事人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了解这个问题: 一、该法院是否属于本案件受理管辖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涉及案件的管辖法院规定如下: 第一,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面借款合同纠纷,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如果不是按照以上的规定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即使其他材料再齐全,法院当然是不会受理的。 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需要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即 二、原告是否具有债权人资格, 债权人资格,不具有债权人资格而起诉,法院当然也不会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假如原告是债权人,但是借条等债权凭证上却没有载明其姓名,这时候起诉,法院会受理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会受理的,除非诉讼中被告提出有理由的抗辩,否则法院会认定原告具有债权人资格。 三、被告身份是否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要法院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这里面尤其要注意写清楚住址和联系方式,住址是法院给被告发传票的依据,联系方式是法院用来联系被告,所以这个联系方式一定是能打通的,总之,如果法院连被告是谁,怎么联系都不知道,下面的程序就无法就行,法院当然就不会受理这个案件,当事人可不能指望法院替你找人,这也是不切实际的。 四、民间借贷是否涉及集资诈骗等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五、借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注意,诉讼时效并不影响起诉权,只是影响胜诉权,因此我们把这一个因素也列为影响案件正常进展的一个方面去考虑。 诉讼时效一般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时效为2年。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说的是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欠条与它不同。 第一,债权债务人约定还款期限的,以约定为准。 第二,需要强调的是,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但由于期限待定,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在出借人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 而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后,债务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 结 语 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持有借条到法院起诉,法院却不受理”的问题的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如果不是按照以上的规定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即使其他材料再齐全,法院当然是不会受理的。 二、原告是否具有债权人资格, 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需要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即债权人资格,不具有债权人资格而起诉,法院当然也不会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假如原告是债权人,但是借条等债权凭证上却没有载明其姓名, 这时候起诉,法院会受理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会受理的,除非诉讼中被告提出有理由的抗辩,否则法院会认定原告具有债权人资格。 三、被告身份是否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要法院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这里面尤其要注意写清楚住址和联系方式,住址是法院给被告发传票的依据,联系方式是法院用来联系被告,所以这个联系方式一定是能打通的,总之,如果法院连被告是谁,怎么联系都不知道,下面的程序就无法就行,法院当然就不会受理这个案件,当事人可不能指望法院替你找人,这也是不切实际的。 四、民间借贷是否涉及集资诈骗等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五、借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注意,诉讼时效并不影响起诉权,只是影响胜诉权,因此我们把这一个因素也列为影响案件正常进展的一个方面去考虑。 诉讼时效一般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时效为2年。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说的是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欠条与它不同。 第一,债权债务人约定还款期限的,以约定为准。 第二,需要强调的是,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但由于期限待定,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 而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后,债务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 结 语 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持有借条到法院起诉,法院却不受理”的问题的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篇二》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所体现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承担规则,认定被告只是提出其与原告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的抗辩,既未提供相应证据印证其主张,也一直未能提供其还款的证据,其抗辩的理由又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乃至败诉的后果,故确认原告提供的借条之证据效力。这样的裁判思维,有实例为证。案例一,吴男与钱女谈恋爱期间,吴男给钱女出具一张借款10万元的借条。钱女诉称,吴男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其借款,后经多次催讨不还,现两人分手,起诉要求归还借款。吴男辩称,其出具的借条只是表白自己的感情,钱女并未实际出借10万元,而且钱女在恋爱期间无工作没有正常工作收入,欠他人的债务尚未偿还,举出钱女的债权人孙某的证词,以佐证钱女无10万元出借款项的来源。钱女对吴男的抗辩回应,10万元是其向亲戚所借,然后转借给吴男,举出该亲戚的证言以佐证。法院认为,钱女的借款行为虽存在不合情理之处,但吴男想要证明借款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尚不充分。钱女提供的借条是直接证据,而吴男提供的证据与其证明对象之间属于间接证据,钱女的证据效力大于吴男的证据效力,判决原告胜诉。判决生效后,吴男上访不断。 案例二,梁慧星教授曾谈到一起普通民间借贷案件。在该案中,原告持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辩称借条是在原告逼迫之下(本文来自: Www.bdfqY.cOm 千 叶帆文 摘:借条法院不支持)签订的,借款的事实并不存在。法院认为被告的辩解因无相应的证据佐证而不予支持,判决原告胜诉。案件判决后,被告自杀身亡(梁慧星: 《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57页)。案例三,被告王明到李甲家找李甲的弟弟李乙借2万元。恰逢李乙不在,王明于是向李甲借款,并说好过几天就还,还当场给李甲出具一张借条。但王明在借条上将出借人写成李乙,而李甲当时并不在意。后来李甲多次向王明催要欠款,王明以出借人不是李甲为由拒不还钱,李甲起诉王明还款。法院认为借条为原告李甲持有,实际出借人是原告李甲,被告王明应对李甲负偿还义务。判决后,王明不断申诉。 从列举的案例可以看出以借条为表现形式的民间借贷案件,有如下特点: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57页)。案例三,被告王明到 李甲家找李甲的弟弟李乙借2万元。恰逢李乙不在,王明于是向李甲借款,并说好过几天就还,还当场给李甲出具一张借条。但王明在借条上将出借人写成李乙,而李甲当时并不在意。后来李甲多次向王明催要欠款,王明以出借人不是李甲为由拒不还钱,李甲起诉王明还款。法院认为借条为原告李甲持有,实际出借人是原告李甲,被告王明应对李甲负偿还义务。判决后,王明不断申诉。 从列举的案例可以看出以借条为表现形式的民间借贷案件,有如下特点》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被告的陈述或举出的间接反证,不足以推翻原告的借条书证,或原告的借条证据效力大于被告的间接证据之证据效力;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实现了形式公正,但被告不服,要么自杀要么上访,审判效果并不理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效果不佳,原因有各种,域外法院如浙江省高级法院经过调研分析后,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包括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民间借贷事实的审查;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效力;实体处理的一般原则;涉嫌虚假诉讼的审理等问题,就如何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提出了建设性的指导意见,值得借鉴。篇三: 借条未到还款期限能否起诉获法院支持 借条未到还款期限能否起诉获法院支持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民间借贷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可以起诉,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债务偿还期限未到,债务人有权不偿还债务,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没有法律依据,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因还款期限还未到,原告要求被告提 前还款,没有合理的原因,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原告向法院起诉时,未到还款期限,但原告能提供被告明确表明不能在还款期限内还款的证据,作为债权人,可以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张权利。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借款。但是,没有出借人可以提前要求归还借款的规定。原则上,债权债务关系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权人只有到还款期限时才能主张权利。 原告提前要求被告还款,按照借条约定,还未到还款期限,被告可以拒绝还款。但是,被告明确表明在还款期限到来之日也不能还款,构成了预期违约,债务人有可能采取转移财产等其他方式侵害债权人利益。如果此时不维护债权人的权利,违背了市场交易规则,也不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但是,由于当前法律没有制定出借人可以提前要求归还借款的条款。根据法律适用的类推解释,在民事案件中,当法律存有漏洞时,法官不得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拒绝裁判。此时,可作类推解释以填补法律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法律规定与本案相类似,基于平等、正义原则,可作相同处理。因此,原告作为债权人,提供了被告明确表明不能在还款期限内还款的证据,其要求被告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张权利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借款。但是,没有出借人可以提前要求归还借款的规定。原则上,债权债务关系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 务,债权人只有到还款期限时才能主张权利。 原告提前要求被告还款,按照借条约定,还未到还款期限,被告可以拒绝还款。但是,被告明确表明在还款期限到来之日也不能还款,构成了预期违约,债务人有可能采取转移财产等其他方式侵害债权人利益。如果此时不维护债权人的权利,违背了市场交易规则,也不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但是,由于当前法律没有制定出借人可以提前要求归还借款的条款。根据法律适用的类推解释,在民事案件中,当法律存有漏洞时,法官不得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拒绝裁判。此时,可作类推解释以填补法律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法律规定与本案相类似,基于平等、正义原则,可作相同处理。因此,原告作为债权人,提供了被告明确表明不能在还款期限内还款的证据,其要求被告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张权利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专业点评】 一、中等金额借贷关系中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分配 从尊重合同的角度出发,中等金额借据除作为借贷合同,一般还可对借款交付具备推定性质的轻微证明力。如债务人未对此提出抗辩,可依借据推定借款已交付。此时为避免虚假诉讼,法院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交交付的证据或采取其他手段对借贷关系予以审查。如债务人提出抗辩,则需对借款未交付这一消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而言,因消极事实不易证明,此时债务人的举证责任较重。 本案中,原、被告均为建筑承包商,确实可能发生几十万元的现金往来。故原告起诉时,借据对借款交付具有一定证明力。被告抗辩称借款为赌债、未实际交付,尚不能削弱借据这一书面证据的证明力,而应当对其抗辩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申请出庭的四名证人,有人目睹原告、被告长达两天推牌九,有人直接参与了牌局。他们的证言不仅时间、地点、人物等细节清楚,也符合建筑业春节前资金回笼的行业特点,具有很高的可信性。此时,借据对借款交付的轻微证明力已被证人证言削弱殆尽,举证责任发生逆转,原告方需承担借款交付的举证责任。 二、取款记录对现金交付借款的证明力 现实中不少当事人因种种原因而选择现金交付借款,出借人在银行取款后现场交付借款人的情况较为常见。此时,出借人的银行取款记录便成为现金交付借款的重要证据。但取款记录作为一种间接证据,总体而言证明力不高。法院在审核该证据时,通常对取款时间与借据时间、取款金额和借据金额的对应性进行严格审核。 本案中,原告经法院释明后提交了距借条成立一个月余、两笔共计31万元的取款记录。取款金额虽然与借据金额有一定差距,但鉴于当事人双方的经济能力,出借人以本有现金填补差额并非难事。但是,法院不认可该证据证明效力的关键原因在于取款与借据的大幅时间差导致该证据缺乏关联性——提前一个多月取款以待他 期间正是资金紧张时人借取,难谓合理;更何况建筑行业每年公历年末至农历腊月 期,31万资金从银行取出后闲置一个多月令人无法信服。在原告代理律师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对该项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是恰当的。 三、经法院传唤原告本人拒不到庭的证据法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而法院强制当事人本人到庭的拘传手段仅适应于被告,原告本人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欠缺规定。这就导致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本人出庭比例不高,给法院查明事实造成困难。 实践中,不少法院均将要求原告本人出庭作为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重要手段。不少法院制定的相关指导意见中亦规定原告本人经依法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此时的法律责任为证据法上的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专业点评】 重合同的角度出发,中等 一、中等金额借贷关系中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分配 从尊 金额借据除作为借贷合同,一般还可对借款交付具备推定性质的轻微证明力。如债务人未对此提出抗辩,可依借据推定借款已交付。此时为避免虚假诉讼,法院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交交付的证据或采取其他手段对借贷关系予以审查。如债务人提出抗辩,则需对借款未交付这一消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而言,因消极事实不易证明,此时债务人的举证责任较重。 本案中,原、被告均为建筑承包商,确实可能发生几十万元的现金往来。故原告起诉时,借据对借款交付具有一定证明力。被告抗辩称借款为赌债、未实际交付,尚不能削弱借据这一书面证据的证明力,而应当对其抗辩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申请出庭的四名证人,有人目睹原告、被告长达两天推牌九,有人直接参与了牌局。他们的证言不仅时间、地点、人物等细节清楚,也符合建筑业春节前资金回笼的行业特点,具有很高的可信性。此时,借据对借款交付的轻微证明力已被证人证言削弱殆尽,举证责任发生逆转,原告方需承担借款交付的举证责任。 二、取款记录对现金交付借款的证明力 现实中不少当事人因种种原因而选择现金交付借款,出借人在银行取款后现场交付借款人的情况较为常见。此时,出借人的银行取款记录便成为现金交付借款的重要证据。但取款记录作为一种间接证据,总体而言证明力不高。法院在审核该证据时,通常对取款时间与借据时间、取款金额和借据金额的对应性进行严格审核。 本案中,原告经法院释明后提交了距借条成立一个月余、两笔共计31万元的取款记录。取款金额虽然与借据金额有一定差距,但鉴于当事人双方的经济能力,出借人以本有现金填补差额并非难事。但是,法院不认可该证据证明效力的关键原因在 于取款与借据的大幅时间差导致该证据缺乏关联性——提前一个多月取款以待他人借取,难谓合理;更何况建筑行业每年公历年末至农历腊月期间正是资金紧张时期,31万资金从银行取出后闲置一个多月令人无法信服。在原告代理律师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对该项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是恰当的。 三、经法院传唤原告本人拒不到庭的证据法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而法院强制当事人本人到庭的拘传手段仅适应于被告,原告本人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欠缺规定。这就导致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本人出庭比例不高,给法院查明事实造成困难。 实践中,不少法院均将要求原告本人出庭作为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重要手段。不少法院制定的相关指导意见中亦规定原告本人经依法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此时的法律责任为证据法上的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和《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上述法条规定的制裁方式包括: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和《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上述法条规定的制裁方式包括》(浙高法〔2017〕297号) 第十七条 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鉴于本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存在差异,可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二、安徽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7〕470号)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自然人本人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事实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出借人主张现金支付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易细节、交易习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亲疏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篇五: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7〕470号)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自然人本人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事实的,应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出借人主张现金支付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易细节、交易习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亲疏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篇五》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借条就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法律第一次明确提到“借据”的规定。 三、注意事项: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法律第一次明确提到“借据”的规定。 三、注意事项》 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出借人 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这里再强调一点: 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 妥善保管借条。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被盗、丢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接触。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安全。 2、 名称问题 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 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 有极大影响的。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 两种常见的格式: 1、今借张三100元,2017年1月1日,李四。 2、今欠张三100元,2017年1月1日。李四。 对于1,适用于单纯的借款,对于2,适用于因某事造成的欠款,比如送货后没给钱,赌输了欠钱,用餐后没带钱等情况。从法律的意义上讲,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借条,不需要其他证据佐证,也不会因此事发生和稀泥的情况;但是第二种情况,就容易发生和稀泥的情况,一般都会产生一个为何,因何,怎么欠钱的问题,问题可能不是很大,但有时会比较麻烦,会发生和稀泥的情况,更有甚者,打了也是白打。《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比如,赌钱输后打的欠条,闹到法院后,就是打了欠条也是白打,因为法律不保护非法的事情,赌博是非法的,因此产生的欠条,就是非法之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按时间划分共有四种: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比如,赌钱输后打的欠条,闹到法院后,就是打了欠条也是白打,因为法律不保护非法的事情,赌博是非法的,因此产生的欠条,就是非法之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按时间划分共有四种》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 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不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至第125条的规定,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至第125条的规定,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5、时间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 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 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债务人仅写明八月一日。尽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明确的,但时过境迁,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争议。而借条形成时间的不明确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难以计算。债权人可能不得不面对借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尽管文书的形成时间有可能通过物证鉴定来确定,但这样做也并非绝对可靠,而且将增大当事人的费用支出。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 6、催款问题 要及时催款。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借贷期满后,债权人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不能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时催款。如债务人一时无法归还,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如债务人仍不按期履约或外逃,债权人应在借款期满后的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依法催收,否则就视为放弃债权,法律不予保护。 7、借贷保证要准备 这并非必要条件。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对于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经济实 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另外,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和担保都有应签订书面协议。 8、公证 这并非必要条件,只具有最高证明效力。起草借款协议后,借贷双方持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借款协议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公证处可根据出借人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法借贷的处理原则 。 9.见证人 这并非必要条件,借钱还钱虽是双方的事,但最好有第三者在场,特别是小额未打借条的借款,以减少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除非特别约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和见证人,对债务的履行不承担保证责任 10、还钱时索回借条。 还钱时要当场索回借条。若对方将借条遗失或一时找不到,则应让对方当场写下收据。 本文系华律网整理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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