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撞人
从法律、案例经验看火车撞人该不该赔偿,
近日,四名外来务工人员翻越广深铁路时与行驶中的动车相撞,造成两死两伤。铁路方面表示,不会对死伤者作出赔偿。虽然铁路方面并无过错,但按现行法律,铁路方面仍需作出赔偿。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正式实施前,铁路运输企业对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如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前一直依据的是197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对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除最高150元的丧葬费外还可以获最高150元的一次性救助,共计300元。”而这一规定,也在1990年的《铁路法》中进一步明确,可以说,在过去30年里发生的火车撞人事故,铁路方一般只会象征性地赔偿几百元了事,可以说几乎是“撞了白撞”。这一“铁规”长期以来引起了广泛争议。
2008年打工女生陈春梅在兰新线乌鲁木齐至二工站区间的铁路上行走时,被后方驶来的火车头挂到,抢救8天后不治身亡。铁路方表示,事故因为陈在铁轨上行走造成,应有她承担全部责任,家属一度因医疗欠款未能结清而导致尸体无法被领取。而在此前大量类似事件中,铁路方一直沿用着79年的“暂行规定”,历次事件中赔偿多以几百元了事,铁路方最多为善后事宜埋单。
到了2007年9月1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修改为:“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这就是“行人违章,火车撞了白撞”的规定,
也意味着在2007年9月1日以后行人违章被火车撞死,铁路部门就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条例》一出,受到广为指责。
而细究起来,《铁路法》和《民法通则》却有着冲突,《铁路法》第58条改变了《民法通则》第123条所确立的侵权赔偿的归责任原则。针对《铁路法》和《民法通则》的冲突,学术界和司法界均认为,《民法通则》系全国人大制定的,是上位法,《铁路法》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下位法,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就是侵权赔偿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火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当然适用该规定。因此,不管行人被火车所撞时有无过错,只要不是故意自杀自残,铁路部门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6月28日,辽宁省沈阳市市民李丽穿越铁道口时被火车撞死。家属索赔,铁路部门只肯赔偿400元,双方互不让步由此诉诸法律。经审理,沈阳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嘹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判决铁路部门应赔偿死者家属20万余元。
问题:
,1,分析上面提到的案例应当适用哪部法律,为什么,
,2,你认为《民法通则》与《铁路法》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