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产股决定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行业的监管,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先将此项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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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安全生产“黑名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加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结
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合本县
第二条 本制度是大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加工技术监管股(以下简称食药局生产股)运用综合监管手段,将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突出问
或严重缺陷或是不良行为记录的生产加工单位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人民政府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工商注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加工单位。工商注册在本县行政区域以外,但在本县内发生符合本制度规定第五条情形的,经县食药局函告注册地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后,由其中一方的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五条 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 列入 “黑名单” :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二)一年内因安全生产问题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含2
2
次);
(三)屡次(一年三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加工行为或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
(六)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标食品行为;
(七)用欺骗手段,骗取生产许可或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八)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行为;
(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十)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许可证等质量标志的主观故意行为;生产严重低于食品安全国家
要求的劣质食品行为,食品卫生指标、微生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行为;
(十一)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生产安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第六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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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食药局生产股统一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县食药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县政府审定,“黑名单”期限为一年。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县食药局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门户网对外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批,如遇特殊情况或出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经县食药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审定,可适当追加“黑名单”公布批次。
(五)信息删除。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 “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县食药局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进行检查,在“黑名单”期间对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并且未再次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经讨论审定,将其从“黑名单”公布栏上删除;原通过媒体公布的,则将删除情况在同一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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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食药局和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采取整改措施并每月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县局生产股市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基层所对辖区内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县局生产股每季进行一次督查,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二)县食药局应及时把“黑名单”向发改、经济、科技、公安、 财政、劳动、建设、交通、工商、质监等单位通报。 由工商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发改、经济、科技等部门要将企业的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情况与项目申报、争取技改资金、申报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等挂钩。在“黑名单”期间,中止其享受的相关行政优惠政策。
(三) 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 “黑名单” 的, 在当年评选 “诚信企业”等各类先进和荣誉称号时,安全生产审核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 决。
第八条 列入安全生产 “黑名单” 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 “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或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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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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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大荔县安全生产黑名单告知书
被告知单位:
事由:
依据《大荔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五条第 项之规定,拟将你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期限自201 年 月 日起至201 年 月 日止。
对此,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于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7 日内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大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被告知单位负责人(签字):
送达人: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式二份。第一联由县食药局留存,第二联交被告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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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大荔县安全生产黑名单建议书A 拟列入 法定代表人 单位
地址 电话 基 本
情 况
依据《大荔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五条 依 第 项之规定,建议将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里,
期限 年,自201 年 月 日起至201 年 月 日据 止。
经办人: 年 月 日 监督所
意见 年 月 日 生产股
意见 年 月 日 领导审
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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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大荔县安全生产黑名单建议书B
建议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拟列入 法定代表
单位 人
地址 电话 基本情况
依 依据《大荔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五条
第 项之规定,建议将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据 里, 期限 年,自201 年 月 日起至201 年
月 日止。
经办人: 年 月 日
建议单位 ( 公 章 )
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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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大荔县安全生产黑名单删除建议书A 拟删除 法定代表人 单位
地址 电话 基本情
况
依据《大荔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第六条 依 第五项之规定,建议自201 年 月 日将该单位从安据 全生产黑名单中删除。
经办人: 年 月 日 监督所
意见 年 月 日 生产股
意见 年 月 日 领导审
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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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大荔县安全生产黑名单删除建议书B 建议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拟删除 法定代表
单位 人
地址 电话 基本情况
依 依据《大荔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第六条
第五项之规定,建议自201 年 月 日将该单位
据 从安全生产黑名单中删除。
经办人: 年 月 日
建议单位 ( 公 章 )
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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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大荔县安全生产黑名单审批书
拟列入 法定代
单位 表人
地址 联系电
话
基本情况
依据《大荔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五条
依 第 项之规定,建议将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里, 期限 年,自201 年 月 日起至201 年
据 月 日止。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大荔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公 章 )
意见 年 月 日
县政府
意见 ( 公 章 )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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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大荔县安全生产黑名单删除审批表 拟删除 法定代
单位 表人
地址 联系电
话
基本情况
依据《大荔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第六条
依 第五项之规定,建议自201 年 月 日将该单位
从安全生产黑名单中删除。
据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大荔县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公 章 )
意见 年 月 日
县政府
意见 ( 公 章 )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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