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飞建筑劳务公司章程荣飞建筑劳务公司章程
荣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荣飞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
荣飞建筑劳务公司章程
荣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
的需要,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荣飞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服务:(1)砌筑作业分包壹级;(2)钢筋作业分包壹级;(3)混凝土作业分包资质;(4)油漆作业分包资质;(5)木工作业分包贰级。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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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8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单位: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东出资证明一式两联,一联交该股东,一联留公司备案。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受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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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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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5万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规定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
材料予以保存。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董事长选举或聘任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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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聘任; (六)其他职权。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三月六日送交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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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干部实行聘任制,对全体职工实行
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营业期限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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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并报公司登
年11月4日记机关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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