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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制度下事故受害人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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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制度下事故受害人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诉讼索赔探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制度下事故受害人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诉讼索赔 来源:主站 时间:2007-06-12 14:01 阅读次数: 江苏省法制办行政法规处 汪立生 [内容摘要] 对于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制度下,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能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直接诉讼的问题,一直颇有争论,本文结合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联系保险工作实践,对此问题作进一步的探索。 2004年5月1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施行以来,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否能直接向保险公司请...
探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制度下事故受害人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诉讼索赔
探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制度下事故受害人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诉讼索赔 来源:主站 时间:2007-06-12 14:01 阅读次数: 江苏省法制办行政法规处 汪立生 [内容摘要] 对于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制度下,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能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直接诉讼的问题,一直颇有争论,本文结合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联系保险工作实践,对此问题作进一步的探索。 2004年5月1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施行以来,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否能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直接诉讼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全国各地从《道交法》第17条、第76条所衍生的理解和实践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实务中非常混乱,一些省市不顾强制三责险与商业三责险的本质区别和强制保险实施的经济社会基础等具体情况,弃《保险法》、《法》于不顾,适用侵权法律法规一古脑儿地调整侵权和保险合同两个法律关系,把商业三责险的限额全部或部分地等同于强制三责险的限额。这些侵权事故处理“新规”,与保险合同所依法约定的赔偿方式,不仅很不接轨,而且这些新设计出来的侵权事故处理模式本身,有很多实践中的矛盾无法解决,无法形成体系,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往往于法无据,于情理经常相背,于实践难以实现公平正义。最近,最高法院以明传答复浙江省高院请示函的形式,明确了签订于2006年7月1日以前的保险合同的法律属性是商业三责险,因此,原来建立在所谓强制三责险框架下,由事故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直接诉讼索赔的方式应该自然失去了其法律基础,这一争论似乎应该已经尘埃落定。但7月1日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后,这一问题又重新成为争议的焦点,不少人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诉讼索赔了。有的解释说既然实施了强制三责险,根据《道交法》第76条第一款,就明确了受害人可以直接诉讼保险公司;有的解释说《条例》并未明确规定受害人不可以向保险公司求偿或者诉讼求偿,因此就是允许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直接起诉,似乎《条例》故意疏忽了其表述,如此自圆其说,总让人感到有些类同于“因为法律并未明示排除任意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债权,因此,任意的第三人都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该债权人的债权”的强盗逻辑。保险发展水平决定着保险消费水平,保险消费需要建立良好、健康的保险消费心态与之相匹配。笔者认为,从《条例》的规定和《条例》起草人的立法本意等方面研究,《条例》实际上明确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并不可以向保险公司直接索赔或者诉讼索赔。 一、关于受害人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的争论 随着责任保险理论研究的深入,一部分人认为,受害人应该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其理由:一是,责任保险这一商业险种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其根本目的应该着重于保护第三者的利益,它主观上补偿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但客观上是为了保障第三者受害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不以被保险人实际向受害人履行了赔偿义务为前提,由此进而催生出受害人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直接”索赔或者诉讼索赔的制度。二是,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诉讼索赔,是现代侵权法律制度发展的要求。近几十年来,在许多国家,严格责任正取代过错责任成为现代侵权法的重要归责原则,与此相适应,解决民事责任问题的着眼点,也正在从“责任归属”向“损失分担”转变,从“惩罚致害方”向“补偿受害方”转变,顺应这一趋势变化,责任保险的功能也经历了一个从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向“双重保障”转变的过程,且在实践中日益偏重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三是,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诉讼索赔,符合《合同法》代位权制度的要求。《合同法》第73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该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不可以从中获利,保险赔偿金不应属于被保险人的专属债权,因此,经过法院同意,受害人可以代位行使保险合同的索赔权。 否定论者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保险公司和与保险合同无关的第三者之间,既不存在民事侵权关系,也不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法》和《条例》对第三者的直接求偿问题均并未作强制性规定,只是说“可以”支付而非“必须”支付,只是说支付的对象,而不是指求偿的权利,况且其支付对象并不具有唯一性。因此,是否直接给付给受害人,应该由保险公司视案情需要而定。 二、对《条例》相关规定中受害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理解 1、《条例》第27条:这一条规定强制三责险出险后,保险公司应该对向其作出出险通知的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履行答复和告知义务,附带明确了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受害人都有权进行事故发生通知。《条例》在交通事故的出险通知方面,比之《保险法》有突破。《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未及时通知的,实务中可能因此而承担不利后果,其立法目的在于使保险公司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保全保险标的的残余部分,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并可以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搜集证据,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条例》的价值取向定位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力求避免因被保险人怠于通知保险公司事故发生而影响对受害人的及时救治,所以明确追加了“受害人”也可以“通知”事故发生,受害人对交通事故发生通知的权利是“可以”(不是“必须”),其作为仅仅是“通知交通事故的发生”。 2、《条例》第28条:这一条共两句话,分别规定了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主体和保险索赔的程序。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主体明确定位仅指“被保险人”,没有包括“受害人”,而且,法条起草人在其《条例》的《释义》中也明确指出:交通强制责任险制度的强制性和公益性不能否认责任保险的本质,制度设计不应该违背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否则,这一制度也就不能称之为强制责任保险,而将异化成纯粹为保护受害人利益而向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征收的“交通安全税”,显然,这样的结果并非国家建立交通强制责任险制度的初衷。责任保险制度产生的根本目的在于补偿作为加害人(即被保险人)因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肇事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只是间接惠及了民事赔偿关系中的受害人。在交通强制责任险中,责任保险的这一基本原理外化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害人(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投保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和加害人(即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而受害人与保险人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基于此,《条例》规定仅仅由被保险人作为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条例》第29条、第30条的相关规定,与第28条也完全吻合。 当然,《条例》在这一条的规定上也有欠缺,一是《条例》对被保险人的定位比《保险法》扩展了,实务中容易引起索赔主体的混乱。《保险法》第10条第2款和第27条第2款分别确定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范畴,“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也就是说,应该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受领保险金。而《条例》第42条第(二)项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含义有了新突破,是指投保人(即《条例》所指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实务中,该“合法驾驶人”可否索赔并受领赔款,如果发生驾驶人员先来索赔并已领取赔款后,投保人又来索赔,怎么办,《条例》未能明确。二是当投保人与驾驶人是同一个自然人,而该自然人因故不能行使其保险索赔权时(比如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相对受害人(即第三者)的权益如何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也未明确。笔者认为,应该限定几种情形,受害人可以且必须通过行使法律规定的“代位权”的办法妥善解决这一类问题。 3、《条例》第31条:这一条规定了强制三责险保险金支付的对象和时限,《条例》明确强制三责险保险金的支付对象可以是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由于受害人不具有向保险公司直接求偿的权利,实务中,一般是由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就赔偿处理先达成,然后凭相关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审查相关证明和资料后,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条例》为了确保受害人能真正获得保险保障,规定保险公司“也可以”向受害人直接支付保险金。虽然受害人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但是,保险公司为避免产生被保险人利用保险合同和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等碰瓷现象,或者发生扣留、扣减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等现象,依法可以直接地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以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部分地打通了交通事故受害人从保险公司直接受偿的“绿色通道”,在保险金请求权主体及其支付对象这两个问题上,实现了责任保险原理与强制三责险立法目的的有机结合,既节约了审判资源、保险资源等各类社会资源,又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建立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 三、确立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和诉权的利弊以及《条例》的修订建议 如果简单化地考虑,确立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其好处有利于保护受害人,避免因被保险人客观无力或者主观怠于及恶意不行使索赔权而导致受害人陷入无法受偿的窘境。但是,仔细考察一番,受害人直接求偿甚至诉讼求偿,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受害人的直接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索赔权之间的关系如何安排,孰先孰后,实务中很难处理,会导致争议,纠纷不断,无法很好地实现确立这一制度的初衷。再者,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诉讼求偿,动辄“起诉”保险公司,首先是对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审判精力消耗在因果关系明确、法理关系简单、相关配套规定、办法和措施基本比较完备的交通事故审理方面,是得不偿失的。第二是对保险资源的浪费。保险企业完全应该和能够按照已经比较完备的规章、办法和合同、条款的约定处理赔偿义务,在不存在矛盾和争议时,应该无需动辄被动无辜地被诉讼,否则对行业形象、信誉的负面影响很大,保险资源将无谓地浪费,给经营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对社会的保险消费心态的负面导向也很明显,保险行业非必要成本急剧扩大,将最终被动地转嫁给全体投保人,那些安全谨慎驾驶的投保人会因基础费率大幅上调而增加额外的负担,于社会无益。第三,由于程序法对时效和证据的要求,审判对于事故处理效率的提高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往往并不比诉前的协商调解的效果好,由于审判系统考核、要求的软约束,有时法官也不愿意费时费力地进行调解说服,加之二审改判的人情制约因素,恐怕也不是个别现象。只有正视这些矛盾,我们才能更好地进行政策设计。 对比我国目前的法律,目前只有在《民用航空法》(第168条)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两部特别法的规定中清楚明白地规定有受害人对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条例》的出台经过长达两年多的起草研究和修改,如果对求偿权问题解释为“法无禁止,即属允许”,无法令人信服。因此,《条例》对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诉讼求偿,是并不支持的。《条例》定位是立足于从时效规定以及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的范围等方面多方面地规范和约束保险公司履行其法定和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当然还包括舆论的监督。 从《条例》将来修订的角度看,尽管确立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无疑应该慎重,但并不宜一刀切地排除,防止因为被保险人无力或怠于及恶意不行使其索赔请求权,使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笔者认为,《条例》修订时,应部分赋予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这一权利,但具体实施时必须成就一些时间条件、自然条件和案件个性条件,要在被保险人不履行申请保险金权利的情况下,由受害人“当然地”、“唯一性地”行使法律赋予的代位权,代位求偿。而向保险公司直接诉讼求偿,应在规定的条件成就后,受害人已经向保险公司直接求偿了,保险公司就其赔偿处理已经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前置条件。可以确立这样的修订原则:首先,被保险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民事赔偿顺序上当然应该是第一位的。第二,只有当被保险人因客观原因及主观故意未曾行使其保险索赔 权从而使受害人因故不能获得损害赔偿金时,由受害人唯一性地“代位求偿”。也就是说,代位求偿程序一经启动,被保险人即在法律上丧失了保险金索赔权。而且,受害人的代位求偿,又受到其他受害人的牵制,也就是当有多个受害人时,应该一起来索赔,否则保险公司可以而且只能根据现有材料,善意地谨慎地确认该受害人应受益的份额,并一次性给付。第三,受害人直接代位求偿,当然“象被保险人的地位一样”地向保险公司直接提出,并以之为直接诉讼求偿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受害人代位索赔的前提:必须先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损害赔偿金未能及时合法地取得(如超过一定时限,事故当事人不愿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达成协议未履行或者被保险人尚欠款项等),而保险公司核对合同事实和上述事实后,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其代位索赔请求,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第四,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满足条件的“代位求偿”请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受害人赔偿处理的结果或者发出拒赔处理的书面文件,受害人认为保险公司的赔偿处理意见或拒赔结论不妥时,才可以针对保险公司启动一个再说理的程序――诉讼或仲载,保险公司还将承担可能败诉的诉讼费用。 综上,无论是所谓的商业三责险还是强制三责险,“鼓励”和放任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目前对国家整体而言是不必要的、有害的,应当谨慎待之。 下面是经典古文名句赏析~~不需要的朋友, 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经典古文名篇(一);1.陋室铭刘禹锡(唐)字梦得《刘梦得文集》;山不在高,有仙则名;2(马说韩愈(唐)字退之《昌黎先生集》;世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马之千里者,一食(shí)或尽粟一石(dàn);策之不以其道,食(sì)之不能尽其材(才),鸣之;3(师说韩愈(唐);古之学者必有师;嗟乎~师道之不传也久矣~欲人之无惑也难矣~古之圣;圣人无常师;李氏子蟠,年十七 经典古文名篇(一) 1. 陋室铭 刘禹锡(唐)字梦得 《刘梦得文集》 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斯是陋室,惟吾德馨。苔痕上阶绿,草色入帘青。谈笑有鸿儒,往来无白丁。可以调素琴,阅金经。无丝竹之乱耳,无案牍之劳形。南阳诸葛庐,西蜀子云亭。孔子云:何陋之有, 2(马说 韩愈(唐) 字退之《昌黎先生集》 世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故虽有名马,只辱于奴隶人之手,骈死于槽枥之间,不以千里称也。 马之千里者,一食(shí)或尽粟一石(dàn)。食(sì)马者不知千里而食(sì)也。是马也,虽有千里之能,食(shí)不饱,力不足,才美不外见(现),且欲与常马等不可得,安求其能千里也, 策之不以其道,食(sì)之不能尽其材(才),鸣之而不能通其意,执策而临之,曰:“天下无马~”呜呼~其真无马邪(ye),其真不知马也。 3(师说 韩愈(唐) 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受(授)业解惑也。人非生而知之者,孰能无惑,惑而不从师,其为惑也,终不解矣。生乎吾前,其闻道也固先乎吾,吾从而师之;生乎吾后,其闻道也亦先乎吾,吾从而师之。吾师道也,夫庸知其年之先后生于吾乎,是故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 嗟乎~师道之不传也久矣~欲人之无惑也难矣~古之圣人,其出人也远矣,犹且从师而问焉;今之众人,其下圣人也亦远矣,而耻学于师。是故圣益圣,愚益愚。圣人之所以为圣,愚人之所以为愚,其皆出于此乎,爱其子,择师而教之;于其身也,则耻师焉,惑矣。彼童子之师,授之书而习其句读(d?u)者,非吾所谓传其道解其惑者也。句读之不知,惑之不解,或师焉,或不(fǒu)焉,小学而大遗,吾未见其明也。巫医乐师百工之人,不耻相师。士大夫之族,曰师曰弟子云者,则群聚而笑之。问之,则曰:“彼与彼年相若也,道相似也,位卑则足羞,官盛则近谀。”呜呼~师道之不复,可知矣。巫医乐师百工之人,君子不齿,今其智乃反不能及,其可怪也欤~ 圣人无常师。孔子师郯(tán)子、苌(cháng)弘、师襄、老聃(dàn)。郯子之徒,其贤不及孔子。孔子曰:三人行,则必有我师。是故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 李氏子蟠,年十七,好古文,六艺经传皆通习之,不拘于时,学于余。余嘉其能行古道,作《师说》以贻之。 4.爱莲说 周敦颐(北宋) 字茂叔《周元公集》 水陆草木之花,可爱者甚藩(fán)。晋陶渊明独爱菊。自李唐来,世人甚爱牡丹。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中通外直,不蔓不枝,香远益清,亭亭净植,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 予谓菊,花之隐逸者也;牡丹,花之富贵者也;莲,花之君子者也。噫~菊之爱,陶后鲜有闻。莲之爱,同予者何人,牡丹之爱,宜乎众矣~ 5.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孟子?公孙丑》(战国)名轲 字子舆 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 三里之城,七里之郭,环而攻之而不胜。夫还而攻之,必有得天时者矣,然而不胜者,是天时不如地利也。 城非不高也,池非不深也,兵革非不坚利也,米粟非不多也,委而去之,是地利不如人和也。 故曰,域民不以封疆之界,固国不以山溪之险,威天下不以兵革之利。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寡助之至,亲戚畔(叛)之。多助之至,天下顺之。以天下之所顺,攻亲戚之所畔,故君子有不战,战必胜矣。 6(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孟子?告子》 舜发于畎亩之中,傅说(yua)举于版筑之间,胶鬲举于鱼盐之中,管夷吾举于士,孙叔敖举于海,百里奚举于市。 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增)益其所不能。 人恒过,然后能改;困于心,衡于虑,而后作;征于色,发于声,而后喻。入则无法家拂(bì)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 7(鱼我所欲也 《孟子》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 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避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 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欤,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8(劝学 《荀子》(战国)名况 君子曰:学不可以已。青,取之于蓝,而青于蓝;冰,水为之,而寒于水。木直中(zh?ng)绳,以为轮,其曲中规。虽有(又)槁(gào)暴(pù),不复挺者,使之然也。故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君子博学而日参(cān)省乎己,则知明而行无过矣。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吾尝跂(qí)而望矣,不如登高之博见也。登高而招,臂非加长也,而见者远;顺风而呼,声非加疾也,而闻者彰。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君子生(性)非异也,善假于物也。 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故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蚓无爪牙之利,筋骨之强,上食埃土,不饮黄泉,用心一也。蟹六跪而二螯,非蛇鳝之穴无可寄托者,用心躁也。 9(问说 刘开(清)字明东、方来 号孟涂 君子学必好问。问与学,相辅而行者也,非学无以致疑,非问无以广识。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理明矣,而或不达于事,识其大矣,而或不知其细,舍问,其奚决焉, 贤于己者,问焉以破其疑,所谓就有道而正也。不如己者,问焉以求一得,所谓以能问于不能,以多问于寡也。等于己者,问焉以资切磋,所谓交相问难(nàn),审问而明辨之也。《书》不云乎,“好问则裕。”孟子论“求放心”,而并称曰“学问之道”,学即继以问也。子思言“尊德性”,而归于“道问学”,问且先于学也。 古之人虚中乐善,不择事而问焉,不择人而问焉,取其有益于身而已。是故狂夫之言,圣人择之,刍荛(ráo)之微,先民询之,舜以天子而询于匹夫,以大知而察及迩言,非苟为谦,诚取善之弘也。三代而下,有学而无问,朋友之交,至于劝善规过足矣,其以义理相咨访,孜孜焉唯进修是急,未之多见也,况流俗乎, 是己而非人,俗之同病。学有未达,强(qiǎng)以为知,理有未安,妄以臆度(duo), 如是,则终身几无可问之事。贤于己者,忌之而不愿问焉,不如己者,轻之而不屑问焉,等于己者,狎之而不甘问焉,如是,则天下几无可问之人。人不足服矣,事无可疑矣,此唯师心自用耳。夫自用,其小者也;自知其陋而谨护其失,宁使学终不进,不欲虚以下人,此为害于心术者大,而蹈之者常十之。 不然,则所问非所学焉:询天下之异文鄙事以快言论;甚且心之所已明者,问之人以试其能,事之至难解者,问之人以穷其短。而非是者,虽有切于身心性命之事,可以收取善之益,求一屈己焉而不可得也。嗟乎~学之所以不能几(jī)于古者,非此之由乎, 且夫不好问者,由心不能虚也;心之不虚,由好学之不诚也。亦非不潜心专力之敌,其学非古人之学,其好亦非古人之好也,不能问宜也。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圣人所不知,未必不为愚人之所知也;愚人之所能,未必非圣人之不能也。理无专在,而学无止境也,然则问可少耶,《周礼》,外朝以询万民,国之政事尚问及庶人,是故贵可以问贱,贤可以问不肖,而老可以问幼,唯道之所成而已矣。孔文子不耻下问,夫子贤之。古人以问为美德,而并 不见其有可耻也,后之君子反争以问为耻,然则古人所深耻者,后世且行之而不以为耻者多矣,悲夫~ 10. 前赤壁赋 苏轼(北宋) 字子瞻 号东坡居士 壬戌之秋,七月既望,苏子与客泛舟游于赤壁之下。清风徐来,水波不兴。举酒属客,诵明月之诗,歌窈窕之章。少焉,月出于东山之上,徘徊于斗牛之间。白露横江,水光接天。纵一苇之所如,凌万顷之茫然。浩浩乎如冯虚御风,而不知其所止;飘飘乎如遗世独立,羽化而登仙。 于是饮酒乐甚,扣舷而歌之。歌曰:“桂棹兮兰桨,击空明兮溯流光;渺渺兮予怀,望美人兮天一方。”客有吹洞箫者,倚歌而和之。其声呜呜然,如怨,如慕,如泣,如诉,余音袅袅,不绝如缕。舞幽壑之潜蛟,泣孤舟之嫠妇。 苏子愀然,正襟危坐而问客曰:“何为其然也,”客曰:“„月明星稀,乌鹊南飞?,此非曹孟德之诗乎,西望夏口,东望武昌,山川相缪,郁乎苍苍,此非曹孟德之困于周郎者乎,方其破荆州,下江陵,顺流而东也,舳舻千里,旌旗蔽空,酾酒临江,横槊赋诗,固一世之雄也,而今安在哉,况吾与子渔樵于江渚之上,侣鱼虾而友麋鹿,驾一叶之扁舟,举匏樽以相属。寄蜉蝣于天地,渺沧海之一粟。哀吾生之须臾,羡长江之无穷。挟飞仙以遨游,抱明月而长终。知不可乎骤得,托遗响于悲风。” 苏子曰:“客亦知夫水与月乎,逝者如斯,而未尝往也;盈虚者如彼,而卒莫消长也。盖将自其变者而观之,则天地曾不能以一瞬;自其不变者而观之,则物与我皆无尽也,而又何羡乎,且夫天地之间,物各有主。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唯江上之清风,与山间之明月,耳得之而为声,目遇之而成色,取之无禁,用之不竭,是造物者之无尽藏也,而吾与子之所共适。” 客喜而笑,洗盏更酌。肴核既尽,杯盘狼藉。相与枕藉乎舟中,不知东方之既白。 11(后赤壁赋 苏轼 是岁十月之望,步自雪堂,将归于临皋。二客从予,过黄泥之坂。霜露既降,木叶尽脱。人影在地,仰见明月。顾而乐之,行歌相答。已而叹曰:“有客无酒, 有酒无肴,月白风清,如此良夜何,”客曰:“今者薄暮,举网得鱼,巨口细鳞,状如松江之鲈。顾安所得酒乎,”归而谋诸妇。妇曰:“我有斗酒,藏之久矣,以待子不时之需。” 于是携酒与鱼,复游于赤壁之下。江流有声,断岸千尺,山高月小,水落石出。曾日月之几何,而江山不可复识矣~予乃摄衣而上,履巉岩,披蒙茸,踞虎豹,登虬龙,攀栖鹘之危巢,俯冯夷之幽宫,盖二客不能从焉。划然长啸,草木震动,山鸣谷应,风起云涌。予亦悄然而悲,肃然而恐,凛乎其不可留也。反而登舟,放乎中流,听其所止而休焉。时夜将半,四顾寂寥。适有孤鹤,横江东来,翅如车轮,玄裳缟衣,戛然长鸣,掠予舟而西也。 须臾客去,予亦就睡。梦一道士,羽衣蹁跹,过临皋之下,揖予而言曰:“赤壁之游乐乎,”问其姓名,俯而不答。“呜呼噫嘻~我知之矣。畴昔之夜,飞鸣而过我者,非子也耶,”道士顾笑,予亦惊寤。开户视之,不见其处。 12(卖炭翁 白居易(唐) 字乐天 号香山居士《白氏长庆集》 卖炭翁,伐薪烧炭南山中。满面尘灰烟火色,两鬓苍苍十指黑。卖炭得钱何所营,身上衣裳口中食。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夜来城外一尺雪,晓驾炭车碾冰辙。牛困人饥日以高,市南门外泥中歇。 翩翩两骑(jì)来是谁,黄衣使者白衫儿。手把文书口称敕,回车叱牛牵向北。一车炭,千余斤,宫使驱将(jiāng)惜不得。半匹红绡一丈绫,系(jì)向牛头充炭直(值)。 13(木兰诗 《乐府诗集》 北朝民歌 唧唧复唧唧,木兰当户织。不闻机杼声,惟闻女叹息。 问女何所思,问女何所忆。女亦无所思,女亦无所忆。昨夜见军帖(tiě),可汗大点兵,军书十二卷,卷卷有爷名。阿爷无大儿,木兰无长兄,愿为市鞍马,从此替爷征。 东市买骏马,西市买鞍鞯(jiān),南市买辔头,北市买长鞭。旦辞爷娘去,暮宿黄河边,不闻爷娘唤女声,但闻黄河流水鸣溅溅(jiàn)。旦辞黄河去,暮至黑山头,不闻爷娘唤女声,但闻燕山胡骑鸣啾啾。 万里赴戎机,关山度若飞。朔气传金柝,寒光照铁衣。将军百战死,壮士十年归。 归来见天子,天子坐明堂。策勋十二转,赏赐百千强。可汗问所欲,木兰不用尚书郎;愿驰千里足,送儿还故乡。 爷娘闻女来,出郭相扶将(jiāng);阿姊闻妹来,当户理红妆;小弟闻姊来,磨刀霍霍向猪羊。开我东阁门,坐我西阁床,脱我战时袍,着我旧时裳,当窗理云鬓,对镜帖(贴)花黄。出门看火(伙)伴,火伴皆惊忙:同行十二年,不知木兰是女郎。 雄兔脚扑朔,雌兔眼迷离;双兔傍(bàng)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 14.石钟山记 苏轼 《水经》云:“彭蠡之口有石钟山焉。”骊元以为下临深潭,微风鼓浪,水石相搏,声如洪钟。是说也,人常疑之。今以钟磬置水中,虽大风浪不能鸣也,而况石乎~至唐李渤始访其遗踪,得双石于潭上,扣而聆之,南声函胡,北音清越,枹(fú)止响腾,余韵徐歇。自以为得之矣。然是说也,余尤疑之。石之铿然有声者,所在皆是也,而此独以钟名,何哉, 元丰七年六月丁丑,余自齐安舟行适临汝,而长子迈将赴饶之德兴尉,送之至湖口,因得观所谓钟者。侍僧使小童扶斧,于乱石间择其一二扣之,硿硿(kōng)焉,余固笑而不信也。至莫(暮)夜月明,独与迈乘小舟,至绝壁下。大石侧立千尺,如猛兽奇鬼,森然欲搏人;而山上栖鹘(hú),闻人声亦惊起,磔磔(zh?)云霄间;又有若老人咳且笑于山谷中者,或曰此鹳(guàn)鹤也。余方心动欲还,而大声发于水上,噌(zēng)吰(h?ng)如钟鼓不绝。舟人大恐。徐而察之,则山下皆石穴罅,不知其浅深,微波入焉,涵淡澎湃而此为此也。舟回至两山间,将入港口,有大石当中流,可坐百人,空中而多窍,与风水相吞吐,有窾(kuǎn)坎镗(tāng)鞳(tà)之声,与向之噌吰相应,如乐作焉。因笑谓迈曰:“汝识之乎,噌吰者,周景王之无射也,窾坎镗鞳者,魏庄子之歌钟也。古之人不余欺也~” 事不目见耳闻,而臆断其有无,可乎,骊元之所见闻,殆于余同,而言之不详;士大夫终不肯以小舟夜泊绝壁之下,故莫能知~而渔工水师虽知而不能言。 此世所以不传也。而陋者乃以斧斤考击而求之,自以为得其实。余是以记之,盖叹骊元之简,而笑李渤之陋也。 15(五人墓碑记 张溥(明) 字天如 《七录斋集》 五人者,盖当蓼(liǎo)洲周公之被逮(dài),激于义而死焉者也。至于今,郡之贤士大夫请于当道,即除魏阉废祠之址以葬之;且立石于其墓之门,以旌(jīng)其所为。呜呼,亦盛矣哉~ 夫五人之死,去今之墓而葬焉,其为时止十有一月耳。夫十有一月之中,凡富贵之子,慷慨得志之徒,其疾病而死,死而湮没不足道者,亦已众矣;况草野之无闻者欤,独五人之皦皦(jiǎo),何也, 下面是励志经典语录!! 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 谢谢 1、爱,不只是对视,而是往一丧方向看去;爱,不是往一丧方向看去,而是想法也是一致。2、一直相信,阴影也是可以很美的,因为那是光的赐予。 3、开在尘埃里的花,更灿烂。伫立在尘埃里微笑,更从容。 4、一丧人临死的时候,天使和恶魔会在你身旁打牌,你所做过的善亊,就是天使手丨的牌。 5、生活不能等别人来安排,要自已去争取和奋斗;而不论其结果是喜是悲,但可以慰藉的是,你总不枉在这世界上活了一场。 6、你失败过很多次,虽然你可能不记得。你第一次尝试走路,你摔倒了。你第一次张嘴说话,你说错了。你第一次游泳,你快淹死了。你第一次投篮,你没有投进。不要担心失败;需要担心的是如果你畏惧失败,你将並失机会。 7、挫折会来,也会过去,热泪会流下,也会收起,没有什么可以让你气馁的。 8、只有在一丧人旅行时,才听得到自己的声音。它会告诉你,这世界比想象丨的宽阔。你的人生不会没有出口,你会发现自己有一双翅膀,不必经过任何人同意就能飞。 9、不同的人,为你做同一件亊,你会感到天壤之别。因为我们在意的,往往不是人做的亊,而只是做亊的人。 10、曾经在某一丧瞬间,我们以为自己长大了,有一天,我们终二发现,长大的含义除了欲望还有勇气和坚强,以及某种必须的牺牲。 11、不其相见,不如怀念,不其攀缘,不如随缘。人生不过是一场旅行,你路过我,我路过你,然后,各自修行,各自向前。 12、如何遇见不要紧,要紧的是,如何告别。有些人,没有在一起,也好。当回忆时,心里仍旧生出温暖,那终究是一场“善缘”。 13、人在最好的时光,总会犯上一些痴,一些傻。哪一段青春不荒唐!哪一场爱情不受伤!别强调你的情绪吧,你看我们这些人,哪丧不是裹挟着隐痛四处逃亡! 14、人生丨大多数的痛苦不是别人给你造成的,而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实际上,每丧人都会遭受到两支箭的攻击:第一支箭是外界射向你的,它就是我们经常遇到的困难和挫折本身;第事支箭是自己射向自己的,它就是因困难和挫折而产生的负面情绪。 15、每丧你认为幸福的回忆,其实都带着伤。 16、生活会给你所想要的一切,只要你不断的向它要,只要你在要的时候讲得清楚。 17、偶然的成功比失败更可怕,不去冒险有时比冒险更危险。 18、把亊情变复杂很简单,把亊情变简单很复杂。 19、请别把我当傻瓜,有些亊不是我不知道,只是我看在眼里,埋在心里。 20、我只是怀念曾经,却忘记了我们都已不是曾经的自己 。 21、不其在意别人的背弃和不善,不如经营自己的尊严和美好。 柏邦妮经典语录语句 1、我从不唾弃凡俗生活丨的琐碎细节。我愿意和你一起领受,哪怕激情不再,哪怕面目蒙尘,哪怕彼此埋怨,哪怕平淡如水。只要能和你,从俗,戒者超脱,又有什么区别呢?都是恩典。 2、我认为寻求伴侣,是为了完整生命,在对方身上寻求契合,但并非为了得到新生,改变生活,放弃自我,得到刺激和快乐。仅为了快乐,去找相声演员便可,不必如此费力。 3、爱情可能会消失,两丧人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再一起走下去,但是如果人性的那丧东西还在闪闪发亮,你发自内心的觉得对方是一丧难能可贵的人,那爱就没有破灭。 4、我们爱一丧人,就是交给这丧不我们对峙的世界一丧人质。我爱你,就是将我自己交给你,把我自己当成人质交给你,从此,你有伤害我的权力,你有抛弃我的权力,你有冷落我的权力。别的人没有。这丧权力,是我亲手给你的。千辛万苦,甘受不辞。 5、恋爱,什么时候,也不是浪费生命。 6、别给同一丧男人两次伤害你的机会。别相信床上的誓言。别看重处女,但保持纯洁。不要为欲望羞耻,好好享受,但绝不忇受男人的侮辱和怠慢。相信我,妹妹,男人多的是,比三条腿的青蛙多得多。别轻易说出“爱”。相信你的直觉。 7、如果你把爱当成一丧漫长的路,一丧修行,那每一次失恋都会发现自己的问题,你会变得越来越完整和成熟。然后你才能把真正的好的爱带给对方,这是一丧学习的过程。失恋虽然痛苦,但它不是那么难以忇受,真正的绝望是你的痛苦毫无意义。 8、我们聊起那些伤痛,我发现,我的新痛愈合了旧痛。创伤太相似了,我照见了自己;往亊重现,问题不再是问题。桑格格说:“以油洗油。”说得真好。她说,悲伤不能说出来,每说一次就描实了一层,如果不说,它就会自己消解。而我呢?每说一次,悲伤就会变得轻浮,变得具体,变得庸俗可亲。最后它死二透明。 9、我想我们并不经常快乐。生活从来对我都不是轻松的。但是我总以为,无论怎样受伤害都要去爱,无论怎样被背叛都要相信,不管怎样被攻击都要真诚。 10、要是有一天我突然不见了,你们都不要去找我,我是找幸福去了! 11、春天到了,一切都在萌发,生长。你也尽管生长吧。我发自内心地希望你也能遇见一丧人,一丧在这丧世界上,疼惜你,宝重你的人。要不然,戒者实在是太寂寞了。真的,我希望你能好好的恋爱,让粉白色的樱花瓣儿落在你的头发上。让一丧人,在送别前,重重地抱一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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