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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案件判成死缓对不对?

2017-09-19 4页 doc 18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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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案件判成死缓对不对?1. 在这么泸西的一个小村庄里竟然有这么冤枉的事情?防卫过当的案件判成死缓对不对?她 2. ,是1954年出生的62岁白了半边头发的老人,她,也是位母亲,是向我们所有母亲一样希望孩子健健康康平平安安的母亲,可是正是如此一个卑微的心愿想实现却如此之难,你能想象一个60多岁的老母亲为了儿子的官司从一个偏远的小山村万里迢迢受尽别人白眼的去到北京各地为自己儿子的冤屈讨个说法吗?她还费尽心思各处找律师帮忙写申请书,她并不奢求别的,她只希望能够将瘫痪的儿子从冰冷的监狱中接回家沐浴一点家庭的温暖,希望自己余下的时光可以陪伴并照顾着自己的儿子...
防卫过当的案件判成死缓对不对?
1. 在这么泸西的一个小村庄里竟然有这么冤枉的事情?防卫过当的案件判成死缓对不对?她 2. ,是1954年出生的62岁白了半边头发的老人,她,也是位母亲,是向我们所有母亲一样希望孩子健健康康平平安安的母亲,可是正是如此一个卑微的心愿想实现却如此之难,你能想象一个60多岁的老母亲为了儿子的官司从一个偏远的小山村万里迢迢受尽别人白眼的去到北京各地为自己儿子的冤屈讨个说法吗?她还费尽心思各处找律师帮忙写#申请#,她并不奢求别的,她只希望能够将瘫痪的儿子从冰冷的监狱中接回家沐浴一点家庭的温暖,希望自己余下的时光可以陪伴并照顾着自己的儿子。希望儿子能与孙子在团圆(当事人有两个儿子事发时大儿子5岁,小儿子才10个月)这是她请人写的一份案情诉讼书,请好心人评评理 3. 防卫过当的案件判成死缓对不对? 4. 尊敬的上级领导: 5. 我是云南省泸西县向阳乡沙马村委会鲁黑村农民杨玉仙,我儿子李克祥因被人用长条状钝器殴打得头破血流时被迫防卫,导致打人者死亡。被红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红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为死刑缓刑期二年执行。李克祥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刑终字第12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我认为两审法院对于关键情节没有查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特为儿子申诉,哀恳上级领导查清此案。 6. 一 ·案件的起因 : 7. 云南泸西县向阳乡沙马村委会鲁黑村的村民小组,在换届选举时村民选出李兴旺为村民小组组长(俗称村长),李树国为副组长,没有选举出小组成员。后来李兴旺出外打工,李兴云(又名李小堂)说由他自己来当组长,并没有得到村名的认可,慢慢就当上了组长,后来渐渐扩充的几个小组成员,也没有通过村民选举认可,因而村民们对于这个村小组领导班子普遍不满。 8. 2007年2月2日村里的变压器坏了,当时的村长金汝能表态说与我家无关,不要我家负责。李兴云当上村长后,却要我交3000元变压器钱,引发争议,意见分歧形成的矛盾,拖了比较长的时间,村民小组对我家积攒了比较大的意见。 9. 2007年10月4日晚上,李兴云带几个人到我家索要买变压器的钱,说不交钱就要把我家的牛拉去卖了顶这笔钱,于是与我儿子李克祥发生过争执。 10. 在矛盾比较尖锐的情况下,听说村民小组用广播喇叭发出我家出3000元钱,如果不交钱就不准使用电磨机。村名小组如果是单纯出于解决款项问题,完全可以在白天的上班时间到电磨房找我家的人,手段上也可以从经济惩罚或者不准使用电磨机等方面施加压力,但是李兴云他们却选择在天黑之后,聚集一伙人去我家,大兴问罪之师,村长李兴云的堂弟李兴平也来了,李兴平带着为堂哥出气的情绪到我家,对我儿子就不是那么客气了,这是本案发生的起因。 11. 二 · 案件发生经过: 12. 2007年11月27日,李兴云,李树国,李兴平,张顺和,李平,李绍忠一行六人到了我家,索要变压器集资款3000元,当时只有李克祥在家,他们与李克祥发生语言争执,李克祥的右手被一人扭着,左手也被一人扭着,李克祥被按到楼梯口,李克祥用力向下挣扎甩脱,爬在地上,腰背部被人用钝器打伤,手持钝器的人又连续打李克祥的头部,鲜血流在衣裳和地上,李克祥跪着用右手护住头部,右手虎口处又被钝器打破,李克祥左手用一把折叠小刀朝头顶方向戳,打人者被戳到心脏,李克祥从两个人的空挡处钻出来逃脱。逃走两天后我儿媳找到李克祥,告知是戳着李兴平,已近死了,就带着李克祥投案自首。 13. 三 · 两审判决: 14. 到公安机关投案时,民警检查了李克祥头上的两处伤和腰背部的伤,却没有把他右手虎口的伤写进记录中去。法院开庭时宣布了法医鉴定书确认死者手上有李克祥的血,公诉人在法庭上却说李克祥的伤是自伤。第一审完全否定了被告人自我辩解和辩护律师的意见,无视司法鉴定结论,只听信帮助李兴平用钝器殴打人的那几个证人的话,说李克祥是在站立状态一道戳死李兴平,以伤害罪判决李克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上诉之后,第一审法院把卷宗内的《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笔录》中的第3页,即记载着关键情节的那一页,从卷宗内剔除,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庭看不到庭审的全貌。 15. 李克祥上诉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满心希望省高级法院能够查清案情,谁知第二审只搞书面审,连提审一下听听辩解都不肯,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书写到:“因村干部向其催交变压器集资款发生冲突后,持刀将村干部李兴平刺伤致死,”却没有查清持刀刺的体位态势如何,是在什么情况下刺死的,不考虑防卫的情节,只看后果是死了人而不看究竟是怎么死的,也不问问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报送上诉材料时为什么要吧庭审笔录的第3页从诉讼卷宗里剔除。 16. 四 · 科学鉴定结论: 17. 《泸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泸西公刑鉴伤字【2007】220号,检验发现:李克祥左颞(nie)顶部有一长3.2CM×2.0CM的皮下淤血伴少许痂皮生成,右小腿胫前有多处小片状的皮肤擦挫伤。检验结论是:李克祥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李克祥头部的致伤工具判断:长条状钝器。 18. 《泸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泸)公(刑)鉴(法)字【2007】14号,结论为“李兴平系外伤性心脏破裂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在这份鉴定书中,尸表检验还发现:右大腿下段前内侧有3.4CM×0.4CM的表皮剥脱,,右胫前上部有1.0CM×0.1CM的表皮剥落,左胫前中段有0.2CM×0.3CM痂皮生成。 19. 泸西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照相,也反映出死者李兴平右大腿和左右小腿胫部的表皮剥落,像是小刀掇成的伤口。 20.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公(红)鉴(法D)字【2007】332号反映出:通过DNA鉴定,死者李兴平左手背上有李克祥的血,李兴平右手上也有李克祥的血。现场地面上也有李克祥的血。 21. 从以上三份鉴定书和现场照相,可以证实当时一高一矮的态势:李兴平站着用钝器打李克祥,身体位置较高,李克祥跪在地上受到钝器的打击,身体位置很低,所以腰背和头部受伤。李克祥爬在地上被钝器打击腰背部时,用小刀向头的上方掇,是掇在李兴平的小腿胫部,因为胫部的皮肤之下就是胫骨,小刀戳进皮肤就碰到胫骨,所以掇成很浅的表皮剥落。李克祥跪在地上被打击头顶部和颞部时用右手护头(右手的虎口处至今还能见到有一个斜行疤痕,是护头时被钝器打伤的),左手用小刀向头的上方掇,是掇在弯腰打人的李兴平右大腿和胸部,最后掇在胸部的那一下导致李兴平心脏受伤死亡。三份鉴定书能肯定李兴平在用钝器打击李克祥头部造成斜形伤口时,几滴血溅在李兴平双手上。如果李兴平仅用拳头,不用钝器打,就不会造成李克祥头部的斜形伤口,李兴平双手也就不会溅上李克祥的鲜血。 22. 第一审法院并没有做到证据的互相映证,尤其是对证词与科学鉴定结论的印证,只是把五个人并不统一的证词各采纳一点,连缀成大致情节,认定李克祥是持铡刀威胁,是在站立状态从裤包掏出刀来戳李兴平,一刀致命,没有注意到死者李兴平的小腿胫部也被戳伤。不考虑李克祥的头部被钝器打伤,不查清李兴平手里有没有钝器,不考虑李兴平双手为什么会有被告人的血,不考虑案发现场为什么也有李克祥的血。第一审只看重客观性不强的五人证词,二队客观性很强的科学鉴定结论不屑一顾。完全否定被告人自我辩解和辩护律师关于防卫行为的意见,听信起诉人“李克祥是自伤”的解释,就以伤害罪判决被告人李克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3. 五 · 24. 两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的关键情节,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巨大矛盾,李克祥被人用钝器反复打击头部鲜血直流的时候用小刀向头顶方向戳,没想到会把人戳死,实属防卫过当,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显然量刑过重,提起申诉后,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25. 法医鉴定·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相·DNA鉴定等科学鉴定结论,这些证据与本案打人合谋者5人的所谓证词有着巨大的矛盾,根本不能支持5个人的证词。我不懂两审法院为什么只相信这5个利害关系认得所谓证词,而要排斥科学鉴定结论,难道科学鉴定书的力度还比不上5个利害关系人的口头语言么?那么,人类发展科学还有什么用?我们国家设立公安勘查·法医·和司法鉴定机构还有什么用? 26. 请求上级领导审查这起案件,我承认李兴平被李克祥用小刀戳着心脏而死亡,但那是被李兴平用钝器打击之时才戳着他心脏的,李克祥当时是在防卫,只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才导致李兴平死亡。两审判决只考虑死了人这个后果和投案自首,没有查清关键情节,导致量刑过重,特此请求上级领导重视此案,以期得到公正判决。 27. 此致 28. 敬礼! 29. 李克祥的母亲杨玉仙 30. 请各位好心人关注一下,好心有好报啊!李克祥还有两个孩子等着爸爸回家呢(当事人有两个儿子事发时大儿子5岁,小儿子才10个月)!62岁老母亲杨玉仙只希望能将瘫痪的儿子带回家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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