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教师的法律意识

2017-09-19 10页 doc 26KB 262阅读

用户头像

is_353097

暂无简介

举报
教师的法律意识教师的法律意识 , 中小学教师违法施教行为的表现 由于教师法律意识淡漠,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自觉守法和用法,违法施教行为屡有发生。从违法的表现形式角度来看,可以分为有显性和隐性两种教师违法施教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显性的教师教育教学违法行为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对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容侵犯,在我国的法律中有着明文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
教师的法律意识
教师的法律意识 , 中小学教师违法施教行为的表现 由于教师法律意识淡漠,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自觉守法和用法,违法施教行为屡有发生。从违法的表现形式角度来看,可以分为有显性和隐性两种教师违法施教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显性的教师教育教学违法行为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对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容侵犯,在我国的法律中有着明文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等等。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是目前较为常见的教师教学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首先,随意让上课违纪的学生离开课堂,如有的教师因为学生在学校违反有关校纪、校规时,随意让他们停课回家去“请”家长到校一起接受“批评教育”,否则继续不让学生进教室听课(短的一节,长的两天),或者不准学生来校上课。甚至,有的教师在课堂上与学生的发言产生不同意见时,即使是寒冷天气,也生气地将学生赶出课室“面壁思过”或“听课”。 其次,不准迟到的学生进教室,如有的教师,尤其是班主任,为了显示他们的“师道尊严”,或为了班级在学校学生的量化考评中不扣分,让迟到的学生在教室门口接受站在墙外罚站听课的“惩罚”,等到下课后才允许进来。 第三、为提高升学率,不准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升级、参加升学考试或在临考前将其劝退或令其转学。据媒体报道,陕西洛川中学为了 提高来年“上线率”,该校强迫高二年级百余学生留级,引起学生和家长强烈不满。[7] 第四、重难点故意不在课上讲授,而是私自组班进行辅导,致使没有参加该班的学生无法听到这些内容。如有的教师为了提高升学率,“嫌差爱优”,在课堂上只讲授教材基本内容,以完成教学任务,而对于重难点内容却对课余的学校升学提高班同学“开放”,或留给私自在校外开设的家教辅导班学生“点拔”。 (2)侵犯学生的身心健康权。首先,对学生身体的侵犯导致学生遭受生理损害的直接体罚和变相体罚。所谓体罚“是用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质的方式来惩罚学生的方法”。如教师对违反学校或班级规定、干扰了教学秩序的一些学生进行谩骂、罚站、罚跪、提重物、或殴打等直接体罚;罚学生一个字重写几十遍几百遍,让学生用休息时间补作业,不准成绩较差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等变相体罚。更严重的是,据报载某省一位教师在学生脸上用笔写下“不会背书”的“留言”,造成学生举刀自残,影响极坏。[8] 其次,对学生心灵的侵犯导致学生的心理损伤的“心罚”(有人称为“精神虐待”)。如教师用“要是不考及格,我就叫你父母来收拾你~”或“你要是读不好书,以后去扫马路”之类的吓唬语言来强刺激幼嫩的孩子;用“就偶尔一次,有什么了不起,和某某相比你差远了”,或“考了95分,就那么得意,为什么不能拿100分呢,”之类言语讽刺挖苦学生;学生在听课或在做练习时,教师在他的身边,不停地说:“认真点,仔细点,怎么又开小差了,怎么又错了,手不要玩笔„„”之类的话,表面上是教师好心在督促学生要自觉学习,实际上却是教师的罗嗦、唠叨让学生苦恼,产生心理焦虑;冷漠地对待犯错的学生,教师为了表现自己在教育学生时的权威性,一旦学生 成绩不理想或者犯了什么错,就白眼以对,冷脸相对,有时白眼一瞪就好几个礼拜,引起学生内心深重的焦虑。[9]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因此,不论是体罚,还是“心罚”在我国都属违法行为。正如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张宏毅指出,“心罚”和体罚一样都是对学生基本人权的侵犯,而且“心灵上的打击往往对学生伤害更深。”[10] (3)侵犯学生财产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在学校里学生的财产权却常受到教师的侵犯。如教师对违纪或有不良学习习惯的学生进行罚款并据为已有;向学生收钱来为班级购买日常用品;为应付考试让学生购买大量参考资料;向学生硬性推销各种低劣的文具或参考书;主要教学内容不在课上完成使学生不得不“自愿”花钱参加他的辅导班,向学生和家长要钱要物等。[11]更严重的是,不少学校借口为了学生人身和饮食安全,不轻易让学生出校门,关住学生好让他们在学校小卖部购买比校外价格高的学习和日常生活用品,获取高额利润。 (4)侵犯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然而,在校园中、课堂上常常会出现侵犯学生名誉权、隐私 权、通信自由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教师运用带有严重侮辱色彩的字眼讽刺、挖苦学生,侵犯学生的名誉权;非法搜查学生,不经允许翻看学生日记,批评学生时公开学生家庭的隐私,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扣押学生信件,责令当众宣读或教师亲自宣读其信件内容等侵犯学生通信自由权。如1994年3月上海市出现过该市广灵中学初一学生张X状告教师非法搜身侵害其名誉权案[12];2003年4月12日重庆市实验学校老教师汪宗惠对该校九年级四班学生丁小婷同学进行体罚,并使用了如“像你这样子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等侮辱性语言,导致她跳楼自杀身亡。[13] 2(隐性的教师教育教学违法行为 除了显性教育教学违法现象外,在学校教学中还存在教师教育教学的隐性违法行为。所谓隐性教学违法行为是指不明显、潜在的教师违法言行。这种违法行为不易觉察,而且其危害却是持久而普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有: (1)教育教学中的不公平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要求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然而,不少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简单地以学生的学习成绩为选择偏爱对象,“嫌差爱优”,教师的偏爱行为会导致对学生的关心程度、期望程度、要求标准与管教方式的差异,并使一些学生远离教师的关心不断地边缘化,最终造成了教育教学的不公平。如对成绩好、“懂事”的学生倍加偏爱或偏护,课堂提问时经常喜欢提问一些“优等生”,并且不吝赞美之词鼓励他们,甚至当他们出现违纪行为时也只轻描淡 写地给予批评或偏袒;而对于后进生或各方面表现平平的学生则不很喜欢或冷眼,认为对“差生”的提问只是课堂的点缀和与“差生”的交流只是迫不得已,而当他们一旦有违纪行为时,则可能遭到全班同学的“谩骂”或老师的“狠狠打击”。从中学生会由教师这种不公平的教育教学违法行为产生社会不公平的心灵阴影。 (2)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不作为”。对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师的职责所在,然而在教育教学中经常会出现“不作为”现象:教师漠视、无视学生,对学生的积极变化不予表扬,对学生的消极行为不予改善,对学生的错误行为不予纠正,总之“两耳不闻学生事”,把完成教学课时视为惟一目标。这实质上是一种没能履行好教师职责的渎职行为。比如,一些科任教师根本不管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顾学生的接受程度,不关心学生的个体全面发展,总之不愿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工作,草率地完成教学时数,应付了事。甚至少数的班主任也存在教学“不作为”行为,他们对班级管理放任自流,不给予必要、恰当、适时的指导和管理。有的班主任只关注自己眼中“尖子生”的学习发展,为这些学生“开小灶”,而对一般学生的学习则漠不关心、置若罔闻。即便是对于“尖子生”,老师关心的往往也只是智力的发展、成绩的提高,对于学生的思想品质、情感意志、道德情操则少有关心。 (3)教师的错误言行,违法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或教师的消极人生观“侵蚀”纯洁学生的心灵。教书育人是教师的神圣职责,但有的教师人生观消极,不思进取,乱发牢骚,对社会现象不理解,不能正确对待,除平时散布一些不满言论之外,还经常在课堂上发表一些不负责的偏激言论,误导学生,严重影响学生健康成长。也有的教师在业余时间不分场合沉迷于大吃大喝、打麻将等不良风气之中,给学 生留下师德素质低下,品行不良的印象,导致教师对学生的教育教学效果大打折扣,进而影响学生的人生健康成长。 三、中小学教师违法施教行为的原因分析 导致中小学教师违法施教行为的原因比较复杂,笔者认为主要有: 1(传统观念因素。长期以来,“天、地、君、亲、师”和“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等传统观念对“师道尊严”、“唯师是从”强化到极端的境地。教师对学生随意侵犯、打板子、罚跪等惩罚在漫长的封建社会被视为教育成功的法宝,代代相传。因此,在现代教育学校里,教师殴打学生、指令学生进行不必要的有害身心健康的大量重复运动、强令学生进行劳动以作为惩罚手段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违法施教行为屡有发生。 2(社会因素。我国是一个注重法制建设的社会主义文明国家,但是当今社会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影响了校园环境。同时,教育、政法和宣传等部门未能密切有效地配合,在校园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校园内缺乏法律氛围,以及虽然目前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7部与教育相关的法律和十几部法规,但这些教育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不健全,法律责任的划分不明确和长期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力等导致一些教师肆意践踏学生的权益。 3(经济因素。在市场经济浪潮中,一些教师受经济利益趋动,直接或间接地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如向让学生或学生家长打毛衣、复印资料,甚至有的教师让学生家长请客吃饭,随意向学生推销书或其他资料,收受家长的钱财。 4(管理因素。不少学校管理工作存在着让学生停课参加公司开业庆典、乱收费、张榜公布学生成绩、排名次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影响着教师的教育观念和意识;另外,学校在对本校发生的教师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的处理时,往往从保护教师的角度考虑,担心重罚违法教师会影响受罚教师的前途,影响其他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等,不但没有充分意识到在现实的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的地位并不平等,学生是弱者,其合法权益更需要得到保障,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教师的违法施教行为。 5(教师自身因素。首先,教师对法律问题的重视不够,认为“法律只不过是执法者说了算的东西,只要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教书,那么一辈子也不会违法”。长期的“师道尊严”也影响了教师忽视学生的权益。其次,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当代教师绝大多数是在“应试教育”的阴影下成长起来的,他们以前在学校学习时,法制教育未纳人人才培养目标体系中,即使是师范院校,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就不科学,授课不规范,内容不系统,导致他们在成为教师之前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敷衍了事。当他们成为教师后,又受到“应试教育”和把学生成绩作为职称、福利等考核指标的影响,导致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教育不重视。再次,职业压力等因素导致不少教师的心理问题较为严重,不断引发教师的法律问题。据国家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组对辽宁省2292名教师的检测结果表明,约一半的教师存在有心理障碍。如教师的心理问题长时间得不到疏导,势必诱发教师做出不可理解的行为,触犯法律,侵犯学生的权益。[14] 四、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策略 教育法律意识作为一种自觉的精神力量,贯穿于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法律意识中起主导作用的教育法律思想体系是不会自发 形成的,必须进行有意识的培养。因此,培养和提高教师教育法律意识,是教育法制建设的一项艰巨的基础性工作。[15]要完成这一艰巨而光荣的历史任务,笔者认为可以从“引”、“补”、“督”策略着手: 1(“引”,即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管理者“引领”中小学教师形成、增强守法的内在自觉和法律意识,和“引导”学生学法、知法、用法,增强学生自身的维权意识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将导致公民违法犯罪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原因简单归结为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的缺失,而忽略了法律意识的缺失。为此,人们常常把法律意识等同于法律知识,重法律知识普及、轻法律意识培养。正如有学者指出,目前,有些地方违法犯罪现象严重,公民依法维权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等屡见不鲜,其根本原因不是公众法律知识的欠缺,而是缺乏守法的内在自觉和法律意识。准确地说,法律意识是指严格依法行事的价值观。如果人们不以守法为价值取向和行为目标,那么,法律知识越多,可能钻法律空子的水平越高。一个人的法律知识和才能的应用方向,取决于一个人的法律意识的强弱与有无。[16]因此,要培养和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法律意识,以预防其违法施教行为的发生,首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教师法律教育作为教师培训的内容和将法律知识作为教师资格考试的内容,以及开展教育法律讲座、法律知识考试和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学法、普法活动,以引领中小学教师学法、知法,提高教师法律素质,增强教师依法执教的法律意识。其次,教育管理者(尤其是中小学校长)要带头认真学习、领会教育法律、法规、条例,并在教师中宣传、贯彻“依法治校,以法治教”的思想观念,引领他们形成和增强守法的内在自觉和法律意识。毕竟中小学校 长对于本校的工作,教师和学生的基本情况都比较了解,能够及时发现在教育过程中的一些不良作法和违法倾向,便于针对教师一时一事的问题进行教育和引导,经常性开展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学习,以使教师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17]同时,青少年在接受学校教育的过程中,一般都有“向师性”,即模仿教师行为的倾向(教师的言谈举止,为人处世的态度等往往都会被学生视为学习的榜样,被学生竭力模仿[18],决定了教师其自身的法律意识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中小学教师要在学法和依法执教过程中,勇于自我引领形成和增强守法的内在自觉和法律意识。此外,不可忽略的是,教师要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增开普法课程,切实引导学生学法、知法,用法,增强学生自身的维权意识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以促进教师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2(“补”,即及时制定或修订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填补”教育法律法规空白,“弥补”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缺陷。 目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核心的教育法规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教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结束。但是我们也看到,还有不少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出来,教育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地方立法还比较薄弱,据统计全国地方性教育法规共74项,省均2.5项,远不能适应国家教育法律实施的需要。另外,每一部颁发的教育法都应该通过相应的实施细则,去实现它的法律规范,使教育法在教育活动中得到具体落实。而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了五年零八个月后,《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才面世,《教师法实施细则》的颁布也迟于《教师法》实施之日一年零十个月,法律实施细则滞后出台,必然会造成有法难依、依法规范教育行为难的局面。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原则性规定较多,不利于实施,要进一步从立法技 术上提高教育立法质量,增强教育立法的系统性、合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国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条文内容多为原则性的,语言多为描述性的、缺乏明确具体、定量化的规范。教育法作为一种规范,规定教育机构、个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并以这种规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教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和发展教育事业。制定教育法规,仅仅是事情的开始,重要的是使教育法规在实际教育活动中发挥作用,使其得以实现,如果这种规范不具有操作性,就难以实施,其功能也就难以在教育活动中充分发挥。[19]因此,国家和教育管理部门要针对现有教育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急需进一步补充、修改和系统性、合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现状,及时制定或修订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填补教育法律法规空白,完善系统性、合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以促进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有效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的形成、培养和提高。 我国教师不论是来源于师范类院校还是非师范类院校,尽管在学校接受过《法律基础》或《法学概论》一类课程的教育,但这对于从事教师职业远远不够。《法律基础》只是一些基本的常识性的法律内容,更何况一些教师接受学习的过程中,也未见得给予多少重视。而教师职业要求教师必须详细了解我国的教育法制赋予了学生哪些基本的权利,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如何规范。所以无论从法律理念的培养还是从实践中的实际操作性来分析,当前我国教师所接受的法律教育都是不够的。教师职业素养中法律的不健全,是实践中侵权现象频频发生的一个根源。[20]因此,一方面,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不定期结合教育违法行为案例,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法律法规学习辅导活动(如法律知识进校园活动),以及对新制定或修订的教育 法律法规在中小学教师中进行巡回宣讲,弥补教师法律法规的知识缺陷;另一方面,教育管理者要将教育法规知识列入学校教师业务学习内容,在学校中开展教育案例讨论,使广大教师自我弥补法律法规的知识不足,自查自究自身教育教学中的违法施教行为,从中吸取教训,增强自身法律意识。 3(“督”,即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教育执法和监督,督促学校切实强化教师的法律意识。 在完善教育立法、提高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同时,更要加强对教育执法的监督,也就是要加强教育法的实施。而我国目前在中小学教师中出现的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有一些不是因为不懂法,而主要是教育法规的实施不力,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很普遍。要健全对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惩罚制度。应加强各级人大对教育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活动对教育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评价、指导的作用。[21]因此,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当地人大对教育的监督检查作用,加强学校法制建设,增强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学校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的办学成果进行宣传,对违法施教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学校家长委员会的参与作用,促进学校落实依法办学思想,有效遏止教师违法施教行为;充分发挥学校法制副校长在学校法制工作中的作用,举办专题讲座,建立青少年维权岗等形式深入学习法律、法规,让广大师生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加强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力度。此外,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律师系统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理论说教与案例剖析相合的方式,有利于教师系统了解教育法律法规,自觉约束教育教学的违法行为,强化依法执教的法律意识。
/
本文档为【教师的法律意识】,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