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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不如撞死.doc

2017-10-07 4页 doc 15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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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不如撞死.doc撞伤不如撞死.doc 7日上午,在江苏省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三岁半男童乐乐(化名)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然后车又往前开再次碾轧乐乐,之后司机下车查看,空车往后倒退,前后轮又分别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 对于这样的悲剧,绝大多数网友认定司机是想“撞伤不如撞死”,对于肇事者的处理,网友“皆曰可杀”。 而警方仅仅以交通肇事罪刑拘肇事司机。究竟孰是孰非, 一、“撞伤不如撞死”还是个传说 1、理论上,“撞伤不如撞死”仅是一种可能 如果肇事者抱着“撞伤不如撞死”的心态故意加重侵害...
撞伤不如撞死.doc
撞伤不如撞死.doc 7日上午,在江苏省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三岁半男童乐乐(化名)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然后车又往前开再次碾轧乐乐,之后司机下车查看,空车往后倒退,前后轮又分别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 对于这样的悲剧,绝大多数网友认定司机是想“撞伤不如撞死”,对于肇事者的处理,网友“皆曰可杀”。 而警方仅仅以交通肇事罪刑拘肇事司机。究竟孰是孰非, 一、“撞伤不如撞死”还是个传说 1、理论上,“撞伤不如撞死”仅是一种可能 如果肇事者抱着“撞伤不如撞死”的心态故意加重侵害,那么如果被公安机关侦破,就是故意杀人罪;即便蒙混过关,也可能以交通肇事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如果积极赔偿,一般都是缓刑、不会坐牢。而如果是撞伤,一般不会坐牢,但是赔偿金有可能多于撞死。所以,笼统的说“撞伤不如撞死”显然是极大的误导,它仅仅是一种可能。 2、有人会为这种可能铤而走险吗, 一名货车司机说,“我在驾驶大货车时,从来不会在出现紧急状况的情况下主动去踩刹车。因为如果踩了刹车可能会造成对方受伤,那么赔偿的数额恐怕是一笔天文数字。而如果不踩刹车撞死对方的话,其赔偿的数额将会比撞伤少得多。” 这种不主动刹车,要认定其故意杀人何其难,所以某种特定情形,会把这种“撞伤不如撞死”的可能放大。 然而,多次碾压又是全然不同的情形。在撞人之后,即便车里坐的是5个法学专家,大概也不能在短时间内判断撞伤和继续碾压的利益帐,何况普通司机,所以多次碾压绝对不是利益上的理性选择。不过不排除司机在慌乱之下做出蠢事,或者被灌了“撞伤不如撞死”的迷魂汤后,以为撞死肯定“划算”。 3、现实中我们还没见过确切的案例 不知道是因为“撞伤不如撞死”太难认定,还是没有人真的会这样做,反正之前沸沸扬扬的诸多案例,最终没有一个可以确认司机是出于“撞伤不如撞死”的目的。这里面有的是一开始说多次碾压,后来被否定,比如“奔驰碾死3岁孩童”;有的是确定多次碾压,但其实是肇事者为了逃逸导致的,比如“何羽肇事后逃逸再次碾压受害者案”、“醉酒司机撞人后倒车碾死18岁少女案”、“林肯车拖死女孩案”、“货车司机撞人后碾压案”;有的是确定多次碾压,但最后认定是由于过失,比如“黄岩司机五次碾轧致老太太死亡案”;有的是确认了多次碾压,也确认是故意,但不能确认肇事者是出于“撞伤不如撞死”的故意,比如“马英豪二次碾轧案”。总之,我们目力所及,的确没看到一起被确认的。 二、本次事件的肇事者该当何罪 1、可能一:故意杀人罪 要判断肇事司机有没有故意碾压,仅凭几张录像截图还不行,甚至仅靠录像也未必能证实,比如“黄岩司机五次碾轧致老太太死亡案”,录像记录的清楚,但是公诉人认为:“认定肇事司机已经知道在倒车的时候撞了人,没有证据,更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司机明知已撞倒了人,而产生撞伤不如撞死的念头。所以说,尽管有人认为司机的行为太不符合常理,但认定他犯有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 但是本案中交警大队领导的说法也很成问题,他说肇事司机伍某和受害人李先生家没有过节,所以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只可能是惊慌失措所致。这能成立吗,在“马英豪二次碾轧案”中,马英豪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按照这位交警大队领导的说法,马英豪和这位被碾杀的路人没有过节,是不是就不可能故意杀人了呢,当然,警方以A罪名刑拘,检察院以B罪名起诉,法院以C罪名判决也是完全可能的,警方的说法并不能一锤定音。 2、可能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很不理解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刑拘,本次事件中的小区道路不属于“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称的道路,因而本案不适用交通肇事罪,这本是法律常识。本案如果属于疏忽大意,则适用过失致 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伍某多次碾压,且案发后不及时急救或报警,反而弃车离开直到被警方找到,属于情节恶劣,不存在自首,所以应从重。可惜中国现在的司法只要积极赔偿就可以减刑(所谓拿钱赎刑),所以判到3年以下缓刑也有可能。 三、千万别再灌“撞伤不如撞死”的迷魂汤 1、两种不负责任 第一种,是在谈论“撞伤不如撞死”时,避开刑事责任而只谈民事责任的比较,形成误导。第二种,是把一种理论的探讨变成实际的规劝,比如有的驾校教练公然讲授“一旦发生事故,还是撞死人比撞伤了合适”,法律专家可以判断一下,这种行为是不是违法。 这两种不负责任的言论,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会形成实际的损害,比如我们前面提到的,多次碾压即便从利益考量也是不明智的,但肇事司机被误导之后可能做出利益上(更不用说道德和法律上)的错误选择。 四、如何消解“撞伤不如撞死”的可能 1、首要的是遏制花钱买刑,重树威慑 制约人的行为,无非是靠道德、法规、实施三项。道德我们不说了。法规,可以提高死亡赔偿金或者加重交通肇事致死的刑罚,当然也有人反对,有争议,我们也不讲了。 实施,这个是值得一说的,本来交通肇事致死有刑法伺候,即便你故意撞死能逃脱故意杀人指控,也还会遭遇3年以下的交通肇事罪刑罚,但是目前的实施规则就是只要积极赔偿,就是缓刑或处罚金,把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混为一谈,真正要坐牢的少之又少,司法部门乐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受害人家属为了拿到赔偿也只能积极配合。于是故意撞死本就很难认定,再加上交通肇事罪形同虚设,大家把“撞伤不如撞死”仅仅当成赔多赔少的比较也就不奇怪了。 结语 呼吁交通肇事罪别再形同虚设,让那些抱有“撞伤不如撞死”想法的人,也多一份失去自由的 恐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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