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浅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017-09-02 7页 doc 19KB 29阅读

用户头像

is_983143

暂无简介

举报
浅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浅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内容摘要】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日趋活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属于应当依法严厉打击的严重犯罪之一。2009年的重庆打黑~将我国的打黑斗争推向了高潮。在此形势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并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部分进行了较大修改~明确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基本特征~并修改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刑。本文在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刑法修真按,八,》~通过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
浅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浅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内容摘要】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日趋活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属于应当依法严厉打击的严重犯罪之一。2009年的重庆打黑~将我国的打黑斗争推向了高潮。在此形势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并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部分进行了较大修改~明确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基本特征~并修改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刑。本文在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刑法修真按,八,》~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新的量刑幅度~进一步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 基本特征 构成要件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 要研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首先要明确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刑法修正案,八,》直接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一,组织结构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组织犯罪的一种~因此必须存 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组织内部必须具有众多成员~具有统一的目标~具有上下的等级结构。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形成较稳定的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这是对组织内部应该具有稳定性~以及组织内部具有等级结构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之所以危害巨大~就是因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较稳定~有固定的骨干成员~在相关人员的领导下~团结紧密~能同心协力达成某一项犯罪目标。对于没有等级结构~缺乏固定的骨干成员~内部松散的临时纠合体~一般只能认定为犯罪团伙~而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人数众多”~这是对组织成员数量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作为一个组织~必须具有成员~且此处规定人数众多~但是对于“人数众多”~法律上却没有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在此处~黑社会组织的成员数量~笔者认为下限应定为“三人”。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应该是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里面的一种特殊犯罪集团。我国刑法规定~犯罪集团要求成员数量在三人以上~因此~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成员数量也应该在三人以上~一人或两人不能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就不能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 加者以及其他参加者。所谓“组织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人、组织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核心主导地位。所谓“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指挥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起指挥作用~一般是指率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进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也起着核心主导地位。所谓“积极参加者”~是指表现出积极的心态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是在组织者、领导者的组织、策划、指挥、领导下~积极进行各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人~也就是所谓“骨干成员”。 所谓“其他参加者”~一般是指一般参加者~其心态不是十分积极~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作用不大~起助势作用的人。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领导者、组织者与积极参加者~具有一定难度。领导者与组织者由于不便进行区分~且两者在法条中合并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将两者统称为领导者、组织者~一般不再进行区分。对于积极参加者与领导者、组织者的区别~笔者认为~应该从全局考虑~领导者、组织者应该是对整个组织进行全面的领导。领导者、组织者之间也可能存在领导关系~但是~只要其对整个组织具有全面的领导作用~那么就应该认定为领导者、组织者。对于只对组织的某一方面负责~或是对组织下属的小组织负责的组员~则应该定为积极参加者。 ,二,经济特征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经济特征包括: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既可能是非法手段~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抢劫、贩卖毒品、走私、开办赌场和妓院等,也有可能是借助合法商业手段~如借助开办公司等商业实体介入娱乐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攫取利益。获取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目的~为了达成此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会不择手段~基于此原因~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并没有太多限制。 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更多的是为了维持本组织的运转~这点与普通犯罪集团获取经济利益是为了成员分赃不同。 ,三,行为特征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这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特征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广泛适用暴力和威胁的手段~但在现实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手段日益广泛化~出现了众多的其他手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对“其他手段”进行了解读: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 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四,非法控制特征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区域或行业进行非法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性特征。 所谓“一定区域”,是指一定的地域范围的大小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实力密切相关,有的组织势力范围限于某一村镇、县城、地级市,有的组织之势力范围则有可能远远超出了上述范围。所谓“一定行业”,是指一定的职业领域。从实践中看,主要是运输业、建筑业、商品批发业、餐饮娱乐行业等。所谓“非法控制”,是指将这些地区或行业处于自己的操控、左右或者支配之下。所谓“重大影响”,是指虽没有实际操控、左右或者支配这些区域或行业,但对其具有相当程度的左右、决定性的影响。 2009年12月9日印发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列举了“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几种情形~此 处可供司法实践参考~具体包括: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有犯罪组织同时具备以上四个特征~才能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这四个特征缺一不可。在检察实践中~应认真审查相关组织是否完全符合以上四个特征~对相关组织的性质进行准确定位。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刑法分则中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时~才可以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刑法第294条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因此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二,犯罪客体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某一区域或行业进行非法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严重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在于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及其他利益~为了达成这一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组织卖淫、强迫交易、放高利贷、贩毒、操纵基层选举等犯罪行为~妄图建立“黑秩序”~严重损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犯罪主观方面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出于故意~不能为过失。但是~本罪的故意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所组织、领导、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此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以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即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首先~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的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若是为其他组织或社团~则不构成本罪。其次~行为人行为的基本方式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第三~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一旦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有犯罪行为或是事后脱离该组织~都构成本罪。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数认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实行数罪并罚。此处的其他犯罪行为~既包括以组织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以个人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 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其组织者、领导者应该定位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基于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应该按照该组织实施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 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刑 《刑法修正案,八,》根据黑社会犯罪组织内部的成员等 级结构~分别对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规定了三种量刑幅度~同时增设了财产刑。与原有法律相比较~新修正案提高了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包庇纵容者的法定刑~将组织者、领导者的刑期提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上不封顶,将积极参加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期修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危险极大~《刑法修正案,八,》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列为特别累犯。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得适用缓刑。 四、结论 在全国进行打黑活动的高潮时刻~《刑法修正案,八,》及时出台。它详细规范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基本特征~有助于明确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提升了其法定刑~为我国打黑斗争中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指引。
/
本文档为【浅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