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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公约管辖权及仲裁程序

2017-12-19 4页 doc 46KB 6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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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公约管辖权及仲裁程序华盛顿公约管辖权及仲裁程序 一(《华盛顿公约》的产生与宗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纷纷对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外资企业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引起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为解决这类纠纷,世界银行理事会于1962年通过决议,认为有必要考虑创设某种特别机构来处理国际投资争议,并请求其执行董事会研究设立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以解决东道国政府与资本输出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从而改善国际投资环境。于是,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世界银行61个会员派法律专家在世界银行总部草拟了《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管辖权及仲裁程序
华盛顿公约管辖权及仲裁程序 一(《华盛顿公约》的产生与宗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纷纷对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外资企业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引起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为解决这类纠纷,世界银行理事会于1962年通过决议,认为有必要考虑创设某种特别机构来处理国际投资争议,并请求其执行董事会研究设立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以解决东道国政府与资本输出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从而改善国际投资环境。于是,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世界银行61个会员派法律专家在世界银行总部草拟了《华盛顿公约》。该公约于1965年3月18日由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通过,并在美国华盛顿正式签字。1966年10月14日,第20个批准国荷兰完成批准手续,满足了公约关于缔约国数目的最低要求,自此公约正式生效。 《华盛顿公约》的宗旨是为各缔约国即东道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ICSID调解和仲裁工作,而是为解决争议提供各种设施和方便;为针对各项具体争议而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和国际仲裁庭提必要的条件,便于他们开展调节或仲裁工作。 二《华盛顿公约》的管辖权 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公约,于1992年7月1日正式加入该公约。1993年1月7日递交了批准书,在递交批准书时根据《公约》第25条第4款的规定申明:中国政府仅将因征收和国有化而引起的补偿争议提交“中心”管辖。 根据《华盛顿公约》25条的规定,中心的管辖权适用于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只要各当事方以书面形式同意将争端提交给中心处理。由此可见,中心要取得对特定争端的管辖权,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争端的当事人必须合格 凡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端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政府,而对方则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另一缔约国国民”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该国民是一个自然人,那么该自然人必须不能具有争端当事国的国籍;如果他拥有双重国籍,而且其中一个国籍是争端当事国的国籍,那么他必须放弃争端当事国的国籍,才能成为合格的当事人。另一种情况是该争端当事方为法人,那么它应当是争端当事国以外的其他缔约国国民;但特殊情况下即使该法人具有争端当事国的国籍,只要该法人直接受到来自外国的控制(foreign control),经争端双方同意,可以把该法人视为另一国国民。 ?争端双方必须书面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解决 《华盛顿公约》在序言部分中声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公约的行为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必须把投资争端提交给中心处理。这就意味着中心要想行使对特定案件的管辖权,必须首先取得争端双方的书面同意。 提交书面仲裁的后果在于:一旦双方当事人订立了这种书面仲裁协议,就受到三项限制: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就不得再单方面撤回其同意;二、除非双方在书面协议中另有声明,否则不得再运用其他任何救济办法;三、投资者的母国不得再主张对投资者进行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要求。 ?投资争端的性质必须合格 根据《华盛顿公约》25条的规定,ICSID的管辖权适用于“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至于什么是“投资”,什么是“法律争端”,《华盛顿公约》并 没有做出解释,但对于这些问题的确定,一般由秘书长或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做出。现在一般认为投资既包括直接投资,也包括间接投资和技术投资。 提交ICSID管辖争端的限制:62 三、调解和仲裁程序 (一)ICSID的调解和仲裁两种程序是相互独立的,分别由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庭进行。由于调解本身没有约束力,仲裁成为ICSID所提供的解决投资争议的最为有效的办法。ICSIDA的调解和仲裁程序为: (1)由希望采取调解或仲裁程序的缔约国或缔约国国民向秘书长提出书面请求。 (2)请求符合ICSID管辖范围予以登记接受后,由当时双方协议任命调解员或仲裁员组成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如果双方难以达成一致,经由任何一方请求,行政理事会主席应在尽可能经双方商之后,予以任命。 (二)法律适用 在,,,,,仲裁中,法律适用问题是最为重要、同时也是最多争执、最为混乱的一个问题。《华盛顿公约》第,,条规定:“,(仲裁庭应依据当事人双方协议的法律规范裁决争端。如果无此协议,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它的法律冲突规范)以及可以适用的国际法规范;,(仲裁庭不得借口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含义不清而暂不作出裁决;,(本条第,款和第,款的规定,不影响仲裁庭于双方当事人同意时,依据公平与正义原则裁决争端的权力。”显然,该条款首先肯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即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处理投资争端的实体法。如无法律,可根据公平与善意原则作出决定,但不得借口搁置案件。 五、总结: 《华盛顿公约》,在全世界开创了首个特意解决东道国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先河,也开创了首个在国际平台上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并付诸实现的先河,是国际投资法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自从1966年公约生效和ICSID成立以来,越来越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和接受。ICSID的设立为改进和完善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环境做出了不朽贡献。当然,ICSID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在管辖权方面,存在否认东道国管辖权,主张扩大其自身管辖权行为;在ICSID法律适用原则上,存在使用ICSID仲裁庭自己总结的东道国法的做法等。但是,ICSID在解决投资争端、改善国际投资环境方面确实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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