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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行业)标准的计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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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行业)标准的计划编制农业部国家(行业)标准的计划编制 农业部国家(行业)标准的计划编制、制定和审查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农业部发布) 发布日期1993-03-22 实施日期1993-03-22 为了提高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垄刊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际准化店实施条例》和《农业部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垦、农机化、农村环深能源、 乡镇企业、饲料工业等行业。 第一章 计划编制 第一条每年五月底之前,凡申请下年...
农业部国家(行业)标准的计划编制
农业部国家(行业)标准的编制 农业部国家(行业)标准的计划编制、制定和审查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农业部发布) 发布日期1993-03-22 实施日期1993-03-22 为了提高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垄刊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际准化店实施条例》和《农业部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垦、农机化、农村环深能源、 乡镇企业、饲料工业等行业。 第一章 计划编制 第一条每年五月底之前,凡申请下年度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项 目的单位,将立顶报告及有关成果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对口专业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夫成立技术委员会的报部对 口业务司,立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任务目的、意义及预计五年内产生的 社会经济效益,国内外有关的科研成果和标准制定情况,主要工作内容、 方法、措施、步骤,项目起止时间,所需经费及使用范围,对贯彻应用标 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每年六月由质量标准司组织各业务司及有关专家共同研究, 提出编制下年度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要求下达给技术委员 会。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要求和 专业标准化体系表,对立项报告进行论证。七月中旬提出项目计划建议( 格式按表1),报对口业务司。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专业, 由部对口业务 司组织专家对立顶报告进行论证。 七月底前各业务司将论证后的推荐项目、立项报告及有关成果材料, 送质量标准司。质量标准司对材料齐全、论证充分的项目进行审查,编制 下年度农业部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草案,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 填写项目任务书(格式按表2),于八月底报部质量标准司。 第四条 质量标准司组织有关业务司,对项目任务书进行审查,于本 年年底或下年年初,下达农业部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首先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国内外标准, 对主要技术内容进行试验验证,文字标准按GB1 《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 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实物标准在 制备实物标样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实物标准在制备实物 标样同时,编写《研制报告》及有关附件,包括《国内外同种实物标准主 要特性参数对照表》和《实物标准说明书》等。对需要有实物标样对照的 文字标准。一般应在审查标准前有相应的实物标样。 《编制说明》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 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 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 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合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 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 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 办法等内容);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文字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负责起 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印发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 单位及大专院校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由技术委员会组织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两个月。负责起草单位对修改意见进行处理,并 按表3汇总;《意见汇总处理表)应有10人以上的意见。逾期不复函, 按 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 第七条 文字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怔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修改补充, 提出标准送审材料,包括 (一)标准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三)《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表3)。 实物标准送审材料包括 (一)实物标样; (二)实物标准研制报告及有关附件; (三)实物标准质量鉴定定值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所制定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应经常检查项目进展情况,指导 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工作。每年六月底和十一月底之前,项目承担单 位分别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汇总后一个月 内,报送质量标准司和对口业务司。未成立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的 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质量标准司和对口业务司。 第三章 标准审查 第九条 标准的审查,由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 由质量标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审查(组织审查单位以下简称组织者)。 项目承担单位在审查标准前两个月将送审材料和审查初步(包括 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审查方式,地点,时间等)报送组织者进行初审。 组织者确定能否提交正式审查。必要时可退回项目承担单位重新征求意见, 作进一步修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组织者确定审查方案。 第十条 凡己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全体委员或全体分技术委员会委 员组成标准审查委员会(简称审查委员会,下同);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 审查前成立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设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 委员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委员由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 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组成,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第十一条 审查形式,一般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下同),也可 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要采用会 审。可组织多个标准集中审查。 组织者应在会审前一个月(或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会议通知(或函 审通知)和送审材料发送各审查委员。函审时,同时送《函审单》(格式 按表4)。 第十二条 标准审查的重点是 (一)项目任务完成情况; (二)制定标准依据,包括技术的科学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实用性; (三)执行GB1《标准化工作导则》情况; (四)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 先进标准及相关国家标准协调一致等情况; (五)标准水平的评估; (六)标准为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七)标准的可操作性,预计五年内应用程度和社会经济效益; (八)对标准实施的措施意见和建议以及可行性评价。 第十三条 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必须超过三分之二,会审时 到会委员不得少于七人;函审时回函数不得少于十一人。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 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 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 意为通过(未按规定时间回函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审查时分歧意见较多,不能协商一致时,由审查委员会将标准送审稿 退回负责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审查。对标准或条款有分歧意见的, 须提供不同观点的科学依据和论证材料。 第十四条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会议及未参加的委 员的名单。会议纪要包括会审结论、对不同意见的协调处理意见和其它有 关情况(见第十二条)。会议纪要应经与会委员通过。函审应写出《函审 结论》(格式按表5),并附《函审单》(格式按表,)。 文字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标准 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必须经主任委员同意,并 附有说明。 第十五条 实物标准初审通过后,由组织者确定定值单位。定值单位 作出必要的检验后,提出《实物标准质量鉴定定值报告》。鉴定时间一般 为两个月。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表6准备标准报批材料,按表7填写标准申 报单,并在审定后两个月叭将标准报批材料报送组织者。 组织者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符合要求的, 在标准申报单上签字,并在一个月内报质量标准司。本规定由农业部质量 标准司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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