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死亡评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卫生部《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为提高对新生儿的医疗保健水平~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河北省新生儿死亡评审规范,试行,》。
新生儿死亡评审是通过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对死亡新生儿病例的诊断、治疗、转诊、喂养及护理等环节进行系统回顾和
~发现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一、评审目的
,一,明确新生儿死亡的原因~分析导致新生儿死亡的相关因素。
,二,发现在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应用相关的技术服务规范。
,三,完善产科与儿科的合作~提高产科和儿科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四,提出降低新生儿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二、评审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死亡的新生儿病例。
,一,县级评审: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全部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二,设区市级评审:对发生在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疑难、典型及有共性的病例进行评审。
,三,省级评审:进行专题和疑难病例评审。
三、评审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2、负责成立本辖区内新生儿死亡评审组。
3、负责提供和保障新生儿死亡评审所需的专项经费。
4、及时反馈评审结果~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5、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技术服务规范的实施。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
在县,市、区,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死亡调查表》,以下简称“死亡调查表”~见附件1,和《儿童死亡报告卡》,以下简称“死亡报告卡”~见附件2,。
,2,组织评审组专家对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所有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见附件3,~完成县,市、区,“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见附件4,。
,3,向县,市、区,卫生局和设区市妇幼保健机构上报“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同时将所有“死亡调查表”和“死亡报告卡”上报到设区市妇幼保健机构。
2、设区市妇幼保健机构
在设区市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1,组织设区市级评审组成员参加县,市、区,新生儿死亡评审和指导。
,2,审核本辖区内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的“死亡调查表”、“死亡报告卡”及“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3,组织评审组专家对疑难、典型或有共性的病例进行评审及专题培训~并收集评审组负责完成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完成设区市级“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4,收集省级评审要求的新生儿死亡病例资料~并上报到江西省妇幼保健院。
,5,向设区市卫生局和省妇幼保健院上报设区市级“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3、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在省卫生厅的领导下~负责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1,对全省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省级评审组成员有针对性参加设区市级新生儿死亡评审。
,2,针对全省新生儿死亡的重点问题~组织相应的专题和疑难病例进行评审及培训。
,3,组织全省年度新生儿死亡评审报告会~及时反馈各级评审工作结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4,完成省级“新生儿死亡评审年度总结报告”~并报省卫生厅妇社处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三,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1、对发生在本机构的所有新生儿死亡及时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并在规定时间内交至辖区内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同时完成院内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
2、选派了解死亡新生儿诊治情况的相关人员参加新生儿死亡评审会~并提供死亡新生儿相关产、儿科病历,包括转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四、组建各级新生儿死亡评审组
,一,评审组构成
评审组由卫生行政部门、新生儿或儿科、产科、妇幼保健等相关专家与管理人员组成。省级评审组、设区市级评审组应至少由11-15人组成~县级评审组成员至少由7-9人组成。
每次评审会时评审组人数应为单数~至少有7人及以上参加~其中新生儿/儿科医生及产科医生应各不少于2人。
,二,评审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要求
1、省级评审组成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其中主任医师应占70%以上。
2、设区市级评审组成员70%以上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3、县级评审组成员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
,三,评审组职责
1、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新生儿死亡病例进行分析~明确死亡原因~做出死亡诊断或推断。
2、根据评审结果~找出在医疗、保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
3、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4、省、设区市级评审组成员应参与或指导下一级组织的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五、评审原则
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一,保密原则: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相关资料、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所提供的病历应隐去评审对象的个人和家庭等信息。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根据多数人意见确定评审结论。
,三,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死亡原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四,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
六、评审频率、内容和程序
,一,评审频率
原则上省级评审至少每年一次~设区市级至少每半年一次~县级每季度一次~或根据辖区内新生儿死亡的数量来确定。
,二,评审内容及程序
1、资料收集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新生儿死亡发生后的7天内组织院内死亡新生儿病例讨论,由产、新生儿/儿科医生负责填写“死亡调查表”及“死亡报告卡”~并报至辖区内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2、召开评审会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召开新生儿死亡评审会。
,1,了解死亡新生儿诊治情况的相关人员汇报“死亡调查表”,需携带隐去个人和家庭信息的原始病历或复印件到会~以备专家询问,,
,2,评审组专家针对死亡病例进行提问并讨论,
,3,评审组专家针对新生儿死前诊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对每例死亡新生儿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
3、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妇幼保健机构对每次评审的所有“新生儿死亡评审分析报告”进行归纳总结~并在评审后2周内完成“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4、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将“新生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报至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评审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将有典型意义的评审结果逐级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新生儿死亡评审流程见附件5。
七、新生儿死亡评审细则
每一例死亡新生儿的评审应包括:死亡可否避免的结果、死亡原因、新生儿死亡防治中可改进的因素。
,一,评审结果
1、可避免的死亡:根据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以及个人身体状况是可以避免~但因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
2、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由于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3、不可避免的死亡:当前本地区医疗保健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二,死亡原因的评审
1、死因诊断原则
,1,疾病诊断名称参考《诸福棠实用儿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第七版,中全国统一的诊断名称。
,2,不能以一个临床症状或临死情况代替死亡诊断~如心力衰竭、呼吸衰竭等~而必须写出导致上述症状的原发疾病。
,3,如果死亡只涉及一种疾病~则填写此死亡诊断~如果死亡涉及两个或更多的疾病~则应选择“根本死因”。根本死因的定义是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造成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2、死因分类原则及几种注意情况
1,主要根据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原则。 ,
,2,原发病与并发症~以原发病为主。
,3,重病与轻病~以重病为主。
,4,意外死亡与其他病~以意外死亡为主。
,5,传染病与非传染病~一般以传染病为主。但如传染病不重~其他疾病在死亡中起主要致死作用~且死亡与传染病无明确关系时~应归类于其他主要致死原因。
,6,先天性畸形与其他病~一般以先天性畸形为主。如先天性心脏病合并肺炎~以先天性心脏病为主。但如先天性畸形不重~其他疾病在死亡中起主要致死作用~且死亡与先天性畸形无明确关系时~应归类于其他主要致死原因。
3、新生儿死亡诊断和分类注意事项
,1,死亡诊断要填写确切的疾病名称~然后再按34种死因分类编号。不要笼统地填写心脏病~而要确切地填写“先天性心脏病”等。先天性畸形要尽量填写哪种畸形~不要笼统地只写“先天性畸形”。
,2,对于易混淆的死因~要尽量注意鉴别诊断~如新生儿肺炎与新生儿败血症等。
,3,如果新生儿死亡有两种以上疾病均起重要作用~无法确认哪个是根本死因~则应将几种死因都填写在死亡报告卡上的死亡诊断一栏内~供上级单位选择。
,4,新生儿死前经过医疗保健机构诊治的~除非有明显诊断错误~原则上直接引用原医疗保健机构的死亡诊断。
,三,分析新生儿死亡防治中可改进的因素
从家庭/新生儿养护人、诊所/门诊医疗的管理与临床医务人员、住院病房的管理与临床医务人员等环节进行分析~应包括诊断与
处理、辅助检查、护理、操作、病历
、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设备、药品、
、科室协调、仪器设备维修、设备运转、病历管理、重症抢救组织~以及家庭/新生儿养护人的育儿知识技能、态度、资源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