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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宏保险晋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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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宏保险晋升制度[管理]中宏保险晋升制度 中宏保险晋升制度 中宏保险晋升制度 中宏保险营销员状告东家要求享员工待遇 2012年09月12日 11:19:24 来源: 温州网-温州商报 1 【字号:大 中 小】【打印】 【纠错】 没有劳动合同、没有“五险一金”,因为保险代理人制度,庞大的保险营销人员一直处境尴尬。最近,从业十多年的温州保险营销人员李女士对此说“不”,她一纸诉状将自己的“老东家”――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按劳动合同法履行义务。 劳动部门裁定 为劳动合同关系 李女士的“底气”来自于去年9月温州市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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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宏保险晋升制度 中宏保险晋升制度 中宏保险晋升制度 中宏保险营销员状告东家要求享员工待遇 2012年09月12日 11:19:24 来源: 温州网-温州商报 1 【字号:大 中 小】【打印】 【纠错】 没有劳动、没有“五险一金”,因为保险代理人制度,庞大的保险营销人员一直处境尴尬。最近,从业十多年的温州保险营销人员李女士对此说“不”,她一纸诉状将自己的“老东家”――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按劳动合同法履行义务。 劳动部门裁定 为劳动合同关系 李女士的“底气”来自于去年9月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份裁决。这份裁决最终认定,李女士和中宏温州营销服务部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要求中宏温州营销服务部与李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按补缴社保。 去年4月14日,中宏浙江分公司发出的《合同终止通知书》称,李女士多次未履行反洗钱法义务,故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合同相关手续。 这是李女士在中宏保险工作的第六年,她曾因为业绩在浙南地区排名第一,被中宏保险评为2008年度群英会最佳业务经理。 “我1996年进入保险行业,之后进入中宏温州营销服务部,这几年来为公司的发展壮大立下汗马功劳,我也从进来时的高级业务主任晋升为高级营业经理。”李女士说,而公司所谓未履行反洗钱法并不成立,她只是为方便客户缴纳保费,代客户缴纳保费,并不存在违规行为,按照保险代理人制度,她被解聘后,将两手空空地离去,一手发展的团队将全部归于公司,好在温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维护了她的权利。 温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要理由是,虽然彼此间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但在当前不存在保险代理人工商登记制度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合格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李女士劳动期间,从事保险公司安排的工作,并按月获取劳动报酬。 保险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在劳动部门裁定后不到一个月,中宏温州营销服务部便向鹿城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李女士和公司签订《代理人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委托李女士为人身保险代理人,李女士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按照实际业绩领取代理佣金,《代理人合同》中明确双方未委托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确认彼此间系保险代理合同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需要支付停工期间工资及补缴社保费用。 昨天,李女士向记者出示的多份工资单显示,工资收入的主要来源于管理方面的付出,并非佣金。 鹿城法院的判决,并未就双方间到底是代理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作出明确说明。法院认为,本案主要证据《代理人合同》、《中宏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显示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李女士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中宏温州营销服务部并无证据证明其与李女士有直接利 害关系。法院因此驳回了中宏温州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今年7月,李女士一纸诉状将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并将中宏浙江分公司及中宏温州营销服务部列为第三人,要求对方按劳动合同法履行支付停工期间工资等义务,其中单停工期间工资为18万余元。 目前,鹿城法院已经开庭审理过此案,但未就此案作出判决。 代理人体制该何去何从 李女士的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赖金晓指出,此案有普遍的社会意义,但李女士每天到公司签到考勤,员工,和其他每天不签到、只做业绩的保险营销员相比,还是有一定的特殊性。 据了解,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引入保险营销员制度以来,大部分营销员与公司签的是代理合同,他们获得的报酬以签单保费为衡量标尺,并没有社会最基本的保障,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营销员过度追求保费收入现象很难遏制,有时甚至铤而走险误导销售,且由于没有最基本保障、入职门槛较低,人员大进大出较为普遍。 在百度“中国人寿”吧内,多名保险营销人员抱怨,生活得不到基本保障。而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 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保险营销员有335.74万人。 今年4月,继2010年发布《关于改革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后,保监会向人身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下发《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的思路和(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 与营销员签订劳动合同、鼓励探索产销分离新模式等改革方向,保险营销员将实行“员工制”再次引起业内高度关注。 >>>相关链接 保险营销员制度即保险代理人制度。现行的保险营销员代理制与员工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只是代理合同,没有社保等基本保障,也没有底薪可言,靠给保险公司卖保险提取佣金;后者,则是劳动合同,享受社保等基本保障,领取无责任底薪,按业绩提成。前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金及附加,而后者就无需缴纳营业税金。记者 戚祥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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