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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应用文]批示性通知-发改价格身份证号码

2018-01-11 2页 doc 19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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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应用文]批示性通知-发改价格身份证号码[公务员][应用文]批示性通知-发改价格身份证号码 发改价格[2010]24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 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身份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公科信[2010]61号)收悉。考虑到你部所属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查询中心”)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营,向社会提供公民身份认证等服务,经研究,现就公民身份认证等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查询中心按照自愿有偿...
[公务员][应用文]批示性通知-发改价格身份证号码
[公务员][应用文]批示性通知-发改价格身份证号码 发改价格[2010]24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 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的通知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身份认证服务收费的函》(公科信[2010]61号)收悉。考虑到你部所属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查询中心”)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营,向社会提供公民身份认证等服务,经研究,现就公民身份认证等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查询中心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一)对有关单位出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比对,提供“一致”或“不一致”信息服务,可收取公民身份认证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比对内容五项以下(含五项),每次5元;比对内容五项以上,每次10元。 (二)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人口数据信息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等服务,可收取人口信息开发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次50元。对特殊需求的,收费标准由查询中心与用户协商确定。 (三)按规定向国家机关、社会福利公益机构和公民提供上述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二、查询中心不得提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有关信息服务。 三、公安部门不得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查询中心接受咨询、查询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四、查询中心收取上述费用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后由你部报我委重新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服务 收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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