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诉
借条法院起诉
投资有风险,小心谨慎~到法院起诉友人,有伤双方感情,小心谨慎~ 借 条 今借到(债权人姓名)XXX现金人民币XXXX元(小写:借条》和《民事起诉状》是民间借贷常用的文书格式,仅供参考。投资有风险,小心谨慎~到法院起诉友人,有伤双方感情,小心谨慎~ 借 条 今借到(债权人姓名)XXX现金人民币XXXX元(小写》。
所以,当别人向你借款时,你应
对方出具借条;而别人欠你货款时,你应要求对方出具欠条。两者不要混淆,这很重要。
案例一:
2017年5月,张某诉李某归还人民币10万元,向法院提供了李某亲笔写的 欠条 一张,上写 今共欠张某人民币壹拾万元 字样。李某主张,欠条虽是他所写,但该欠条是在2017年所写,张某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张某仅提供了一
张欠条,而无其他证据,难以认定系借款关系。李某以该欠条系双方笼统往来的结算进行抗辩,根据证据
,张某应承担举证责任。故认定张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两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张某败诉。
案例二:
1999年6月,被告俞某承接了一批装璜生意,急需一批装璜材料,于是向原告某塑胶有限公司购买PVC塑管材料。2017年2月,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9000
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注明: 元,被
今欠某塑胶有限公司PVC材料款9000元(大写玖仟圆整),俞某,2017年2月2日 ,未写还款日期。之后,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催讨货款,直到2017年10月15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1997年10月,原告张某借出7000元给被告李某。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注明:
今借张某现金7000元(大写柒仟圆整),李某,1997年10月5日 ,未注明还款日期。之后,原告一直未向李某催要。10年后,2017年12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还款。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向张某还款7000元。 从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同样是欠款案件,被告均出具了欠款凭证,为何结果迥然不同,事实上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误,问题出在被告出具债权凭证上的细小差别。
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亲戚朋友之间,同学同事之间常会遇到借钱欠钱的问题,怎样既不伤害感情,又不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这就有必要了解一些债权凭证的法律知识, 借条 与 欠条 同属于债权凭证,但在法律性质上却有重大区别。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醒大家,应尽可能
地书写借条和欠条,同时对诉讼时效引起高度重视。
一、借据错写一个字,还钱得等一万年 原本约定2017年归还的一笔钱,只因借据上写成了20174年,借款人竟以此为借口,拒绝还钱。双方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原以为要等上18000年才到期的借款,债主有望在近期要回。
2017年,月,黄某因急需筹集学费,找到蒋某借到6000元钱,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年。到了2017年,月,债主蒋某要求黄某归还借款。蒋拿出借据时却发现:
还款日期竟写成了,,,,,年,月,而黄主张未到还款期限,拒绝还款。万般无奈,蒋某只好将黄某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年 的写法是当事人的一时笔误,还款期限要等上,,,,,年显然不合情理,遂判决黄某必须在
一定期限内全部归还蒋某的借款。
二、书写借条与欠条的注意事项
1、内容上应该包含以下要素:
借条不要写成欠条;债务人;金额(应大写或大、小写同时书写);利息;还款日期;签名与时间。
2、书写的内容与落款之间应尽量紧凑,不留空白。
3、最好在借条或欠条中体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证号或复印身份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签名的时候,债权人必须亲眼看债务人签名,防止债务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债务。
5、书写人必须是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防止债务人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6、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据才是标准的。避免出现有歧义的语句,如:
张某借李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10000元 。
还 字是多音多义字,后半句既可解释为 现已归还欠款10000元 ,又可以解释为 现只欠10000元 。
7、若出具方是单位,除非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应要求加盖公章。
三、借条与欠条书写格式举例 借条 今借到李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二零零九年十月一日前还清。借款人(签名、手印):
张某(身份证号) 2017年1月1日 欠条 因买李某装饰材料,总价款壹拾万元,已付肆万元,尚欠陆万元,二零零九年十月一日前付清余款。
欠款人(签名、手印):
张某(身份证号) 2017年1月1日篇五:
借条、欠条 区别 诉讼时效 借条、欠条 区别 诉讼时效 生活实践中,人们对借条、欠条的某些方面理解上常常有困惑,人们往往会将借条写成欠条,将欠条写成
借条。借条和欠条,两者都是某种手续、凭证,都是证据,这点自然是相同之处。不过,借条和欠条还是有区别的。
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
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
“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正好印证了上述观点。此外,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