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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诸志祥诉大众文艺出版社 作品名称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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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诸志祥诉大众文艺出版社 作品名称是否受著作权保护339-诸志祥诉大众文艺出版社 作品名称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诸志祥诉大众文艺出版社 作品名称是 否受著作权保护 2008年08月29日 一、案情 诸志祥于1982年创作了中篇科学童话《黑猫警长》,并对“黑猫警长”进行了形象化描述。此后经其同意,该书被改编成连环画、动画片等多种形式出版发行。例如: 1992年3月,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了由诸志祥编文、张纪平、乐明祥绘画的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一套,共六册。该套画册以“黑猫警长”这一人物为主线,分别讲述了六个不同的故事。 1993年9月,福建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了诸...
339-诸志祥诉大众文艺出版社 作品名称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339-诸志祥诉大众文艺出版社 作品名称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诸志祥诉大众文艺出版社 作品名称是 否受著作权保护 2008年08月29日 一、案情 诸志祥于1982年创作了中篇科学童话《黑猫警长》,并对“黑猫警长”进行了形象化描述。此后经其同意,该书被改编成连环画、动画片等多种形式出版发行。例如: 1992年3月,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了由诸志祥编文、张纪平、乐明祥绘画的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一套,共六册。该套画册以“黑猫警长”这一人物为主线,分别讲述了六个不同的故事。 1993年9月,福建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了诸志祥编著的儿童文学作品《黑猫警长全传》。该书第51页有一段对“黑猫警长”这一艺术形象的具体描述:“头上戴一顶雪白的大盖帽,身上穿一套黑色的紧身防弹衣;两只蓝眼睛闪闪发光,一根一根笔挺的胡子整齐地排列在嘴的两旁。”由于上述这些作品的出版发行,使得“黑猫警长”这一艺术形象不仅在少年儿童中有很大影响,就是在成年人中也有一定的知名度。 1994年6月,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了由汪流编文及绘画的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该书不仅使用了与诸志祥编文的连环画册相同的书名,而且该连环画册也以“黑猫警长”为主线。只是该画册“黑猫警长”身上穿的是一套蓝色的制服,整册书讲述了一个完整的、与诸志祥编文的连环画册完全不同的故事。 诸志祥认为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该连环画册,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完全按照其在《黑猫警长全传》中描绘的“黑猫警长”人物形象进行了改编,并且使用了与其作品完全相同的作品名称,使读者误认为该连环画册是其创作的“;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系列故事之一,侵犯了其作品的改编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大众文艺出版社则辩称,我社出版的连环画册是基于作者汪流投稿而出版的,无须征得诸志祥的同意。汪流创作的连环画册与诸志祥创作的《黑猫警长全传》、《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无任何关系,并不构成侵犯诸志祥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诸志祥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诸志祥依法对自己创作的“黑猫警长”系列作品享有著作权。被控侵权作品虽以“黑猫警长”人物作为该书的主线,但该人物形象的设计并非是对诸志祥创作的《黑猫警长全传》中描述“黑猫警长”形象的文字的照搬。其“黑猫警长”的形象创作与该段文字的描述有不同之处,其绘画过程是独立创作的。故被控侵权作品不应视为对《黑猫警长全传》中“黑猫警长”描述的改编,因而大众文艺出版社没有侵犯诸志祥作品的改编权。 另外,被控侵权作品与由诸志祥编文的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虽名称相同,但在故事情节上无雷同之处。作品的名称与内容有机的结合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作品,仅凭两个作品在名称上的相同而主张同一的著作权,于法无据。两部连环画册在故事内容及除“黑猫警长”之外的其他人物的设立上毫无相同之处。可以认定两部连环画册是关于“黑猫警长”的两个不同作品,分别体现了不同的著作权。因此,一审法院对诸志祥指控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侵犯了其编文的《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作品的完 整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还认定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中的“黑猫警长”这一人物与诸志祥编文的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中的“黑猫警长”人物名称相同,易使读者尤其是少年儿童读者误认为两画册为同一系列丛书中的不同序号的书籍,故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的行为应属不当。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诸志祥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诸志祥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我对自己创作的文字作品《黑猫警长全传》、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等书依法享有著作权。特别是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中的图画部分是配合我的作品绘制的,我对该连环画册的图画部分同样享有著作权。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不仅未经许可使用了与我的作品完全相同的书名,还抄袭了由我创作的“黑猫警长”这一艺术形象。该艺术形象是通过我在整个作品中对黑猫警长的行为、性格、品德等方面的生动描绘树立起来的,不仅限于我在《黑猫警长全传》一书中叙述的那一段文字。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作品利用“黑猫警长”在广大读者中的影响力,抄袭了这一艺术形象、歪曲篡改了原作的内容,这种行为显然侵犯了我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而朝阳法院却认定大众文艺出版社没有侵权,显属不当。尤其是判决书的最后部分既然认为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的行为不当,但却没有对大众文艺出版社的不当行为作出任何处分,这种判决使我难以接受。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大众文艺出版社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由于诸志祥在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的创作中只负责完成文字部分,故对作品中的绘画部分,不享有著作权。诸志祥主张对绘画部分享有著作权的理由不充分,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作品同名问题,仅就作品名称而言,如果其与作品特定内容分离,且没有高度的创造性和能够现完整的思想内容,一般是不作为独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尽管使用相同的作品名称可能导致读者的误认,这种行为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调整的范围。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大众文艺出版社的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虽然与诸志祥参与创作的同类作品名称相同,但尚不构成侵害其著作权。 关于诸志祥主张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连环画册《黑猫警长大战外星人》的作者汪流是按照诸志祥在文字作品中对“黑猫警长”的形象描述而绘制了美术作品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由于作品类型及表现思想内容的方式不同,故以连环画形式表现“黑猫警长”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害其文字作品的著作权。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作品的名称能够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一个简单的作品名称,如果不与作品的其他内容配合在一起,它所能表达出的思想、情感和信息是很有限的,读者很难看出它所包含的意义。所以,作品的名称一般不作为一个独立作品,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至于具有独创性的、能够与其他作品名称相区别的(即具有显著性的)作品名称在个别国家,如西班牙等是可以单独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在我国,学术界对作品名称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进行了很多的讨论,虽然主张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名称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或主张将作品名称同作品作为一体以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乏 其人,但大多数人仍主张具有独创性的、且在读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应根据反不 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本案一、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至少确定了一个观点,作品名称一般不 被作为独立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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