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联合下发(黑公通
[2005]64号)文件,全文如下:
《关于试点交接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牌证
及驾驶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
》
各市、行署、县、农垦公安局、农委(农机局),森工总局、监狱局农机管理处:
为了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
理顺管理职能,
对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的管理,经省公安厅和省
农委共同研究决定,首先进行试点交接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
车和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选定
考虑到试点地区要有代表性,经过研究决定分别选择煤矿
区的七台河市(包括勃利县)、油田区的大庆市区(包括石油管理局)、林区的铁力市(包括辖区内农垦和森工单位)和农业区的尚志和肇东市进行。
二、交接时间
交接工作从2005年5月20日开始至6月30 El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清理档案阶段,时间为2005年5月20日至6月10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分别对应交
接的车辆档案及驾驶证档案,进行认真清理,核对和补充完善
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齐全有效,做到档案与车(人)相符,并要逐车、逐证登记造册,建立交接清单,做到车牌号、机动
车所有人、车型、发动机号、大架号;驾驶人姓名、准驾车型、
档案及身份证号清楚,为顺利交接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为移交档案阶段,时间为2005年6月10日至6月20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移交拖拉机
档案和驾驶证人员(原准驾车型为G、H、K)清单,农机安全监
理部门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移交三、四轮农用运输车档案和驾
驶证人员(原准驾车型为J、L)清单。驾驶证档案不进行交接,
在原管理机关保存。档案和交接清单应有移交记录,经双方负
责人和经办人签章,移交记录要存档备查。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2005年6月20日至6月30日,试点地区公安交管和农机监理部门要对交接工作进
行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交接的原则。交接工作要严格遵循《道路交通安 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移交三轮汽车牌证和低速载货汽车档案及其驾驶证交接清单,
不得办理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牌证及其驾驶证;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向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移交拖拉机档案及其驾驶证交
接清单,不得办理拖拉机牌证及其驾驶证。
(二)尊重历史的原则。对注册登记和申领驾驶证时符合两
部门规定的车辆及其驾驶证,不得拒绝接收。档案交接后,农
机部门原办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牌证继续有效,公安
交管部门不得强制更换;公安部门办理的拖拉机牌证继续有
效,农机部门在国家统一变更牌证式样
之前不得强制更
换。双方核发的驾驶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对于申请换发对
应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凭交接
清单和驾驶人出具的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J、L),免试
核发对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农机部门可凭交接清单和驾驶人
出具的公安部门核发的驾驶证(G、H、K),免试核发对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原驾驶证存入新建立的驾驶证档案中。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原 A、B、C类驾驶证,持有人在有效期内按
原规定可驾驶大型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在有效期满之后需
驾驶大型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人员,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核发的原驾驶证到农机安全监理部f7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原驾驶证复印件存入新建立的驾驶证档案中。持农机监理部门核
发原J、L类驾驶证的驾驶人需要拖拉机驾驶证的,农机监理
部门凭档案给予办理拖拉机驾驶证。
(三)维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在档案交接及办理车辆牌证和
驾驶证业务时要充分考虑广大农民利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有利于农民生产经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部门
要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
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4]2831号)和省物价行政部门关于收费的规定,不得借移
交之际乱设收费项目,搭车收费。要向农村延伸核发车辆牌证
的窗口,到乡、镇、村上门服务,方便群众办牌办证。
(四)密切配合、互相协作的原则。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实
履行职责,从实际出发,共同研究和解决交接工作中遇到的问
题。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各级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要定期向同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通报上道路行驶的拖拉
机交通事故和驾驶人违法处罚情况。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定期
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登记、驾驶证办理
信息以及保有量情况,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路面交通管
理。
(五)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在交接工作中,决不能简单、草率交接档案了事,要通过档案交接工作,加强基础工作,加
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和交通安全教育。对本地无牌无证三轮汽
车、低速载货汽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进行一次清理,对符
合办牌条件的,督促车主办理牌证,对非法拼装车和报废车,
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报废拆解。
(六)同级交接的原则。公安交警支队与地市农机监理部门交接车辆及驾驶证档案,县市交警大队与县级农机监理部门交
接车辆及驾驶证档案。避免重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交
接质量。
(七)先交事权的原则。为了尽快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理顺职能,规范管理,试点市、县公安交
警部门与农机监理部门先行交接车辆及驾驶证档案,以便为全
省档案交接总结成熟的方法和经验。人随事走的问题,待省公
安厅、省农委协商后
省政府确定。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公安交管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分别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开展试点交接工作。农
垦和森工系统及试点市、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领导小组要精
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检查指导,确保交接工作有
、有
步骤地进行。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采取发布公告、走村入户等形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宣传档案交接和清理无牌无证车辆工作的政策,让
广大车主知道管理职能的转变,明确应到哪个部门办理相应业
务。
(三)加强基础工作。各地要通过移交工作切实加强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的管理,搞清底数,提高车辆上
牌
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对接收的档案进
行规范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到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和
农机监理信息系统。
(四)加强交接准备。未进行交接的单位要同时做好档案清
理和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备份工作,准备好交接的清单,交接时
按 .备份清单记录进行。
(五)加强信息反馈。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要
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每周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交接工作
进展情况,及时反映交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交接工作顺
利完成。
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