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卫市金融机构同业现金调剂管理暂行办法- 锡银发〔2008〕104号
中卫市金融机构同业现金调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满足县域无发行库现金供应~保障流通中人民币券别结构合理~加强现金同业调剂管理~
调剂行为~提高调剂质量~切实发挥账户调剂现金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县域无发行库现金调剂供应实施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确定工行中宁支行作为县域无发行库现金调剂供应中心单位。中宁县其他各金融机构在工行中宁支行开立“同业调剂现金”账户。账户性质为同业调剂现金专用账户,此账户仅限于金融机构发生临时性现金短缺调剂之用~不得办理其他业务。并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条 金融机构“同业调剂现金”专用账户必须留存足够余额以备取款之用~不得透支。
第四条 当金融机构出现支付现金短缺时~首先应与工行中宁支行联系~在允许的情况下~由现金短缺行开据现金支票向工行中宁支行办理取款业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的现金调剂仅限于完整券~损伤券人民币不在调剂使用的范围之内。
第六条 各金融机构调剂现金时~工行中宁支行根据需要合理搭配票币券别~不得对外支付损伤券和零散人民币~不得对外支付伪造、变造人民币。
第七条 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必须坚持诚实守信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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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调剂现金时必须在技防设施监控下进行。为防止假币或差错款纠纷的发生~取款行将现金调回本行后~必须及时在电视监控下进行复点和整理~以便于一旦发生差错款或发现假币~能够明确责任、妥善处理。
第八条 工行中宁支行在办理现金支付业务时~要一笔一清~并以“千元”为单位~整捆出入库。调剂的款项必须符合人民银行“五好”钱捆标准。
第九条 各金融机构在办理现金调剂业务时~必须坚持双人取款~武装押运~运钞车接送~营业厅内办理业务~并在院内装卸款项。
第十条 各金融机构取款人员要相对稳定~并建立取款人员登记备案
~取款人员如有变化~应提前通知工行中宁支行。
第十一条 在金融机构发生假币和差错纠纷时~人民银行要密切关注~及时介入~协调有关单位妥善处理纠纷~确保县域同业调剂现金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工行中宁支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必须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
第十三条 中宁县金融机构到工行中宁支行办理现金取款业务实行提前预约制。预约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预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款的券别及金额、办理业务的时间及其他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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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机构预约取款应有明确的基本数量单位~并严格按照预约办理现金取款业务。
,三,一个工作日内工行中宁支行按
对一个金融机构只办理一次取款业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两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工行中宁支行现金管理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为使现金调剂供应更趋合理~各金融机构必须服从人民银行按照“最急需”原则进行的县域内金融机构之间的现金与券别调节~确保县域内现金供应总体平衡。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每月月初向人民银行报送上月现金调剂次数、各券别调剂金额。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每年对发生现金调剂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测~监测的内容包括:现金调剂供应计划、相关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县域无发行库金融机构同业调剂调研情况、各种材料上报质量情况、调剂供应工作布置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给予警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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