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公司章程法人独资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第三条
为准。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合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
法人独资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第三条
为准。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合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六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
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名称、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
住 所:
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
的决定,应当采用
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八)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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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
;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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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五)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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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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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股东不得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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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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