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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广东、深圳专

2017-12-26 6页 doc 18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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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广东、深圳专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广东、深圳专 附件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广东、深圳专用)条款 总 则 第一条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深圳分公司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具有粤港、粤澳两地号牌的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盗窃、抢劫、抢夺,依法应...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广东、深圳专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广东、深圳专 附件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广东、深圳专用)条款 总 则 第一条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深圳分公司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具有粤港、粤澳两地号牌的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盗窃、抢劫、抢夺,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的关税,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或在被保险人出具委托书的情况下向海关直接缴纳。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海关缴纳关税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转让被保险机动车,不论合法与否; (二) 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 (四) 被保险机动车失踪; (五) 被保险人逾期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六) 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 海关应征税款高于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的差额。 责任限额 第六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1 第九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海关征税书和其他相关课税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四)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参与海关对被保险机动车的估值程序。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副本、机动车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海关向被保险人发出的征税通知书和其他相关课税证明材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保险合同中“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 3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广东、深圳专用)费率表 按照车辆类型查找费率。 保费 ,责任限额 × 费率 车辆类别 费率 1.00% 家庭自用汽车与非营业用汽车 0.80% 营业用汽车和特种车 注:仅适用于具有粤港、粤澳两地号牌的机动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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